第1篇 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安全考核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即:当月本单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当月安全考核为零;当月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当月所有考核为零。
3、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并要悬挂整齐醒目。
4、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记录,内容清楚、详细、齐全、属实。
5、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安全考试、知识竞赛等。
6、努力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标准化作业,建立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
7、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档案要严格按标准建立,妥善保管;车间每半年、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9、班长为班组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员工建立班组安全教育档案,制定和实现班组安全目标,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岗位尘毒浓度不超标,安全文明生产好。
9、各班班长为兼职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班组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场设备、人员、环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11、各班长每天班前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项,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措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可开展工作。
12、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组各成员要职责清、责任明。
13、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义务,“我保安全”的责任,做到自我防护,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4、每周生产生产会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
15、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由安全员监督检查。
16、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施要人人清楚。
17、油库、油漆稀料库、化验室、配电室、锅炉房、等要害部门必须做到出入记录齐全,物资支领手续齐全,标志悬挂醒目。
18、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准打闹,不准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杜绝带病上岗。
1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20、各种大型安装、维修、检修等重点项目,各单位必须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各级批准后方可施工。在重点项目检修过程中,单位必须设立监督岗,2米以上高空作业须系上安全带。
21、接班时或工作期间,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设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不许带病运转和勉强使用。
22、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操作岗位工人及班组长上班和生产管理人员进入车间、工段,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23、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4、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准出现烟头,各种防火器材配备齐全,会正确保管使用。
25、严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做私活,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顶替他人上岗,更不准一人私自顶替别人连班。
26、不许在运转设备旁休息、换衣服,或把衣服放在运转设备旁。
27、及时整改公司、车间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所指出的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8、通勤车辆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不得低于1米。工艺车辆严禁载人。
29、禁止跨越钢丝绳、皮带和电缆。
30、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执行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由安环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31、不准私自安排、调动、设置特殊作业人员。
32、因违章违制被公司或职能部门通报的人员,年累计被罚款超过500元者,取消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33、对中层以上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处罚。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再按对工人的罚款额的4倍进行处罚。
34、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公司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35、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36、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7、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38、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停车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在电气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不许合闸”的警示牌。
39、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停止起吊时除外。
40、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41、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42、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2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43、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4、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5、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46、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安环科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47、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8、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49、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50、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51、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风系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3、进行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严防侥幸心理,防止误操作,不得走过场。
54、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调度员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12小时以上通知停电用户
55、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56、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57、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8、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供电车间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9、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60、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61、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62、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区域,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63、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4、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65、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6、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67、在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68、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69、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70、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71、所有设备(设施)的控制电源开关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2、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73、保持现场设备清洁,严禁泡、冒、滴、漏。
74、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75、生产厂房要做到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76、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77、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生产作业时,公司需加强管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职责。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78、处来施工人员需进入作业时,须到门卫办理《出入证》;需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的还须填写相关的作业票证,到安环科办理相关手续。
79、公司外购气源或租用气瓶等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相关安全职责。
80、对厂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需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的培训,方可进入生产区。
81、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第2篇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一、厂长岗位职责
负责企业的全面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l、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对需整改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指定专业人员及时整改到位。
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工作全面检查。
5、指导、支持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在安全工作中做到生产服从安全、亲情服从原则。
二、安全副厂长岗位职责
1、负责企业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
3、定期组织召开班、组长、专职安全员工作会议。
4、负责安全整改工作,制定安全整改方案,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每天审查安全日志,及时向厂长反映安全动态。
6、严格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督导生产。
7、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工序每天检查2次以上。
8、负责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培训。
三、生产副厂长岗位职责
1、负责产品开发、引进、改进工作,配合安全副厂长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产品开发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规程组织生产,按规定使用厂房,危险工序做到每天检查一次以上。
4、负责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明确工艺、技术变更情况,指导制定新的安全措施。
5、根据药物和产品性能、指导制定安全管理方法。
6、定期组织召开班组长安全生产会议。
四、安全保卫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检查。
2、检查、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3、负责安全措施和安全整改的落实。
4、填写安全日志,将安全目志送安全副厂长审阅、签字。
5、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6、负责安全保卫制度的制定。
五、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负责辖区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2、制止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隐患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4、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将每日安全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汇报。
六、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车间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车间人员进行安全生严。
3、负责清点上、下班人员。
4、负责车间卫生工作。
5、制止一切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制止工作串岗行为,杜绝超员生产现象。
7、严格按照产品工艺流程要求组织生严。
8、每天将本车间安全情况向专职安全员或安全保卫科汇报。
七、药物原材料保管员岗位职责
1、根据药物性能搞好分类储存。
2、按堆垛要求进行堆垛,堆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45m,货架离地面高度不少于0.3m,烟火药堆高不超过1m。
3、各种药物有明码标识,必须注明药物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4、定期检查药物储存情况。
5、严格运输规定,药物必须由专业人员运送。
6、杜绝药物混合运输和同时多人运输。
7、做好防火、防水、防潮和清洁卫生工作。
8、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八、成品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根据产品种类分别堆垛储存。
2、根据安全要求,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成箱成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运输通道不得少于2m。
3、懂得产品性能,对装卸工人作安全工作技术指导。
4、帐目明晰,帐物相符。
5、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事故工作。
6、保持仓库内整洁卫生,不准堆放半成品及其他任何货物。
九、收发室收发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药物、半成品发放,坚决杜绝超量发放行为。
2、半成品、散装成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5m。
3、药物、半成品、散装成品堆放必须有明码标识。
4、收发室内总药量必须按照核定数量存放。
5、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事故工作。
6、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第4篇 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及工作职责,设立安全专职机构、人员和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 抓好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每年初制定出全年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送运管部门接受监督。计划中应含有学习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行车知识等内容。
四、 严格车辆技术管理。按照“视情修理,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五、 从营运证照,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车辆保险等方面把好参营车辆准入关,定期对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营运。
六、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投入。
七、 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含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完善一般事故处置方案。按规定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八、 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营运车辆进行足额、齐全保险、不脱保、漏保。
九、 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及有关安全工作资料
十、 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的其它专项安全工作。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本公司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
3、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管理部门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管理部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培训
6.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评审
7.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总及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7.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7.4根据评审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修订,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可,年终奖惩兑现。
第6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进行公示,提醒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情况,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更新、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架构、通信联络、报告程序、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场地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参照《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穗维管[2007]43号)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和生产场地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齐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绝整改的,由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进行通报。
集团式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追究其上级主管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7篇 某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船新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造船新厂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造船新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造船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造船新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造船新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专职安全员3人,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班组不脱产的主管、班长任安全员。
第六条.新厂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安全员是本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项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包括外施工队)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油漆、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乙炔、氧气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电气设备、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3).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焊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线路和机壳是否有可靠接地,线路、焊钳的绝缘是否良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条件,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启动焊机,在合闸时,必须戴好防护手套,人要站在侧面,防止电弧灼伤。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及易燃、高温气体管路附近通过、更不得缠绕着一起。
3、焊机启动后、要注意焊机运转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机、待排除故障后再启动操作。
4、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操作,应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时,必须清除铁锈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检查,焊缝和包角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6、拉扯焊线时,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强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钳线的一端,防止焊线带动物件坠落和焊钳脱落伤人。
7、焊条头不要乱扔乱丢,集中保管,特别高处作业更应注意。
8、高处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操作时不要将电焊线缠绕在身上。在脚手板上作业不准以木箱、凳子等作为踏脚进行操作。多人立体作业,要交叉进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严防坠落伤人。
9、使用梯子时,梯脚要采取包扎橡胶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坚固的支撑物上,梯顶必须扎牢。缺档、损坏和结果松弛的梯子不准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焼焊,必须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舱室等地方作业时,应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和相邻舱室的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线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或轧坏等,应及时包扎好或调试,以防短路。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场所施工,必须带有盛水的桶和有专人看火。
13、焊机不能雨淋暴晒或放在有腐蚀性的场所,防止有害介质的侵入。所有电线不得放在油脂、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地方。
14、焊机的接地和工作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钢丝绳、轨道、屋架、贮罐等上面。工作回线,不准接行灯线。焊工自带照明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15、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烧”:
(1)不是焊工不得烧焊。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烧焊。
(2)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的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烧焊。
(3)不了解烧焊地点和周围环境(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烧焊。
(4)不了解烧焊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烧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烧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烧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9)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烧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烧焊。
16、工作完毕,必须拔掉焊机线接头,切断焊机电源,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17.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8.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八条、(自动焊、半自动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机电设备、接地、防护、限位装置以及机械运转、线路绝缘、润滑系统等是否完好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设备电源线连接处不能松动,不得随意将控制箱通往变压器焊机头的插销拔掉。
3、清理焊渣应用小竹扫把,不准用手触及,并应戴好防护眼镜。
4、操作时要防止导线被熔渣和高温焊缝烫坏。导线若有破皮露线现象,应及时包扎或更换,以防短路。
5、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作业,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6、半自动焊枪的手把用完后,在电流未有断时,应放置稳妥,特别要防止焊枪手把的送丝按钮与焊接物相碰而发生短路。
7、焊机发生故障时应报告领导。检修应由合格专职电工承担,不得擅自拆修。
8、在调运物体时,要与起重工联系,密切配合,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9、严格遵守焊工明火作业“十不烧”的操作规程。
10、工作结束应即切断电源,将焊机放置于妥善地方,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九条、(氩弧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周围环境,清除障碍物,然后检查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水源、电源、气源以及控制系统和传动部分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2、氩气和冷却水不准泄露,如有异常立即修复。开启氩气时,人必须站在侧面。管系要经常检查,压力不得超过有限值。
3、自动和全位置焊接时,必须有专人操纵开关。操纵电钮者不得远离电弧,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关闭电钮。
4、不准在电弧附近吸烟或进食,防止尘毒及危害。
5、磨削釷钨极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砂轮机必须装有抽风装置,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砂轮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釷钨棒应存放在专用的铅盒内,防止大量釷钨棒集中危害人体。
7、氩气瓶不准敲击,应立放在支架上,并远离明火10米。
8、手工氩弧焊应戴好防尘口罩,在容器内焊接应使用专用面罩,而且外面应有专人监护和配合。
9、操作场地必须空气流通,并装设通风排毒装置。通风设施失效时,立即停止工作。
10、操作完毕,将电源、氩气、水源关闭,电线胶管圈放好。自动机头和半自动送丝机应停放在适当的地方。离开前要进行现场检查,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二氧化碳焊工)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学徒,必须有老师带领教学;工作前应该检查设备电器、线路、气瓶胶管等是否完好,操作现场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需要戴好防护用品;
2、操作现场应该保持良好通风,切莫在狭小舱室或者密闭容器内焊接;
3、开启二氧化碳瓶时,操作者必须避开瓶口,站在侧面;以防接头弹出击伤;二氧化碳气体胶管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4.焊接前应该预热数分钟;操作中必须思想集中,防止焊线头甩出伤人;操作者不得擅离岗位;
5.修理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方可进行,电器部分必须有电工负责,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6.焊线需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裸露,应该及时包扎或者更换;防止短路发生事故;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7.二氧化碳气瓶严禁日光暴晒,严寒季节出气量小,禁止用火烘烤或者电解化冻;
8.工作结束,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工具设备收拾好,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一条.气焊.气割工
1.工作前应该检查压力表、胶管接头、焊割炬是否完好;现场周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阀门要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漏气,检查设备附件和管系泄露时,只能用肥皂水测试,而且周围不能有明火作业,不准抽烟;操作中要经常检查胶管、接头、和阀门开关等;发现泄露及时修复;
3.新胶管,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滑石粉粉末,并且按规定颜色标记使用胶管接头必须扎紧;气焊.气割炬的氧气和乙炔气胶管,不得有4个以上接头;
4.操作时,如果回火,立即关闭混合气体,然后再关氧气和乙炔气,待焊割炬冷却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排除烟尘,然后可重新点火;
5.凡是进入舱室、箱、柜和容器内部工作,应该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人离开场地必须将焊割炬、胶管随身带出;
6.严谨以焊割炬的火烟做照明和用氧气做通风气源;在平台和船上操作时,焊割炬不得插入平台孔隙,或者放在狭小舱室里;
7.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配挂好安全带,操作中胶管应该扎牢固定,严谨缠绕身上,脚手板上不准用木箱、凳子或者铁桶等等作为脚踏;多人立体作业,上下要岔开,不得同一垂直施工操作;
8.在高处切割拉撑、角铁、吊鼻子和余料等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物件即将割断时,慎防因站立不稳或偶然因素,失足坠落或冲击伤害;割下的物件和材料、工具等等不得任意上抛下掷,以防伤人;
9.严格遵守氧气、乙炔气的安全操作规定--
(1)不是气焊、气割工不能焊割;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和周围情况--(该处是否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
(4)不了解割炬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储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者火星能够飞溅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 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8)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焊割;
10.下班时,检查环境,灭绝火种,关闭气源,拆除接头,整理好胶管;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二条;自动.半自动切割工
1.工作前,首先检查工具、设备和周围环境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才能操作;
2.切割平台底部保持通风,切割胶管不要滑入平台孔隙,平台底下的熔渣和杂物要经常清除;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事故;
3.新胶管使用前,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的滑石粉粉末与其他杂质,确保阀门开头和胶管接头不准有漏气现象,平时要经常检查,用后妥善保管;
4.操作时应该检查控制箱的电源、气源,有无漏电、漏气,以防引起爆炸;
5.切割时,遇到回火应立即关闭混合气体,再关氧气、乙炔气,然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将里面的烟尘排除后重新点火;
6.氧气瓶、乙炔气(管路、储气罐)与明火操作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氧气瓶应竖立放在牢固的架子上,并采取防爆晒的措施;严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
8.切割平台的格挡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9.工作完毕,即切断电源、气源,整理胶管,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无误才能离开;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三条.数控切割工
1.工作台前,应该检查电器线路和机组滑轮等是否完好,轨道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2.切割平台底部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平台下面的熔渣和积物经常清理;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爆炸;
3.操作时,思想要集中,跟踪台和切割机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要互相配合,步调一致,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时时刻刻注意割咀的升降,防止发生回火烧毁割炬。
4.电器控制箱按钮和氧气、乙炔气的阀门要经常检查,防止漏电漏气,发生爆炸;
5.跟踪台和切割机,所有的电器线路和控制系统如果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6.操作室应急开关防暴器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平台隔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7.在吊运物件时,应与起重工密切配合,防止人身、设备的碰撞事故;
8.工作完毕,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环境,灭绝火种,整理好场地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四条.氧气瓶
1.氧气瓶应该有安全防护帽,和橡胶圈套,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并采取防止日光暴晒及稳固
措施;
2.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有损坏等,应该停止使用;
4.禁止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以防爆炸;
5.氧气瓶不得强烈碰撞;装卸、运输时,严禁采用抛、摔、滚的方法操作,切莫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温度过高,或者气流冲击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7.严寒季节,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者使用铁器敲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突然大量喷发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该有专业人员修理;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五条.乙炔气瓶及发生器
1.乙炔气瓶不能受剧烈震动与冲击,以防瓶体受损和内部多孔填料下沉,影响安全使用;
2.使用乙炔气瓶,应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横躺,禁止日光暴晒和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乙炔气瓶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4.操作者不准随意修改气压调节表,必须由专业人员修理;
5.乙炔发生器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应放在空气流通的场所;气压应保持正常状态;不得超过设计值 ;
6.一个回火防止器只能使用一把焊炬,如果供两个以上焊炬的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一个总的回火防止器;
7.发生器的水必须清洁。水放式发生器,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筒式发生器水不得超过60℃,当超过以上温度时立刻停止使用;
8.回火防止器应该保持一定的水位,工作完毕,只有放尽发生器的余气,才能松开刀门,取出剩余电石,冲洗粘浆残渣,防置在固定的地方,不得污染环境;
9.严冬季节,发生器的水封回火--防止器的导气保险装置,要用热水和蒸汽解冻,切莫直接加入电石升压;
10.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膜和压力表等;它们应该保持灵敏可靠,不准把电石粉加入发生器内;
11.加入电石时,人要站在侧面,严禁用金属件敲击,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加入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气体排放干净;方可使用;
12.电石应放在密封的容器内;盖好盖子,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日晒,开凿电石桶,必须有专用工具,禁止用铁器敲击;以防火花引起爆炸;
13.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施工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新厂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7天检查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总结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报公司审批后,由财务处、供应处办理。
七、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1万至3万罚款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2万罚款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技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厂安全小组应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新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厂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8篇 q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1)安全生产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制度
(16)危险化学品托运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18)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
制度的作用是规范行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认真执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义。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执行自觉性
制度的条文只是提出了行为的规范、操作的要求,即规定“怎么做“,而“为什么要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条文中作详细的解释。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须使做事的人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从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制度颁布后,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解释工作,使职工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制度,从而避免消极态度、抵触能情绪,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于操作规程更要辅以一定的培训,对操作要领、安全要求作出详细的解说。
2、检查督促、严格执行
制度是从整体、长远利益考虑而制定的,对个人的某些利益与自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因而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很自觉地执行。要通过检查,了解执行情况并督促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的人改正,以保证制度的贯彻、维护其严肃性。
3、违章必究、奖惩结合
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的人必须追究,给予教育、责令改正,严重违章的予以处罚,对模范执行制度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4、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的,由于知识、经验的局限,难免考虑不周,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不足之处,往往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就暴露出来,这就需要总结经验、修改完善。此外,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制度也要相应做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这也需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9篇 企业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行政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工会设立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并认真开展活动。
(二)行政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安全技术部、义务消防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以及按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作为机构。而车间主要负责人以及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及班组长,班组义务安全员,作为行政二、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工会为一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车间副主任工会小组长及车间义务监督员议价班组副组长及义务监督员分别组成二、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络。
(四)行政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以及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各自每月要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安全技术部及工会分别主持例会,主要议题为工作总结,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等。
(五)厂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技术每月应对车间、班组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任务,并逐月检查、跟进与总结。
(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季要填报安全生产季报书;各只能部门负责人每月要填报安全生产月报书,由安全技术部汇总,审查、并处理报告书反映的重大问题。季报书、月报书要求填写规范。
(七)车间、班组对安全技术部下达的月度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和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未能完成的应在月度报告书加以说明。
(八)安全技术部应对三级管理个监督活动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并且存档。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 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
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
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
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
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
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
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
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
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
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
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
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
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
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
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
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
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
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
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
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
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
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
节约用水用电;
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 。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 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 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第11篇 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船新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造船新厂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造船新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造船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造船新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造船新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专职安全员3人,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班组不脱产的主管、班长任安全员。
第六条.新厂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安全员是本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项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包括外施工队)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油漆、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乙炔、氧气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电气设备、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3).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焊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线路和机壳是否有可靠接地,线路、焊钳的绝缘是否良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条件,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启动焊机,在合闸时,必须戴好防护手套,人要站在侧面,防止电弧灼伤。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及易燃、高温气体管路附近通过、更不得缠绕着一起。
3、焊机启动后、要注意焊机运转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机、待排除故障后再启动操作。
4、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操作,应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时,必须清除铁锈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检查,焊缝和包角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6、拉扯焊线时,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强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钳线的一端,防止焊线带动物件坠落和焊钳脱落伤人。
7、焊条头不要乱扔乱丢,集中保管,特别高处作业更应注意。
8、高处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操作时不要将电焊线缠绕在身上。在脚手板上作业不准以木箱、凳子等作为踏脚进行操作。多人立体作业,要交叉进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严防坠落伤人。
9、使用梯子时,梯脚要采取包扎橡胶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坚固的支撑物上,梯顶必须扎牢。缺档、损坏和结果松弛的梯子不准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焼焊,必须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舱室等地方作业时,应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和相邻舱室的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线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或轧坏等,应及时包扎好或调试,以防短路。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场所施工,必须带有盛水的桶和有专人看火。
13、焊机不能雨淋暴晒或放在有腐蚀性的场所,防止有害介质的侵入。所有电线不得放在油脂、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地方。
14、焊机的接地和工作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钢丝绳、轨道、屋架、贮罐等上面。工作回线,不准接行灯线。焊工自带照明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15、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烧”:
(1)不是焊工不得烧焊。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烧焊。
(2)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的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烧焊。
(3)不了解烧焊地点和周围环境(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烧焊。
(4)不了解烧焊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烧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烧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烧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9)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烧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烧焊。
第12篇 彩钢夹芯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 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 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 作业场所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不回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 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 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防尘防毒、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 ,落实限期整改。
(3)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安全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天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生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本企业各安全责任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2、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知识教育。
3、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五、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音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六、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累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在厂区内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 决定是否放行。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
组织机构
组长:沈宝弟
副组长:钱国华
成员:王三林 陈春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陈春红
机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