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 2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 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 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 3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 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 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2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编制依据
3.1.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4. 定义
4.1. 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 小型机具是摘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5.职责
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门负责租界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
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资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界或发放。
5.3. 小型机械由物资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
5.4.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6. 采购要求
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7. 使用 要求
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 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 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 滑车
7.10.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 10% ,槽底磨损过 3mm 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8. 检查、维护、实验
8.1. 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8.2. 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维护保养和签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签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 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8.4. 待修与完好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9. 下列情况必须以报废
9.1. 以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的。
工机具安全使用管理:
a.冲击钻(电钻)安全使用措施:经常检查其绝缘线是否良好,使用时外壳经地线接地,防止触电事故。装拆钻头使用外钻夹头钥匙,不能使用其它东西敲打。使用时检查钻头要夹紧、冲击钻(电钻)要拿稳、人要站稳,防钻断伤人。使用中换向器与电刷之间发生较大火花时,应清除换向器污垢,检查弹簧压力,更换已磨损的电刷。定期更换轴承润滑油,滚动轴承和齿轴箱最好使用锂基润滑脂,滑动轴承采用15号车用机油。
b.角向磨光机(切割)安全使用措施:检查整机外壳电源线,要求不得有破损,砂轮防护罩完好牢固。右手握住角向磨光(切割)机,左手拔动机身尾部开关拔到“关”的位置。接通开关,通电转几分钟,关机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使用过程中,砂轮与工件的角度为15至30度,注意保护眼睛,防止磨砂入眼睛,当转动速度变慢,马上停机检查。不用手提电缆线,更换砂轮片时使用专用拔手。
c.电焊机安全使用措施:设备使用前检查是否良好,电源线、电焊钳的绝缘线绝缘是否良好,接头不应超过3处,外壳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引入电源应使用自动开关,有漏电保护器。室外作业注意防雨。电焊机接通电源的情况下,不要将电焊钳夹在腋下或把电焊绝缘线挂在脖子上。焊接时要戴好手套。
d.台钻安全使用措施:经常检查台钻绝缘线是否良好,用时外壳经地线接地,接地线可靠,防止触电事故。装拆钻头使用外钻火头钥匙,不能使用其它东西敲打。钻头一定要夹紧正确,使用时检查钻头,钻头要夹紧确保无误。左手拿工件要拿稳(或把工件夹紧在工作台面上),右手握手柄,压力要适当,严防钻头断裂或工件飞出伤人。使用台钻严禁区载手套。台钻用后,清除铁屑,保持清洁,旋转部份定期上润滑油。
e.砂轮机安全使用措施:使用砂轮机时必须待其转速稳定后再用,一般先空转几次,操作者必须立于机旁,不得正对砂轮机,以防发生危险。
f.设备接电前安全措施:在系统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在给设备送电前必须分清设备性能,方可接线。送电前应测量电源电压等级及极性,避免造成人为的设备和人身伤死亡事故。
g.安全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和库房禁止存放自燃物品,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易燃液体,在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不使用明火、严禁吸烟或携入火柴等危险物,严禁施工焊接。使用设备时防短路、过载、接触不良等。潮湿作业使用60v安全照明电压,接头用绝缘布包扎好。使用临时电源时注意安全,引出线从配电箱内经开关后引出,不能混乱,并做好标记。布线时严禁将导线缠绕在铁钉、铁丝上;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直接把导线裸端插在插座上;禁止乱拉乱接用电设备,造成过载运行;保持移动电动工具有良好的保护层。保证电气安装施工质量。清除导线和导线与电气设备之间和连接点中的金属氧化层、油层等杂物,并接紧接牢。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保证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符合要求。焊接作业中,做好防火工作,清扫工作场地的易燃、易爆的材料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材、防毒面具等)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平时注意清理走火通道,火灾万一发生,应迅速阻止火灾的扩大,并立即组织抢危救灾和人员、财物的疏散,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工地办公室和显著的地方挂上“火警119”、“急救120”、“报警110”及就近医院的救伤电话标牌。如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救护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3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编制依据
3.1.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4. 定义
4.1. 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 小型机具是摘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5. 职责
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门负责租界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
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资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界或发放。
5.3. 小型机械由物资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
5.4.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6. 采购要求
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7. 使用 要求
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 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 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第4篇 小型机械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确保施工安全,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滑轮、倒链、卷扬机、打夯机、搅拌机、升降机、砂轮机等常用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1.滑轮
1.1 滑轮必须经常润滑,而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2 检查的内容包括:
1.2.1 用力转动滑轮,检查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1.2.2 清除轴上润滑油与槽中的铁屑及尘土等污物;
1.2.3 检查油孔与轴承间套上的油槽是否对准;
1.2.4 滑轮出现裂缝时必须更换新的,不得焊接;
1.2.5 滑轮在腐蚀性场所工作时,更要定期仔细检查;
1.3 严格按滑轮的安全起重量使用,禁止超载;
1.4 滑轮直径一般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 倍。
1.5 使用前应检查滑轮的轮槽、轮轴、夹板、吊钩或吊环等各部件,看有无裂纹或损伤。
1.6 在起吊或搬运设备时,当滑轮受力后,应检查它运动部件的运转情况,看有无卡绳、磨绳的地方,如有不妥,应立即调整。
1.7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地方和高空作业中,禁止使用吊钩型滑轮,应采用环滑轮,以防脱钩。
1.8 在吊运作业时,滑轮和钢丝绳必须选配恰当。
1.9 当轮轴磨损量达到轮轴的3-5%时,则需更换。
1.10 应认真检查钢丝绳的牵引方向和导向滑轮的位置是否正确,防止绳索脱出轮槽被卡住造成事故。
2 倒链
2.1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是否有卡链现象;链条是否有断节与裂纹;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销子是否牢固;吊挂绳索及支架横梁是否结实稳固。
2.2 在使用前。先将手链反拉,将起重链条倒松,使倒条有足够的起升距离。操作时注意慢慢拉紧,使链条逐渐受力,检查无异常现象后方可正式工作。
2.4 起重作业中,严禁超载使用,在使用时无论处于什么位置,拉链应于链轮方向一致,防止拉链脱槽,拉链时,用力要均匀,不得过快过猛。当用于水平方向时,应在系链的入口处垫导。
2.5 倒链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倒链起重能力的大小决定拉链人数。手拉链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能增加人数或过猛,以免起重受力过大而短裂。
2.6 起吊重物时,如需暂时交叉悬空,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防止倒链自锁失灵造成以外事故。
2.7 对转动部分要定期润滑,防止链条锈蚀。受严重锈蚀及有断痕或裂纹链条,应报废更新。
3.卷扬机
3.1 卷扬机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2 安装卷扬机时,应使卷扬机距起吊物超过15 米以上.
3.3 开车前,先用手扳动器空转一周,检查各部件及制动器.确认无误后,进行作业.
3.4 不准超载.
3.5 扬机筒上余圈数不得少于五圈.
3.6 为避免电动机受潮淋雨,一般用道木将底垫高.
3.7 所有电器设备都要有可靠的接地,防止触电.
3.8 使用前要检查减速器内和轴承量是否充足,减速器用3#机油,滑动轴承用黄油。
4 打夯机
4.1 打夯机手把上应装有按钮开关,并包绝缘材料,操作人员应戴绝手套。
4.电源电缆完好无损,作业时严禁夯击电源线,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3 在坡地或松软土层打夯要严禁背着牵引。
5 搅拌机
5.1 搅拌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其撑脚在调整到轮胎不受力,完全由撑脚承受全机重量的程度。
5.2 使用前,应按清洁、坚固、润滑、调整、防腐的程序检查其系统。
5.3 注重地连结机件是否松动离中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转动皮带松紧是否合适等。
5,4 配电设备应装有合适的熔断器和良好的接的。
5.5 使用中勿使石砂落入机械的运转部分中去。
5.6 进料斗升起后,斗下不得有人通过或停留。
5.7 检修或清理。须停电进行。进料斗还须用保险链条绑牢。
5.8 出料前不能无故障停车,入料量不超过规定容量。
5.9 工作结束,要及时清理。
6 升降机
6.1 升降机的起升机构必须有制动器,不得有自锁性能有机械传动装置代替并省去制动器。
6.2 固定式升降机必须装有限位器和平层装置。装拆式升降机的吊篮顶部与天轮之间,应保持2.5 米的缓冲层.
6.3 升降机必须有防止在装卸物时发生吊篮坠落的安全装置.
6.4 固定式升降机的金属构架的左右和后面三侧如不是墙壁,应装设全密闭的坚固防护板网,各层的前面出入口.必须装有不低于1.6 米的带插销的防护林门.
6.5 升降机必须要设上下联系信号装置,并要安全用电.
7.砂轮机
7.1 砂轮机要应安装在自然采光好,且靠墙的地方.
7.2 防护罩要有足够的强度挡住碎块飞出。
7.3 工作前必须接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
7.4 磨削时,要先空转两分钟试验,证明正常时,方可开始工作。
7.5 操作时, 不能站在砂轮机切线方向。
7.6 磨削时,进刀不能过猛,手工操作时,工件或刀具要拿稳,不能用力过猛,砂轮侧面不能进行粗磨。
7.7 工作停止,应立即关机,锁定电源盘箱。
8.采购与检验
8.1 工器具、小型机械在批量采购进场时,机械、物资采购部门应会同安全检查科进行安全性能抽检实验,不合格品严禁发到施工单位。
8.2 各施工单位应按《安规》要求,所用的安全工器具、小型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
8.3 工器具、小型机械要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维护管理、检查、周期试验鉴定台帐和记录。
翰吉斯国际商务区工程项目部
2022年5月10日
第5篇 小型机械、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确保施工安全,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滑轮、倒链、卷扬机、打夯机、搅拌机、升降机、砂轮机等常用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1.滑轮
1.1 滑轮必须经常润滑,而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2 检查的内容包括:
1.2.1 用力转动滑轮,检查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1.2.2 清除轴上润滑油与槽中的铁屑及尘土等污物;
1.2.3 检查油孔与轴承间套上的油槽是否对准;
1.2.4 滑轮出现裂缝时必须更换新的,不得焊接;
1.2.5 滑轮在腐蚀性场所工作时,更要定期仔细检查;
1.3 严格按滑轮的安全起重量使用,禁止超载;
1.4 滑轮直径一般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 倍。
1.5 使用前应检查滑轮的轮槽、轮轴、夹板、吊钩或吊环等各部件,看有无裂纹或损伤。
1.6 在起吊或搬运设备时,当滑轮受力后,应检查它运动部件的运转情况,看有无卡绳、磨绳的地方,如有不妥,应立即调整。
1.7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地方和高空作业中,禁止使用吊钩型滑轮,应采用环滑轮,以防脱钩。
1.8 在吊运作业时,滑轮和钢丝绳必须选配恰当。
1.9 当轮轴磨损量达到轮轴的3-5%时,则需更换。
1.10 应认真检查钢丝绳的牵引方向和导向滑轮的位置是否正确,防止绳索脱出轮槽被卡住造成事故。
2 倒链
2.1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是否有卡链现象;链条是否有断节与裂纹;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销子是否牢固;吊挂绳索及支架横梁是否结实稳固。
2.2 在使用前。先将手链反拉,将起重链条倒松,使倒条有足够的起升距离。操作时注意慢慢拉紧,使链条逐渐受力,检查无异常现象后方可正式工作。
2.4 起重作业中,严禁超载使用,在使用时无论处于什么位置,拉链应于链轮方向一致,防止拉链脱槽,拉链时,用力要均匀,不得过快过猛。当用于水平方向时,应在系链的入口处垫导。
2.5 倒链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倒链起重能力的大小决定拉链人数。手拉链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能增加人数或过猛,以免起重受力过大而短裂。
2.6 起吊重物时,如需暂时交叉悬空,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防止倒链自锁失灵造成以外事故。
2.7 对转动部分要定期润滑,防止链条锈蚀。受严重锈蚀及有断痕或裂纹链条,应报废更新。
3.卷扬机
3.1 卷扬机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2 安装卷扬机时,应使卷扬机距起吊物超过15 米以上.
3.3 开车前,先用手扳动器空转一周,检查各部件及制动器.确认无误后,进行作业.
3.4 不准超载.
3.5 扬机筒上余圈数不得少于五圈.
3.6 为避免电动机受潮淋雨,一般用道木将底垫高.
3.7 所有电器设备都要有可靠的接地,防止触电.
3.8 使用前要检查减速器内和轴承量是否充足,减速器用3#机油,滑动轴承用黄油。
4 打夯机
4.1 打夯机手把上应装有按钮开关,并包绝缘材料,操作人员应戴绝手套。
4.电源电缆完好无损,作业时严禁夯击电源线,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3 在坡地或松软土层打夯要严禁背着牵引。
第6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 2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 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 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 3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 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 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7篇 小型机械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严防触电、机械伤人。确保工器具的完整性,提高工器具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的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掌握使用。
第三条 所有的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登记造册。
第四条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报废、已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第五条 所有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以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所有的电动工具、绝缘工具都要按规定进行绝缘检查,检查后的工具应张贴合格证,注明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日期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 电动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