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www.)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三)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测量和监控活动的有效性,特制定规定。
2.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称、耐压测试仪等,以下简称计量器具。)
3、已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质管部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
4、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质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后给予购买,并由质管部登记核发。
5、计量器具损坏或偏离核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或通知质管部进行核实。对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计量器具,由质管部填写《设施报废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废。
6、一人不能领用两只及两只以上同样规格型号的量具。
7.性能测试仪器为一年检定一次,自制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夹具卡尺、千分尺为6个月校正一次校准温度为-15℃-+40℃,湿度为40-80%。质管部针对计量仪器能否使用,有监管控制权、校正权。办公室有权追查损坏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罚。
8、本规定为q/amc2g0706-200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9.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质管部负责检查执行。
10、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和能源三级计量管理网络要求执行,一级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二级计量器具配备率达95%,三级计量器具配备率达92%,综合配备率为95.6%。
(2)、计量器具的添置由各使用单位按照计量检测点控制需要《计量器具添置申报表》,报设备课及(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3)、购买的计量器具设备课应会同使用单位、仓库进行货物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验收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采购负责退货、调换,仓库严格把关。
(4)、计量器具的领用必须按规定的权限签批领料单,领出的计量器具由设备课统一建立各类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并纳入当年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5)、计量器具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方法来执行。
(6)、设备课应制订年度周期检定计划,按国家计量法规定对计量器具执行周期检定校准,凡是属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及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周检率达100%,其它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达98%,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性、可靠性、真实性。
(7)、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转移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管理台帐中注明。
(9)、计量器具因计量性能或达不到检测要求时,需要降级或报废的,须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课签证,报(副)总经理批准后,在管理台帐中注销。
第3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2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3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2.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第4篇 计量器具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计量器具使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控制计量器具在现场的正确使用。依据原国家计量局《关于在全国工业企业内推行计量器具彩色标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1.l所有计量器具按分类管理要求使用标有a、b、c不同符号的标志。
1.2标志上应标明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日期、在有效日期和检运人员、器具编号。
1.3所使用的彩色标志必须与原始记录和合格证相符合,原始记录合格证保存在计量管理部门。
1.4影色标志贴在计量器具的位置,不影响表盘或仪器读数的正面,位置必须明显,便于检查。
2使用规则
2.1彩色标志分为合格、准用、限用、禁用和计量标准五种。
2.2标志名称及边柜用的颜色规定为:
合格标志………绿色
准用标志………黄色
限用标志………兰色
禁用标志………红色
计量标准………紫色
2.3对经检定为合格的计量器具,应贴上'合格证'标志。
2.4企业内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经检定合格的贴上'计量标准'标志。
2.5生产中一无检定系统、检定规程、二无量值传递计量标准器的计量器具,依照本企业制定的检定、校准方法进行,贴上'准用证'。
2.6对生产中使用的通用计量器具用于某一范围或某一定点的测量周期检定和校验某一特定测量范围或测量时使用'限用证'标志。
2.7对国家规定掏汰或超过检定周期或抽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禁用标志”。
2.8在生产或流转中暂时不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封存'标志。
第5篇 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计量器具分级管理。
本标准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科学管理,保证生产、科研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的最值准确可靠。
对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是根据计量器具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计量器具本身的质量及使用的频繁程度而确定的,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原则。
在计量器具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对计量器具分abc三级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
1.1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1.1.1 a级管理范围
1.1.1.1本厂最高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1.1.1.2用于强检的计量器具。
1.1.1.3企业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计量器具。
1.1.1.4准确度高和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
1.1.2 b级管理范围
1.1.2.l专用计量器具、限定使用范围的计量器具以及固定指示点使用计量器具。
1.1.2.2产品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计量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
1.1.2.3用于内部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1.1.2.4安装在生产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1.1.3 c级管理范围
1.1.3.1用于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1.1.3.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且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1.1.3.3用于检测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耗、易损坏的计量器具。
1.1.3.4成套设备上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
2、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2.l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1.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检定规程。
2.1.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制定校验或比较方法,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2.1.3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市技术监督局申报,并由指定的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2.2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2.l对于连续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间同步安排检定周期,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2.2对使用频次离和需确保使用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如质控点所配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2.2.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实际使用要求相应减少检定项目,但捡起证书应当注明准许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位置处标贴限用标志。
2.3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3.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损的计量器具,实行一次性检定。
2.3.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
2.4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有计量器具类别、种别、名称、适用范围及检定周期。
2.5本广计量器具实行a、b、c彩色标志管理。
2.6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证书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计量器具应有原始记录或有cmc产品合格证印。
2.7本厂使用的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等均注以管理级别,对于新增加的计量器具在年底前按本办法的分级原则补充编入本厂分级管理目录中。
第6篇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管理制度
1、目的、适用范围
为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对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按有关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定〉工作。
2、职责
2.1生产部负责对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a、b、c分级管理,开展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2供应部门配合生产部对特殊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3各使用部门配合质检科开展检寇工作。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生产部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使用频度、使用环境条件、测量对象等因素,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周期检定计划。
3.2按周期检定的年度计划,每年向有关使用部门发出当年'周期检走通知单',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检计量器具送至生产部。周期检定工作由生产部统一安排,各使用部门密切配合,使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能按顺序进行,确保周检率100%。
3‘3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周期检定,严格按主持考核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4对列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按规定由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5非重点部位计量器具可延长检定周期的二至四倍,一次性检定计量器具可在入库验收后投入使用,但修复后的应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再次使用。
3.6专用量具按周检计划送检。
3.7需委外检定的计量器具,各有关检定人员按周检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送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办好送检手续,做好计量。返回后发放至使用部门。
3.8生产部每年统计出本年度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及各部门送检率,报部门负责人。当合格率低于95%,须调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使检定周期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