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具)由项目部统一购买,所买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达到规范标准。
2、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应对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查验。
3、劳动防护用品(具)应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并使用。
4、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具)由施工技术人员或安全员根据现场环境和有关规定要求告知作业人员正确的使用方法。
6、班组长应督促所有作业人员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
7、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
8、补充内容:
第2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
(1)矿设专人采购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人员必须到劳动保护用品专营商店进行采购矿劳动保护用品;
(3)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必须按照本矿的实际情况.按照计划进行采购。
2、劳动保护用品的储存:
(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房中;
(2)劳动保护用品要按大、中、小规格分类别进行储存;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保管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帐簿齐全。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凡从事本矿的劳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按照规定使用的时间,及时更换劳动保护用品;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帐、卡、做到入库、发放帐、卡相符。
第3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2、热电厂应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热电厂负责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按工作需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各单位需要劳保用品应提前到分管负责人处审批,保管员凭条领、复货。
第4篇 建筑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产品
1.1 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
1.2 防护用具:漏电保护器。
1.3 架设用具:钢管、脚手架扣件。
2 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2.1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制定采购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经企业法人签字认可后,方可采购。各项目经理部不得擅自采购。
2.2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所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3 安全防护用品进场必须经现场安检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到施工现场验收,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在现场使用。
3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测制度。
现场安全机构和工地安全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发现不合格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4 有关情况的处理。
4.1凡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测过程中发现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与备案时的生产厂家、品牌、数量、批号不符合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当场进行抽样封存,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将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查封,严禁使用。
4.2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4.3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已到报废年限或破损、残缺不能满足其安全防护功能的,一律强行报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4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伤亡事故的属于非保险范围,不予办理赔付。
4.5 凡因采购,使用假冒、伪略安全防护用品,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4.6 项目部按照工作性质给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由各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采购。
4.7 项目部安全员对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如有不满足工作要求情况立即予以纠正。
4.8 做好防护用品资金管理、采购计划对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注意点滴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确保事故生产的需要。
4.9 防护用品库房内布局合理,储运方便,符合安全防火要求,要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止腐烂、锈蚀。
4.10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
第5篇 劳动防护用品采供、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6篇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第7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制度
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保证质量,购买时要认准生产单位,一定要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务必安全可靠。
2、 建立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薄,尤其对防护用品的性质、种类、防护范围、耐受程度等要做详细登记。
3、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4、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将其折合为现金发给个人。
5、 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
6、 对于在有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场所作业的工人,如运输驾驶员、压缩机操作工、加气机操作工等,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7、 要特别加强对工作服的点检工作,开线、破损的地方要立即缝好;要经常清洗,工作服弄上油或易燃溶剂时,要立即清洗,以免存在火灾隐患。
8、 作业时,一定要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9、 禁止机械作业时戴领带、围巾,或把手巾带上脖子上、挂在腰间。
10、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和机关工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8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2、热电厂应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热电厂负责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按工作需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各单位需要劳保用品应提前到分管负责人处审批,保管员凭条领、复货。
第9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二、按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我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级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三、新工人上岗前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令单,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教育卡和调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按“标准”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证到设备器材科审核、登记以旧换新(只交棉大衣、雨衣、水鞋、电焊手套、防护镜)去设备器材科领取。
四、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五、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六、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七、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八、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交设备材料科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主管经理批示后发放。
九、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委托单位自行解决。
十、设备器材科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经理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由设备材料科按计划审批实施,专款专用。
十一、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由设备材料科盖“劳动防护用品审批专用章”去库房领发,库房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十二、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公司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第10篇 某某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 护品名称 | 使用年限 | 备注 |
1 | 单胶鞋 | 一年 | |
2 | 单皮鞋 | 三年 | 皮面鞋可二年 |
3 | 棉皮鞋 | 五年 | |
4 | 防静电夏服 | 二年 |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
5 | 防静电秋服 | 三年 |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
6 | 防静电棉服 | 五年 | |
7 | 雨衣 | 七年 | |
8 | 雨靴 | 五年 | |
9 | 单安全帽 | 三年 | |
10 | 棉安全帽 | 五年 |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11篇 劳动防护用品采供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2篇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放,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制定本制度。
1、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防尘口罩、护目镜、防毒面具、电工用具、手套等。
2、车间、科室负责提出所需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安环科。
3、环科负责编制全厂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矿长批准后,采购员负责采购,车间负责按规定期限及时补充发放。
4、购员必须按计划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所购厂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格按规定核发给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
6、车间、科室负责按岗位和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7、司安全领导组、安环科负责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