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本项目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
1.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4患职业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4.2醉酒导致伤亡的;
4.3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
6.2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项目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项目部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
6.5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 拒绝接受治疗的;
d)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当期水平决定。
七、职业病预防
1.结合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涉及的职业病,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应当督促和协调做好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环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项目部职民工应积极职业病防治知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2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3篇 职业病人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确定由市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员工的身体检查或诊断,由公司安全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才能确定为职业病。
2.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按照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3.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i期以上的矽肺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定期对其进行身体复查。
4.职业病员工到其他医院和外地治疗,必须经劳动保险部门批准,否则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
5.患职业病员工治疗痊愈后,应由治疗单位提出痊愈证明书,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适当工作。
6.职业病员工在治疗、休息期间或治疗无效而死亡,均按国家、省、市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4篇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 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 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查体
(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 职业病患者管理
(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
(四)凡符合参加职业病健康查体条件的员工,均享受公费检查待遇,该项费用由公司负担。
(五)职业病患者到职工医院就诊,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和其他有关待遇。
(六)需要去上级有关部门复查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联系,方可外出复查。擅自去其他医院复查者,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职业病的预防与治疗
(一)凡患有各种活动性肺结核、肠结核、肾结核、骨结核、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气管扩张、肺硬化、肺气肿、胸膜疾病,显著影响呼吸功能的胸膜粘连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心质性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质性心脏病的患者,严禁从事粉尘和有毒作业,防止职业病的扩大。
(二)在有粉尘、有毒作业区内,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对尘肺病治疗原则应以控制发展,防止感染并发症为重点,辅以调节性生理功能的药物治疗,使其改善健康状况,提高机体的抵抗能力。
(四)对其他职业病患者,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治疗,必要时可以转上级医院诊断治疗,争取创造良好的治疗条件,减轻患者的痛苦。
(五)企业要创造条件,组织好职业病患者的疗养,减轻症状,争取早日康复。
第5篇 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6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的,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矿成立防治职业病领导组
组 长:矿 长、书 记
副组长:各副矿级领导
成 员:各科(室)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职工医院
主 任:贺建国
四、各有关单位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3)人劳科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五、进一步改善作业环境,从硬件系统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配备并逐步完善防尘系统,采用湿式打眼、煤层注水、戴防尘口罩等措施控制或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高噪音作业环境采取降噪措施或采用低噪设备降低噪声污染,同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自我防护。
第7篇 采石场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公司(石场)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验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验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公司(石场)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公司石场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公司(石场)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6.公司(石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8.公司(石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有职业病职工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9.公司(石场)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10.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11.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12.公司(石场)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13.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第8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管理制度
生产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 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
二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理。
四 实施部门为生产部,经费保障有领导小组负责。
第9篇 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1. 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 单位应按《工作产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产所进行检测评价。
3. 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产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 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为好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产所职业病为好警示标识》(gbz158-2003)
5. 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产所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 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产所。
7. 加强对检维产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 应加强检维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 应加强检维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 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 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第10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概述
1.1 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 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 监测类型
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 全国常规监测
2.3 主动监测
3 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主动监测的具体监测点的选择、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 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 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 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第11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科。
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宪玉
副组长:杜秀库、代云海
成 员:李峰、杜宝忠、刘传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12篇 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
4 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部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1)设置要求
①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②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③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
④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 gb 2893-2008《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
(2)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①安保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各部门安全标志设置需求,报安保部审查汇总后统一购置。
②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保部购置。
③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安保部负责安装(或张贴)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④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保部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安全标识,尽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再作废品处理。
⑤安保部必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6 表单记录
(1)安全标志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