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1、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两次(临时停工时,无特殊情况,每班检查一次),间隔时间3—5小时。若瓦斯涌出异常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3、 瓦斯检查要挂牌管理,瓦斯记录牌板离迎头应不超过50m。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和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为风筒异侧的迎头5m以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7、 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做到正常使用。
8、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9、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出现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经处理,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恢复施工。
10、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
第2篇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
1、矿长对防治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防治瓦斯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瓦斯工作的实施。
2、防治瓦斯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拿出防治瓦斯工程、项目所需设备、资金等计划,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报生产技术科、物资供应及集团公司,否则除对防治瓦斯主管部门罚款500—1000元外,还要对由于计划不当产生的后果负责。
3、所需防治瓦斯设备、配件,防治瓦斯主管部门必须提供厂家、型号、功率等技术参数,否则,除不予列入计划外,还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件。
4、生产技术科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瓦斯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科长罚款100—500元,并立即整改。
5、财务、物资供应、人事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瓦斯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供应、劳动力计划,并及时交生产技术科随生产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部门科长罚款100元,并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3篇 防治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安通科必须及时列出防治瓦斯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效果,无培训计划或培训效果不好的,对安通科罚款500元。
2、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列出防治煤与瓦斯瓦斯措施计划,并随生产经营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罚款500元。
3、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将防治煤与瓦斯瓦斯资金设立专账,否则,对财务部门罚款500元。
4、防治瓦斯专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全矿井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5、科队长必须及时将下井检查出的防治瓦斯问题及时填写在安监大队专用记录本上,否则罚款50元/次。
6、安检员对井下防治瓦斯措施进行监督落实,没有落实措施而施工的,对安检员罚款100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安全大检查时,必须对防治瓦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对领队人员罚款100元。
8、各有关部门没有按时参加防治煤与瓦斯瓦斯专项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防治瓦斯专门机构没按规定检查防治瓦斯措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各部门没有建立防治瓦斯管理责任制的,对部门罚款5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4篇 防治瓦斯器材供应管理制度
1、防治瓦斯主管部门年度、季度所需材料计划必须及时送到集团公司和物资供应部门,否则,对防治瓦斯主管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2、防治瓦斯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必须将下一月材料使用计划送往物资供应,否则,罚款50元/天。
3、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根据防治瓦斯材料计划催要设备,对完不成采购计划的,对物资供应科罚款100元/件,以后,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
4、防治瓦斯设备到货后,生产技术科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否则,不得入库,不参加验收者,罚款50元/次。
5、防治瓦斯材料严禁挪作他用,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元和100元。
6、对于矿外购材料,必须按《新电集团公司采购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