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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财务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3

机关 财务管理制度

第1篇 机关 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委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主管财务的主任批准。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4、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四、福利制度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

2、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3、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第2篇 机关车队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机关车队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机关车队驾驶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拿餍谐担跃醢垂娑ㄏ匏傩惺唬磺啃谐担豢⑿鄢担豢钠担豢俪担豢爻担豢收铣担豢ǚ铣怠span lang=en-us>;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3篇 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干部素质,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雷厉风行、务实勤政、廉洁高效'的机关干部队伍。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机关干部工作实际,建立以下制度,请认真遵守执行。

一、人事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机关各站所工作人员要按照副职对正职负责、站所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站所工作人员对站所负责人负责的管理程序。

(二)实行主要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制度,包村干部要指导所联系的村抓好党建、经济、安全、稳定、计划生育、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并将联系村干部的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各机关干部实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工作不得马虎,既要完成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又要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

二、上班签到、请销假和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都要按时签到,上午上班8:30分前签到,签到后办公室人员把签到表交到书记办公室,迟到者到书记办说明情况,每月在公示栏公示。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凡是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书记审批,报办公室存档;请假7天以上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病假凭医院证明请假。

(三)机关干部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严格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办理。迟到、早退、旷工的由党政办做好记载,每季度报党政办核查。

三、值班制度

机关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办安排的值班班次,坚持24小时值班,每班交接时间为次日上午9点。值班期间一律不得擅自脱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值班人员必须向值班领导报告,并安排人员替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日常事务、机关内所有卫生和突发性事件,如实做好值班记录,紧急情况及时按程序汇报。若因值班不在岗或在岗不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内务管理制度

(一)收发文制度

1、所有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理,做到及时、准确、保密;

2、所有收文进行登记后,送主要领导阅批,按批阅要求及时办理,督促落实;

3、文件阅办完毕后,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归档;

4、所有发文均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发文登记、编号后打印发放存档备查。

(二)印章管理制度

党委章由党委秘书管理、政府章由办公室主任管理,不得随意存放;公章使用一律实行登记;特殊情况带印章外出,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会议管理制度

办公室要做好会议人员通知,会场安排;党政秘书做好人员召集、会议签到、材料发放、会议记录等。

(四)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1、办公室电话严格管理,不准公话私用,电话、传真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专人负责接听。

2、各站所电脑由本站所负责日常维护和使用,上班时间严禁非工作原因上网、打游戏。雷雨季节做好防雷,下班离人时必须拔掉电脑电源,凡发现因个人失误造成电脑受损的维修等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3、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

(五)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站所有认真履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每年要将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并于次年4月底以前整理好交于办公室归档;

(六)卫生责任制度

机关干部要自觉遵守卫生责任制度。政府大院、厕所卫生由带班领导负责带领值班人员清扫。

(七)公车管理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载、超速以及酒后驾车。

2、驾驶员不得随意出车,否则,按里程收取燃油费用。

3、车辆维修年检由办公室向书记报告情况,征得同意后定点维修。

(八)督查督办制度

每周一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各包村干部和站所负责人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党政办根据镇党委授权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每月对督查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以上制度的执行在纳入机关干部年终目标考核的同时,对违反制度的典型情况,将在党务、政务公开栏上'亮相'.

第4篇 机关单位计算机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推动现代化管理,使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迅速快捷,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有条件的可设立中心机房,各部门配备电脑系统。

2.条件成熟时,建立计算机内部网络系统。

3.计算机系统本着一次总体规划、分步建设方式实施。

4.计算机系统建设应综合考虑成本、费用、效率、效果、先进性、适用性,选择最优技术经济方案。

三、电脑系统选取型及采购

1.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电脑系统统一采购。

2.按照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工作需要,各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购置电脑系统的申请,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局务会议批准方可采购。

3.电脑系统选取型须基于广泛的市场调研,在掌握各类电脑性能、价格之后选择合格的机型 。

4.涉及重大电脑设备的选购,须邀请专业公司招标或咨询,确保电脑的功能升级,以及维修服务的承诺。

5.电脑采购过程中,做好硬件的验机工作和软件测试工作,确保电脑系统的可行性。

四、电脑使用和管理

1.落实电脑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电脑管理的各种工作。

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支用电脑设备。

3.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4.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启和关闭的电脑系统。

开机流程:

1.接通电源;

2.打开显示器、打印机等外设;

3.开通电脑主机;

4.按显示菜单提示,键入规定口令或密码;

5.在权限内内对工作任务操作。

关机流程:

1.退出应用程序、各个子目录;

2.关断主机;

3.关闭显示器、打印机;

4.关断电源。

五、鼓励干部职工使用电脑。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干部职工应学习能熟练地进行电脑操作。

六、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

七、电脑维护

1.机关确立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电脑系统的维护。

2.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电脑主管。

3.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首先确保对电脑中的工作信息资料进行拷贝,并不遗失。

4.电脑软硬件更换需经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如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局党组批准。

5.ups只作停电保护之用,在无市电情况下,迅速作存盘紧急操作;严禁将ups作正常电源使用。

6.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7.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电脑维护费用和损失,酌情由使用者赔偿。

八、机房管理制度

机房安全规定:

1.机房(工作台)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

2.机房主内严禁吸烟;

3.机台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他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

4.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5.安装坚固门锁系统,防止电脑被盗。

机房净化规定:

1.机房内不得有卫生死角、可见灰尘;

2.调节适合电脑的温度、湿度、负离子浓度,定时换风;

3.门窗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4.机房内不准带入无关物品,不准睡觉休息;

5.机房用品定期清洁。

机房参观管理的规定:

1.经局领导批准,外来人员才予安排参观。

2.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局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3.电脑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

4.操作人员按陪同人员要求可以在电脑演示、咨询;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陪同人员应婉拒,参观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5.经同意,参观人员可以实地操作电脑,但须有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可,不得调阅机密文件。

6.参观人员不得拥挤、喧哗,应听从陪同人员安排。

7.参观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整理如常。

九、计算机保密

1.不同密级文件存放于不同电脑中;

2.设置进入电脑的密码;

3.设置进入电脑文件的密码或口令;

4.设置进入入电脑文件的权限表;

5.对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1)、为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

2)、经特殊申报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电脑保密资料。

3)、电脑操作员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十、电脑病毒的防治

1.购买使用公安部颁布批准的电脑杀毒产品。

2.未经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携入软件使用,防止病毒传染。

3.凡需引入使用的软件,均须首先防止病毒传染。

4.电脑出现病毒,操作人员不能杀除的,须及时报电脑主管处理。

5.在各种杀毒办法无效后,须重新对电脑格式化,装入正规渠道获得的无毒系统软件。

6.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上,以防遭病毒破坏而遗失。

7.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根据要求调节电脑参数,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第5篇 机关幼儿园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机关幼儿园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一、多媒体教室供全校教师上电教课使用,管理人员要安排、组织、协调好,使本室得到有计划、有条理的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二、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开启使用相关设备,专业人员使用相关设备也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三、认真操作,保护设备,各相关设备的开与关,不宜过于频繁,间隔时间不宜过短,尤其是投影机关后,待风扇停转彻底冷却后,才能切断总电源。

四、要保持室内清洁,管理人员要每周打扫一次。禁止在多媒体教室内吃东西、乱扔果皮瓜壳及纸屑,禁止在教室内吸烟。

五、多媒体教室配有多媒体连网计算机、音响设备、多媒体投影机、视频展示台、话筒、DVD影碟机等设备,仅供教学使用,一般不能外借。

六、要定期检查电路,接地是否可靠,电源是否稳定,投影机、电脑是否接至规定点。

七、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活动,要规范管理活动幼儿,幼儿必须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也不得将无关物品带至多媒体教室。

八、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不得自行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软件系统。 确实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系统的教师,需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人进行安装;对未经杀毒的软盘,一律不准插入多媒体电脑内使用。

九、专职人员要定期清洁、维护,保持设备运行良好,延长其使用寿命。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幼儿园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 j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驾乘人员安全,完善车辆使用、维修及车辆日常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岗位职责制

1、驾驶员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除特殊情况以外,若出现罚款自行承担。

2、自觉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服从局领导及办公室的管理和调度,认真完成出车任务和其他交办的任务,做好出车日记。

3、驾驶员做好所驾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不开带病车。

4、安全驾驶车辆。驾驶员是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车。若有违章责任,其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5、定期对所驾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年检;按时办理车辆保险,不能发生脱保现象,严格控制车辆安全风险。

6、在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听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情况下,保证局内职工工作用车。

2、驾驶人员不得自行主张用车,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3、各科室因工作用车,早上上班时给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按事由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如需派往绵竹以外,必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出车。

4、驾驶人员出车完毕,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不得随意停放。非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开回居住地停放。

三、车辆维护、油料使用

1、车辆维修或需要保养时,由驾驶人员根据车况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载明维修的项目,并预报维修价格交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厂家维修,不得先修后报。修后由驾驶员认定所修情况和价格并签字,交由机关出纳当即单次结帐,不发生累计结帐。

2、车辆的加油量应和出车里程相符;原则上实行时报时销,使用机打发票报销。车辆在外地加油时,需乘车人员在发票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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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特制定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管理

1、车辆由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本部车辆主要保证工作用车,优先安排离退休老干部就医、会议、因公外出等方面用车。

3、部领导用车相对固定,遇有长途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办公室可做适当安排。

4、各办公室工作用车经所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派车。

5、节假日、双休日统一安排值班车辆。非值班车辆定点存放。部领导或其他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严格控制非公用车及车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委领导批准。私自外出或外借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的,由驾、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车辆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并以此作为出差补助依据。

二、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1、在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进行车辆加油。

2、车辆维修要本着节约原则,坚持询价制度。由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经多家询价后,提出维修及装具预算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持维修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或换修装具。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加油登记手续,不定期对驾驶员、加油情况、百公里油耗量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兑换油票或为非部车辆加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家利益者,除其承担加油费用并扣发当月出差费外,属部正式职工的,进行严肃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和参评综合奖资格,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4、出发在外通行费等支出,随时报结,不得累报。

5、车辆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各车维修、加油、路桥等有关费用,须公开透明化。

三、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日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遇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的,须由办公室批准。

2、由部办公室组织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者,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发当月出差补助费,三次停车待岗,并停发出差补助费直至上岗,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3、因私自出车或违反规定停放,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奖惩

1、对年度内服务优良、遵守管理规定、养护车辆、节约意识强、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法行为或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评奖资格。

2、对累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两次的,扣发当月差补的50%,累计两次以上者不予发放。

3、因公出差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个人责任情况处罚。

4、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8篇 后勤机关大院消防管理制度

机关大院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消防法规和安全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区级机关办公大楼自身实际情况,现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三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负责人组成。机关三大院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四大办综合科科长任组长,大院内主要部门防火责任人为成员,负责大院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防火责任制

(一)大院内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管理好本部门区域、楼层、办公室的防火安全,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二)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大院内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系统(包括泵、罐、阀)的维修、保养,各消防报警中心及配套维护保养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配合。

(四)机关大院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如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需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应急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出现紧急情况拉得出、打得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移位消防设施,不准堵塞消防通道,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不准动用消防设备。

(二)大院内的电器设备(包括临时性用电设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负责管理。凡需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拉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

(三)大院内严禁使用电炉,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违者没收违章设备,并对该单位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如因违章者使用上述设备引发火灾,按消防处罚办法处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院内各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必须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办理施工人员和设备物资出入大院的相关手续。

(五)大院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在大院内燃放鞭炮、爆竹、焰火。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大院。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四、火灾扑救

(一)大院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势小即可利用自救灭火。火势大应一边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一边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消防报警119,区府总机z,后勤服务中心电话:z)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9篇 某某机关伙食费管理制度

某机关伙食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伙食管理,提高干部职工生活福利水平,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伙食费标准:机关食堂按工作日为干部职工提供早餐和午餐,伙食标准早餐2元/人,其中,个人缴费1元,单位补助1元,午餐5元/人,其中个人缴费3元,单位补助2元。

二、伙食费的核算:食堂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月结算,每季度公布一次帐目,每月1-5日向财务科办理当月伙食费报销手续,每季度终了,公布本季度伙食费帐目。

三、伙食费收入与支出:伙食费收入由个人当日打饭交饭票和单位补助两部分组成,按月计算,伙食费支出要严格按标准掌握,旺季略有结余,淡季略有补贴。全年保持收支平衡。

四、伙食费结算:伙食费实行公务卡结算制,补贴部分与财务结算实行报销制,干部职工就餐实行饭票制。

五、伙食费的审核报销:伙食费补贴报销单据,有经本人、验收人签字,核算并有食堂管理理员签字,主任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食堂伙食费管理的职责:

办公室负责食堂管理,食堂管理员负责饭票的发售和登记,食谱的制定,伙食费支出计划及核算报销,食堂炊事员负责每天收回饭票的登记,伙食费支出及差额数的计算,并及时交给食堂管理员。

七、此制度于20**年*月1日起执行。

第10篇 j机关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保安工作的管理,规范门卫工作人员行为,保持好机关稳定有序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全面做好局机关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便会客、聊天,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须提前和局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使用水、电等设施。

二、岗位职责

1、负责局机关办公楼(包括后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办公楼或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出入机关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要认真按要求进行登记,严防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推销业务或随便行动出入,维护机关机关办公楼和院内的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 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和办公楼前。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局领导,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办公楼和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楼前大门办公时间要求敞开,非办公时间半闭,晚上7:00全闭,次日早上8:00开门。机关后院大门在上下班和本单位车辆出入时间打开,其它时间关闭。

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办公室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协助做好防汛等其它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违规责任

门卫人员对机关安全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工资挂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辞退处分。

第11篇 某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12篇 j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条 对本局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维护本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违反《档案法》和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拒绝提供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二章 档案归档制度

第七条 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第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

第三章 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库房温度保持14—240c之间,湿度保持在50—65%之间。

第十三条 库房内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

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七条 查阅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

第十九条 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条 机密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第五章 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

第六章 档案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本局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也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三十条综合档案室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

第三十一条库房内设密集架,配备空调、消防器材等设备,积极做好“八防”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七章 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帐,做到记录正确,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在各科室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

第三十八条 凡需销毁的文件,要编造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本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督,并在销毁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盖章。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本局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会计档案,把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当年立卷,由所属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四十三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原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所属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局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七条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人员和所属部门共同派人监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严格把关,并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机关 财务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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