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线路是解决特殊情况下,各部门急需电源的临时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架设并加强管理。
1、凡是需要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提前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
2、凡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按批准日期安装和拆除,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安装、架设、使用。
3、露天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管理。
4、凡不合格的用电设备、机械、器具均不得使用临时线路。
5、任何部门必须在申报批准日期内使用临时线路,逾期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使用临时线路。
6、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临时线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电工停止供电;因自身安装使用或挪用临时线路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等级给予行政处罚。
第2篇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46—2005的要求进行管理。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见附表),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4、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5、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6、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7、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潮、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
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8、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10、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h类、瓜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1、一般场所采用 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3、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
装要求。
14、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15、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钢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而、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17、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3篇 商城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商城的用电安全,使经营户的财产免受损失,特制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进驻商城经营户及进场装璜单位,因装璜需要在商城范围内需接临时电源,由所属部门人员带领到商城物业管理部登记,办理临时电源使用证。
二、临时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禁止使用护套线、花线及单股铜芯线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由物业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使用,电缆载流量必须超过所用电负荷。
三、临时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以确保人身安全。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维修时,由所在部门人员到物业管理部办理临时电源使用证,同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负责人,在用电许可证上签字。
第4篇 中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5篇 某商城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商城的用电安全,使经营户的财产免受损失,特制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进驻商城经营户及进场装璜单位,因装璜需要在商城范围内需接临时电源,由所属部门人员带领到商城物业管理部登记,办理临时电源使用证。
二、临时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禁止使用护套线、花线及单股铜芯线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由物业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使用,电缆载流量必须超过所用电负荷。
三、临时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以确保人身安全。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维修时,由所在部门人员到物业管理部办理临时电源使用证,同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负责人,在用电许可证上签字。
第6篇 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3.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4.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5.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6.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7.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8.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9.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0.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1.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3.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14.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15.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7.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7篇 焦化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线路时解决特殊情况下,各部门继续电源的临时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架设并加强管理。
1、 凡是需要使用线路的部门,必须提前向设备科电气归口主管申请,经公司设备部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
2、 凡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按批准日期安装和拆除,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安装、架设、使用。
3、 露天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管理。
4、 凡不合格的用电设备、机械、器具均不得使用临时线路。
5、 任何部门必须在申报批准日期内使用临时线路,逾期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使用临时线路。
6、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临时线路,生产科有权通知电工停止供电;因自身安装使用或挪用临时线路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生产科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