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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3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1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第2篇 x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井下防灭火系统与防尘系统为一体,分布井下三个采区(11、12和13采区)的每个作业场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矿煤层不易自燃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矿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为专职消防队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统。全矿铺设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铁管长9010米,支管φ50mm的铁管或塑料管17859米。铺设到了采区的每一个作业地点和防尘巷道。井下建立了两个静压水池,总储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对水源进行了净化,水质符合标准。防火系统根据标准要求,防火系统管路根据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备消防灭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级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车场内建立井下消防库,配备齐各种消防器材。采用多种渠道进行防火宣传,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一年一次实地演示和培训。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报告中,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和预案,消防工作归保卫科管理,有安监科、生产科和供应科定期检查,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防灭火措施

(1)、我矿煤层不易自燃,防灭火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

(2)、距离进回风井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构建临时建筑。

(3)、进回风口应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围内、每班开工前由专人负责洒水(由运输区负责)。

(4)、进回风井口应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⑩

(6)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联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10)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带运输机头等部位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按规定运送和使用,井下严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3)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4)每季度按规定对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5)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人员应依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人员撤离灾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工具和器材灭火。

(16)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井下采用不延燃性电缆、运输皮带、胶质风筒等。

(18)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和井下放炮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9)严禁砸、碰、摔等损坏井下电器设备的现象,按《规程》规定保持电气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活、可靠,严禁电器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电气设备损伤造成短路产生火源。

(20)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必须遵守《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21)充电硐室、永久性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等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符合《规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2)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3)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按《规程》四百九十一条执行, 井下供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下井。

(25)井下任何地点发生煤体发热,温度升高都要进行化验分析,测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6)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都应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27)火灾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班(组)长迅速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灾路线,或按矿领导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8)当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来不及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阻燃材料进行灭火,如干砂粉状灭火器等。

(29)当火灾刚发生时,班组长要在安全情况下积极组织灭火,控制火区范围,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

(30)当坑木、浮煤(受其热源的作用)造成火灾时,可采用水、灭火器、砂子、黄土等不燃材料灭火。

(31)火灾发生后,在火区影响内的回风流中工作人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

(32)当进风的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附近发生火灾需要反风时,必须有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33)矿井主要扇风机接到反风命令后,首先要将井口防爆门的压铁压住防爆门,防止反风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34)矿井一旦需要反风时,要有组织的按照指挥长指定的避灾路线撤人。

(35)其他应严格按照矿井灭火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36)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

第3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第4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井下防灭火系统与防尘系统为一体,分布井下三个采区(11、12和13采区)的每个作业场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矿煤层不易自燃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矿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为专职消防队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统。全矿铺设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铁管长9010米,支管φ50mm的铁管或塑料管17859米。铺设到了采区的每一个作业地点和防尘巷道。井下建立了两个静压水池,总储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对水源进行了净化,水质符合标准。防火系统根据标准要求,防火系统管路根据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备消防灭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级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车场内建立井下消防库,配备齐各种消防器材。采用多种渠道进行防火宣传,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一年一次实地演示和培训。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报告中,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和预案,消防工作归保卫科管理,有安监科、生产科和供应科定期检查,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防灭火措施

(1)、我矿煤层不易自燃,防灭火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

(2)、距离进回风井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构建临时建筑。

(3)、进回风口应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围内、每班开工前由专人负责洒水(由运输区负责)。

(4)、进回风井口应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⑩

(6) 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联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 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10)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带运输机头等部位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 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按规定运送和使用,井下严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3)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4) 每季度按规定对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5)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人员应依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人员撤离灾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工具和器材灭火。

(16) 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 井下采用不延燃性电缆、运输皮带、胶质风筒等。

(18) 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和井下放炮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9) 严禁砸、碰、摔等损坏井下电器设备的现象,按《规程》规定保持电气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活、可靠,严禁电器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电气设备损伤造成短路产生火源。

(20)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必须遵守《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21) 充电硐室、永久性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等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符合《规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2) 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3)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按《规程》四百九十一条执行, 井下供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4)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下井。

(25) 井下任何地点发生煤体发热,温度升高都要进行化验分析,测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6) 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都应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27) 火灾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班(组)长迅速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灾路线,或按矿领导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8) 当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来不及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阻燃材料进行灭火,如干砂粉状灭火器等。

(29) 当火灾刚发生时,班组长要在安全情况下积极组织灭火,控制火区范围,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

(30) 当坑木、浮煤(受其热源的作用)造成火灾时,可采用水、灭火器、砂子、黄土等不燃材料灭火。

(31) 火灾发生后,在火区影响内的回风流中工作人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

(32) 当进风的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附近发生火灾需要反风时,必须有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33) 矿井主要扇风机接到反风命令后,首先要将井口防爆门的压铁压住防爆门,防止反风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34) 矿井一旦需要反风时,要有组织的按照指挥长指定的避灾路线撤人。

(35) 其他应严格按照矿井灭火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36) 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

第5篇 矿井防灭火注氮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通三防”事故教训,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矿井防灭火注氮安全技术措施

一、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制氮机司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机电、通风调度进行详细汇报,然后,由机电调度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各部门认真做好记录。

二、制氮机司机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流量、压力、浓度和注氮量等参数,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每周安全检查机电、通风部门安排人员对制氮机设备运行及各种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定期维护、维修以及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等现象,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三、井下运输和回风巷注氮管路由机电科安装、维修、维护,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科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若因系统故障处理不及时,影响防灭火注氮工作,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四、井下各采空区注氮支管路由通风区负责敷设,管路敷设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对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携带仪器进行检查的,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五、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再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通风区根据生产接续和矿井防灭火情况,每月将注氮地点和计划注氮量向公司调度汇报,并由公司在矿井月生产计划中进行详细安排。若在生产过程中,需改变注氮地点,通风区必须制定措施和调整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措施和方案必须报公司调度、安检和驻公司安检处。在井下具体实施时,确定时间后,由通风区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公司调度、安检、机电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然后,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通风区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确保施工安全。

七、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

⑴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八、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

⑴通风区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⑶通风区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

九、通风区在施工或破除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巷道长度≤5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用局部通风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当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当施工巷道≥5米时,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且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

十、通风区每半年必须安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公司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自救器操作使用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下井上岗作业,直至培训合格。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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