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安全、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
第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四)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物资供应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各单位的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集团)公司煤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是(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每3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 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篇 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公司重大
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
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当班人员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
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六条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
施工作业谁负责,达不到安全要求不作业,
第七条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
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严格控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
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
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安全、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
第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四)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物资供应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各单位的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集团)公司煤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是(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每3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 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 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各单位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必须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板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及《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六条 为统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对地面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单位和公司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4篇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重点。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辫识》( c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神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重点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倮安监管责任:
(一)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机电管理部门是公司机电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其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保卫消防部门是公司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其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物资供应部门是公司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的
专门监管机构,对其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
(五)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
(一)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 ( 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若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在确定重大危险源时,方法要正确、合适,设备、设施要符合标准要求,此外,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但是确属重大危险源的,由主管专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辫识》( cb18218—2000)标准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建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档案;各专业部室负责建立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
1.基层管理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③重大危险源确定的依据或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④监控措施;⑤日常监控或检查记录;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资料。
2.专业部室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③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④监控措施;⑤监督检查记录;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3.安全监察部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③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应明确重大危险源名称、业务管理部门、基层管理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存在场所、确定依据及结果、重大危险源物理化学性质及能量描述、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危害及后果、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监控措施、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内容。《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应载明重大危险源名称、业务管理部门、基层管理单位、存在场所、确定依据及结果、监控措施、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危害及后果、现场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各基层管理单位确定重大危险源后,要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单位所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报相关专业部室和安全监察部备案。每年二月底前,各专业牵头部室将本专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将公司《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必须编号管理,便于检索。
(四)安全监察部和各专业牵头科部每年三月底之前,必须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安全监察部和各专业牵头部室、各基层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建档管理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一)各基层管理单位应针对不同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其内容要符合行业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便于员工操作。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层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监控措施组织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的监测周期,对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填写相关监测记录;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负责人按规定期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四)安全监察部和专业部室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每月必须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对重大危险源各类监督检查中所查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六)各专业牵头部室每年对本专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效果进行一次评价,对监控效果较差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完善监控措施。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揎效果进行一次评价,对监控效果较差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督促业务主管部室和责任单位尽快完善监控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督考核及其它要求
(一)各单位要完善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制订重大危险源建档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二)基层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巡检,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基层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建档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将对建档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四)二季度,安全监察部对各基层管理单位、各专业牵头部室的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考核处罚标准执行以下规定:
(1)发现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扣单位200元:
(2)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导扣单位2 00元;
(3)缺一项资料扣单位5 0元。
第九条本制度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5篇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重点。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辫识》( c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神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重点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倮安监管责任:
(一)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机电管理部门是公司机电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其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保卫消防部门是公司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其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物资供应部门是公司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的
专门监管机构,对其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
(五)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
(一)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 ( 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若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在确定重大危险源时,方法要正确、合适,设备、设施要符合标准要求,此外,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但是确属重大危险源的,由主管专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辫识》( cb18218—2000)标准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建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档案;各专业部室负责建立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
1.基层管理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③重大危险源确定的依据或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④监控措施;⑤日常监控或检查记录;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资料。
2.专业部室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③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④监控措施;⑤监督检查记录;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3.安全监察部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③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应明确重大危险源名称、业务管理部门、基层管理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存在场所、确定依据及结果、重大危险源物理化学性质及能量描述、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危害及后果、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监控措施、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内容。《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应载明重大危险源名称、业务管理部门、基层管理单位、存在场所、确定依据及结果、监控措施、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危害及后果、现场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各基层管理单位确定重大危险源后,要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单位所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报相关专业部室和安全监察部备案。每年二月底前,各专业牵头部室将本专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将公司《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必须编号管理,便于检索。
(四)安全监察部和各专业牵头科部每年三月底之前,必须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安全监察部和各专业牵头部室、各基层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建档管理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一)各基层管理单位应针对不同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其内容要符合行业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便于员工操作。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层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监控措施组织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的监测周期,对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填写相关监测记录;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负责人按规定期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四)安全监察部和专业部室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每月必须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对重大危险源各类监督检查中所查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六)各专业牵头部室每年对本专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效果进行一次评价,对监控效果较差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完善监控措施。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揎效果进行一次评价,对监控效果较差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督促业务主管部室和责任单位尽快完善监控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督考核及其它要求
(一)各单位要完善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制订重大危险源建档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二)基层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巡检,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基层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建档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将对建档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四)二季度,安全监察部对各基层管理单位、各专业牵头部室的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考核处罚标准执行以下规定:
(1)发现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扣单位200元:
(2)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导扣单位2 00元;
(3)缺一项资料扣单位5 0元。
第九条本制度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6篇 a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公司重大
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
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当班人员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
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六条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
施工作业谁负责,达不到安全要求不作业,
第七条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
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严格控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
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
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