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1.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 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 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 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 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 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2篇 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范例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第3篇 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第4篇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