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绿化管理制度
为美化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好树木花草,特制定本制度:
1.现有绿化的花草树木,任何人不得随意攀折,违者罚款。
2.按照卫生区域划分进行考核,每月直接纳入考核范围。
3.定期修剪,施肥,喷药治虫,保证树木花草出于正常生产状态。
4.对非本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者,一律同本公司员工一样处罚。
第2篇 南沙中学爱护公物与绿化管理制度
沙南中学爱护公物与绿化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校的公物、绿化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做规定如下:
l、班级课桌椅由班级包干负责,学校定期检查,根据保护情况进行奖励或赔偿。
2、教室中黑板、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投影仪、电视机等均为易碎品。应小心使用并加以保护。课桌椅要轻拿轻放,不准在课桌椅上乱刻乱画,留下字迹。应保持教室、墙壁的整洁。不准在墙壁上涂抹。不准留下脚印。
3、爱护实验仪器,不随便使用,不浪费药品,不丢失仪器,爱护体育器材,借用后正确使用,并及时归还,不准用脚踢排球、篮球,不准骑自行车进入校园。
4、爱护学校图书、报刊。不准在所借书刊上乱涂乱写,折面损坏,到期后应及时归还。
5、爱护学校绿化。班级包干的绿化园地应定期浇灌打扫卫生。不准随便进入花圃,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采摘花卉,攀折枝叶。也不准将瓜皮果壳、废纸等扔进花圃中。
6、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上水龙头和电灯。
学校公物一律不准带出校门。(除领导批准外)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作出赔偿或罚款处理,并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3篇 xx园区保洁绿化用水管理制度
园区保洁绿化用水管理制度
1.目的:
节约用水,减少浪费。控制管理处用水成本,规范保洁绿化用水行为。
2.适用范围:
xx管理处。
3.过程和方法控制:
3.1在xx服务的保洁、绿化人员必须有为管理处节约成本的意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滴水。
3.2保洁绿化使用的水管不允许存在破损,各种接口必须保证没有漏水现象。
3.3浇水或冲水过程中,严格杜绝放任自流的现象。
3.4绿化用水应严格按照和管理处约定的浇水频率或规定的用水量执行。超出约定的用水为非计划用水,非计划用水的费用根据水表读数或时间比例由绿化工程部承担。
3.5绿化用水的喷洒时间由管理处保洁主办负责以不定时抽查的方式进行监控。每周至少形成两次监控记录。
3.6绿化工作人员确有超计划用水需求的,应由绿化工程部的xx现场负责人签署'非计划用水申请单',经过管理处保洁主办审核后方可使用。xx管理处将根据'非计划用水申请单'进行每月核算,按每吨2.15元的价格从绿化工程外包款中扣除。
3.7绿化工作人员超计划用水未向管理处申报的,一经发现,按每吨5元计算水费。
3.8保洁工作人员冲洗地面等用水的水管必须连带可移动的水表,水表不允
许反接。管理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监控保洁人员的用水行为。
3.8保洁工作人员冲洗地面等用水,一律要填写'非计划用水申请单','申请单'必须填写用水原因、用水时间、申请用水量等栏目。申请单由xx管理处保洁主办审批。
3.9'非计划用水申请单'一律一式两联,一联由申请人保管,另一联由管理处保管。所有保洁用水和绿化超计划用水的现场操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非计划用水申请单',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申请审批情况。对于不能出示申请单的用水情况,管理处一律按照每吨水5元的价格计费。对于保洁工作人员冲水未按规定连接活动水表的,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清洁外包费。
3.10保洁用冲水管,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地点存放。每天下班必须向管理处指定的岗位安全员交接,双方应记录水表读数。主持交接的安全员负责每日累计水表读数,每个月向管理处保洁主办汇报一次。
3.11保洁员实施冲水时必须先将地面的泥沙和垃圾打扫干净,再用水冲,并使用合适、适量的清洁剂,保证冲洗的效果。
3.12保洁员对外围市政道路洒水除尘时,要先清除地面的泥沙和垃圾,再对地面洒水。要杜绝直接洒水除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3.13对冲水后,容易生长青苔的地方,在冲洗时,除要用适当的清洁剂外,
还要放适量的硫酸铜,抑制青苔的生长。
3.14对绿化植物浇水时,要遵循'不干不浇,一浇浇透'的原则。如果使用自动喷灌系统进行喷灌,则应有人定时巡视,如果发现四处溢水的现象将按上述规定进行扣款。
3.15未得到管理处的书面同意,严禁使用消防水。
4.质量记录表格
《非计划用水申请单》
非计划用水申请单
序号:
申请部门:申请原因:申请时间:
申请用水量:申请用水时间段:
申请人:申请部门确认:
管理处审批:实际用水量:
注:此联由申请部门操作现场人员持有,并应随时备查。
非计划用水申请单(副联)
序号:
申请部门:申请原因:申请时间:
申请用水量:申请用水时间段:
申请人:申请部门确认:
管理处审批:实际用水量:
注:此联由管理处持有,并以此作为扣款依据。
第4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各种树木花草,以及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种城市绿地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政府科学城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设施、树木、花草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
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绿地率不低于 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201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 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
(一)东起东方红大桥,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桥、御营小区,西至火车站立交桥,沿绵兴路至北止于平政桥城区范围内不低于28%;此范围外的新建和开发区不低于32%。
(二)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三)河堤、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种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五)单位附属绿地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 20%,工矿企业不低于30%,污染严重的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部队、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宾馆饭店、公共文化体育场地不低于35%,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六)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各县(市、区)面积在九十亩及其以上的公园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不足九十亩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政府确定的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市管理的,报市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区管理的,报区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原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风景名胜区、公路和铁路两侧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权属单位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四)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经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五)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并按规定指标在方案设计的总平面图上明确绿地范围;
(二)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持有绿化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
(三)园林绿化投资应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2%。
(四)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凡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55----倍收取绿化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因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指标,并报经批准或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均应按规定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一)异地绿化建设费包含异地征地费和绿化建设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收取标准:
1、建成区内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区外为150--200元秤方米。
(三)对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也可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护坡绿化、堡坎绿化冲减异地绿化面积。其折算方法是:
1、屋顶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的50%折算;
2、墙面、护坡、堡坎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折算。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占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
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其他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有土地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管护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归还时,必须恢复原状。
因建设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损坏花草,应按规定赔偿损失;缴纳有关费用。其费用由权属单位收取,砍伐的树木归树权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园林绿地和树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必须落实补偿措施,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其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凡占用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园林绿地,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2000―5000元的园林绿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 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树,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挂牌标示,由树木所在单位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损坏草地、花卉和树木;
(二)不准毁损园林设施;
(三)不准放牧、捕猎、打鸟;
(四)不准恐吓、逗打展出动物;
(五)不准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
(六)不准生火野炊、鸣放鞭炮;
(七)不准在树上晾晒衣物、钉钉挂牌或依树搭棚;
(八)不准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九)不准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十)不准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游览秩序良好。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树枝进行修剪,维护树木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
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房屋及公民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额在十元至两百元的,奖励五至五十元;
(二)赔偿额在两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奖励五十至两百兀;
(三)赔偿额在一千零一元以上的,奖励两百至伍百元。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
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遭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追缴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违反规划设置经营服务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摆摊设点或擅自摆摊投点、流动经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限期撤除或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的;
(三)盗窃树木、名贵花卉或展出动物的;
(四)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的;
(五)损坏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树木的;
(六)阻挠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二)越权发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园林绿化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挪用、贪污城市园林资金的;
(五)枉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地(不含林业用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风景绿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六)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区级公园外的其他绿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水面、动物笼舍、说明牌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处、市绿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所缺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所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绿化工程及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绿化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定后,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其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
凡在城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登记后方可按资质承接相应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其绿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对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没有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按设计完成绿化的,由市园林处组织代为绿化,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捐资从事公共绿地建设。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阳台、屋顶种植花草树木,参与花卉展览等园林绿化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街旁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滨江(水)风光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处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社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或住户门前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或住户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的,应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缴纳一定的绿化赔(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钉栓刻划,攀折花木;
(五)拉绳挂物,晾晒衣物;
(六)其它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电力、电讯等因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打顶、修枝和断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砍伐、迁移、打顶、修枝、断根的,须经市园林处或市绿化办审查,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在足额缴纳城市绿化赔(补)偿费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排园林专业人员实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人们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在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迁移和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分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其他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统一安排;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损毁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谩骂、侮辱、围攻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5篇 住宅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5
住宅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五)
1.住宅区绿化管理由项目公司负责。
2.住宅区绿化工程由项目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3.绿化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保养成活期在一年以上。
3.2绿化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工程按设计施工并达到标准。
4.住宅区的业主和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爱护花草树木,参加美化小区的活动。
5.住宅区的绿化更新改造由项目公司负责。
6.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占用绿化地。
7.不准损坏花草树木、保护设施及园林小品。
8.不准在绿地上晾、晒衣物,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9.行人和车辆禁止抄近路跨越、通过绿化地带。
10.不准向绿化地内乱扔果皮、纸张、杂物。
11.对有出色表现及在保护绿化工作中有功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2.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若为儿童所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家长负责。
第6篇 商厦绿化管理制度
商住大厦绿化管理制度
1 制度内容
保持大厦的整体美观,为客户创造清新、舒适、整洁的办公环境
2 适用范围
大厦内外绿化草坪及盆栽植物的养护。
3 绿化管理标准
1.植物盆内无烟、杂物、叶面、枝干;无浓厚浮灰,保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盆缸清擦干净、无污、无渍。
4.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5.枝叶修剪齐整,无杂乱现象。
6.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清洗干净。
7.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8.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4 绿化管理规定
1.人人都有义务维护场外植物/绿地及场内盆栽植物。
2.不准攀折植物及在树上扎拉。
3.不准损坏花坛、绿地及花木保护设施。
4.不准人为践踏绿地和车辆跨越。
5.不准在绿化地带堆放杂物。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当人为造成花木、绿地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5 大厦内部租摆管理工作流程
1.施肥
根据花卉植物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特殊要求,追施化学肥料,并保证在场内无异味的散发。
2.换盆
根据花苗的大小和生长速度快慢选择相应的花盆、套缸,在本管理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执行(绿化公司协助)。
3.浇水
根据植物的特点,每日或隔日浇水。原则是:水温与室温要接近,浇水一定要浇透,盆土应经常保持湿润,不要过干、过湿,也不要时干、时湿。
4.采摘阳光
光处,进行一定的光和作用根据花卉耐阴喜阳程度和生长情况习性,经常性将一些喜阳花卉移到阳用。
6场外部草坪植物的管理工作流程
1.浇水
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2.施肥
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
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
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依植物品种及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但此一项目通常在冬季进行。
5.除虫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初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率高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良好生长。
6.禁止事项
禁止游客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干,影响树木生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止损坏
加强宣传教育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的毁坏,作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
由于草坪紧靠道路,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7 工作表格:
1.楼内租摆养护每日巡查表(qms-pm-3801)
2. 大厦外围绿化巡查表(qms-pm-3802)
第7篇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新闻发布会制度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z市园林绿化又好又快发展的知情权,扩大z市园林绿化宣传的影响,树立z市园林绿化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方针,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园林绿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地向社会介绍z园林绿化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本机关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针对外界对本机关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四)其他需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四条 本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局宣传教育处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机关的新闻发布会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一般由局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由相关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宣传教育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媒体记者的通知或邀请、新闻发布会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由宣传教育处室负责。
第七条 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处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二)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机关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四)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五)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八条 本机关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宣传教育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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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x荔园清洁绿化管理制度
荔园清洁绿化管理制度
一、清洁管理
(一)日常保洁现代清洁不但注重一般业务的“扫”,更为注重专业的“保”,防止建材的磨损、变色、生锈、发霉等。各种保洁标准详见《清洁绿化工作手册》。
(二)消杀管理 为有效控制“四害”密度,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预防为主,全面达标”为原则,根据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消杀工作计划,把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灭白蚁工作做好。 消杀范围主要包括:各楼梯通道、各楼层、各办公室及功能厅、各机房、厕所、沙井、化粪池、垃圾箱等室内外公共区域及值勤班室、宿舍和食堂。 消杀具体工作要求:可采取外包形式,由专业的消杀公司每月固定时间前来消杀,一般是每月四次。
二、绿化管理
(一)住宅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由管理处负责。
(二)住宅区绿化工程验收由管理处和清洁绿化部负责。
(三)绿化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养成活期在三个月以上。 2.绿化工程设计图纸及资料齐全,工程按设计施工并达到标准。
(四)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管理人员,有保护绿化和参加美化小区活动的义务。
(五)住宅区的绿化更新改造工作由管理处负责。
(六)未经公司许可,严禁随意占用绿化地。
(七)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八)不准在绿地上凉、晒衣物,停放车辆。
(九)禁止在绿地上开机动车,不得在草地上玩耍、坐卧。
(十)不准向绿化地乱扔果皮纸张杂物。
第9篇 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创建文明校园,营造优美育人环境,根据省园林式单位和花园式单位要求,特制定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院建立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的规划和绿化管理工作。
二、校园绿化要与提高建筑小品和景点的文化品味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香化、美化相结合,创造点幽静、线整齐、体明朗,三季有花、四季有景、黄土不露天的景观效果。
三、后勤基建处制订年度校园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四、校园所有花草树木和景点设施均为学校财产,由后勤基建处建立绿化台帐,进行管理并负责养护。
五、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全院师生要主动协助做好包干区内的花木养护工作。严禁攀树、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区内嬉闹追逐,不准践踏花圃草坪,不准在树杆上晾晒衣物。
六、后勤基建处要安排专职花工负责全院树木花卉、草坪的种植、浇灌、施肥、除草、除虫、修剪、移栽等工作,确保无死树、无枯枝烂头、无明显病虫害,草坪及绿化带内基本无杂草、杂物。
七、绿化管理的要求是:绿化率>48%,绿地覆盖率>50%,老树存活率>99%,移植树木成活率>80%,树木、绿篱修剪整齐,草坪高度不超过l0cm。
八、因基建或景点调整需移植树木或占用绿地,需经后勤基建处审核,报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大厦绿化管理制度6
大厦绿化管理制度(六)
1 场内外绿化管理规定
a.人人都有义务维护场外植物/绿地及场内盆栽植物。
b.不准攀折植物及在树上扎拉。
c.不准损坏花坛、绿地及花木保护设施。
d.不准人为践踏绿地和车辆跨越。
e.不准在绿化地带堆放杂物。
f.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g.当人为造成花木、绿地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2 场内部盆栽植物的管理
a、施肥
根据花卉植物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特殊要求,追施化学肥料,并保证在场内无异味的散发。
b、换盆
根据花苗的大小和生长速度快慢选择相应的花盆、套缸,在本管理中心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执行(绿化公司协助)。
c、浇水
根据植物的特点,每日或隔日浇水。原则是:水温与室温要接近,浇水一定要浇透,盆土应经常保持湿润,不要过干、过湿,也不要时干、时湿。
d、采光
根据花卉耐阴喜阳程度和生长习性,经常性将一些喜阳花卉移到阳光充足的
方。
3 场外部草坪植物的管理
a、浇水量
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b、施肥
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c、清除杂草及松土
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d、修枝整形
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依植物品种及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但此一项目通常在冬季进行。
e、除虫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初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率高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良好生长。
f、禁止事项
禁止游客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干,影响树木生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h、防止损坏
加强宣传教育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的毁坏,作到预防在先。
i、定期洗尘
由于草坪紧靠道路,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4 场内外绿化管理应达标准
a.植物盆内无烟灰、烟头、杂物、叶面、枝干;无浮灰,保持叶色翠绿。
b.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c.盆缸清擦干净、无污、无渍。
d.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e.枝叶修剪齐整,无杂乱现象。
f.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清洗干净。
g.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h.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第11篇 绿化管理运作制度模板
(一)绿化管理方案
● 区内通道绿化管理方案
小区范围种值的绿化物,本公司亦会监察绿化外判公司对项目外围公共通道之绿化工作。
本公司管理处环境绿化监管人员会每星期巡查通道上之绿化植物数次,以监察环境质素。
(二)绿化(地)的养护工作程序
为监管「旭日湾花园」的绿化管理,公司特别为「旭日湾花园」制定一套绿化养护工作程序。
一.管理处绿化人员是「旭日湾花园」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人,负有监管培值、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1、 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 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对较多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名称、种值季节、生辰特征、管理办法等,方便各人观赏。
3、 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剪叶、补、淋水,大棵的灌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4、 保持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花木生长茂盛。
5、 劝阻和处罚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旭日湾花园」的每位工作人员亦负责有爱护、管理小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
1、 不得砍伐攀折花木、划树皮、摘花果、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或树木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在绿化地倒污水和垃圾杂物,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2、 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3、 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三.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罚款处理如下:
1、 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干,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 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他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的,每平方米罚款40元。
3、 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 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共进行教育。
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支付。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欧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绿化管理及工作程序:
●绿化员纪律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 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4、 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5、 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业主或住户的钱物。
6、 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7、 爱护公物,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育苗培植
1、工作程式
(1) 选定育苗培植方法:有性繁殖(播种)或无性繁殖(地插、分株、压条等)。
(2) 备茵床和土壤:精细翻耕、除草、施基肥,将土敲细、耙平待用。
(3) 播种:
a.选择播种时间:按不同的品名科目,以及小区绿化整体情况而定,最好在春季和秋季。
b.播种方法:按苗床而定,采用撒播、条播和点播的方法。
c.复土:用筛子筛出细土撒在种子上,控制厚度为种子直径的2至3倍。
(4) 拖插:选择时间为春天,插穗长度为5至10cm,3至4个节。
2、注意事项
(1) 插穗时,芽朝上,切记不能插反。
(2) 防日灼,注意浇水。
●花卉栽培
1、 工作程式
(1) 选定栽培花卉的品种。
(2) 配制培养土,装盆备用。
(3) 种植时带土移栽,如为袋装苗的须去掉胶袋后移栽。
(4) 复土时应复出营养土1-2cm,低於盆口2-3cm。
(5) 淋水养护,将新种的盆花放在阴棚里,每天早晨淋水一次,每半个月施少许花肥,发
生病虫害要及时防治。
(6) 根据不同的花种,做好修剪或摘心工作。
2、 标准
叶片茂盛,枝条均习,花朵鲜艳,成活率达95%。
3、 注意事项
花卉施肥和治虫时要少量多次,避免重施损苗。
●乔木、灌木的整形修剪
1、 工作程式
简单概括为'一知,二看,三剪,四拿,五处理'。
'一知':知道不同栽植类型树木的修剪要点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看':修剪前应仔细观察,剪法做到心中有数。
'三剪':因地制宜,根据树木修剪的原则,做到合理修剪。
'四拿':剪后的断枝,随时拿下,集中在一起。
'五处理':剪下的枝条要及时集中清运处理,以免引起病虫害。
2、标准
(1) 造型美观,形态逼真。
(2) 绿篱每年至少要修剪4次,造型每年6次,乔木每年1~2次。
(3) 九里香、福建茶等绿篱灌木新长枝不超过15厘米,勒杜娟造型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
3、注意事项
(1) 绿篱在1-3季度生长期修剪,乔木应在休眠期或秋季修剪。
(2) 修剪高大乔木时应注意人身安全,防止人从树上或梯子上掉下。
(3) 作业人员在高处工作时,就将工具放稳,防止掉下来伤人。
●中耕除草
1、工作程式
(1) 每一季度定期用锄头或耙子对树木(包括乔木和灌木)进行一次中耕除草,以保证营养和水分的吸收。
(2) 连续多日下雨,雨后过两天,水分被土壤吸收后(土不粘耙子),
对结的土壤用铁耙子松土,提高土壤透气性。
(3) 草地以人工拔杂草为主,除下雨天以外,每天都可进行,在杂草结籽前拔除,拔草时要连根拔除,拔除的杂草应及时清运处理,控制杂草的繁殖。
(4) 大面积的杂草,用化学除草剂消除,在喷药20天后将土深翻15厘米,过一星期后耙平备用。
2、标准
(1) 中耕深度为5cm左右,以不损伤树木根为准。
(2) 没有明显的杂草,草地纯度为90%。
●防风防涝
1、工作程式
(1) 对新种的乔木须用水泥柱或竹杆做防护架。
(2) 平时应注意对灌木和乔木进行培土。
(3) 对乔木进行剪枝以减少阻风力。
(4) 检查保持雨水井和明沟、暗沟畅通。
(5) 对下沉的绿地进行填土改造,以保证绿地不积水。
(6) 风雨过后对中心范围内的绿化进行全面检查,发展受害的树木在12小时内根据情况,
可采用锯树、扶正、培土、支架或拉绳等方法处理。
2、注意事项
支撑物或拉绳与树杆之间垫上柔软的东西,以防破坏树皮。
●浇水抗旱
1、工作程式
(1) 大面积浇水采用喷淋淋水,单株淋水可有担水的方法。
(2) 浇水时间:夏季在早晚为宜,冬季在中午为宜。
(3) 新栽植物因根浅,抗旱能力差,蒸发量大,故应优先保证一次浇透。
2、注意事项
冬季早上不浇水,夏天中午不浇水
●补栽补种
1、工作程式
(1) 确定须补种的植物品名及地点。
(2) 对须补种地翻土或打洞,加施茎肥。
(3) 挖苗或购苗,剪去包装物以及部分枝和叶。
(4) 补栽复土时应将土敲细,新土高出地面3至5厘米。栽台湾草时土高出介面处1至2厘
米,栽上草后浇水,[[然后用锹拍打草皮,使新种草根部入泥。
(5) 对新种乔木用支撑保护。
(6) 浇水定根时一次浇透,每天早晚各浇一次。
2、标准
(1) 新种植物与原有的成行。
(2) 确保成活率达95%以上。
(3) 最大裸露块在0.4平方米以下,裸露面积占总面积的0.5%以下,缺株在0.5%以下。
●施肥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1、工作程式
(1) 根据绿化生长情况,以及所需要的肥料选定有机肥(垃圾肥、磨茹、饼肥等)、无机肥(氮、磷、钾、复合肥)。
(2) 施肥方法:有机肥多用作基肥,即穴施、环施、沟施;无机肥(化肥)多用撒施、喷施和根施作追肥。
(3) 施肥时间:一般在阴天或傍晚为宜。
2、标准
'四多、四少、四不和三忌'
(1)四多:黄瘦多施,发芽前多施,孕蕾期多施,花后多施。
(2)四少:肥壮少施,发芽后少施,开花期少施,雨季少施。
(3)四不:徒长不施,新栽不施,盛暑不施,休眠不施。
(4)三忌:忌浓肥,忌热肥(把高温夏季),忌坐肥(指栽花时根部贴在盆底基肥上)。
3、注意事项
(1) 施追肥后及时淋水,第二天早晨再淋一次,俗称'回水'。
(2) 施基肥时,肥料应充分发酵、腐热,化肥须完全粉碎成粒状或粉状
第12篇 沙洲中学爱护公物与绿化管理制度
洲沙中学爱护公物与绿化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校的公物、绿化得到保护,特作规定:
一、班级课桌椅子由班级包干负责,学校定期检查,根据保护情况进行奖励或赔偿。
二、教室中黑板、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投影仪、电视机等均为易碎品。应小心使用并加以爱护。课桌椅要轻拿轻放,不准在桌椅上乱刻乱画。留下字迹。应保持教室、墙壁的整洁。不准在墙壁上涂抹。不准留下鞋印。
三、爱护实验仪器,不随便使用,不浪费药品,不丢失仪器。爱护体育器材,借用后应正确使用,并及时归还,不准用脚踢排、篮球,不准骑自行车进入校园。
四、爱护学校图书、报刊,不准在所借书刊上乱涂乱写,折面损坏。到期后应及时归还。
五、爱护学校绿化。班级包干的绿化园地应定期浇灌打扫卫生。不准随便进入花圃,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采摘花卉,攀折枝叶。也不准将瓜皮果壳,纸屑杂物等扔进花圃中。
六、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上水笼头和电灯。学校公物一律不允许带出校门。(除学校领导批准外)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作出赔偿或罚款处理,并将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