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绿化管理制度
为美化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好树木花草,特制定本制度:
1.现有绿化的花草树木,任何人不得随意攀折,违者罚款。
2.按照卫生区域划分进行考核,每月直接纳入考核范围。
3.定期修剪,施肥,喷药治虫,保证树木花草出于正常生产状态。
4.对非本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者,一律同本公司员工一样处罚。
第2篇 园林绿化安全养护管理制度
景区绿化作为景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建设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与和安全管理问题 ,从多方面分析景区绿化养护安全生产问题,提高防范意识,从而形成安全管理制度。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 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 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 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 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 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 成 60 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 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 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 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 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 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 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 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 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 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 11 时前;下午 3 时至 7 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 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 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 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 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 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 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 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 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4月11日
第3篇 后勤园林绿化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后勤物业园林绿化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1.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公司使用农药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4.公司绿化部是本公司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5.公司绿化部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6.公司绿化部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7.购买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1)农药名称;
(2)规格;
(3)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4)净重或净容量;
(5)生产厂名、地址;
(6)农药类别;
(7)使用说明;
(8)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9)生产日期或批号;
(10)有效期。
8.不得购买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9.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11.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鸟、兽等动物;
12.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13.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14.公司的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
第4篇 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创建文明校园,营造优美育人环境,根据省园林式单位和花园式单位要求,特制定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院建立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的规划和绿化管理工作。
二、校园绿化要与提高建筑小品和景点的文化品味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香化、美化相结合,创造点幽静、线整齐、体明朗,三季有花、四季有景、黄土不露天的景观效果。
三、后勤基建处制订年度校园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四、校园所有花草树木和景点设施均为学校财产,由后勤基建处建立绿化台帐,进行管理并负责养护。
五、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全院师生要主动协助做好包干区内的花木养护工作。严禁攀树、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区内嬉闹追逐,不准践踏花圃草坪,不准在树杆上晾晒衣物。
六、后勤基建处要安排专职花工负责全院树木花卉、草坪的种植、浇灌、施肥、除草、除虫、修剪、移栽等工作,确保无死树、无枯枝烂头、无明显病虫害,草坪及绿化带内基本无杂草、杂物。
七、绿化管理的要求是:绿化率>48%,绿地覆盖率>50%,老树存活率>99%,移植树木成活率>80%,树木、绿篱修剪整齐,草坪高度不超过l0cm。
八、因基建或景点调整需移植树木或占用绿地,需经后勤基建处审核,报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绿化管理规定制度
绿化管理规定
1.绿化管理规定
1.1客服部经理根据本项目整体绿化规划设计,并结合项目特点和业主需求,提出本项目年度环境绿化、美化方案和预算,报总经理批准。
1.2绿化方案和绿化工作的总体原则是: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断完善,保证现有绿地不改变使用用途,绿地符合规划,花草树木生长正常,节约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优先选用抗性好的本地园艺植物。
1.3客服部经理根据审定的绿化方案对每月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计划和布置,指导和要求绿化员工开展工作,并对绿化养护工作的实施和效果随时检查。
1.4常用清洁工具由清洁主管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需求分配给清洁员工。申领的工具可存放于工具间,所用工具自行保管,需要使用时自行取用。清洁工具损坏影响使用的,可再行领用,领用时需以旧换新。使用工具中,应爱护清洁工具。工具使用完毕后清理干净及时放回工具间,不可随意放置或丢弃。
1.5绿化外包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各服务区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工作,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2.植物租摆
2.1每年由客服部就室内租摆植物事宜,物业公司和花木公司签订《花木租摆合同》;
2.2花木公司按合同规定数量、品种在指定地点摆放植物;
2.3花木公司按该公司工作程序安排专人定期浇水、施肥、擦洗叶片、修剪病虫枝叶;
2.4客服部保洁主管和管家负责监督检查租摆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所有花卉绿植的养护质量,发现不合格项立即整改。
3.外部草坪植物的管理规定:
3.1浇水量
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3.2施肥
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3清除杂草及松土
1.4因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时,应由临时占用方提出申请和修复方案,经批准后采取有效的绿地保持措施。由于特殊原因需永久性占用绿地,客服部应取得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的批准,并向园林局、规划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相关审批资料应归档收存。
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3.4修枝整形
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依植物品种及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但
此一项目通常在冬季进行。
3.5除虫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初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率高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良好生长。
3.6禁止事项
4.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4.3盆缸清擦干净、无污、无渍。
4.4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5树木枝叶修剪齐整,无杂乱现象。
4.6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清洗干净。
4.7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4.8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第6篇 x荔园清洁绿化管理制度
荔园清洁绿化管理制度
一、清洁管理
(一)日常保洁现代清洁不但注重一般业务的“扫”,更为注重专业的“保”,防止建材的磨损、变色、生锈、发霉等。各种保洁标准详见《清洁绿化工作手册》。
(二)消杀管理 为有效控制“四害”密度,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预防为主,全面达标”为原则,根据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消杀工作计划,把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灭白蚁工作做好。 消杀范围主要包括:各楼梯通道、各楼层、各办公室及功能厅、各机房、厕所、沙井、化粪池、垃圾箱等室内外公共区域及值勤班室、宿舍和食堂。 消杀具体工作要求:可采取外包形式,由专业的消杀公司每月固定时间前来消杀,一般是每月四次。
二、绿化管理
(一)住宅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由管理处负责。
(二)住宅区绿化工程验收由管理处和清洁绿化部负责。
(三)绿化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养成活期在三个月以上。 2.绿化工程设计图纸及资料齐全,工程按设计施工并达到标准。
(四)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管理人员,有保护绿化和参加美化小区活动的义务。
(五)住宅区的绿化更新改造工作由管理处负责。
(六)未经公司许可,严禁随意占用绿化地。
(七)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八)不准在绿地上凉、晒衣物,停放车辆。
(九)禁止在绿地上开机动车,不得在草地上玩耍、坐卧。
(十)不准向绿化地乱扔果皮纸张杂物。
第7篇 桃源一中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源桃一中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校园内的绿化和美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教职员工、学生和临时聘请人员都必须遵守。
3.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绿化管理工作。总务科为学校的绿化主管部门,其他科室、年级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绿化的管理工作。
4.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竞争聘请专业绿化公司合同制管理为主和全校师生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5.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设的绿化景点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部门、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6.学校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的劳动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总务科负责组织安排,建立绿化义务劳动登记卡。
二、规划与建设
1.总务科依据学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绿化规划,并报学校审批后,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学校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2.学校绿化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周边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创“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目标发展。
3.学校绿化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施工的原则,并有完整的图纸、资料和审批文件。
4.学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5.新建绿化项目,应按学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总务科负责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绿化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管理与养护
(一)竞争聘请专业绿化公司合同制管理与养护。
1.校园绿化管理与养护的专业绿化公司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
2.与招聘的专业绿化公司签订管理与养护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重新招聘。
3.学校总务科负责监管,指派一名绿化专干具体负责,确保花草、树木、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达到规定标准。
4.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对聘请的绿化公司管理与养护情况要有详细的记载,根据记载和实际效果定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报告学校绿化领导小组。
(二)全校师生参与管理与养护。
1.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绿化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破坏绿化行为的发生。
2.校园绿化实行分片到年级,分块到班级的责任管理模式,设立绿化责任管理牌。
3.积极参加学校总务科安排的绿化义务劳动,自觉完成劳动任务,为校园绿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4.定期进行绿化管理与养护的评比,树立校园绿化先进典型,表扬奖励校园绿化先进集体和个人,批评惩罚破坏校园绿化行为和人。
四、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1.聘请的管理与养护绿化公司认真履行合同协议条款,培管效果好,合同期满在下一年度招聘中给予加分优先奖励,学校绿化领导小组认定,师生满意率很高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直接续签合同,不进行招聘程序。
2.为学校绿化建设出谋划策,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产生了很好效益和效果的奖励50-1000元。
3.在绿化管理与养护的评比中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班分奖励。
(二)惩罚
1.聘请的管理与养护绿化公司达不到合同协议条款,师生满意率低,反映较大的,视情节在付款时扣除相应的合同金额,情节严重给校园绿化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
2.不服从总务科绿化义务劳动安排,不履行规定的植树义务,总务科可另请人完成,由责任集体或个人承担请人开销的全部报酬。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罚款50-500元:
①擅自占用或开挖校园绿地种植的;
②擅自剪折树枝、花草的;
③擅自损伤、砍伐树木的;
④随意践踏草地、花木的;
⑤在校园绿地中放养家禽、家畜等的;
4.破坏绿化、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公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 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一节 进场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发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将复印件送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表审批制,行政执法机构双方在联合执法室设置供对方人员办公的办公席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第三节 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应严格服从管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别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 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打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调头后应及时关闭活动隔离栅。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不足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 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行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轻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类似情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 (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 (一)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不足的; (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打开中央分隔带作业,但打开后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无人看守、指挥的; (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 (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及时上报执法部门的; (六)施工工期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七)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央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新闻发布会制度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z市园林绿化又好又快发展的知情权,扩大z市园林绿化宣传的影响,树立z市园林绿化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方针,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园林绿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地向社会介绍z园林绿化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本机关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针对外界对本机关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四)其他需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四条 本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局宣传教育处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机关的新闻发布会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一般由局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由相关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宣传教育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媒体记者的通知或邀请、新闻发布会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由宣传教育处室负责。
第七条 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处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二)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机关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四)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五)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八条 本机关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宣传教育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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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园林处养护队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机构
园林处养护队分、北两片,每片设一个修剪组、二个养护组,对市区绿地进行养护管理,草花组负责市区草花种植管理工作。养护队队长负责对各片组工作的日常指导、调配和督查。片长具体安排本片各组工作,组长负责落实本组工作。各园林工人须服从调配,接受监督检查。
二、 工作时间
1.处养护队上班时间由园林处统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高温或严寒等特殊季节确需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养护队长提出申请并经园林处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2.园林工人每季安排休息12天,如因客观原因养护队统一安排不出工的,每月4天(含)以内的视作休息天,其余的视作出工。若安排不出工,但要求在基地待命的视作出工。
3.每年的一月一日、五月一日、十月一日统一放假休息,此休息日按出工计算。
三、 工资制度
园林工人的报酬实行月基本工资和季度奖金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制度。春节期间工资制度另定。
1.月基本工资:园林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共分为六档,一至六档工资标准分别为560元、600元、640元、680元、720元、760元。根据其现有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由园林处核定和调整其月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一次。试用期间的园林工人工资按最低工资档计,试用期为1-2个月。
2.季度奖励工资
园林工人季度奖励工资基数为450元/人季,实际奖励工资根据对本季测评的综合评分系数确定具体金额。
实际季度奖励工资=季度奖励工资基数×综合评分系数
组长的季度奖励工资按平均数发放,即450元/人。
3.岗位补贴工资
四、 综合管理
1.考勤:按组考勤,组长负责考勤记录,不得虚报瞒报,片长对各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每月月底汇总上报给养护队长。
2.考核测评:对园林工人的考核每季末测评一次,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评分系数。测评按组进行,其中绿化管理科相关人员及所在组长的测评占50%,园林工人互评占50%,综合评分系数控制在0.8-1.2之间。
3.请假:园林工人因病、有事或安排休息需向组长请假,组长同意后报大队长审批,病假的需附相关证明,未经审批而不出工的一律按旷工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视作旷工0.25天,超过15分钟视作旷工0.5天。
4.加班加点
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加点,但处里统一安排的,需无条件服从执行;各小组确因工作需要加点的,必须由组长向大队长请示并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点工作。
出勤、病事假、旷工及加班加点奖扣标准如下:
以上奖扣金额每季结算一次。
五、 奖罚措施
1.上班时不穿工作服或穿拖鞋的,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5元。
2.园林机械要做到专人专用,严禁违章操作,违章者视情每次扣奖励工资10―50元。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机械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违章者自负,并扣全年的季度奖励工资。
3.对高大乔木(行道树)修剪时不戴安全帽的,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5元。
4.对高大乔木(行道树)喷施农药不戴口罩或不穿雨衣的,每次扣奖励工资2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
5.认真工作,诚实干事,不得出现散漫怠工现象,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5元。
6.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私接园林业务,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30元,组长扣奖励工资10元。
7.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不得误工误事,擅自行动,不得吵架打架,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20元,组长扣奖励工资10元。
8.提高爱绿护绿意识,带头遵守园林绿化条例及规章,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20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10元。
9.严禁电瓶车载人,违者责任自负,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季度奖励工资100元。
10.组长违反规定,按上述标准双倍处罚。
11.组长每月及时上报本组考勤及组员工作和思想状况,队长每月及时上报全队考勤及工人工作和思想状况,不得虚报瞒报,违者组长扣奖励工资50元,队长扣奖励工资100元。
12.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车辆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及时报告并制止破坏园林绿化行为,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14.关心集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相关情况,鼓励多提建设性建议,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六、 其它
1.园林工人若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园林处批准同意,否则视作自行离岗,扣发季度奖励工资。
2.遵守园林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或人为造成事故或损害集体利益的要严加追究。
本制度自*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第11篇 住宅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5
住宅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五)
1.住宅区绿化管理由项目公司负责。
2.住宅区绿化工程由项目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3.绿化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保养成活期在一年以上。
3.2绿化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工程按设计施工并达到标准。
4.住宅区的业主和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爱护花草树木,参加美化小区的活动。
5.住宅区的绿化更新改造由项目公司负责。
6.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占用绿化地。
7.不准损坏花草树木、保护设施及园林小品。
8.不准在绿地上晾、晒衣物,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9.行人和车辆禁止抄近路跨越、通过绿化地带。
10.不准向绿化地内乱扔果皮、纸张、杂物。
11.对有出色表现及在保护绿化工作中有功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2.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若为儿童所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家长负责。
第12篇 商厦绿化管理制度
商住大厦绿化管理制度
1 制度内容
保持大厦的整体美观,为客户创造清新、舒适、整洁的办公环境
2 适用范围
大厦内外绿化草坪及盆栽植物的养护。
3 绿化管理标准
1.植物盆内无烟、杂物、叶面、枝干;无浓厚浮灰,保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盆缸清擦干净、无污、无渍。
4.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5.枝叶修剪齐整,无杂乱现象。
6.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清洗干净。
7.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8.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4 绿化管理规定
1.人人都有义务维护场外植物/绿地及场内盆栽植物。
2.不准攀折植物及在树上扎拉。
3.不准损坏花坛、绿地及花木保护设施。
4.不准人为践踏绿地和车辆跨越。
5.不准在绿化地带堆放杂物。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当人为造成花木、绿地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5 大厦内部租摆管理工作流程
1.施肥
根据花卉植物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特殊要求,追施化学肥料,并保证在场内无异味的散发。
2.换盆
根据花苗的大小和生长速度快慢选择相应的花盆、套缸,在本管理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执行(绿化公司协助)。
3.浇水
根据植物的特点,每日或隔日浇水。原则是:水温与室温要接近,浇水一定要浇透,盆土应经常保持湿润,不要过干、过湿,也不要时干、时湿。
4.采摘阳光
光处,进行一定的光和作用根据花卉耐阴喜阳程度和生长情况习性,经常性将一些喜阳花卉移到阳用。
6场外部草坪植物的管理工作流程
1.浇水
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2.施肥
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
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
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依植物品种及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但此一项目通常在冬季进行。
5.除虫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初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率高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良好生长。
6.禁止事项
禁止游客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干,影响树木生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止损坏
加强宣传教育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的毁坏,作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
由于草坪紧靠道路,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7 工作表格:
1.楼内租摆养护每日巡查表(qms-pm-3801)
2. 大厦外围绿化巡查表(qms-pm-3802)
第13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各种树木花草,以及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种城市绿地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政府科学城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设施、树木、花草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
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绿地率不低于 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201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 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
(一)东起东方红大桥,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桥、御营小区,西至火车站立交桥,沿绵兴路至北止于平政桥城区范围内不低于28%;此范围外的新建和开发区不低于32%。
(二)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三)河堤、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种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五)单位附属绿地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 20%,工矿企业不低于30%,污染严重的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部队、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宾馆饭店、公共文化体育场地不低于35%,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六)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各县(市、区)面积在九十亩及其以上的公园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不足九十亩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政府确定的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市管理的,报市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区管理的,报区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原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风景名胜区、公路和铁路两侧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权属单位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四)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经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五)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并按规定指标在方案设计的总平面图上明确绿地范围;
(二)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持有绿化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
(三)园林绿化投资应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2%。
(四)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凡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55----倍收取绿化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因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指标,并报经批准或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均应按规定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一)异地绿化建设费包含异地征地费和绿化建设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收取标准:
1、建成区内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区外为150--200元秤方米。
(三)对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也可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护坡绿化、堡坎绿化冲减异地绿化面积。其折算方法是:
1、屋顶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的50%折算;
2、墙面、护坡、堡坎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折算。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占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
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其他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有土地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管护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归还时,必须恢复原状。
因建设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损坏花草,应按规定赔偿损失;缴纳有关费用。其费用由权属单位收取,砍伐的树木归树权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园林绿地和树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必须落实补偿措施,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其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凡占用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园林绿地,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2000―5000元的园林绿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 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树,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挂牌标示,由树木所在单位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损坏草地、花卉和树木;
(二)不准毁损园林设施;
(三)不准放牧、捕猎、打鸟;
(四)不准恐吓、逗打展出动物;
(五)不准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
(六)不准生火野炊、鸣放鞭炮;
(七)不准在树上晾晒衣物、钉钉挂牌或依树搭棚;
(八)不准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九)不准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十)不准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游览秩序良好。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树枝进行修剪,维护树木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
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房屋及公民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额在十元至两百元的,奖励五至五十元;
(二)赔偿额在两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奖励五十至两百兀;
(三)赔偿额在一千零一元以上的,奖励两百至伍百元。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
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遭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追缴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违反规划设置经营服务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摆摊设点或擅自摆摊投点、流动经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限期撤除或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的;
(三)盗窃树木、名贵花卉或展出动物的;
(四)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的;
(五)损坏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树木的;
(六)阻挠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二)越权发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园林绿化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挪用、贪污城市园林资金的;
(五)枉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地(不含林业用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风景绿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六)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区级公园外的其他绿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水面、动物笼舍、说明牌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处、市绿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所缺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所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绿化工程及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绿化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定后,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其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
凡在城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登记后方可按资质承接相应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其绿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对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没有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按设计完成绿化的,由市园林处组织代为绿化,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捐资从事公共绿地建设。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阳台、屋顶种植花草树木,参与花卉展览等园林绿化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街旁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滨江(水)风光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处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社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或住户门前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或住户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的,应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缴纳一定的绿化赔(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钉栓刻划,攀折花木;
(五)拉绳挂物,晾晒衣物;
(六)其它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电力、电讯等因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打顶、修枝和断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砍伐、迁移、打顶、修枝、断根的,须经市园林处或市绿化办审查,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在足额缴纳城市绿化赔(补)偿费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排园林专业人员实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人们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在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迁移和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分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其他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统一安排;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损毁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谩骂、侮辱、围攻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4篇 市场环卫绿化管理制度
市场环卫绿化管理制度
1、市场业主要到指定的垃圾桶清倒垃圾,严禁乱倒乱抛。
2、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泼水、丢果皮、烟蒂、垃圾等。
3、要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
4、室内要力争做到门窗乾净,无蛛网、积尘,家俱整洁条理化。
5、不准在市场内摆佛堂、烧香拜神、办理丧事等活动。
6、要爱护市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美化设施,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
7、要保持环境清新,所有业主的杂物、废气、污水,要自行处理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8、草地水龙头系浇草之用,不得用来洗车。
第15篇 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1、严禁在校园的公共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掘窖、取土、挖野菜、烧荒和种植农作物。
2、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践踏花坛、花带和草坪。违者除进行及时清理外,给予经济处罚。
3、严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倾倒垃圾。
4、严禁践踏绿篱和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冬季严禁往绿篱上堆积冰雪。
5、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时,必须经总务处物业管理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7、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16篇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2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一、为了绿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静谧舒适的学校园林气氛,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包括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后勤处长、生化教师、花木工在内的校园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后勤处具体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三、根据学校整体格局,认真制定学校校园绿化美化的长远规划。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树木花草配置,花坛、雕塑、亭、台、回廊等建筑小品的设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
四、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科学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艺术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完美结合,和谐统一。
五、根据规划,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卉、树木及革类,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
六、树木配植做到五结合:
1.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2.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3.观赏树与经济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
4.木本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5.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
七、花草种植要做到配植合理,还要做到四季常青,四季花香。
八、建立苗圃、花房等形式的绿化美化基地。利用这些基地,在满足学校园林绿化各种规格、品种、数量(包括各种花卉、盆景、树木)需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绿化科研教学活动,培植新的品种,尽可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做到“以绿化养绿化”,从而增强绿化自我发展的能力。
九、广植树、盆花。在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树金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学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室内的绿化美化,以便让师生们在紧张的学习和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的价值。同时组织好师生参加绿化美化活动。
十、搞好校园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
十一、对故意毁损树木花草的,不论是教职工,还是学生,均要给予处罚和赔偿;如因图方便跨越护栏造成花木损失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花木工要不断提高花木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还要搞好科学管理。
第17篇 绿化管理运作制度模板
(一)绿化管理方案
● 区内通道绿化管理方案
小区范围种值的绿化物,本公司亦会监察绿化外判公司对项目外围公共通道之绿化工作。
本公司管理处环境绿化监管人员会每星期巡查通道上之绿化植物数次,以监察环境质素。
(二)绿化(地)的养护工作程序
为监管「旭日湾花园」的绿化管理,公司特别为「旭日湾花园」制定一套绿化养护工作程序。
一.管理处绿化人员是「旭日湾花园」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人,负有监管培值、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1、 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 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对较多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名称、种值季节、生辰特征、管理办法等,方便各人观赏。
3、 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剪叶、补、淋水,大棵的灌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4、 保持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花木生长茂盛。
5、 劝阻和处罚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旭日湾花园」的每位工作人员亦负责有爱护、管理小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
1、 不得砍伐攀折花木、划树皮、摘花果、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或树木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在绿化地倒污水和垃圾杂物,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2、 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3、 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三.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罚款处理如下:
1、 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干,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 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他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的,每平方米罚款40元。
3、 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 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共进行教育。
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支付。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欧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绿化管理及工作程序:
●绿化员纪律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 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4、 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5、 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业主或住户的钱物。
6、 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7、 爱护公物,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育苗培植
1、工作程式
(1) 选定育苗培植方法:有性繁殖(播种)或无性繁殖(地插、分株、压条等)。
(2) 备茵床和土壤:精细翻耕、除草、施基肥,将土敲细、耙平待用。
(3) 播种:
a.选择播种时间:按不同的品名科目,以及小区绿化整体情况而定,最好在春季和秋季。
b.播种方法:按苗床而定,采用撒播、条播和点播的方法。
c.复土:用筛子筛出细土撒在种子上,控制厚度为种子直径的2至3倍。
(4) 拖插:选择时间为春天,插穗长度为5至10cm,3至4个节。
2、注意事项
(1) 插穗时,芽朝上,切记不能插反。
(2) 防日灼,注意浇水。
●花卉栽培
1、 工作程式
(1) 选定栽培花卉的品种。
(2) 配制培养土,装盆备用。
(3) 种植时带土移栽,如为袋装苗的须去掉胶袋后移栽。
(4) 复土时应复出营养土1-2cm,低於盆口2-3cm。
(5) 淋水养护,将新种的盆花放在阴棚里,每天早晨淋水一次,每半个月施少许花肥,发
生病虫害要及时防治。
(6) 根据不同的花种,做好修剪或摘心工作。
2、 标准
叶片茂盛,枝条均习,花朵鲜艳,成活率达95%。
3、 注意事项
花卉施肥和治虫时要少量多次,避免重施损苗。
●乔木、灌木的整形修剪
1、 工作程式
简单概括为'一知,二看,三剪,四拿,五处理'。
'一知':知道不同栽植类型树木的修剪要点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看':修剪前应仔细观察,剪法做到心中有数。
'三剪':因地制宜,根据树木修剪的原则,做到合理修剪。
'四拿':剪后的断枝,随时拿下,集中在一起。
'五处理':剪下的枝条要及时集中清运处理,以免引起病虫害。
2、标准
(1) 造型美观,形态逼真。
(2) 绿篱每年至少要修剪4次,造型每年6次,乔木每年1~2次。
(3) 九里香、福建茶等绿篱灌木新长枝不超过15厘米,勒杜娟造型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
3、注意事项
(1) 绿篱在1-3季度生长期修剪,乔木应在休眠期或秋季修剪。
(2) 修剪高大乔木时应注意人身安全,防止人从树上或梯子上掉下。
(3) 作业人员在高处工作时,就将工具放稳,防止掉下来伤人。
●中耕除草
1、工作程式
(1) 每一季度定期用锄头或耙子对树木(包括乔木和灌木)进行一次中耕除草,以保证营养和水分的吸收。
(2) 连续多日下雨,雨后过两天,水分被土壤吸收后(土不粘耙子),
对结的土壤用铁耙子松土,提高土壤透气性。
(3) 草地以人工拔杂草为主,除下雨天以外,每天都可进行,在杂草结籽前拔除,拔草时要连根拔除,拔除的杂草应及时清运处理,控制杂草的繁殖。
(4) 大面积的杂草,用化学除草剂消除,在喷药20天后将土深翻15厘米,过一星期后耙平备用。
2、标准
(1) 中耕深度为5cm左右,以不损伤树木根为准。
(2) 没有明显的杂草,草地纯度为90%。
●防风防涝
1、工作程式
(1) 对新种的乔木须用水泥柱或竹杆做防护架。
(2) 平时应注意对灌木和乔木进行培土。
(3) 对乔木进行剪枝以减少阻风力。
(4) 检查保持雨水井和明沟、暗沟畅通。
(5) 对下沉的绿地进行填土改造,以保证绿地不积水。
(6) 风雨过后对中心范围内的绿化进行全面检查,发展受害的树木在12小时内根据情况,
可采用锯树、扶正、培土、支架或拉绳等方法处理。
2、注意事项
支撑物或拉绳与树杆之间垫上柔软的东西,以防破坏树皮。
●浇水抗旱
1、工作程式
(1) 大面积浇水采用喷淋淋水,单株淋水可有担水的方法。
(2) 浇水时间:夏季在早晚为宜,冬季在中午为宜。
(3) 新栽植物因根浅,抗旱能力差,蒸发量大,故应优先保证一次浇透。
2、注意事项
冬季早上不浇水,夏天中午不浇水
●补栽补种
1、工作程式
(1) 确定须补种的植物品名及地点。
(2) 对须补种地翻土或打洞,加施茎肥。
(3) 挖苗或购苗,剪去包装物以及部分枝和叶。
(4) 补栽复土时应将土敲细,新土高出地面3至5厘米。栽台湾草时土高出介面处1至2厘
米,栽上草后浇水,[[然后用锹拍打草皮,使新种草根部入泥。
(5) 对新种乔木用支撑保护。
(6) 浇水定根时一次浇透,每天早晚各浇一次。
2、标准
(1) 新种植物与原有的成行。
(2) 确保成活率达95%以上。
(3) 最大裸露块在0.4平方米以下,裸露面积占总面积的0.5%以下,缺株在0.5%以下。
●施肥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1、工作程式
(1) 根据绿化生长情况,以及所需要的肥料选定有机肥(垃圾肥、磨茹、饼肥等)、无机肥(氮、磷、钾、复合肥)。
(2) 施肥方法:有机肥多用作基肥,即穴施、环施、沟施;无机肥(化肥)多用撒施、喷施和根施作追肥。
(3) 施肥时间:一般在阴天或傍晚为宜。
2、标准
'四多、四少、四不和三忌'
(1)四多:黄瘦多施,发芽前多施,孕蕾期多施,花后多施。
(2)四少:肥壮少施,发芽后少施,开花期少施,雨季少施。
(3)四不:徒长不施,新栽不施,盛暑不施,休眠不施。
(4)三忌:忌浓肥,忌热肥(把高温夏季),忌坐肥(指栽花时根部贴在盆底基肥上)。
3、注意事项
(1) 施追肥后及时淋水,第二天早晨再淋一次,俗称'回水'。
(2) 施基肥时,肥料应充分发酵、腐热,化肥须完全粉碎成粒状或粉状
第18篇 沙洲中学爱护公物与绿化管理制度
洲沙中学爱护公物与绿化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校的公物、绿化得到保护,特作规定:
一、班级课桌椅子由班级包干负责,学校定期检查,根据保护情况进行奖励或赔偿。
二、教室中黑板、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投影仪、电视机等均为易碎品。应小心使用并加以爱护。课桌椅要轻拿轻放,不准在桌椅上乱刻乱画。留下字迹。应保持教室、墙壁的整洁。不准在墙壁上涂抹。不准留下鞋印。
三、爱护实验仪器,不随便使用,不浪费药品,不丢失仪器。爱护体育器材,借用后应正确使用,并及时归还,不准用脚踢排、篮球,不准骑自行车进入校园。
四、爱护学校图书、报刊,不准在所借书刊上乱涂乱写,折面损坏。到期后应及时归还。
五、爱护学校绿化。班级包干的绿化园地应定期浇灌打扫卫生。不准随便进入花圃,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采摘花卉,攀折枝叶。也不准将瓜皮果壳,纸屑杂物等扔进花圃中。
六、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上水笼头和电灯。学校公物一律不允许带出校门。(除学校领导批准外)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作出赔偿或罚款处理,并将纪律处分。
第19篇 绿化安全养护管理制度
景区绿化作为景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建设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与和安全管理问题 ,从多方面分析景区绿化养护安全生产问题,提高防范意识,从而形成安全管理制度。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 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 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 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 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 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 成 60 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 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 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 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 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 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 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 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 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 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 11 时前;下午 3 时至 7 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 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 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 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 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 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 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 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 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2 年4月11日
第20篇 中学绿化管理制度
邺建中学绿化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有绿化工作总体规划;
二.学校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要体现出绿化方面的工作;
三.建立建全绿化工作档案,有绿化平面图;
四.绿化区保持整洁,定期维护,设立寓意优美的警示牌;
五.草坪无杂草,经常修剪,保持良好的观赏效果;
六.各种树木按品名、科属设置简介,若因基建需移植,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七.做好种树、栽花、植草等复合绿化,努力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