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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0 13:26:02 查看人数:93

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

第1篇 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第2篇 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保护人身安全,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压力容器或锅炉的单位。

第三章 压力容器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是指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所监察范围内的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 a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 安装、试车、验收

1.新购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对该产品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安排进行检验),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工作。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进口压力容器(含二手压力容器 )不得安装。

2.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部)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求。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并在资格有效期及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4.压力容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①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已移交使用单位的除外)。

②压力容器的安装记录。

③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④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组件焊接记录及检验报告。

⑤压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记录及复验报告。

⑥耐压试验记录。

5.大型、关键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共同参加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6.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第五条 使用与维护管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2.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产权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收集有关的技术标准、资料;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出厂技术资料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资料,并向工程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各种变更、注销工作。

3.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台帐、检验台帐;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条件和定期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反馈各种情况。

4.参加压力容器安装(或修理)的验收及试车工作。

5.制定并检查压力容器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规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②压力容器的操作方式、开停车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③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顺序、检查周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判断方法,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④压力容器停用时的维护和检查方法。

6.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护(或维修)情况。

7.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全附件校验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

8.组织对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9.组织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和报告。

10.提高在用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水平。

11.压力容器的租赁必须有经工程部审查合格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满足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承租单位必须有由发租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承租单位必须满足发租单位提出的定期检验要求。

1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

①压力容器未进行注册等级。

②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即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又不按程序申报备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修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④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13.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发生的异常现象,必须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压力容器承压使用时,严禁对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装的压力容器应处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护范围内。盛装易燃、助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静电保护接地装置,并必须定期检查。条件许可的单位还应设立隔离墙或防火区域。 第六条 定期检查

1.压力容器的检验应由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专业检验人员(检验员、检测人员)须经资格考试并合格后,方可从事合格项目的工作。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工程部。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查、耐压试验。

第七条 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压装置 、参数监测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

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3.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压压力容器,不应低于2.5级。

③压力表的量程应为压力容器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为宜。

④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验(检定)周期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四章 锅炉管理

第八条 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对工业锅炉的管理。

第九条 锅炉管理职责分工

1.工程部负责对生产系统工业锅炉的归口管理。

2.工程部负责办理锅炉安全使用合格证,安全科和管理部组织锅炉司炉工考试,司炉工必须具有操作证。使用单位和工程部共同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锅炉的使用与维护

1.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蒸汽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3.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者才能独立上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4.锅炉里的排烟与排灰,应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制订下列规程和制度

①使用与维护规程。

②岗位运行记录制度。

③水质化验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检查制度。

6.运行及新安装的锅炉都必须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并制订水质标准和对水质的管理办法,定期对软水剂蒸汽品质进行分析化验。

7.对运行的锅炉,要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8.锅炉设备的维护要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锅炉的档案管理

1.锅炉的档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应的档案。

2.每台工业锅炉都要建立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

①技术规范、产品说明书。

②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③受压部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阀排气量计算资料。

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质量试验证明)。

⑤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⑥锅炉机组安装记录和调试记录。

⑦锅炉历次大、中修技术记录及改造记录资料。 ⑧运行中试验记录。 ⑨设备事故记录,运行中异常现象及处理记录。 ⑩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历次修订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压力容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压力容器、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5.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c.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d.各类压力容器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6.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b.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d.开启压力容器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g.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气瓶等压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i.各类气瓶的减压阀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j.在更换、搬运气瓶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7.任何个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气瓶发生爆炸,瓶阀、安全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4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b 锅炉房安全制度

c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d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e 锅炉节能运行制度

f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g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j 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k 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l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m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 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5篇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

一、加强压力容器

(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

(管道)安全运行。

二、 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

(管道)。

三、 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 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 运行中压力容器

(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

(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 压力容器

(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__ 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 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 经常对压力容器

(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 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 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 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 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 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 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 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6篇 压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

(一)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各项规定。

(二)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设备、动力部具体全面负责、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本企业严禁制造压力容器。

(四)新装压力容器前,必须经设备、动力工程部,安全技术部检查容器制造厂家资质、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按规定试压确认记录正常,方可安装。

(五)使用容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会同设备动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技术部及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同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产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按规定按时统计上报给安全技术部。

(七)使用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八)容器操作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动力工程部组织培训教育,安全技术部监督、考核与考试合格,领有“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须经上级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得上岗操作。

(九)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现象,操作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及主管部门。

(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工艺操作,控制允许最高温度和压力;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重点检查主要项目和部位,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操作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设备、动力工程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部监督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第7篇 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8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1. 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 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 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 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 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 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 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 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 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 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第9篇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我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我公司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管理、检修修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使用与管理

1、安全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2、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本规定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期检验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

介质对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期应缩短。

2、压力容器必须装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爆破气、测温仪表等),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压力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理

1、本厂区内常用的有氧气瓶和乙炔瓶,归经营部领、存、发放管理,使用归各车间、部门维修焊工。

(1)购进的氧气、乙炔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2)卸装要严格遵守氧气、乙炔运输安全规定。

(3)氧气、乙炔必须分隔存放,做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4)发放时严禁沾油碰撞。

2、领、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1)谁领用,谁管理,使用不完不准外留,远离火源、热源和油类。

(2)领用检氧气、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隐患及时反馈给仓库,不准使用。

(3)运输过程中要用车辆搬运,严禁扔、滚、撞击等,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4)持证焊工使用,使用中严格执行氧气、乙炔使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 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第11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验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附件及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装置的日常管理,送检、校验、修理更换等工作,做到职责分明。

2、安全附件与装置的设备、选型应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提供的条件,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选型。对于在用容器和工艺系统选用安全附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术档案和台帐,绘制安全附件设置位置图,标明每个安全附件的精度、压力等级、灵敏程度和性能,确定检修,校验周期,记载投用以来工作情况。做到集中保管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调校、检修报告。

4、安全附件应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选购,保证产品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动作灵敏。制造单位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须保持的完好,灵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员要加强维护,防止其铅封损坏和发生不能正确动作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处理。

6、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必须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7、新购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应进行校准。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质要用管道引出,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9、应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备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状态和清洁,不得放任自流。

第12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制度

1、按国家劳人部《电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属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对火力发电厂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等也要按照压力容器对待,进行安全监督和安排定期检验。

3、凡是我厂压力容器使用、检修、改造、安装、检验都必须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务院颁发的《压力容器监察条例》以及主管部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

4、为保证压力容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运行,要定期安排检验和定期检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检验计划由金属监督人员提出,定期检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提出,生产部审查确定。

6、压力容器设备若要进行技术改造或返修由设备主管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部专管人员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开工,压力容器返修必须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资格的单位进行。

7、从事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及检修焊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由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否则严禁操作和焊接。

8、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申报生产部备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压设备使用。

9、各部门需要外购压力容器设备时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和同意,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设备总图等)必须齐全。

10、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压力容器,确实需要时应经生产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对易燃易爆的承压设备和盛装有毒及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细则,在检修和检验中除执行工作票制度外,还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证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质含量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方可开工。

12、厂内浴池用热水水箱最高工作压力应低于0.1mpa,热水箱应敞口,采用蒸汽加热器加热水时,其加热器属于压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1)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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