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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12:54:02 查看人数:31

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制度

第1篇 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制度

1、机电科、通风科负责瓦斯闭锁、风电闭锁的安装、维护、拆除。

2、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监控员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及断电设置。否则,对监控室罚款50元。

4、安装风电闭锁时,必须有机电科、监控人员在场监护安装双方当场测试瓦斯、瓦电闭锁功能。私自接者罚款100元。

5、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6、按规定要求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监控室要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监控室各罚款100元,无记录罚款30元。

7、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通风科、机电科共同查找原因,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瓦检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闭锁不起作用, 要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处理,对有责任的单位罚款200元。

9、在安装开关时,机电科要制订延时整定方案,合理整定启动延时时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交接班时,瓦检员要进行自动倒台试验,监控室作好记录。不进行自动倒台试验的,对瓦检员罚款50元,记录不合格的,对监控人员罚款50元。

11、瓦检员发现自动倒台不灵敏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罚款50元,并立即通知机电队处理,2小时内必须处理好。否则对机电队罚款500元。

第2篇 通风队瓦斯员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更好的搞好瓦斯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一通三防”工作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生,特制定瓦斯员综合管理制度如下:

1、所有上班人员必须按时开班前会,8点[7:00]  4点[15:00]  0点[23:00] 迟到者,罚20分,严重者不予分工。

2、领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如果使用坏仪器下井,罚50分。

3、必须按时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否则每人罚50分。接班时,要由交、接班人同时打电话。

4、认真检查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气体的浓度。如果发现漏检或数据不真实,每人/次处罚100——500分。或上交矿上处理。

5、严格按岗标作业,如果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汇报处理,若经发现每人/次,罚款100分。

6、各地点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吊挂标准、到位、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否则每人/次罚款50分——200分,严重者重处。

7、瓦斯员出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现旷工每人/次罚100分或扣工一个,严重者有权不派工或不排勤。

8、瓦斯员必须服从队干的安排,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分,严重者停工检查。

9、所有瓦斯员必须按规定巡回图表作业否则每人/点处罚50分.

10、如果点名、散会后,队干在派工时,如提出有事或其他理由不上班者,视为旷工。严重者队干可作停工处理。

11、酒后严禁上岗,队干不予分工。

12、如果出现“三违”者,队里要进一步加强处罚。

注:本规定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瓦斯气安全管理制度

1、在瓦斯管道、设备20米处,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按工作票所列检查瓦斯方法进行检查瓦斯。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工作许可人方可允许其工作。

2、需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必须由主任工程师牵头按股份公司(2004)第4号“安全技术措施编审管理办法”进行编写和组织审核,报股份公司批准。

3、在瓦斯管道和支架上进行烧焊、敲击等可能产生高温火花和静电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对管道进行空气置换,管道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经空气置换后的管道投运前,必须进行瓦斯气置换,经值长确认管道内瓦斯浓度不小于40%时,方可启动燃机发电。

4、所有需要监视、操作、使用瓦斯监测仪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和所有厂区在线瓦斯报警仪的操作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凡各岗位工作人员,需持要害证进入厂区。外单位进入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厂安全副厂长批准签字后,门卫进行要害登记,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后的行为由引领者负责监督,出现违反我厂瓦斯管理制度要求的行为,按照厂部考核制度落实到引领人。

6、严禁所有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备、闪光照相器材、有可能因金属摩擦产生火花等物品进入生产厂区。进入厂区前,所有的易燃易爆物品及烟火,均交门房存放保管,出厂后到门卫领取,物品交还本人,保证保管妥当无误。

7、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穿带钉皮鞋戴易产生火花的衣物,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敲打设备及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物体。

8、厂区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严禁在厂区周围乱放鞭炮。

9、非本单位一切机械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时,需经安全副厂长同意方可进入。严禁不带阻火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外委施工单位进入厂区施工,要按照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安全抵押金、人员入场证等)后方可进入,并严格执行厂内的瓦斯等各项管理制度,厂区内要安全人员进行监督,发生违章行为,严肃考核。

11、生产厂区安全规范20米以内,禁止明火及电氧焊。如因工程或工作需要,必须电氧焊时,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12、瓦斯排污人员严禁带火源和穿化纤衣服、穿带钉皮鞋,需到瓦斯小井排污时,首先要打开井盖通风十分钟,用绳索将瓦斯检测仪放入井内,显示浓度小于0.5%、有害气体排出后,排污人员方可下井排污,且井上必须派专人监护。排污阀打开后,排污人员到井外观察,当污水排尽,方可入井关阀。

13、压缩机司机、燃机司机必须对所属机房内的空气每小时进行一次瓦斯浓度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记录本上。当检测结果大于0.5%时,应立即向当值值长汇报并将燃机,压缩机房的防爆风机打开,经查明原因,将隐患消除后,检测结果小于0.5%时,值长方可下令关闭防爆风机。当瓦斯浓度低于40%时,值长必须命令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值班干部、调度及上级领导。

14、运行人员每次巡检时要严格按照巡检路线和运行瓦斯点表的内容进行瓦斯监测,填写瓦斯监测表格,包括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监测人员姓名等。严禁漏检、少检、假检,当发生轻微泄漏时,要增加巡检次数,每半小时检查一次,以监测泄漏变化情况。

15、维护人员每天要按照维护瓦斯点表的内容进行瓦斯监测,填写瓦斯监测表格,包括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监测人员名字等。严禁漏检、少检、假检,当发生轻微泄漏时,立即组织人员消除。

16、瓦斯安全警示牌应完好齐全,出现损坏时,先由临时标牌替代,正式标牌半个月之内必须恢复。

17、厂区内所有岗位、工作地点要保持清洁、室内空气新鲜畅通,不准有易燃品和杂物。生产场所不准使用非防爆的设备。

18、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没有上级安排不准会客。

19、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汇报,不得任其发展或隐瞒。

20、所有工作人员及进入厂区的相关领导,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决不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1、对现场数据要认真填写记录,保证准确无误按规定汇报。

22、厂区内各部位的消防器材,要按规定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在岗人员熟知使用方法和要领。

23、应急处理:

(1)瓦斯浓度安全级别划分及处理办法。

瓦斯浓度

安全级别

处理办法

<0.2%

安全

正常运转

0.2%~0.3%

警告

加大室内通风机功率,如瓦斯浓度仍然>0.3%,则按运行规程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气源,打开厂房门窗,检查处理泄露点,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开机。

>0.5%

危险

立即紧急停机,切断电源、气源,打开厂房门窗,检查泄露点,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开机。

(2)如在巡检过程中发生厂房通风机停机事故,监测人员立即撤出厂房,监控室内运行人员按运行规程停机。

(3)如运行人员在巡检发现火警,立即通知集中控制室停止设备运行,关断气源,必要时关断全厂进气气源,当全厂进气气源无法关闭时,应通知来汽侧停止供气。

24、检查与考核:

根据本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1)违反日常一般管理规定,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处罚50—300元,

(2)运行、维护、技术管理一次未执行,处罚运行、维护人员200元,管理人员300元;一次执行不到位,处罚运行、维护人员100元,管理人员200元。

第4篇 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

光学甲烷检定器,主要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的甲烷,二氧化碳气体浓度。

1、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是表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处理。

2、光学甲烷检定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配备量按每人一台加20%的备用量。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须由集团公司计量站出据报废通知书予以报废。

3、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和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严禁个人存入换衣箱内。

4、光学甲烷检定器,必须每年送集团公司安全仪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

5、高瓦斯矿井及瓦斯异常涌出的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100%光学甲烷检定器。

第5篇 瓦斯日常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200元。

二、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50元/次。

三、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100元。

四、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五、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200元。

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100元。

七、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八、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50元。

九、 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100元。

十、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10元。

十一、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扇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二、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100元。

十三、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500元。

十四、挂烂风筒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十五、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2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十六、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防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队长罚款2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十七、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磨擦产生火花罚款500元/次/处。

十八、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十九、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元。

二十、瓦检员脱岗罚款10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100元。

二十一、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元。

二十二、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50元。

二十三、放炮不开水幕,罚款50元。

二十四、 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50元。

二十六、不按规定装药屯炮,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二十七、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续接电缆,罚款50元。

二十八、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罚款100元。

二十九、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三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

三十一、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三十二、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米,罚款10元。

三十三、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照价赔偿。

三十四、空帮空顶超过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三十五、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三十六、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处罚。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6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7篇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 小于 1.5% 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 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 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8篇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1、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两次(临时停工时,无特殊情况,每班检查一次),间隔时间3—5小时。若瓦斯涌出异常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3、 瓦斯检查要挂牌管理,瓦斯记录牌板离迎头应不超过50m。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和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为风筒异侧的迎头5m以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7、 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做到正常使用。

8、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9、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出现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经处理,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恢复施工。

10、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

第9篇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

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第10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其它地点: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他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总工程师确定。

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检系统。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不准进入3%以上浓度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浓度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大于2.5小时;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配点等地点每班检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情况。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通修队长或技术员决定并汇报通防科,并在瓦斯记录中注明理由。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要现场将检查结果和注意事项告知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5.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实现“三对口”、“三签字”。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对瓦斯检查地点要设“迎头标”(工作面迎头显著位置做明显标记,包括姓名、时间等),设置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还要负责对分工负责区域内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防灭火、通风安全监测等“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科和调度室汇报处理;对可能导致通风、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汇报请示,正常情况下班中至少汇报3次,瓦斯异常区至少汇报3次。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后再汇报调度。通防调度和公司调度室必须对汇报情况作好记录,并有相应处理措施。

8.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修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且必须挂在风筒出风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侧地点。

9.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修工区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录瓦斯检查手册。

10.所有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增设、撤除,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定。

11.非正常情况的处理: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要及时停电撤人,设置好警标,派专人站岗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时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二)一炮三检

1.所有地点的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同一作业地点每次爆破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填好爆破时控卡,数据与现场相符,安监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瓦斯异常区内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炮眼内的瓦斯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内外压差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防灭火检查同时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周检查结束后,通修队长、技术员要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到密闭报废注销。

3.进一步完善束管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对可疑地点要及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11篇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1、梅河矿各井深部煤层开采,必须先进行瓦斯预抽后方准开采,预抽时间不少于一年。

2、凡有抽放瓦斯井口(包括移动抽放)必须有足够的各工种人员,包括钻工、管工、测定工、瓦斯泵司机等。瓦斯泵要有操作程序图。瓦斯泵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工种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3、抽放瓦斯工作必须纳入井口的月份生产计划,包括送瓦斯道、砌密闭、打钻(米/孔)、接管、抽放量等,每月矿考核。

4、每处抽放瓦斯地点必须做设计,无设计不准施工,内容有:瓦斯道、钻场布置、钻孔(个数、方位、孔深、孔径)、管路系统和管径、负压、流量等,矿审批。原始煤层预抽设计或新方法抽放报集团公司批。

5、采空区抽放瓦斯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煤炭自燃和抽放瓦斯浓度过低的措施。

6、抽放瓦斯管路必须保证严密不漏气,管盘必须焊接,凡新安装管路都必须进行压力试验,管路不准用胶皮杠连接(钻孔合管除外)。

7、干线管路应按瓦斯流向2—3‰下降坡度安设,每200—500米设一放水器,每个钻场必须有一个放水器,不是自动放水器每天(班)必须有专人放水。

8、干线管每500—1000米、支线管分歧处均应设一组测定装置,每个抽放地点必须设一组测定装置,能测负压、浓度、流量,测定员每天测一次。每旬要对全井抽放情况分地点填旬报报矿。

9、瓦斯泵司机每小时要对瓦斯泵的负压、瓦斯浓度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抽放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机械设备及管路状况,发现异常要立即处理。

10、施工每个钻孔都要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打钻时间、开孔终孔的孔径、孔深、见煤部位、施工人,及打钻过程中塌孔、喷孔等事故记录。

11、每个瓦斯孔打完必须立即封孔合管抽放,否则应将钻孔堵严防止喷瓦斯。在瓦斯压力大地点打钻,要有防止推钻、防止喷孔的措施。封孔必须封严,其长度不得少于3m。拆除钻孔必须经通风井(区)长批准。

12、打钻钻场内必须设断电仪或便携理研。

13、井下移动瓦斯抽放须设在全风压新风流中、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排放管口必须引入总排。

14、瓦斯泵站内要设瓦斯断电仪,报警值、断电值为0.5%。瓦斯抽放泵房内每小时检查一次瓦斯。

15、抽放矿井应逐旬填写瓦斯抽放台帐:内容包括抽放负压、混合流量、瓦斯浓度、抽放量、钻孔个数、钻孔长度、安设管路直径和长度、逐月累计。

第12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一、 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 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 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 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装备

1、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 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 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 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三、 监测监控设备的标校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 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 瓦检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侧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四、 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

1、 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 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 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 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7、 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月、季)报表。

五、 监测的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制度(十二篇)

1、机电科、通风科负责瓦斯闭锁、风电闭锁的安装、维护、拆除。2、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监控员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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