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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9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1篇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2、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第2篇 特种设备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 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特种机械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更好的为施工生产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特种机械的特殊性能和用途,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法使用范围,各种类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垂直提升设备、轮胎起重机。

2、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验、报废与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标准和常州市的有关要求。

3、项目部应加强对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领导,安质部负责监察监督工作。

4、对新购进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按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核对。随机附件资料产品合格证必须完整无缺,验收人员必须签字。

5、特种机械必须设有各类制动器,超负荷限制器,防倾覆行程限位和缓冲器,防碰撞和防爆炸装置,各种指示仪表,声光信号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特种机械的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附有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

7、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检。

8、操作特种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该类型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中严格注视各种指示标志,发现异常和异响立即关机,消除故障后才能继续开机。

第4篇 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2文件管理

2.1职责

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3记录管理

3.1管理职责

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第5篇 某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二、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三、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四、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七、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八、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九、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十、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十一、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 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十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四、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五、 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第6篇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是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作业人员自行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并亲自带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3、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要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质监部门。

4、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

5、在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严格做到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注销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第7篇 特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特种机械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更好的为施工生产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特种机械的特殊性能和用途,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法使用范围,各种类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垂直提升设备、轮胎起重机。

2、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验、报废与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标准和常州市的有关要求。

3、项目部应加强对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领导,安质部负责监察监督工作。

4、对新购进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按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核对。随机附件资料产品合格证必须完整无缺,验收人员必须签字。

5、特种机械必须设有各类制动器,超负荷限制器,防倾覆行程限位和缓冲器,防碰撞和防爆炸装置,各种指示仪表,声光信号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特种机械的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附有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

7、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检。

8、操作特种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该类型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中严格注视各种指示标志,发现异常和异响立即关机,消除故障后才能继续开机。

第8篇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二、机电科负责建档管理,实行一台一档。

三、定期检测工作有各分管单位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完成。必须经国家认可有资职的单位检测,并出据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四、设备的使用有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养,各类记录齐全。

检修必须制定大、中、小修计划;

有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有检修记录及验收结果。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正确使用以及保养和故障处理。

六、实习操作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方可上岗。

七、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9篇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设备设施选购

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 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含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一、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实。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实施,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厂(车间)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

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四、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事故分为: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保费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五、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1. 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2. 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设备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生产部审核,经副总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

3. 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得。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程。

八.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章设备选别,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第10篇 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天车操作

1.1 严格遵守天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2 两台天车在同一跑道上作业时,在接近 2 米前,应互鸣警铃。

1.3 当司机接受指挥信号后,须鸣铃示意后再起动。如遇危险情况,不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均应立即停车。

1.4 超过规定负荷或重量不明时不吊。

1.5 吊具不完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6 吊具与起重物不垂直,斜拉时不吊,捆绑不牢不吊。

1.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指挥信号、被吊物情况时不吊。

1.8 被吊物从人体上方越过和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10 吊物上站人不吊。

1.11 天车有故障时严禁使用。

1.12 每一吊具上都应有允许承载重量标示及编号。

1.13 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吊具进行检查确认,按规定组织定期鉴定。

2 机动搬运车作业

2.1 机动搬运车需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2 开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状态,试验刹车、方向盘及喇叭状态良好方可动车。

2.3 机动搬运车仅作为搬运工具,与搬运无关人员不准搭乘机动车,搭乘人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

2.4 不允许超载,装载超宽应有人监护,车上装载物品应摆放平稳,搬运化学物品,应了解其性质及搬运注意事项,搬运氧气瓶时要确认氧气瓶上须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2.5 禁止叉车在起重状态进行检修。

2.6 机动车不得停在道口和侵入轨道限界。

2.7 机动搬运车驾驶室内只准叉车一人(即司机)、电瓶车两人(包括司机)乘座,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搭乘人员。

3 蓄电池作业

3.1 在配制、加注电解液及酸碱溶液时,操作者要穿戴好防护用品。

3.2 当配制硫酸溶液时,要在耐酸容器内进行;先注入蒸馏水,然后缓慢注入硫酸,并用耐酸棒不断搅拌。

3.3 充电间要保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状态良好,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4 充电时,充电人员不得离岗,并注意观察,做好记录。

4 移动架车机操作

4.1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移动架车机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4.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4.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4.4 使用架车机起升列车进行架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明确架车作业的目的、要求和步骤,并且负责架车机每次起升和下降。

4.5 使用前,应检查架车机有否异常,若架车机有异常情况,不能进行列车起升作业并同时通知设备车间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6 移动架车机前,上、下摆动推把,使轮子接触地面,并保证起升架在最低位,才能移动架车机。

4.7 架车前应确保架车机不会超载,仔细确认架车机上的承重铭牌吨数。

4.8 任何人员不得敲打架车机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

4.9 架车机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经常保持架车机的整洁。

4.10 不得利用移动式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5 固定式架车机操作

5.1 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固定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5.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5.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范围内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5.4 操作架车机时,应保证架车机不会超载。

5.5 任何人不得敲打架车机任何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不得利用架车机作为攀爬的工具。

5.6 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保持架车机功能正常及整洁。

5.7 不得利用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6 移动升降平台

6.1 移动升降平台操作人员须受过专门的培训。

6.2 操作者在启动前应先检查液压系统的液面位置,保证液压油在规定水平。

6.3 升降平台须放置在坚实水平的地面上,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操纵,发现安全缺陷立即停用,并通知维修人员。

6.4 升降平台工作时下方不得有人。

7 焊工操作安全

7.1 禁止焊接、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

7.2 焊接、切割场所 10 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3 雨天不得露天焊接、切割作业。

7.4 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禁止靠近热源。

7.5 氧气瓶、乙炔瓶两者之间必须保持 5 米以上的距离。

7.6 严禁氧气瓶与油脂或化学药品接触、同室存放或在其附近存放。

7.7 严禁使用漏泄的气瓶;乙炔减压阀的出口必需安装有效止回阀。

7.8 其它未列出的操作安全事项按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11篇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和各项运行记录。

3、在运行中遇到有不正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运行人中在当班期间,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受压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过击规定负荷运行,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做好运行和故障排除记录。

6、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写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7、各班组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运行记录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

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选购

特种设备的选购,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以下相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维护部。设备维护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设备维护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设备维护部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工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关于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界定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一)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而继续使用的;

安全装置失灵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三)江苏省安委会在《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中对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界定意见:

1、较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隐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

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隐患,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单位负责整改督查。

(四)不属于上述界定范围内的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故障或问题,作为一般事故隐患。

二、特检机构检验发现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

(一)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一般事故隐患时,特检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特检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作记录。特检机构按月将这一类隐患整改情况汇总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特检机构上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实施安全监察。

(--)特检机构在检验中,对所检设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通知书》的“检验意见”栏中注明:“该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三)特检机构发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存在严重及其以上事故隐患,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没有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处理

(一)对于经举报或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四种情况办理:

1、对使用登记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成使用单位向特检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设备,可以按规定注册登记。

2、对使用登记资料不齐全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成使用单位负责补齐资料,并向特检机构申请检验。其中,对设备原始资料缺失的,特检机构应当增加补充资料所涉及安全性能部分的验证性检验检测项目,必要时可以作设备整体安全可靠性评价。在使用单位补齐资料,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3、对由无资质单位安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成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整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4、对不符合使用登记要求,使用单位不能按期进行整改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二)对于使用单位主动提出使用登记和检验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不签发《指令书》。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特检机构直接安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按规定注册登记;对于资料不齐全的,无资质单位安装的,按(一)、2和(一)、3条办理。

(三)特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无资质单位安装特种设备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四)对于可追查的无资质安装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的确定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检验规章的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要偏离检验规章确定的检验周期,应当符合检验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并出具书面说明,送交受检单位,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将按违规检验处理。对于分级确定检验周期的,一般应当取同一等级中的上限。对失效风险大,且失效后果严重的设备,其检验周期可以取同一等级中的下限。

五、定期检验率的核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按下式核定应检设备扣除数,包括停用、报废、经过批准推迟检验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设备数。扣除数的各项都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见证,否则,不能扣除。

六、特种设备安装告知需提供的资料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和七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根据便民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当地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告知。

(二)施工单位在告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一份,监察机构一份,监检机构一份);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合格证;

3、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时)或进口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需要时);

4、特种设备过户移装登记表(过户移装);

5、用于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需取得省级或国家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告知当地质监部门。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特种设备类别、施工单位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所需的其他告知材料,如: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特种设备相关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3、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非施工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应提供该电梯制造单位的施工委托、同意的合同);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设备图纸、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等);

5、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审核同意的维修、改造方案(修理改造);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规定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建设部门项目批文等;

7、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关于锅炉房位置的审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及其附件《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的规定,承担监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现场核查锅炉房及锅炉安装位置。未经监检确认,施工单位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安装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安装的锅炉是否为合法制造,安装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设备的自然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告知时一般不对锅炉房位置进行审查。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定”方案规定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复函》(中央编办函[**]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函》(苏政办函[**]30号)有关文件内容,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不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阀校验工作

(一)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进行本单位安全阀的校验工作,但不得承接外单位的安全阀校验工作。使用单位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阀校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安全阀校验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发生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二)使用单位从事安全阀校验应当按照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阀校验,并按照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e一1、附录e一2的要求,填写《安全阀检验记录》,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并对校验结果负责。

(三)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规章的规定,安全附件是一个重要检验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在用设备检验时,必须按照检验规章的要求对安全阀进行检验,安全阀没有按规定检查、校验合格的承压类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并由检验机构督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的,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该校验报告作为安全阀检验结果的依据之一,予以存档。

(四)没有安全阀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安全阀校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责任区内的安全阀校验工作,按照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阀校验,填写《安全阀检验记录》,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并对校验结果负责。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安全阀校验资格的任何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进行安全阀校验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三)

为保证项目部承建工区内使用的压力容器(空压机)、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由物资装备科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项目部(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部质量安装科牵头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项目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质量安全科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科。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质量安全科牵头向工程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各单位应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项目部质量安全科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项目部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部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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