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第一氧化铝厂范围内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2.引用的主要法规及标准定义
2.1引用的主要法规
2.1.1《第一氧化铝厂特种设备、工业建筑物、电气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2.1.2《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2.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定义
2.2.1 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
2.2.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2.1.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2.2.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2 压力管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2.2.1 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2.2.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2.2.2.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压缩空气管道;
2.2.2.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2.2.2.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3.管理职责
3.1 第一氧化铝厂分厂领导及装备能源科工作职责:
3.1.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方面的规定,并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3.1.2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1.3 参与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3.1.4 负责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3.1.5 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上报工作。
3.1.6 编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修、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负责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3.1.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和变更工作。
3.1.8 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3.1.9 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1.10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4.通用职责
4.1 分厂和车间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止无证人员独立上岗操作。
4.2车间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上报。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时,严禁用任何手段使安全阀失效。
4.4所有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隔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4.5压力容器修理人员在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车间必须按有关规程要求做好隔离清理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5.安全职责
5.1 设备厂长、生产厂长: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总体安全总负责。
5.2 装备能源科、点检站: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检查、检验的安全负责。
5.3 技术科: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制定和修订负责。
5.4 调度科: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负责。
5.5 各车间: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本车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罐等的使用、操作、维护的安全负责。
6.事故管理
6.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在车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分厂,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伤员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外,必须保护好现场。
6.2 事故发生后,分厂、车间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对由于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
7.1 分厂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测温仪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7.2 分厂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6个月校验一次。
7.3 在安装新安全阀之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调试校验后,方可安装使用。
7.4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8.定期检查检测制度
8.1 所有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隔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实验:
⑴ 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⑵ 改变使用条件两年,重新使用的;
⑶ 停止使用两年,重新使用的;
⑷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⑸ 新安装或转移的。
8.3 各车间气瓶检验必须按检验规程严格执行。
8.4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8.5 各车间和装备能源科对需要检验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8.5.1安排好停机检修时间;
8.5.2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8.5.3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说明书;制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8.5.4 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时装备能源科必须派专人配合,且要求逐台出示检验报告。
9.运行管理制度
9.1 各车间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统计上报装备能源科需进行业务培训的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9.2 点检站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点检制度和定期测量制度。
9.3 点检站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编制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9.4 车间应在工艺操作规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操作要求,内容应包括:
9.4.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最低工作温度)。
9.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9.4.3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和报告程序。
9.5 车间必须严格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工艺参数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9.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以便及时处理,当情况紧急,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车间和分厂。
9.7 各车间必须对领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液化气罐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0.维修管理制度
10.1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10.2 严禁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或内部有压力时做各种修理、紧固、焊接工作。
10.3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办法。
10.4 压力容器修理人员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车间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隔离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10.5 装备能源科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表格,整理原始资料和实验报告,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
10.6 装备能源科和车间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修的有关法规、标准及制度规范。
11.新安装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验收:
11.1施工完毕,必须经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才可隐蔽或保温。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11.2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交工技术资料:
1、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手续;3、设备出厂合格证、施工质量证明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检证;4、设备验收、清点记录;5、设备安装记录;6、安全装置调试记录;7、设备清理、检查、封闭记录;8、现场设备组装记录;9、现场设备预热及热处理记录;10、无损检验报告;11、设备缺陷及修复记录;12、设备压力试验方案及试验结果;13、设备防腐绝热记录;14、焊接材料及受压元件材料合格证;15、其它施工记录。
11.3交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的移交使用单位生产车间、点检站及分厂装备科归档备案后,方可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
11.4竣工验收时必须有装备能源部专业科室和使用单位装备能源科技术人员参加。
11.5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各生产车间在交工验收时注意收集整理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并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及各种纪录表格,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以上。
12.我分厂重点压力管道暂按以下原则进行:
12.1高压溶出管道和分公司结合起来,一季度进行一次系统的计划检查。
12.2高压溶出料浆管道在系统放料停车时,点检站应确定测厚责任人,分四组按要求进行测厚并做好记录;临时停车对薄弱点进行重点测厚;停车测厚过程或测完后,应及时把薄弱点信息反馈给现场检修组,决定检修方案。
12.3高压溶出料浆管道测厚点选择原则:重点部位;焊缝两侧;弯头内外侧;水平、垂直管道摸索规律。在测厚过程中,注意观察总结,完善测厚点选择规律,使之更具有代表性。
12.4点检站每年九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报装备能源科。根据上报情况,装备能源科编制分厂下年度检验计划报装备能源部实施。
12.5各生产车间对需要检验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要提前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2.5.1安排停机检验时间;
12.5.2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12.5.3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12.5.4外部检查由装备能源部安排,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使用单位专人配合。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必须逐台出具检验报告。
12.5.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的具体实施,分厂根据分公司安排进行。
13.考核制度
13.1生产车间操作工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按规定操作的,每人次扣50元。
13.2生产车间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管道跟踪检查,每月30日前将跟踪情况及发现问题报装备能源科,装备能源科整理后报装备能源部。无故不报扣100元,上报不及时每天扣20元。
13.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附件技术档案、检修台帐必须及时填写,安全阀、仪表校验必须按计划进行。台帐不健全,填写不及时,每项扣20元,没有校验计划或委托书扣50元,全年未校验扣500元。
13.4压力容器、管道大修期间,作好配合工作;无故刁难施工单位或扯皮,发生一次扣200元。
13.5压力容器及管道检修没有工作票或委托书、装备能源部未审批同意的,不得施
工,否则不予结算,私自开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3.6安全阀、仪表等附件丢失,要追究有关人责任,按原价赔偿。
13.7全分厂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启用、报废、安装、更新及在用设备改造,生产车间提出申请后,由装备科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压力容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专业设备改动有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制止。
13.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8.1车间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考核,就让职工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13.8.2由于抢生产任务拼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或发现设备有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13.8.3车间擅自安装、修理、使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
14.相关记录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第2篇 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各项规定。
(二)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设备、动力部具体全面负责、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本企业严禁制造压力容器。
(四)新装压力容器前,必须经设备、动力工程部,安全技术部检查容器制造厂家资质、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按规定试压确认记录正常,方可安装。
(五)使用容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会同设备动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技术部及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同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产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按规定按时统计上报给安全技术部。
(七)使用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八)容器操作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动力工程部组织培训教育,安全技术部监督、考核与考试合格,领有“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须经上级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得上岗操作。
(九)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现象,操作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及主管部门。
(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工艺操作,控制允许最高温度和压力;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重点检查主要项目和部位,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操作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设备、动力工程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部监督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第3篇 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保护人身安全,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压力容器或锅炉的单位。
第三章 压力容器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是指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所监察范围内的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 a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 安装、试车、验收
1.新购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对该产品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安排进行检验),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工作。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进口压力容器(含二手压力容器 )不得安装。
2.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部)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求。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并在资格有效期及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4.压力容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①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已移交使用单位的除外)。
②压力容器的安装记录。
③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④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组件焊接记录及检验报告。
⑤压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记录及复验报告。
⑥耐压试验记录。
5.大型、关键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共同参加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6.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第五条 使用与维护管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2.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产权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收集有关的技术标准、资料;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出厂技术资料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资料,并向工程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各种变更、注销工作。
3.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台帐、检验台帐;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条件和定期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反馈各种情况。
4.参加压力容器安装(或修理)的验收及试车工作。
5.制定并检查压力容器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规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②压力容器的操作方式、开停车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③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顺序、检查周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判断方法,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④压力容器停用时的维护和检查方法。
6.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护(或维修)情况。
7.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全附件校验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
8.组织对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9.组织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和报告。
10.提高在用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水平。
11.压力容器的租赁必须有经工程部审查合格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满足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承租单位必须有由发租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承租单位必须满足发租单位提出的定期检验要求。
1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
①压力容器未进行注册等级。
②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即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又不按程序申报备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修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④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13.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发生的异常现象,必须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压力容器承压使用时,严禁对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装的压力容器应处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护范围内。盛装易燃、助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静电保护接地装置,并必须定期检查。条件许可的单位还应设立隔离墙或防火区域。 第六条 定期检查
1.压力容器的检验应由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专业检验人员(检验员、检测人员)须经资格考试并合格后,方可从事合格项目的工作。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工程部。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查、耐压试验。
第七条 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压装置 、参数监测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
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3.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压压力容器,不应低于2.5级。
③压力表的量程应为压力容器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为宜。
④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验(检定)周期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四章 锅炉管理
第八条 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对工业锅炉的管理。
第九条 锅炉管理职责分工
1.工程部负责对生产系统工业锅炉的归口管理。
2.工程部负责办理锅炉安全使用合格证,安全科和管理部组织锅炉司炉工考试,司炉工必须具有操作证。使用单位和工程部共同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锅炉的使用与维护
1.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蒸汽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3.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者才能独立上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4.锅炉里的排烟与排灰,应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制订下列规程和制度
①使用与维护规程。
②岗位运行记录制度。
③水质化验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检查制度。
6.运行及新安装的锅炉都必须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并制订水质标准和对水质的管理办法,定期对软水剂蒸汽品质进行分析化验。
7.对运行的锅炉,要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8.锅炉设备的维护要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锅炉的档案管理
1.锅炉的档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应的档案。
2.每台工业锅炉都要建立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
①技术规范、产品说明书。
②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③受压部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阀排气量计算资料。
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质量试验证明)。
⑤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⑥锅炉机组安装记录和调试记录。
⑦锅炉历次大、中修技术记录及改造记录资料。 ⑧运行中试验记录。 ⑨设备事故记录,运行中异常现象及处理记录。 ⑩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历次修订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4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 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第6篇 分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1、机械电力处职责
(1)负责监督和协调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负责审定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审核验收方案、参加验收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年报。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9)检查分厂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2、分厂职责
(1)分厂厂长对本分厂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应负责组织编制压力 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各分厂负责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4)负责填报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5)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6)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学习和辅导工作。
(7)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8)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9)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万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10)负责编制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万案。
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万可独立操作。操作人虽戍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申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赋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从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
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锄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四、巡线检查制度
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 @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容器封头、法兰、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容器本体及其管道振动情况;
容器基础是否完好、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容器是否存在倾斜等异常现象;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与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或停车时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掘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外部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
验资格的单位。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外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检查项目按照《容检规》的要求。
4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5外部检验发现容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内外部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压力容器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午;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容器检验周期可根据《容规》适当延长或缩短。
7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
8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9各分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计划并报机电处,安排内外部检验工作,做好内外部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容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
10规定的内外部检验项目是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
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11固定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为每两个内外部检验周期内进行1次,移动压力容器一般为每6年进行i次。
六、压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上岗。
2操作工应经常参加生产调度处组织培训的压力容器操作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参加总厂组织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t训学习。
4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等相关标准规程中的内容和知识。
七、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容器的重要依据。j'「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且要求建立一台一档,容器的技术档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2原始设计、制造资料(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计算书、竣工图纸、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书,;
3三类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吉;
4使用资料
(1)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 (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 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昔;
(3)压力容器变更记录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压力容器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八、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制度
1对盛装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吉主管部 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吉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7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8篇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我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我公司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管理、检修修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使用与管理
1、安全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2、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本规定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期检验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
介质对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期应缩短。
2、压力容器必须装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爆破气、测温仪表等),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压力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理
1、本厂区内常用的有氧气瓶和乙炔瓶,归经营部领、存、发放管理,使用归各车间、部门维修焊工。
(1)购进的氧气、乙炔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2)卸装要严格遵守氧气、乙炔运输安全规定。
(3)氧气、乙炔必须分隔存放,做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4)发放时严禁沾油碰撞。
2、领、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1)谁领用,谁管理,使用不完不准外留,远离火源、热源和油类。
(2)领用检氧气、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隐患及时反馈给仓库,不准使用。
(3)运输过程中要用车辆搬运,严禁扔、滚、撞击等,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4)持证焊工使用,使用中严格执行氧气、乙炔使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9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制度
1、按国家劳人部《电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属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对火力发电厂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等也要按照压力容器对待,进行安全监督和安排定期检验。
3、凡是我厂压力容器使用、检修、改造、安装、检验都必须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务院颁发的《压力容器监察条例》以及主管部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
4、为保证压力容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运行,要定期安排检验和定期检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检验计划由金属监督人员提出,定期检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提出,生产部审查确定。
6、压力容器设备若要进行技术改造或返修由设备主管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部专管人员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开工,压力容器返修必须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资格的单位进行。
7、从事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及检修焊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由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否则严禁操作和焊接。
8、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申报生产部备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压设备使用。
9、各部门需要外购压力容器设备时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和同意,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设备总图等)必须齐全。
10、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压力容器,确实需要时应经生产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对易燃易爆的承压设备和盛装有毒及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细则,在检修和检验中除执行工作票制度外,还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证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质含量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方可开工。
12、厂内浴池用热水水箱最高工作压力应低于0.1mpa,热水箱应敞口,采用蒸汽加热器加热水时,其加热器属于压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10篇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分级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技术负责人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温储罐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
4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属于工业管道;按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为gc2级管道;
5 lng低温储罐外部检查(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6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停用;
7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8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9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必须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校验:
b.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c.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d.温度计开罐检验时校验一次;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2运行班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班组,应做到:
a.运行工必须参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操作证;
b.运行工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系数充装操作,定时巡查罐区,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装、超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阀门、法兰发生漏气需要更换密封件时,应卸压处理,严禁带压检修;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11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 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 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第12篇 压力容器机房管理制度
1、机房重地,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开机前必须检查各项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各阀门处于正常位置,打开冷却水系统,检查各处的润滑油标准,管道是否符合要求。
4、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5、认真监视好压力容器的仪器、仪表,做好容器、设备的运行记录。
6、运行中要经常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
7、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前应切断电源,打开排气阀,放出气罐的气体。
8、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9、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做好记录。
10、空压机实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记录。
11、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存好技术资料,正确使用设备。
12、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