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集团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使本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合同编号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处理。
3、权责单位
(1)法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总裁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4、合同分类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做下列分类:
(1)销售合同;
(2)采购合同;
(3)担保合同;
(4)委托合同;
(5)租赁合同;
(6)技术合同;
(7)承包合同;
(8)工程合同;
(9)其他合同。
二、文件编号管理
1、编号原则
本公司合同的编号分为四部分,分别由合同分类代码、合同签订年月日、合同格式分类代码、合同流水号组成。
(1)第一组代码。
第一组代码代表合同分类代码。合同具体分类代码为:
1)销售合同使用“*s”;
2)采购合同使用“cg”;
3)担保合同使用“db”;
4)委托合同使用“wt”;
5)租赁合同使用“zl”;
6)技术合同使用“js”;
7)承包合同使用“cb”;
8)工程合同使用“gc”;
9)其他合同使用“qt”。
(2)第二组代码。
第二组代码代表合同签订年月,以合同实际发生的年份月份为准,示例:200907
(3)第三组代码。
第三组代码代表合同格式分类代码,合同格式分类代码分为:
1)格式合同类使用“h”:公司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
2)协议类即非格式合同使用“*”:双方达成的标准合同以外的非标准合同。
代表字母外加小括号为准,示例:(h)或(*)
(4)第四组代码。
第四组代码代表合同流水号,采用四位数字,示例:总第0001号。
(5)合同编号组合示范,以销售合同为例:
*s200907(h)总第0001号或者*s200907(*)总第0001号
2、编号管理
督察部收到业务部门的合同编号申请后,对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三、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施行。
第2篇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以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损失,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合同订立前的审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合法有效的对外经济合同及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废旧物资出售合同、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术、劳务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经济责任制合同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合同管理职责
4.1法定代表人职责
4.1.1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2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对外订立的合同,指导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1.3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
4.2法律事务部职责
4.2.1制订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订集团的标准合同文本。
4.2.3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4.2.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4.2.6参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3合同订立单位职责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报审批。
4.3.2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属本单位负责的合同。
4.3.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3.4做好合同的台帐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3.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3.6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索赔、更改、调解,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
4.3.7按期统计、汇总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4.4财务部门职责
4.4.1审核财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严格执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规定。
4.4.3加强与合同订立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4.4.4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5印章管理部门职责
4.5.1对经过了审核、批准的合同盖章,对违反审核、批准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记。
5、合同审批权限
5.1集团本部各类对外经济合同按照附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2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报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5.3对于只有单价没有总额的合同,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审批。
5.4各审批权限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合同提交上级领导审核,但不是将自己的权限再向下授权。
5.5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金额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照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5.7本规定明确的是合同签定文本的审批权限,对于合同涉及的具体业务是否开展、如何开展等事项仍按原相关制度执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则
6.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2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6.3除下列业务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禁止不签书面合同就支付预付款:
6.3.1先收钱后发货的销售业务,但该业务需经审批权限者签字审批同意。
6.3.2生产、办公所需即时、零星采购(5000元人民币以内)。
6.4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6.5禁止签订虚假业务内容的合同。
7、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
7.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销售、供应、基建规划部等单位的中层及以上领导,或业务员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作为违纪行为处理;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2在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须参照法律事务部制作的各类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条款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计量单位、付款方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对合同范本更改的内容、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集团公司责任承担等法律风险的,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后执行。
7.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必须按顺序编号,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7.6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7.7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须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合同订立前的审核、审批
8.1按照合同金额大小,集团公司合同分为10万元以下合同、10万元以上合同两类。
8.2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国内
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下)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
审批单
领导审批
审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国内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上)合同审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写合同
审批单
法务审核
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团合同文本签订且对其内容未进行删改的,也可不经法务审核直接送领导审批。
8.4法律事务部主要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准确性;
2)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条款;
3)其它存在法律风险的条款。
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员应当在正式签约前报法务审核,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核。
8.5业务部门认为合同不能按照法务审核意见修改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纳法务意见进行修改。
9、合同签署、用印及归档
9.1合同代理人必须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业务员不得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书或公章(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9.2合同凭审批后的合同审批单申请用印。
9.3合同签订后,我方必须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邮寄给我方。年度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9.4业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合同管理员须收集和归档各种有关的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
3)对方的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通讯工具号码等;
4)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5)合同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7)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1合同付款依据必须具备品质确认,数量准确,付款凭证合法,验收通过,使用单位无异证明。
10.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验收、入库验收、内部项目验收等制度及合同规定,做好有关验收工作,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10.3合同执行中,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或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10.5合同过程中,我方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包括有关技术部门)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6我方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以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从先协商,后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
11、附录
11.1合同文本审批权限表
第3篇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条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岗位以及职务的不同,本公司合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高层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直接聘用的工程技术类、管理类以及营销类高层职位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为年薪10万以上的人员)。
(二)一般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引进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劳动合同》,并送交行政部法务室审核;《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总裁助理审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拟录用的劳动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本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实际,劳动者可与公司签订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基层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含)以上学历的,可签二年或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科级(含)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操作工、业务人员、其他需要特殊培训的人员、供应人员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三年。
(三)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或关键施工技术的人员必须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
第八条以下人员经过总裁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在公司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
(二)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应该给予约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为1-3个月,其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含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特殊约定
(一)《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签订。
(二)公司如有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给予其他特别福利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提醒劳动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就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合同内容的疑问做出解释。劳动者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表示理解并接受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亲自、自主签订;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真实姓名,不得出现签名不真实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交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申请获批准之前,员工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与某员工合作,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属于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劳动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届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一)原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的。
(二)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已撤消的,且表现良好的。
(三)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还未撤销但对公司有过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
第二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与原合同的年限可以累计。
第二十二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并愿意续签的员工应在合同届满之日前30日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中心连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在接到续签通知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的员工若本人不愿续签,原则上须于一月内办理离职手续。但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留岗申请,留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留岗期间待遇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制定对其的临时待遇,但不得超过原待遇,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五、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上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经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双方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内员工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可用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公司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人力资源中心或员工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进行。合同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否则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绩效奖金5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份;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4篇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
信息部: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人事行政部
第5篇 c集团公司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原则,集团公司成立项目合同监督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项目合同实施监督管理;所属企业分别成立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小组,对本企业项目合同进行监督。
二、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根据招投标结果,同时签订经济、廉政和安全生产合同,实行三合同制。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详细的书面合同,合同价必须与中标价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且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定。
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测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1、勘测设计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勘测设计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
2、施工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3、监理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现场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主要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质量责任、费用支付等条款。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品种、交货期限、设备安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费用支付等条款。
五、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l、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政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都应遵守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7、甲方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七、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条款规定,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程序办理。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际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际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九、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的内容、标准、质量和进度等实质性要求非项目业主原因未按合同实施的,除由项目业主依法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中标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并实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