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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j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星级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及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其他宾馆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61号[200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顾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客房数为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4.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5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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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861-2005
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1.6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4.1.6.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1.6.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4.1.7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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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a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 50016、gb12130、gb50222、ga503、ga 654和jgj 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hotel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顾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完善重点单位消防电子档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4.1.4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5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1.6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7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1.8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消防
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1.9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
4.1.9.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4.1.9.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10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消防车通、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1.11 宾馆饭店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疏散通道;
b)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 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d)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1.12 宾馆饭店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1.13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d)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场馆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h)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针对每次布展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g) 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i) 每次布展前或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本场馆消防安全状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j)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k)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保卫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能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并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随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记录,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4.7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 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8 保安人员
a)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 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d)接到控制中心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4.9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从本单位员工中以不小于30%的比例选取,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自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实施扑救。
4.10 员工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积极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d)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4.11 电焊、气焊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a)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宾馆饭店的需要。
5.2 消防安全制度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明确消防工作职责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明确相应的职责,义务消防队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数的30%。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宾馆饭店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宾馆饭店应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巡查应填写记录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必要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双人值班(),消防安控制室的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应严格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的相关要求,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燃气、电气设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安全措施。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制定维修保养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维修保养要求、维修保养内容、实施单位、故障修复时限、资质情况、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 消防设施检测制度
消防设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应委托具有专业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的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委托检测程序、检测频次、检测内容、回避要求、检测档案管理等要点。
5.2.10 报警联网工作规定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宾馆饭店,应实现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联网用户职责、用户智能终端检查、联网设备的维护管理、告警信息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
5.2.11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宾馆饭店应每年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承保单位、承保房间数、承保座位数等。
5.2.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宾馆饭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3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内装修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2. 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
6.3.1 安全出口
6.3.1.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0m的门。
b)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1个疏散楼梯。
6.3.1.2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1.3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安全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6.3.2 疏散宽度
6.2.2.1 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j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2.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6.2.2.3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3.3 疏散楼梯间
6.3.3.1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b)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
c)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6.3.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3.3.4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3.3.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3.6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6.3.4 火灾应急照明
6.3.4.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3.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3.5 疏散指示标志
6.3.5.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3.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 建筑内部装修
6.4.1 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6.4.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4.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4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4.5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
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6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6.5 建筑消防设施
6.5.1 消火栓
6.5.1.1 宾馆饭店应按照gb500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6.5.1.2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 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6.5.1.3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 高层民用建筑。
6.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6.5.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6.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3.1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宾馆饭店。
6.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1998中的有关要求。
6.5.4 防排烟系统
6.5.4.1 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 地下建筑。
6.5.4.2 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6.5.4.3 不超过6m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