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基础管理
(一)项目安全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项目法人牵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派出相应人员组成,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沟通、监督、约束的非经常性活动组织。安委会职能:
(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3)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5)安委会应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安委会下设的另一组织,由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是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1)贯彻安委会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
(2)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3)对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决议;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5)在现场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6)执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的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培训等;
(7)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8)参加承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职责
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可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即项目法人与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协议的形式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项目法人)和乙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项目(工作)名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甲乙双方职责、为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应采取的措施、考核与奖惩、责任书有效期、甲乙双方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及签字时间等。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根据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同一承包方不同年度承担的工作内容,提出有针对性安全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
2.项目法人职责
(1)负责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3)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日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5)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7)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8)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项目法人负责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3.设计单位职责
(1)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工作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5)应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4.监理单位职责
(1)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5.施工单位职责
(1)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管理,遵守项目法人在发包合同中及施工现场规定的各项条款。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拆除及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9)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其他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此):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旁站监督制度;
(6)安全措施费投入、使用制度;
(7)施工供、用电制度;
(8)施工区交通管理制度;
(9)防尘、防爆、防火、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0)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1)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12)防洪度汛管理制度;
(13)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
开工前自有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就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法人负责检查承包商员工是否已接受培训,如有必要,可以针对某些需要强化的内容进行再培训。承包商应为其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训练,以确保其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1)入场前培训:指包括管理单位、承包单位、来访者和其他相关方在内的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前均应接受的培训,经过培训使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现场基本状况和通用的管理要求。
(2)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以项目安全管理标准、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理解安全管理标准并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
(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场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从公司、项目、班组层面上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专项培训:从事特种作业和在安全管理事务中担当特殊角色的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经过培训使这些人员掌握与其职责有关的知识和技能,或通过培训解决一些特定的问题。
(五)日常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的结果,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月活动和重点开展的安全工作等。
安全工作计划主要是根据安全管理目标,设置各种安全工作过程控制要求,规划一定的时间安排,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安全工作计划必须经上级审批后实施,并依照安全工作计划逐步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工作。
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安全工作计划一般以一年为一周期,在年底应对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措施持续改进。
2.安全工作会议
通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及时总结、通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一般水利工程建设现场主要有安委会会议、安全周例会、安全专题会议。
(1)安委会会议
由安委会组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委会必须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负责召开一次会议。负责发布现场各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2)安全周例会
一般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总结一周的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交流安全管理的经验。
(3)安全专题会议
主要是针对重大的安全决议或者安全事件、事故举行的会议,根据具体涉及范围的不同,专题会议可能由安委会组织,也可能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
所有安全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发布给所有参加单位,以便各参加单位明确并落实会议决议的要求,参加人员和单位要有会议签到和纪要签收记录。
3.安全检查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个施工过程中,除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法人也应联合监理单位从各方面对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如日常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季度性检查、专项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等。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认真记录,并对施工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接收到整改通知单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通知单归档保存,供以后查阅。
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所需整改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向上级部门反应情况,直到所有整改项目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实现闭环管理。
4.隐患排查和治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相关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安全检查是隐患排查的主要实施方式,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事故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隐患排除之前或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时,撤出作业人员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加强维护和保养。
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后进行验收,并记录好验收报告,对事故隐患所有的统计报表和验收整改记录都要进行备案处理。
按相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5.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主要目的是增强现场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组织的安全活动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竞赛活动、反违章活动、隐患排查活动等。
项目法人应鼓励现场各参建单位积极组织举行安全活动,安委会及安全监督机构也可组织策划一些安全活动,统一组织、统一规定活动主题,并编写详细活动计划。各参建单位、组织机构进行的安全活动要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评比。
(六)竣工验收安全管理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和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
(七)其他安全管理
1.应急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一般由项目法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总指挥,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主任和发生灾害和事件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项目法人相关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负责人。
各参建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突发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重点是针对传染病、火灾、台风、洪水、破环性地震、重特大工程事故等,并以此为基础编写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和利用社会影集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现场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起草,相关领导审核,向各施工单位发布;综合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编写,项目法人领导审批,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布。
参建单位必须拥有各自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物资、通讯器材、抢险突击队、交通工具、应急医疗队等。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应急预案具体内容进行学习,重点对应急小组成员进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救援技能。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应定期举行重大安全事件紧急救护演习,对急救设备的完好性、准备情况、预案的实用性等进行检查,若发现不适合的地方对预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2.事故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3.职业健康管理
(1)一般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各参建单位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职业健康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3)职业危害申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4.安全档案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根据有关验收规程做好竣工验收及相关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档案除了包括在项目开工前期制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外,还包括在现场安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记录及资料,如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培训记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备案,安全奖惩记录、宣传材料、事故报告材料等。
安全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有:
(1)安全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能熟练对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时补齐资料,而且能熟练查找有关资料;
(2)安全档案实施分阶段管理
实行每月、每季度、半年开展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安全生产资料应分类存档
每年的安全生产资料,经过检查并确定其完整性后,按相关要求统一分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