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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煤矿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23

关于中小煤矿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

关于中小煤矿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

我国至今有23586个中小煤矿,其中3万吨以下占42.5%,9万吨以上的只占7.5%。2002年底乡镇煤矿原煤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27.6%,矿均产量1万余吨(受停产整顿影响,不能完全反映矿井生产能力现状),点多、面广、底子薄,从业人员素质低、资源勘探程度低、交通极不方便是我国中小煤矿的基本现状,市场需求量大、就业人员多,山区农民脱贫解困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是我国中小煤矿存在的客观条件。近几年,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其煤炭生产秩序有所改善,装备水平逐步提高,中小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但我们必须正视中小煤矿安全生产仍十分脆弱,仍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 中小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煤矿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家庭贫困、文化素质低的弱势群体,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上提高困难,自我规范能力不强,加上人员的流动性大等因素的影响,故对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素质难以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而又艰辛的任务。 2、 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规模小,装备条件差。中小煤矿所利用的资源大都是地质条件复杂,勘探程度低储量小的块段,一般为边探边建,难以形成规模开采、实现正规生产,投入产出比例小,技术装备难以跟上,往往存在先天不足。 3、 矿井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技术管理工作几乎无人能做。近十年来,基本上没有采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地方,日常的作业规程都少有人会编制,技术装备、安全仪器的使用和维护都存在困难,其效能发挥大打折扣。 4、 管理体制不顺,职责权利不明确。现在煤炭管理部门职权越来越小,责任越来越大,机构被削弱,缺乏权威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地质条件复杂,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地质勘探程度低,相当部分资源是没勘探的,故中小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采掘工作面千变万化,突出情况时有发生。煤矿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工作量十分繁重,加上煤炭管理工作随机构改革而不断弱化,企业尚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故潜在的隐患十分严重。 6、 抗排风险能力差。中小煤矿规模小,底子薄,又没有规范的资金积累制度,抗排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如遇大的灾害就会出现矿毁人亡,老板逃跑,政府办丧的现象。 三、 新形势下大冶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探索 1、 明确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管理。 为了防止机构改革以后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被弱化,市政府即时出台了《大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意见》,明确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制订加强煤矿长效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为煤炭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奠定了基础。 2、 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培训,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外,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经不少于3天的培训,(如煤矿没有能力培训则由市煤炭部门派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培训),并经市煤炭管理部门严格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职工人井资格证》,凭证下井。 3、 配备技术矿长,加强技术管理。 各煤矿必须聘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规定具有煤炭院校采矿系列专业毕业文凭或在国有大矿担任生产、安全、技术等方面职务的中层以上负责人,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给其《煤矿技术指导资格证》、凭证聘用。 4、 制订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提高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和指导作用。 规定采掘工作面作业成绩规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靠性,并严格按编制人→审核人→矿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队(区)长→班(组)长→工人的实施程序,严把质量关和贯彻执行关。 5、 严格规定“不安全、不生产”的具体范畴及对应措施,确保“不安全、不生产”落到实处。 规定在法律、制度、“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行为和现象不能生产及应采取对应措施,使“不安全、不生产”具体化。 6、 实施包保责任制,加强指导和督查。 在乡镇实行一个副科级干部带一名工作人员,包一个煤矿,每周下1~2次井,解决和处理一两个问题的“五个一”包保责任制,市煤炭管理部门实行分片包保责任制,一个科室负责人带几名工作人员负责一个区域内煤矿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对区域内的煤矿下井检查的间隔周期不能超过10天。 7、 严格矿长的任命程序及《矿长资格证》的管理。 严格执行先进行资格审查后任命的程序,凡未进行资格审查者立即令其改正,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对矿长实行月检查、年考核,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分数的矿长实行扣证半年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8、 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煤矿生产许可证》是煤炭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手段,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对照《煤矿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年检审查注册工作,不符合条件者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9、 建立担保,保险和抵押的保障措施,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证。 规定所有煤矿必须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签订安全经济责任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同时必须交足不低于10万元的抵押金,存入市煤炭管理部指定专项帐户,并严格按照《大冶市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有井下人员必须办理不低于5万元的意外保险,使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使矿井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事故大幅度下降,境内44家保留矿井今年以来已连续7个月实现了安全生产。 四、 几点建议 1、 理顺关系,提高煤炭管理的行政效率。建议省以下煤矿监察机构与煤炭管理部门合并,或采取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中选聘煤矿安全监察员等委托监察的形式,以形成煤炭管理的合力,一方面充分利用了煤炭管理资源,延伸了煤矿安全监察的触角,提高安全监察的效能,另一方面利用安全监察的权威和手段提高了煤炭行政管理的效率。 2、 政策引导,提高中小煤矿的办矿质量。因地制宜制订办矿的基本标准(进入门坎)和标准化标准(提高目标),对达标矿井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对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关闭。做到有奖有罚,才能更好地取得引导作用。 3、 制订培养煤矿采矿类专业人才的扶持政策,为科学办矿提供人才支撑。一方面硬性规定煤矿必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另一方面建立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各煤炭院校的作用,如函授、夜大、业大、联合办学等,且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防止人才断档。 4、 建立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矿井区域联网监控。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各煤矿井下各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建议国家对有条件的主要煤县(市)进行先试点,后推广。 5、 建立中小煤矿规范的资金积累制度,避免吃光分光现象,强制性约束煤矿的分配行为,保障煤矿有钱可投,具有起码的抗风险和更新改造的能力。 6、 设立煤矿发展基金,为煤炭行业的后劲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该基金主要用于接替资源的勘探,重大火灾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补贴。 7、 给重点产煤县(市)给予一定的矿山救护装备扶持,帮助其建立救护队或业余救护队,以健全救护网络。

关于中小煤矿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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