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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1篇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 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 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 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 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处 理 措 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 本长效机制由**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 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 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 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 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 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处 理 措 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 本长效机制由**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2篇范文)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四)特种设备及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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