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管理
澳大利亚的煤炭生产采用综合机械化采掘,生产集中,生产环节相互依赖是它的突出特点。澳大利亚的矿山全部为私人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外国投资或经营。通常采矿公司向政府租用勘探和采矿权,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用土地从事采矿活动。尽管如此,所有矿山的运作都在政府能源和矿产部的监督管理之下。矿山经理必须向政府注册,他们必须熟知政府有关采矿的政策法规,以及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员工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澳大利亚煤矿的全员生产效率是1.656万吨/年,年产量超过2亿吨,其中80%用于出口。2000年到2001年间,新南威尔士州59个生产煤矿的生产效率是1.16万吨/年,其中35个井工矿的生产效率为0.83万吨/年,雇用9932人,死亡2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14。
与其他采矿国家相比,澳大利亚的采矿安全管理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但是,采矿工作在澳大利亚也曾经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从1875年到2002年,在澳大利亚,一共发生了1900多起严重的矿山生产事故,导致1万多人伤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1996年到1997年的一年间,在新南威尔士州共有7起严重的矿山事故发生。也正是由于这几起事故引起的行业和社会震动,使得所有矿业公司都实行了潜在事故的报告制度,即鼓励工人和技术人员寻找事故隐患,对新引进的设备、新的生产工艺、新的工作地点、新的工作环境都要进行风险评估。所谓风险评估就是由一个集培训人员、管理人员、工程师和操作人员于一体的矿内组织,以寻找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为目的,并针对这些潜在事故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由于矿工的死亡率很低,澳大利亚矿山管理部门不再以百万吨死亡率作为安全生产的评价指标,而是以因工伤而损失的工作时间的频率作为评价安全的指标。例如,2001年间,新南威尔士州煤矿因工作而损失工作时间的频率为每百万工时33次。
但是,有专家指出,由于矿山生产的复杂性和地质条件的不重复性和随机性,看起来安全的矿山仍有事故发生。另外还有一些事故可能没有工作时间上的损失,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事故不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所以,有些大公司目前采用另一种方法来评价矿山的安全程度,即记录每一个包括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没有损失任何工作时间的事故,用这个指标的高低来判断矿山的安全生产程度。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矿山安全的管理从上到下涉及很多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煤炭生产联合管理委员会、矿山公司、矿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等。联邦政府对矿山安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但州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的同时对本州内的矿山公司在政策、生产管理上有着绝对的发言权。州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以立法和行政的形式监督矿山进行规范管理,必要时可以以行政方式停止矿山的生产。
从2002年1月1日起,州煤炭生产联合管理委员会和州矿山救护总站并入一个新的联合体,即煤炭服务有限公司。
煤炭服务有限公司有着鲜明的企业特性。它是一个集矿山安全监督、工人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监督、矿山救护、矿山保险于一体的合作组织。它的成员有州煤炭生产联合管理委员会、矿山救护大队、矿山保险公司、矿工联合会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一个矿一般只设一名经理,矿山的每一个职员都在矿山经理的管理之下。根据具体情况,一个矿可以有分管不同工作的部门经理,例如开拓经理、选矿经理等。一个矿上的工长有区域的绝对控制权,他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工人进入指定的工作地点。矿内分工工长负责井下工作面的安全检查,包括瓦斯浓度、顶板条件等。工长每两个小时检查一次,把检查结果写在工作面的主要入口处。每个人在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查看工长的检查报告,如有疑问必须与矿上调度核实。井下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和工长等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报告书,他们在交接班时把情况交代给下一班的同事。
为了安全,矿山对同一时间进入长壁工作面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为15人,包括行政人员或参观人员在内。所以,在工作面入口处有一面木板,上面挂有15块小铁牌,每一个进入工作面的人都要拿一块,出来时挂回去。当木板上没有铁牌时,外面的人必须等里面的人出来后才能进去,无论他是什么职位,干什么工作。这样,既限制了工作面的人数,同时,一旦发生事故,外面的人知道有多少人在里面,以利于营救。
矿山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对临时需要下井的外来人员,比如合同工、科研人员、参观人员等进行临时的短期安全培训,时间从几小时到一天不等。目的是让每一个下井的人员都知道,如果有事情应该如何应对。
刘玉洲 陆庭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