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供方与临时工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对合格工程供方与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本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合格工程供方和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q/527-210-2004 工程采购控制程序
q/527-230-2004 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对工程供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检查合格工程供方,发现严重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有权力提出辞退工程供方。
3.2 经营开发部负责工程供方的选择录用。
3.3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聘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负责组织临时工、聘用工的体检工作,检查临时工和聘用工的施工安全,有权力提出辞退临时工、聘用工。
3.4 劳资部门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招聘录用,并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辞退解聘工作。
4 程序
4.1 选择、招用和审核
4.1.1 各项目部、用工单位选用的工程供方应是经公司评价的合格供方,合格供方的确定按《工程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1.2 在选择招用工程供方时,安全部门负责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部门有否决的权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有:
a) 工程供方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b)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c)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d)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殊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e)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他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f)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g)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1.3 在公司所属项目中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合格工程供方不应留用。
4.1.4 各用工单位、项目部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需经劳资部门审批录用。
4.2 施工前的管理
4.2.1 合格工程供方负责人是工程供方的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4.2.2 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进入施工项目和用工单位前,应向安全部门递交本公司审批后的安全资质审查书、安全许可证、特殊作业施工人员证、安全负责人名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4.2.3 被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在上岗前应先经过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技术工作人员还应进行技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