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