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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建立新型安全管理体系初探

发布时间:2023-08-12 07:01:13 查看人数:60

发电企业建立新型安全管理体系初探

发电企业建立新型安全管理体系初探

“安全生产”是企业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作为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又有着突出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性。随着 “厂网分开”的实施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绝大多数发电企业已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之路。作为一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如何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改制前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分析

电力体制改制前的安全管理,用形象一点的话讲,是“一竿子插到底”式的管理。这个体系是以国家电力公司为龙头、集团公司为纽带、省公司为主体、发(供)电企业为执行层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体系。

这种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是:一是从上到下,一级一级顺向有目标;从下到上,一层一层逆向要包保,构成了一个整体的安全管理网络。二是管理信息传播快,特别是再加上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其信息传播速度更加便捷。三是以省公司为核算主体的发、供电企业组成利益的共同体,有利于在电力企业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工作。

在多年的实际运转中,这种安全管理体系的弊端也已暴露无疑。一是管理环节过多。从上至下,需要有一个较为庞大的安全管理队伍。这不仅造成资源上的浪费,而且管理环节过多,工作层层批转,看似轰轰烈烈,实际华而不实。各项工作贯彻到具体安全工作的落脚点——基层企业的班组时,已基本上变成了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而已。二是管理职责错位。这表现在宏观管理职责重叠,微观管理职责上提的问题上。国家电力公司承担宏观管理是责无旁贷,各集团公司实际上也在重复履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微观管理本来是各发(供)电企业的职责,但他们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进行管理和营运,所以实际上的微观管理责任上提到了具有真正法人资格的省公司。三是助长了各基层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惰性。上级对安全管理工作从目标到方法已事无巨细,各基层单位也就无需更深入地研究和探索。上级的意志,便是基层单位的意志。上级的指令,便是基层单位的行动。基层单位不必,也没有必要去开动他们自己的脑筋,去过多地研究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与本单位实际的结合问题,一切管理工作都落在了一个“保”字上,“保”上级下达目标的实现。

鉴于以上的弱点,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如下现象也就是在所难免了。一是落实管理就是级级开会,贯彻精神就是层层突击。二是重奖重罚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上级检查是推动工作至胜的法宝。三是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有很大的盲目性。

当前安全管理形势分析

目前,除个别企业作为网上的调峰电厂外,大部分企业已划归各发电集团公司旗下。就各集团公司的管理规模看,再建立如同改制前的安全管理体系,已是不可能了。我们构建起以集团公司为宏观管理龙头——各独立发电企业以自主管理为核心——与各电网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联的安全管理网络已势在必行。

这种管理体系的特点是:一是符合电力生产行业的发展趋势。电力产品的特点决定着其行业安全管理中宏观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独立的发电集团,它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起其宏观管理的责任。各发电企业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与各所在电网公司有着密不可分的安全管理的联系。二是符合精干、高效地经营企业的原则。就各集团公司的企业分布、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而言,它已不具备改制前的那种管理模式的运营。即使有人想这样作,也已没有人员或资金上的支持。三是各发电企业已完全处于一种独立的生存状态,“自我管理”已不是一种口号,已成为一个现实。安全生产已不是各发电企业所必“保”的“唯一”,与之并行的还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各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从而得到发挥。

这种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对各发电企业来讲,又存在着的“治命”的挑战:一是失去了过去那个赖以生存的“老子”——省公司那种事无巨细式的管理和资金上的支持。因为,集团公司对其属下的一百多个企业根本就不可能进行事无巨细式管理,也不可能把别的发电企业的资金调来给你使用。如何管理,如何筹资,已完全是由各发电企业“自理”了。集团公司对各发电企业要的不仅是安全目标的完成,而且还有经济效益的完成,二者缺一不可。二是在事故状态下,失去了过去的“兄弟”——供电公司的鼎力协助。因为,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已由过去的“兄弟”的关系,完全演变成了供销客户关系。

各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鉴于对改制前安全管理体系和当前安全管理形势的分析,我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工作:

一是建立起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蓝本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开展实施的一种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活动。二十世纪末在我国开展试点实施。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并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这标志着此体系在我国企业的全面实施。这个体系的特点是其系统化、程序化,具有高度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并且与企业的其他活动及整体的管理具有相容性。这个体系运行的基本模式是戴明模型,其核心内容是根据管理学的原理,为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框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用人单位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目标。所以,这个体系适用于发电企业生产规模大、生产集约化程度高、科学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特点。为此,我们认为,在改制后的发电企业建立起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蓝本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

二是建立起以落实《安全法》《电力法》为目标的企业事故状态下的安全管理应急体系。一方面,发电企业试图通过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来达到其将人身、设备及运行事故降低为零的目标。但,受许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电企业的各类事故率为零的目的仍是难以实现。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加强,公民及企业的法制意识逐渐在增强,这为发电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带来了新的课题。因为,发电企业产品——电力在其国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自身的特殊性。发电企业的事故必将给人民生活或企业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走上独立经营的发电企业组建起在事故状态下的安全管理应急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这个体系的责任是:承担起事故状态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起事故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的落实工作;依法应对事故状态的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工作。一句话,这个体系应做到在事故状态下,既依法承担起法律所赋予企业的责任,又要依法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这是目前各发电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所缺少的一个管理体系,也是其依法经营中务必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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