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
目前虽然农网改造工作已接近尾声,且农网改造中也规定了农村用电要实现三级漏电保护的原则,但是,一些地区并没有把这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农网改造工作的重点落实措施。这些地区的供电企业按照产权管理的原则,在属于本企业的有关电力设施上按照规定实现了一、二级漏电保护,但产权属于农村用 电户的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管理工作却处于失控状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法规和文件(包括农网改造文件)没有明确农村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具体实施方法。
(2) 由于电力系统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县级供电企业不再负有电力行政管理的职能,供电企业对不愿意出资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用户只能随其所愿。
(3) 多数地区的县级政府没有按照《电力法》的规定设立电力管理部门,农村电力的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
(4) 目前农村用电户的安全用电观念还非常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 能力还相当差,拿着“ 无知”当理说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家用电器也呈现多样化,但其中不乏质量低劣者,象抽水机、电风鼓等电器漏电现象就比较普遍。由于电器设备漏电,致使已安装的一、二级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严重扰乱了农村正常的用电秩序。目前,农村基础电力设施的管理权由原来的村级管理,过渡为由供电企业管理,其中就包括对一、二级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因此,如何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是供电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
1 增强农村电力使用者的安全用电观念,强化农村电力使用者的产权管理意识
电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商品,用电设备、电线和电线的敷设等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而用电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用电知识和较强的安全用电意识,才能确保安全用电。
一般情况下电力的使用者,就是用电设备、电线等产权的所有者。产权属于谁,谁就要对其安全性负责。如果因使用、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人员触电伤亡以及设备损坏,产权人就负有责任。有些农村电力使用者认为,只要是因电引发的事故,就是供电企业的责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因此,我们要广泛宣传《电力法》中按产权管理电力设施的规定,以增强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对用电设施的管理责任。
2 实事求是地宣传漏电保护器的功能,将漏电保护器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漏电保护器是农村安全用电最有效和最易实现的技术措施,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在避免和减少农村人身触电伤亡、监测电气设备漏电、减少电能损失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是,漏电保护器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不动作或动作不灵敏:
(1) 漏电保护器本身的损坏,如内部元器件烧毁;
(2) 设计原理缺陷。漏电保护器在设计原理上存在盲区,即不动作区;
(3) 漏电保护器后面的零线接地后,发生触、漏电等情况,可能拒动或动作电流增大;
(4) 人体先接触零线再接触火线,或同时接触零线和火线,漏电保护器不动作;
(5) 与漏电保护器相配套的其它电器的损坏或异常,造成的漏电保护器不动作或虽然动作但失去保护作用。
尽管漏电保护器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从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实践看,发生上述故障的几率并不是很高,一般通过三级漏电保护的实现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以,一些规定强调农村要实现三级漏电保护。但是由谁来实现,如何实现,却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法规作为依据,农村漏电保护器从安装到管理仍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用电的安全问题,必须将漏电保护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 明确规定农村用电必须实现三级保护的原则,单独接入低压电网的电器设备,如粉碎机、抽水机等要实现单机保护,明确各级保护器的安装和管理责任。
(2) 按产权所属明确各级漏电保护器的主要保护范围。
(3) 对私自将漏电保护器解除运行者,制订严厉的处罚措施。
(4) 要明令严禁将漏电设备接入低压电网。对于明知所用设备漏电还要将其接入电网的电力使用者,要按扰乱农村用电秩序处理;对因此造成的大面积停电或致使一、二级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等情况,要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给其他电力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加大立法、执法的力度,才能进一步规范农村的用电秩序,才能保证农村安全用电。
3 对各级漏电保护器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
农村漏电保护器的一级保护安装在每个配电室的配电总盘上;二级保护器一般以10个家庭用户为一个单元,保护器安装在用户的电表箱内;三级保护器安装在每个用电客户家里和需要实现单机保护的设备上,如:磨面机、灌溉水泵等。此外,一级、二级、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必须相互配合,一级保护和单机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必须相互配合。
(田广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