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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供方临时工安全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26 10:30:15 查看人数:30

工程供方临时工安全管理程序

工程供方临时工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对合格工程供方与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本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合格工程供方和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q/527-210-2004 工程采购控制程序

q/527-230-2004 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对工程供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检查合格工程供方,发现严重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有权力提出辞退工程供方。

3.2 经营开发部负责工程供方的选择录用。

3.3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聘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负责组织临时工、聘用工的体检工作,检查临时工和聘用工的施工安全,有权力提出辞退临时工、聘用工。

3.4 劳资部门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招聘录用,并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辞退解聘工作。

4 程序

4.1 选择、招用和审核

4.1.1 各项目部、用工单位选用的工程供方应是经公司评价的合格供方,合格供方的确定按《工程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1.2 在选择招用工程供方时,安全部门负责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部门有否决的权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有:

a) 工程供方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b)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c)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d)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殊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e)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他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f)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g)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1.3 在公司所属项目中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合格工程供方不应留用。

4.1.4 各用工单位、项目部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需经劳资部门审批录用。

4.2 施工前的管理

4.2.1 合格工程供方负责人是工程供方的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4.2.2 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进入施工项目和用工单位前,应向安全部门递交本公司审批后的安全资质审查书、安全许可证、特殊作业施工人员证、安全负责人名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4.2.3 被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在上岗前应先经过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技术工作人员还应进行技能考核。

4.2.4 在工作前,工程供方应对上岗人员进行体检、安全教育、安规考试,并报安全部门备案。未经体检、安全教育和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4.2.5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变更工种,工程供方应及时对变更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4.2.6 用工单位、项目部应与工程供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4.3 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4.3.1 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施工开工前,应根据承包的项目制订施工安全和技术措施,送交项目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经其同意后方可开工。

4.3.2 工程供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电力建设的安全规定、规程。

4.3.3 项目部、用工单位应向临时工、聘用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3.4 各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对工程供方的施工人员、临时工、聘用工负有安全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违章作业应坚决制止,并按规定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经上报批准后应及时辞退,并把辞退的工程供方、临时工、聘用工报公司安全部门、劳资部门,经营开发部按合同有关要求终止工程供方的分包合同。

4.3.5 工程供方在安全施工方面应接受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安全部门汇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并按规定接受项目的处罚。

4.3.6 工程供方应确保其施工的特殊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3.7 各项目应将合格工程供方、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有专人负责对其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4.3.8 临时工应纳入班组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临时工应在正式职工的带领下工作。

4.4 考核

4.4.1 各用工单位、项目的安全部门对工程供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年底一次总评,并把考核结果交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汇总到经营开发部后作为公司对该工程供方的年度考核依据。

4.4.2 工程供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分为合格、警告两级,连续三次警告或一次责任死亡事故,安全部门有权提出辞退该合格工程供方,经公司批准后,三年内不予招用。

4.4.3 项目部在与合格工程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合格工程供方和其个人违章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合格工程供方负责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4.4 对工程供方应严格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考核办法。

4.4.4.1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程供方或个人,项目应给予奖励;对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

4.4.4.2 合格工程供方需缴纳安全保证金,由项目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合格工程供方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违章作业等不安全情况,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安全部门签证,全数退回安全保证金。违章违纪按本公司有关的“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4.4.5 工程供方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按《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执行。

4.4.6 各用工单位、项目部应对临时工进行安全动态考核,屡次违章及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应给予清退。

5 记录

安全资质审查记录;

工程供方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记录;

以上记录表式由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制定,安全部门形成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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