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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9-02 15:45:11 查看人数:91

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4.3.2 机动车辆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车的使用,应由调度签发出车任务单;交通用车使用(或管理)部门未设调度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

4.3.3.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4.3.3.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3.4 各种车辆应指定地点停放。

4.3.3.5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采用集中管理办法,由机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4 机动车辆的装卸作业

4.4.1 装载一般要求

4.4.1.1 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4.4.1.2 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4.1.3 大型货运汽车装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4.1.4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5 载质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6 载质量不满1000kg的小型货运汽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4.4.1.7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样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4.4.1.8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4.4.1.9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4.4.1.10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

4.4.2 危险品装载要求

4.4.2.1 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4.4.2.2 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4.2.3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4.2.4 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3 装卸作业要求

4.4.3.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4.3.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4.3.3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 机动车辆的检验、维护与保养

4.5.1 机动车辆的检验

4.5.1.1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及时安排车辆参加年度审验。

4.5.1.2 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5.2 维护与保养

4.5.2.1 机动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辖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5.2.2 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保证被维修、保养的车辆不带故障出行。

4.5.2.3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6 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处理

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第二节第92条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门。

4.7 交通安全奖惩

交通安全奖惩按照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有关规定执行。

5 记录

本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记录表式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编制,项目部、单位机动车安全小组形成并保存。记录包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录;

机动车辆登记表;

交通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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