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内容、实施和检查考核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监安全[2007]38号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hcx3-076-fj31 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x3-079-fj34 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基建工程人员是指项目建设、监理及所有参建单位的所有用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3.1.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都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
3.2.1 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应接受与其从事工作和工种相一致的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
3.2.2 施工单位应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4 现场安全常识、结合施工性质的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如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等。
3.2.5 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3 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3.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3.3.2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3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3.3.4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5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3.4 安全教育实施
3.4.1 电厂安质部根据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采取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施工单位传达上级的安全管理精神和工作要求,并根据管理需求提出安全学习教育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学习与安全教育材料。
3.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状况,抽查培训效果,监督有效培训。
3.4.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4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开展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培训记录。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材料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5 当出现人员增补、更换工种的情况,施工单位在其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备案。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按《华能xx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2篇 某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内容、实施和检查考核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监安全[2007]38号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hc*3-076-fj31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基建工程人员是指项目建设、监理及所有参建单位的所有用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3.1.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都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
3.2.1 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应接受与其从事工作和工种相一致的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
3.2.2 施工单位应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4 现场安全常识、结合施工性质的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如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等。
3.2.5 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3 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3.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3.3.2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3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3.3.4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5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3.4 安全教育实施
3.4.1 电厂安质部根据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采取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施工单位传达上级的安全管理精神和工作要求,并根据管理需求提出安全学习教育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学习与安全教育材料。
3.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状况,抽查培训效果,监督有效培训。
3.4.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4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开展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培训记录。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材料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5 当出现人员增补、更换工种的情况,施工单位在其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备案。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按《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