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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开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2篇 煤矿开采主要灾害安全管理
一、瓦斯(甲烷)
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甲烷比空气轻,相对于气空的比重为0.554。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主要灾害之一。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爆炸,危害十分严重,其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和有害气体可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人亡矿毁,因此,防止瓦斯爆炸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其主要措施是加强矿井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防止煤(岩)与瓦斯突出,防止火源引燃瓦斯。
1.矿井瓦斯的危害:
(1)瓦斯窒息
甲烷本身虽然无毒,但空气中的甲烷浓度较高时,就会相对降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氧气浓度相对减少,使人窒息死亡。当空气中甲烷浓度升高,氧气量降到17%,使感到呼吸困难,氧含量降到12%以下时,使人窒息死亡。
因此,凡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都必须及时封闭或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严防人员入内。
(2)瓦斯燃烧和爆炸
当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高温火源就能燃烧或发生爆炸,一旦形成灾害事故,就会造成大量作业人员的伤亡,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最严重的事故。
2.瓦斯爆炸的概念:
瓦斯是一种能够燃烧和爆炸的气体,瓦斯爆炸就是空气中的氧气与瓦斯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结果。瓦斯在高温火源作用下,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并放出大量的热,这些热量能够使反应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迅速膨胀,形成高温、高压,并以极高的速度向外冲击而产生的动力现象,这就是瓦斯爆炸。
3.瓦斯爆炸的危害:
瓦斯爆炸的主要危害是产生高温焰面,冲击波和有害气体。
焰面是巷道中运动着的化学反应区和高温气体,其速度快、温度高。从正常的燃烧速度(1~2.5 m/s)到爆轰式传播速度(2500m/s),焰面温度可高达2150℃~2650℃。焰面经过之处,人被烧死或大面积烧伤,可燃物被点燃而发生火灾,扩大灾情。
冲击波锋面压力由几个大气压到20个大气压,前向冲击波叠加和反射时可达100个大气压。其传播速度总是大于声速,所到之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和通风设施损坏、巷道垮塌。
瓦斯爆炸后生成大量有害气体。据分析,瓦斯爆炸后的气体成分为:o2为6%-10%、n2为82%-88%、co2为4%-8%、co为2%-4%。如果有煤尘参与爆炸,co的生成量更大,往往成为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
4.瓦斯爆炸的条件及其影响程度:
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一)、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的界限为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爆炸性,但在空气中火仍会燃烧。
必须强调指出,瓦斯爆炸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可燃气体的混入,使瓦斯爆炸界限扩大。
(2)惰性气体的混入,降低了氧浓度,使瓦斯爆炸的危险性和爆炸界限降低。
(3)煤尘掺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
(4)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界限范围就越大。
(5)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越大,瓦斯爆炸界限范围越大。
(二)、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是650℃~750℃,但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火温度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瓦斯与高温热源接触时,并不立即燃烧、爆炸,而是要经过一个很短的时间间隔,我们称此现象为火延迟性,间隔的这段时间称感应期。感应期的长短与甲烷浓度、火源温度、火源性质、混合气体压力有关。火源温度升高,感应期迅速下降;瓦斯浓度增加,感应期略有增加。
瓦斯爆炸的感应期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很大。例如,使用安全炸药爆破时,其初温达2000℃左右,但高温存在的时间只有千分之几秒,小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所以不会引起瓦斯爆炸。如果炸药质量不合格,炮泥充填不紧或放炮不正规(如放明炮、糊炮等),就会延长高温存在时间,造成瓦斯爆炸事故。为了安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采用安全隔爆器。
(三)、氧的浓度:当氧在混合气体中的浓度低于12%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失去爆炸性。正确认识氧的含量对瓦斯爆炸的作用,对密封或启封火灾区及时封闭火区时,判断火区内有无瓦斯爆炸性等均有指导意义。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二、矿尘
矿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微细颗粒的总称。矿尘包括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岩尘。矿尘不但对井下污染环境,还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不利,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燃烧和爆炸(煤尘具有可燃性,遇有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除此以外,还会加速机械设备的磨损,影响井下工作人员的视线,因此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排降措施,如:加强通风,洒水降尘,将矿尘浓度控制在规定的浓度标准范围内。(关于煤尘爆炸资料附后)
三、火灾
矿井防灭火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首先应通过改进开采技术措施,健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其次采取防止漏风和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均压灭火、注入惰性气体等综合措施防止煤炭自燃的发生;再次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杜绝或控制明火和电火花的产生等有效措施,防止煤矿外因火灾发生。(矿井火灾防治附后)
四、水害
矿井水害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危害很大,轻则使生产条件恶化,管理困难;重则造成伤亡或淹井事故,因此,在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应该在保证排水系统可靠的前提下,加强采掘工作在探、放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保障矿井安全。(矿井水害防治附后)
五、顶板
顶板事故会造成井下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生产停顿等事故,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巷道断面不断增加,预防采掘工作面的顶板事故更加重要。为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应制定和执行严格合理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应建立顶板灾害发生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对顶板的支护;加强对采空区的观察,合理留设煤柱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控制顶板事故。
除上述“五大”灾害以外,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采空区面积随着增大,冲击地压的危险也将会更加突出,冲击地压又称岩爆,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它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也是煤矿的重大灾害之一,我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空区大面积冒顶引发地表塌陷,使地表水透入井下造成的水害。
第3篇 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z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矿司党[20**]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4篇 矿业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矿司党[20**]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5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6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7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 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 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第三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 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 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 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 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第四十八条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 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区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要求。
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煤层厚度探测,并建立专门管理台帐。
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对回采率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8篇 煤矿开采主要灾害及安全管理
一、瓦斯(甲烷)
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甲烷比空气轻,相对于气空的比重为0.554。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主要灾害之一。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爆炸,危害十分严重,其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和有害气体可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人亡矿毁,因此,防止瓦斯爆炸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其主要措施是加强矿井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防止煤(岩)与瓦斯突出,防止火源引燃瓦斯。
1.矿井瓦斯的危害:
(1)瓦斯窒息
甲烷本身虽然无毒,但空气中的甲烷浓度较高时,就会相对降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氧气浓度相对减少,使人窒息死亡。当空气中甲烷浓度升高,氧气量降到17%,使感到呼吸困难,氧含量降到12%以下时,使人窒息死亡。
因此,凡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都必须及时封闭或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严防人员入内。
(2)瓦斯燃烧和爆炸
当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高温火源就能燃烧或发生爆炸,一旦形成灾害事故,就会造成大量作业人员的伤亡,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最严重的事故。
2.瓦斯爆炸的概念:
瓦斯是一种能够燃烧和爆炸的气体,瓦斯爆炸就是空气中的氧气与瓦斯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结果。瓦斯在高温火源作用下,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并放出大量的热,这些热量能够使反应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迅速膨胀,形成高温、高压,并以极高的速度向外冲击而产生的动力现象,这就是瓦斯爆炸。
3.瓦斯爆炸的危害:
瓦斯爆炸的主要危害是产生高温焰面,冲击波和有害气体。
焰面是巷道中运动着的化学反应区和高温气体,其速度快、温度高。从正常的燃烧速度(1~2.5 m/s)到爆轰式传播速度(2500m/s),焰面温度可高达2150℃~2650℃。焰面经过之处,人被烧死或大面积烧伤,可燃物被点燃而发生火灾,扩大灾情。
冲击波锋面压力由几个大气压到20个大气压,前向冲击波叠加和反射时可达100个大气压。其传播速度总是大于声速,所到之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和通风设施损坏、巷道垮塌。
瓦斯爆炸后生成大量有害气体。据分析,瓦斯爆炸后的气体成分为:o2为6%-10%、n2为82%-88%、co2为4%-8%、co为2%-4%。如果有煤尘参与爆炸,co的生成量更大,往往成为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
4.瓦斯爆炸的条件及其影响程度:
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一)、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的界限为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爆炸性,但在空气中火仍会燃烧。
必须强调指出,瓦斯爆炸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可燃气体的混入,使瓦斯爆炸界限扩大。
(2)惰性气体的混入,降低了氧浓度,使瓦斯爆炸的危险性和爆炸界限降低。
(3)煤尘掺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
(4)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界限范围就越大。
(5)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越大,瓦斯爆炸界限范围越大。
(二)、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是650℃~750℃,但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火温度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瓦斯与高温热源接触时,并不立即燃烧、爆炸,而是要经过一个很短的时间间隔,我们称此现象为火延迟性,间隔的这段时间称感应期。感应期的长短与甲烷浓度、火源温度、火源性质、混合气体压力有关。火源温度升高,感应期迅速下降;瓦斯浓度增加,感应期略有增加。
瓦斯爆炸的感应期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很大。例如,使用安全炸药爆破时,其初温达2000℃左右,但高温存在的时间只有千分之几秒,小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所以不会引起瓦斯爆炸。如果炸药质量不合格,炮泥充填不紧或放炮不正规(如放明炮、糊炮等),就会延长高温存在时间,造成瓦斯爆炸事故。为了安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采用安全隔爆器。
(三)、氧的浓度:当氧在混合气体中的浓度低于12%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失去爆炸性。正确认识氧的含量对瓦斯爆炸的作用,对密封或启封火灾区及时封闭火区时,判断火区内有无瓦斯爆炸性等均有指导意义。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二、矿 尘
矿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微细颗粒的总称。矿尘包括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岩尘。矿尘不但对井下污染环境,还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不利,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燃烧和爆炸(煤尘具有可燃性,遇有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除此以外,还会加速机械设备的磨损,影响井下工作人员的视线,因此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排降措施,如:加强通风,洒水降尘,将矿尘浓度控制在规定的浓度标准范围内。(关于煤尘爆炸资料附后)
三、火 灾
矿井防灭火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首先应通过改进开采技术措施,健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其次采取防止漏风和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均压灭火、注入惰性气体等综合措施防止煤炭自燃的发生;再次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杜绝或控制明火和电火花的产生等有效措施,防止煤矿外因火灾发生。(矿井火灾防治附后)
四、水 害
矿井水害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危害很大,轻则使生产条件恶化,管理困难;重则造成伤亡或淹井事故,因此,在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应该在保证排水系统可靠的前提下,加强采掘工作在探、放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保障矿井安全。(矿井水害防治附后)
五、顶 板
顶板事故会造成井下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生产停顿等事故,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巷道断面不断增加,预防采掘工作面的顶板事故更加重要。为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应制定和执行严格合理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应建立顶板灾害发生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对顶板的支护;加强对采空区的观察,合理留设煤柱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控制顶板事故。
除上述“五大”灾害以外,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采空区面积随着增大,冲击地压的危险也将会更加突出,冲击地压又称岩爆,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它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也是煤矿的重大灾害之一,我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空区大面积冒顶引发地表塌陷,使地表水透入井下造成的水害。
第9篇 煤矿开采安全管理教案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掌握地质构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熟悉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
掌握井巷工程施工、支护及维护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矿井冲击地压与顶板事故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其致因和预防措施;
掌握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其致因和预防措施;
掌握矿井热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其致因和预防措施。
第一节 煤矿地质与矿图
一、煤层的埋藏特征
1.煤层的形态与结构
煤是由古代植物遗体演变而成的。和其他沉积岩一样,煤在地下通常是层状埋藏的,但由于沉积条件和地壳运动的影响,也有似层状和非似层状煤层。
根据夹矸稳定性不同煤层的结构可划分为
简单结构煤层
复杂结构煤层
2.煤层的厚度
煤层厚度是指煤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可采厚度: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开采的煤层厚度。
3.煤层的顶、底板岩石
顶板:覆盖在煤层上面的岩层
伪顶:直接覆盖在每层之上极易垮塌的薄层岩
层,常随采随落。
直接顶:能随回柱放顶垮落的岩层。
基本顶:位于直接顶之上,抗弯刚度较大,较难
垮落的岩层
底板:垫在煤层下面的岩层
直接底:煤层之下与煤层直接接触的岩层。
基本底:位于直接底之下的岩层。
二、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沉积岩层一般都是水平连续的,但由于地壳运动的影响使它位置和形态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称为地质构造。一般包括:单斜、褶皱、断裂等构造。
1.褶曲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增大开采难度
给顶板管理带来困难
容易引起瓦斯事故
易发生水灾事故
2.断层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断层破坏严重的地段,影响采区的划分及工作面和巷道的布置
断层破坏严重的地段,使工作面布置不规则巷道掘进率增高,还会造成无效进尺
会给支护工作和顶板管理带来困难,还有可能发生冒顶
会引起断层透水事故
在高瓦斯含量煤层中,断层破碎带可能聚集瓦斯,当工作面通过时,易发生瓦斯事故。
三、熔岩塌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熔岩塌陷:石灰岩、白云岩等可溶性岩石在地下水的溶蚀作用下产生塌陷的现象。
按成因及特征可分为:陷落柱和淤泥带。
1.陷落柱及其特征
熔岩塌陷体的刨面形态似一锥形柱体所以取名。
特征:整体形态是一个上小下大的圆锥体,陷落柱内的岩石碎块棱角显著、形状不规则、排列紊乱。
2.淤泥带及其特征
岩石的塌陷和水流携带地表泥土一齐填入大型裂缝形成淤泥带。
淤泥带的主要特征:大型的淤泥带地表多呈低洼的冲沟,垂直方向表现为上宽下窄的裂隙带,其内有大量的黄泥和碎块岩石。
3.判断的标志
岩性标志。断层的地层系统未被打乱,陷落柱地层局部破坏,杂乱无章岩性复杂。
接触带特征。陷落柱的柱壁倾角很陡往往成90°接触面不平整,无擦痕。断层直立情况少常见擦痕。
煤层及顶底板的变化。陷落柱顶底板岩层除裂隙发育外产状无变化。断层附近煤岩层产状变化大。
陷落柱一般上下影响范围较大。通过上下煤层对照能预测其出现的位置和范围。
4.陷落柱对煤矿生产安全的影响
陷落柱发育的矿区煤系地层破坏严重煤储量减少。
破坏煤层连续性,给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的选择造成很多困难。
采煤工作面遇到陷落柱,复杂了生产组织,不利安全生产。
陷落柱穿透含水层时,可将地下水导入井巷,对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四、矿图基础知识
(一)地形图
地形图:反映地球表面高低起伏的图纸。一般用地形等高线来反映地貌。
1.地形等高线基本特征
同一等高线各点高程相等
等高线是一条闭合的曲线
一条等高线不能分叉
等高线越密表示坡度越陡,越稀则越缓,平行则表示坡度相等
2.典型地貌的等高线
山地 盆地 山脊 山谷
(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煤层底板等高线:煤层底板与有一定高程的水平面相交所得到的交线。
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把上者用标高投影的方法投影到水平面上所得到的图形。
1.根据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确定煤层的产状
2.地质构造在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表现
褶皱 断层 穹窿 盆地
(三)矿图的内容及要求
井上、下对照图(1:2000、1:5000)
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1:2000、1:5000)
通风系统图(1:1000、1:2000、1:5000)
井下避灾路下图
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
主要巷道平面布置图(1:1000、1:2000)
第二节 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条件与矿井开拓
一、煤矿开采的基本条件
煤矿生产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的作业生产,由于工作场所的特殊性、客观因素的不定性,再加上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致使生产事故不断的发生。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及规程。
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采煤工作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供路。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矿井开拓方式
矿井开拓方式:开拓巷道在井田内的布置形式。
通常以井筒形式划分开拓方式为:
1.斜井开拓(片盘斜井、集中斜井)
2.立井开拓
单水平
立井多水平上山开拓
多水平 立井多水平下山开拓
立井多水平混合开拓
3.平硐开拓(走向、垂直、阶梯)
4.综合开拓
三、巷道掘进安全管理
(一)掘进作业安全管理
掘进:在岩(煤)体中,采用一定的手段把岩石(煤)破碎下来,形成地下空间,接着对这个空间进行支护的工作。
1.破岩技术(钻眼爆破破岩法、掘进机破岩法)
2.掘进施工(主要以钻爆发为主)
平巷施工
斜巷施工
交叉点施工
(二)巷道顶板管理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围岩体的范围及应力分布等诸多因素,选择支护材料形式达到维护巷道目的。
根据围岩稳定性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减少对顶板管理的影响。
按作业规程规定控制空顶距离和临时支护长度。
做好基础资料的积累和隐蔽工程的记录工作。
巷道掘进期间的顶板管理
敲帮问顶。
控制工作面的空顶距离。
单孔长距离掘进,要经常检查工作面后方支架。
熟悉冒顶原因加强日常检查采取措施预防冒顶。
影响掘进巷道顶板管理的主要工序
合理布置炮眼并正确打眼。
合理选择爆破参数及爆破顺序。
按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支护。
顶板管理的针对措施
新掘巷道应制定的开口安全措施
沿空掘巷顶板破碎时的顶板管理措施
有淋水的工作面顶板管理措施
过断层、裂隙地质构造带的顶板管理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对掘进支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煤矿开采安全管理
一、开采顺序
1.一般开采顺序(采区前进式,区内后退式)
2.煤层群开采顺序(下行式、上行式)
3.开采顺序的安全管理
采用下行式开采时,近距离煤层可上下同采,但上下工作面要有一定的错距。
开采急斜煤层时,如果层间距小要考虑上下层之间影响。
当上部煤层受压大的情况下考虑采用上下式。
二、采煤的安全管理
1.常见采煤方法
我国主要是以壁式体系为主的国家,主要有单一走向长壁采煤法、单一倾斜长壁采煤法、放顶煤长壁采煤法和倾斜分层长壁上行充填采煤法;采煤工艺有炮采、普采和综采三种。
2.采煤工艺的安全管理
炮采:注意各主要工序相互间安排时间与顺序的合理性。
普采:注意各工序相互干扰或造成工作面顶板应力叠加。
综采:应做到跟机及时移架、超前支护、端头支护。
3.《煤矿安全规程》对回采和顶板控制的相互规定
4.急倾斜煤层开采
倒台阶采煤法
水平分层和斜切分层采煤法
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
第四节 矿井冲击地压与顶板
事故防治
一、矿井冲击地压防治
按原岩应力分(重力、构造、重力构造中间型)
按发生地点分(煤体、围岩)
按冲击显现强度分(弹射、矿震、弱冲击、强冲击)
按震级强度和抛出的煤量分
轻微冲击(抛出煤10t以下、震级里氏1级以下)
中等冲击(抛出煤10t~15t、震级里氏1~2级)
强烈冲击(抛出煤50t、震级里氏2级以上)
1.冲击地压的特征
突然爆发
巨大声响
冲击波强
弹性震动
煤体移动
顶板下沉或底鼓
煤帮抛射性塌落
2.防治冲击地压的相关规定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必须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煤柱。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3.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1)采用正确的开采方法(开采保护层、避免形成孤立煤柱、选择合理的开采方法、合理的巷道布置方式、合理的开采程序)
(2)局部卸压措施(煤层注水、钻孔卸压法、震动爆破法、强制放顶)
二、矿井顶板事故类型及其危害
1.矿井顶板事故分类
顶板事故:在地下采掘过程中,顶板意外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生产终止等。
按冒顶范围分:局部冒顶(1~2人)、大型冒顶(3人以上)
按力学原因分:压垮型、推垮型、漏跨型
2.矿井顶板事故危害
都会推倒支架、埋压设备,造成停电、停风,给安全管理带来困难。
有时会引起透水事故。
有时会造成瓦斯事故
掘进面发生事故人员被堵或被埋将造成人员伤亡。
三、冒顶事故的预兆
1.局部冒顶的预兆
响声、掉渣、片帮、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增大、顶板淋水增加。
2.大面积冒顶的预兆
顶板的预兆(连续发出断裂声或闷雷声、掉渣)
煤帮的预兆(压力增大、煤质变软、钻眼省力)
支架的预兆(木支架压弯折断、金属支柱破顶钻低、顶梁楔子弹出挤出)
瓦斯和水的预兆(瓦斯、水量增加)
四、冒顶事故常发的地点及原因
(一)采煤工作面局部冒顶事故常发的地点及原因
原因:一是直接顶被破坏失去有效支护
二是基本顶下沉压迫直接顶破坏工作面支架
地点:一是靠煤壁附近
二是放顶线附近
三是采场两端附近
四是地质破坏带附近
(二)采煤工作面大面积冒顶事故常发地点及原因
1、大面积冒顶事故常发的地点
开切眼、地质破坏带、老巷、大倾角、顶板含水
2.基本顶来压时的压垮型冒顶发生的条件及原因
(1)发生压垮型冒顶事故的一般条件:
直接顶比较薄,冒落后不能充填满采空区。
直接顶上面基本顶厚度小初次来压步距更大。
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低基本顶断裂在煤壁内。
(2)基本顶来压时的压垮型冒顶事故的成因:
垮落带基本顶岩块压坏采煤工作面支架致冒顶。
垮落带基本顶岩块冲击压坏采煤工作面支架冒顶。
3.厚层难冒顶板大面积冒顶发生的条件与原因
一是:顶板大面积悬漏弯曲应力超过强度。
二是:采空区近边煤柱上岩层剪应力超过极限强度。
4.大面积漏垮型冒顶发生原因
由于煤层倾角大,直接顶异常破碎,支护点失效发生局部冒顶,破碎顶板从该点开始沿工作面往上全部漏空。
5.复合顶板推垮型冒顶特征与机理
推垮型冒顶是指因水平推力作用使工作面支架大量倾斜而造成的冒顶事故。
(1)复合顶板的特征:
煤层顶板由于下软上硬不同岩性的岩层组成。
软、硬岩层间有煤线或薄层软弱岩层。
下部软岩层的厚度大于0.5m,小于3.0。
(2)复合顶板推垮型冒顶的机理:
支柱的初撑力小,软硬岩层下沉不同步,软快而硬慢,从而倒是软岩层与其上部硬岩层离层。
下位软岩断裂出六面体的原因:一是地质构造,即下位软岩层中存在原生的断层裂隙或尖灭构造。二是巷道布置原因。三是由于支柱初撑力低。
6.金属网下推垮型冒顶发生的原因
原因:1.上下分层开切眼垂直布置,其上金属网上的碎矸石与上部断裂的硬岩大块之间存在空隙。2.下分层开切眼内错布置金属网上的碎矸石与上部断裂的硬岩大块难以胶结。
全过程分形成网兜阶段、推垮工作面阶段。
(三)巷道顶板事故常发的地点及原因
常发生在掘进工作面及巷道交叉点。
1.掘进工作面冒顶事故的原因
第一类是掘进破岩后,顶部存在将于岩体失去联系的岩块。
第二类是掘进工作面附近已支护部分的顶板存在与岩体完全失去联系的岩块。
2.巷道交叉处冒顶的原因
开岔处巷道顶部存在与岩体失去联系的岩块。
3.压垮型冒顶的原因
巷道顶板或围岩施加给支架的压力过大。
4.漏垮型冒顶的原因
因有无支护或支护失效巷道顶部有游离岩块。
5.推垮型冒顶的原因
巷道顶帮破碎后,在其运动过程中存在平行巷道轴线的分力。
五、冒顶的探测方法
观察预兆法。
木楔探测法。
敲帮问顶法。
仪器探测法。
六、冒顶的预防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局部冒顶的预防
(二)采煤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的预防措施
1.采煤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的一般预防措施
提高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和刚度;提高支架稳定性;严格控制采高;强制放顶;加强地质测量和矿压预测。
2.预防基本顶来压时的压垮型冒顶事故的措施
使支架保证直接顶与基本顶之间不离层;支架可缩量满足基本顶下沉要求;普采工作面遇到平行于工作面的断层时要在断层范围内加强支护,不得常规回柱;支架支撑力能平衡垮落带直接顶及基本顶的重量;普采扩大控顶距,木换金待断层进采空区再回柱。
3.预防厚层难冒顶板大面积冒顶事故的措施
人工强制放顶
4.复合顶板推垮型冒顶的预防措施
应用伪府斜工作面;掘进上下顺槽时不破坏复合顶板;工作面初采时不要反推;控制采高使冒落岩层超过采高;布置树脂锚杆。
5.金属网上推垮型冒顶的预防措施
提高支柱初撑力及增加支架稳定性。另外还有回采c下分层时用内错式布置切眼;使用整体支架;采用伪府斜工作;初次放顶时要把金属网下方到底板。
(三)巷道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
1.预防掘进工作面冒顶事故的措施
严谨空顶作业,严格控制空顶距;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冒顶区及破碎带必须背严接实;炮眼布置及装药量必须与岩石性质、支架与掘进工作面距离相适应;采用前探掩护式支架;根据顶板条件采区相应的支护形式。
2.预防巷道开岔处冒顶的措施
开岔后避开原来巷道冒顶范围;交岔点抬棚的架设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连接成一个整体;采用锚喷支护时要使用加长或全锚式锚杆,并使用小孔径锚索补强。
3.支架支护巷道冒顶事故的一般防治措施
巷道布置在稳定岩体中;支架有足够的支护强度;尽可能做到支架与围岩共同承载;重新支护时要先护顶再施工;替换支架时先支新再拆老支架;锚喷支护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提高巷道支架稳定性。
4.压垮型冒顶的防治措施
5预防垮落型冒顶的措施
与一般事故措施基本相同。
(四)煤壁片帮的防治
1.爆破落煤时要注意炮眼布置炮眼角度装药量。
2.工作面煤壁要直、齐打贴帮柱。
3.采高大于两米煤质松软时要在贴帮柱与煤壁间加横撑。
4.片帮严重地点要在贴帮柱上加托梁或超前挂金属铰接顶梁。
5.落煤后要及时挑梁刷帮,使煤壁不留伞檐、活矸。
6.总采工作面顶板破碎或支架梁端距较大时,可采取及时支护。
第五节 矿井水害防治
矿井水害: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活动、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增加生产成本以及使矿井局部或全部被淹没的矿井水。
水源不同:地表、地窖、空隙、裂隙及岩溶水水害。
发生矿井水害所具备的条件:
有水源、有透水通道、失控。
一、影响矿井涌水量的因素
1.充水岩层的出露条件和补给条件。2.矿井边界条件。3.地质构造条件。
二、矿井突水预兆
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鼓、水色发浑、有臭味、有害气体增加、裂隙出现渗水。
三、矿井水害发生的原因
1.工程技术方面
地面防洪、防水措施不当。水文地质情况不清。
井巷位置不合理。工程质量低劣。乱采滥挖。测量误差。排水能力不足。排水设施平时缺少维护。
2.管理方面的原因
容易使人麻痹、人力物力不足、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对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不严、对以水为载体的有害气体的灾害和危害认识不足。
四、矿井水害的危害
恶化生产环境
增加排水费用
缩短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
损失煤炭资源
引起瓦斯积聚、爆炸或硫化氢中毒
一旦失控,造成淹井及人员伤亡
五、矿井井下水害防治
1.井下防治水的措施和要求《煤矿安全规程》
2.老窑水害防治
克服麻痹侥幸心里,避免疏忽大意。
认真分析老窑积水的调查资料。
制定合理有效的防治对策。
严密组织探水掘进。
特别注意近探近放和贯通积水巷道或积水区。
重视自采自掘采空废巷积水的探访。
钻、物探结合问题。
3.岩溶突水灾害的防治
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承压水采煤必须探水和留设防水煤柱。
加大排水能力,确保防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了解防治底板突水的先进理论和探查、防治技术。
4.井下排水
(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配备
必须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应有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的配电设备。
(2)对主要泵房出口的规定
至少需要两个出口。一个用斜井连接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一个连接到井底车场。
(3)对水仓有效容量的规定
必须有主副两个水仓。正常用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每小时以下,能容纳8小时涌水。大于1000立方米每小时,能容纳4小时涌水。
(4)加强排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六、矿井水灾的防治技术
1.地面防水
2.井下防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
3.矿井探放水技术
4.矿井疏放降压技术
5.矿井注浆堵水技术
6.采煤工作面透水事故的处理方法
迅速判断突水的地点、性质、水量、范围、水源。
迅速判断灾区的基本情况,以便迅速组织抢救。
第六节、矿井热害防治
热害:矿内高温、高湿环境严重影响井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效率的一类新灾害。
一、矿井热源
地表大气、流体自压缩(或膨胀)、围岩散热、运输中煤炭及矸石的散热、机电设备散热、自然氧化物散热、热水、人员放热。
二、矿井热害防治技术措施
(一)通风降温
1.合理的通风系统
2.改善通风条件
3.调热巷道通风
4.其他通风降温措施
(二)矿内冰冷降温
冰冷降温系统和空调制冷降温系统
(三)矿内空调的应用
1.地面集中式空调系统
优点:厂房施工、设备安装维护管理方便;可用一般制冷设备,安全可靠;冷凝热排放方便;冷量便于调节;无需在井下开槽大断面硐室;冬季可利用天然冷源。
缺点:高压载冷剂处理困难;供冷管道长,冷损大;需在井筒中安装大直径管道;空调系统复杂。
2.井下集中式空调系统
设置井下并用井下回风流排热
优点:系统简单,冷量调节方便,供冷管道短,无高压冷水系统。
缺点:井下风量有限,当需冷量大时无法全部带走冷凝热。
设置井下冷凝热在地面排放
优点:供冷管道短、冷损少;无高压冷水系统;可利用矿井水或回风流排热;供冷系统简单,冷量调节方便。
缺点:井下要开槽大断面的硐室;对制冷设备要求严格;设备安装、管理和维护不方便。
3.井上、下联合式空调系统
地面和井下同时设置制冷站,冷凝热地面集中排放。相当于两级制冷。
优点:可提高一次载冷剂回水温度,减少冷损;可利用一次载冷剂将井下制冷机的冷凝热带到地面排放。
缺点:系统复杂;设备分散,不便管理。
第10篇 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矿司党[20**]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11篇 开采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12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