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药火工品库管理工安全守则
1.严格执行库房定员定量规定。非本库人员进入库内应检查其手续和有关安全规定。出入库产品应帐目清楚,超过定量须经厂领导批准方准存放。
2.产品入库应检查合格证,严禁稳定性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成品库。
3.产品堆放应稳固,搬运方便。产品堆垛下面应垫枕木。雷管成品箱堆高不越过1.5m,其余堆高不超过2m,堆垛与墙的距离及堆垛之间的距离均不小于60cm。
4.库内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准滑水和积水,不准有虫鼠危害。
5.不同产品同库存放时,必须严格执行《火药、炸药、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有关危险品分组存放的规定。
6.严禁在库内进行开封、打包、修理包装箱及产品返工等作业,严禁穿铁钉鞋进入库房。
7.撒落地上的药粒应及时收集送入废品库,成品库内严禁堆放废品。
8.严禁雷管和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9.采用机动车辆装运产品时,应在库房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10.贮存时间较长的产品,应按规定抽查稳定性能,稳定性不合格时,要及时进行处理。
11.仓库修理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理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大修必须将库内产品全部搬出。
12.仓库内的门窗玻璃应保持完好,严禁破碎玻璃混入产品内。
13.库内使用的手推车应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