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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管理体制 第2篇小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3篇创新体制、完善机制、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新方法 第4篇浅谈建筑基础行业安全管理与体制 第5篇安全管理方针和体制 第6篇电力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 第7篇论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电力安全管理 第8篇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 第9篇浅谈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10篇农电体制改革后话农电安全管理 第11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新体制的建立与实践 第12篇企业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第13篇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14篇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15篇电力体制改革中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1篇 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一、国家安全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设在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权力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劳动安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的权力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法制性监督,纠正和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
现在,国家已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安全法规,只要遵章守法,安全生产就有了基本的保证。然而,这些法规只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和禁止怎样做,却没有规定一旦违反了这些法规,造成了损失,将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也没有解决怎样做才能使之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换句话说,就是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不能真正发挥出法的强制作用。
为了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就不但要制定、发布大量确定行为规则的法(法律上称之为实体法或主法),而且还要制定、发布如何执法的法(程序法或助法),还要指派一个有权威的执法机构依据程序法去实现实体法,才能把实体法潜在的强制力变成现实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法制的威力来。国家制定安全监察法规(即程序法),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此法进行安全监察活动,把法制的威力实际体现出来(即实现实体法),实现监督的职能。在监察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种信息,反馈给各级决策部门,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行业(部门)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部门)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入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
3)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5)参与组织对本行业(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对本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
7)组织本行业(部门)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 (部门)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部门)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
三、工会监督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管理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职工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等。
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群众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那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四、安全生产法中对监督管理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制度建设上讲,也是规范、约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乃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为此,《安全生产法》设专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发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组织作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任不明、审批不严和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可、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为了保证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能够切实有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法律应当赋予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职权,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如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工会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在明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上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对工会组织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基层群众组织的监督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
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2篇 小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涉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这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个原则。
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对特种作业进行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等。
2、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
3、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有安全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其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
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依法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履行群众监督职能,发动职工群众查事故隐患、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落实到每一个职工。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负责是对其本身的安全负责,是一种自我约束。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企业内部本身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闭环反馈系统,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内因,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外因。也就是说,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群众监督。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将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活会议上,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即“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推陈出新,建立最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
第3篇 创新体制、完善机制、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新方法
九十年代至今,上海城市建设连续保持高强度投入,投资规模呈持续增长态势。在几轮城市建设发展中,上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在建设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兄弟省市大力配合支持下,取得一定成绩,总体受控,保持平稳。在加强常规管理的同时,这几年,我们不断学习和吸取先进国家经验,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的特点,在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现向大会作简要汇报。
一、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
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发展,上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基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形成一支高度机动、覆盖全市、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监管队伍。但随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形势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创新势在必行。主要做法:
(一)引入风险机制,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机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我们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确定了“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社会中介参与”的保险运作机制,充分运用费率调节机制,改变“重理赔轻预防”的状况,鼓励保险公司聘用安全服务事务所、监理公司等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咨询服务。这类安全预防服务中介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安监站指导,并定期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安全监管的信息员、报告员、服务员的作用成为政府安全监管的协同力量。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强化了过程监督,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也有了保障。同时保险公司预防成本也得到合理开发使用,“业绩效益”两挂钩的激励机制,更促进中介服务到位有效
(二)推行安全监理制度,补充监管力量。从1996年开始,在市政工程领域试行了安全监理制度。2002年,我们又在闵行、虹口区试行安全监理制度,都收到较好效果。尤其是市政工程领域、闵行区实行了安全监理之后,安全事故高发的形势较快地得到了控制。2003年,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安全监理制度。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质量的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这样既补充了现场监督力量,又使得安监站可以根据现场监理定期安全报告,有的放矢地对问题严重的工地进行集中执法整治,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建立社会、职工和舆论监督机制。一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我们聘请一些人大、政协委员等社会知名人事担任社会义务督察员,定期组织他们开展检查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公开承诺机制。我市部分地区要求施工工地以告示形式,向职工和社会做出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并报监督部门备案,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三是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安全隐患和事故,营造重视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监督管理新模式:一是减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政府归位,企业到位;二是进一步了增强企业风险意识;三是大大激活了企业安全管理内在需求;四是促进和鼓励企业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二、坚持科教兴业方针,探索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现代化
上海建设工地量大面广,每年高大精深且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占不小比例,监督难度和深度在不断上升,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是提高效率、降低事故的有效途径。
(一)探索打造“数字化工地”,提升监管科技含量。一是建立隐患预防预控系统;在部分重大工程和高大精深项目,以及一般项目关键部位中,试点建立了施工现场电脑安全监视指挥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二是实行高危环节“以机代人”监控方式。对进入地下施工或隐蔽施工阶段工程,以及在升降设备运行中,更新传统监督方法,试点采用红外线探头监控监视作业方式实施监督,减少高危领域作业安全事故和监督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三是建立全市工地短信群发系统,应对大面积公共安全事故,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一是建立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计算机申报系统。全市所有项目的申报统一进入计算机系统,达到信息采集及时,办理规程透明,信息共享充分,监管数据准确完整。二是探索建立现场安全监督计算机系统。通过全面采用手持式安全监督信息采集系统(掌上电脑),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标准一致、查处依据规范、告知文本统一,杜绝行政监督与查处裁量的随意性。
三、紧抓传统监督管理方法不放,安全监督有效有力
近几年,我们在大力探索实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模式的同时,正确处理科技创新与传统管理的关系,始终抓住传统的、科学的、以及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放,在监督机构完善、监管措施改进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几大领域继续强化建设和引导,为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推进发挥重要作用。
(一)继续大力推进现场管理标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是全面建立企业安全自控机制的重要基础。通过对现场“人、机、物、料、环”五个方面进行全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得到有效监控。目前这项工作已向分包作业班组延伸。
(二)安全专项整治不放松。根据季节特点和安全防范重要时期,不间断地对深基坑、脚手架、活动房、升降设备以及电器设备等开展各项安全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规企业和个人。
(三)建立层次培训制度。一是加强一线工人培训,成立流动安全学校,把安全学校办到建筑工地,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试点企业事故下降趋势明显。2003年下半年,在扩大办学机制上进行改革,实施社会化办学新思路,扩大办学力量,力争全覆盖。并规定从2004年4月开始,未经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不准上岗。现在,这项培训工作正在上海蓬勃开展。二是建立项目经理、安全监督各类从业人员的年度强制培训制度。目前上海已初步经形成门类齐全、形式多样的建筑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初步满足了上海建筑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2004年,上海城市建设仍将保持较大的投资规模,建设项目总量呈稳中有升的态势。面对新一轮城市建设发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任重道远。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继续努力探索,大胆实践,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握处理好建设与城市安全运行、环境改造、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兴业”为手段,以教育培训为基础,以建立“预案、预控、预报、预警”长效机制为重点,求真务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实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依照“项目抓标准、企业抓许可、监督抓机制”的总体思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突破:
(一)调整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差别化原则,建立市、区、街道(镇)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新模式,实现安全生产全覆盖、网格化监督。
(二)研究建立符合上海实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建设参与各方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地。研究安全事故责任分解方法。突出企业责任主体地位,建立以总承包单位为主线的安全责任分解体系,体现“责随事转、责权对等”原则。
(三)实施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探索建立以中介机构评估为主要手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制度。整合管理资源,探索建立企业资质和安全许可联动管理新机制,研究安全许可纳入“三色通道”管理新途径。
(四)继续探索安全监督市场化社会化运作体制与机制。一是研究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系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建设单位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市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沪外企业职工综合保险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体系。在高危领域试点安全信用担保制度。二是构建齐抓共管支撑体系。发挥建筑业管理各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学会、检测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合力作用,构建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市场监管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自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争取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深化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政府引导为基础、企业自主贯标为主、工程项目为落脚点的现场标准化管理模式。坚持量质并举,提高达标项目覆盖面。完善认证管理办法,提高认证水平。改革安全评优方法。将评优创优融入项目建设始终,变“集中应对”为“常规长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安全常抓不懈。
(六)大力推行安全监理制度。确立安全监理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索安全监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实扩大队伍,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安全监理规则。明确从项目的监理规划到现场监督全过程的职责任务。用1至2年时间,对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知识培训。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预警、预报、预控、预案”机制。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市、区(县)、管理大口和工地相互衔接的建设工程“三级”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各区(县)和管理大口应建立工地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防患于未然。
近几年,上海在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在一些领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国务院、建设部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与兄弟省市同行先进做法相比,上海还有许多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下一步我们要在建设部、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贯彻“量条例一决定”为契机,以降低伤亡事故,遏止重大事故为基本目标,全面做好2004年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为上海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4篇 浅谈建筑基础行业安全管理与体制
【摘要】:本文主要是介绍我国建筑行业基础部分存在的安全管理的问题,以及不成熟的安全管理体制。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制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规模不断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的增多,施工的难度也随之增长,由于基础建设施工工艺的不断改变和技术不断的革新,基础施工项目已经由以往单一的桩基施工逐渐的向深基坑工程全面发展,因此与之相对应的施工安全事故也在不断的攀升,基础行业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但是造成这些安全事故的本质问题出在哪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体制如何管控和实施的呢?
一、 基础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但是很多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这方面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有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一些迎头小利,不惜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去做赌注,完全是要钱不要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以为对市场已经适应,总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存在侥幸心里。再加上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力度不够,说是来检查,其实也就是走走过场,更加让这些企业肆无忌惮。所谓上行下效,上面领导都不重视,何况下面施工管理人员呢?
2、 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弱,执行力度不够,没有责任意识
首先作为一个项目管理人员我们应该具备一定的管理力和较高的文化素养,这样才能更好的去管理、领导别人。可是从我们基础行业的历年的发展格局来看,我发现好多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可以说专业能力是较高的,但是对如何管理现场和认真的执行上级下发的各项制度等都普遍的缺少认识和一定的经验。基础工程工期短,一般活比较多,人手有时不够,往往有的人一毕业就被分配到施工现场,独自管理一个小工程,但是出入职场的人,经验缺乏,遇到点小问题、麻烦或者被下面分包队伍一糊弄,就会拿不定主意,又怕上级领导批评,就由着别人来做或者裁定,如果出事,不但给公司带来损失也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还有的就像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上岗前要培训,机械进场要及时的检测,有的人就是不惯彻、执行,以为这能有什么事,就算出事也和我没有关系,公司安排你在这个岗位就是要你履行你的职责,你就要对别人以及公司负责。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事事难料!现如今基础建设已经在迅速的发展,施工难度也不断的增大,安全问题也随之增长,把自己该做的,该执行的事情做好,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施工劳动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低,安全意识淡薄,老龄化
基础行业施工大多数靠的是机械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但是从绝大多数现场施工的人员可以看出,在现场施工的大多数都是40几岁左右的甚至有的更大,好多都是小学文化,有的连小学都没有上过,整体趋于老龄化,有些分包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甚至雇佣临时工来现场施工,对于现场管理者来说无疑增加难度。现场作业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应该是企业在今后发展要面临的一大难题。基础建设现在不仅仅是地面施工,已经开始往地下空间发展,就是所谓的深基坑工程,像支撑体系,一道、两道,甚至更多,这对于管理者来说就是一种考验,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是无法挽回的。深基坑工程重点是在土石方开挖阶段,由于施工环境的不同,加上大量的机械交替的运作,施工区域相对比较集中,没有合理安排就有可能受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结果。因此对于施工队伍要逐个交底、教育,让他们知道安全到底是有多么的重要。不论你是施工队伍领导还是现场管理人员都应该遵守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4、 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足,劳保用品发放不到位
我国《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必须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劳保用品,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比如桩基础施工中制作钢筋笼的电焊工,必须佩戴防眩眼镜和绝缘胶鞋,如果没有的话势必会对制作者造成生命伤害。像夏天一些防暑降温的东西必须发放到每个作业人员手中,一旦中暑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何况是深基坑工程。二是在基础设施施工的过程中防护设施的投入不足,现场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语等也是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比如桩基灌注桩施工,没有自然条件的必须要在现场挖泥浆池来施工,池子是挖好了,可是周围不采用钢管或者其他的来围护,这就是间接的带来了安全隐患。万一晚上照明情况不好的话就会有人陷入其中,后果不堪设想。再例如基础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后基坑长时间的处于暴露状态,邻边如果不及时的采取防护措施必定会导致边坡变形,从而引发塌方,这是无法想象的后果。
二、基础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机制的设置和实施
1、 安全管理体系还不成熟,分工不明确,人员配备不足
基础工程施工周期短,在工作量小的情况下人员的配备是可想而知的,项目上虽然建立了一套安全管理体系,但就人员的配备来看是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有好些个压根不是这边施工现场人员,只是用来应付检查之类的。有的岗位根本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哪边需要了就先去哪边应急。像有些工程小的就放置1-2人在现场负责施工,都是一人身兼多个岗位,这就会大大的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责任意识。本来可以专一的负责某项工作,现在哪哪都要去沟通、解决,精力不够,好多安全或者质量就会疏于管理,这无疑是给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的种子,不出事还好,万一出事岂不是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堪格局。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的发展,技术不断的创新,施工工艺不断的改善,好多岗位已经被取代,这使得原本空缺的人员更加的捕风捉影。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实施力度不够
每行每业都有它特定的管理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也是每个行业能生存至今的重要准则。同样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也不例外。企业也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管理员工,但是如果制度不完善的话就会使得部分人员思想意识淡化、胡作非为。你就比如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上岗要岗前培训等,这些都是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的工作,如果没有强制的去执行的话,势必会给工程建设带来安全隐患。基础施工工期短,有时候一旦进度跟不上,往往就会忽略这些小的细节,也是给安全隐患埋下伏笔。所以一旦制度制定了就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实施,例如基坑施工机械种类繁多,无有效保养,操作人员与证件对不上,机械没有合格证,没有进行检测,那就不能让它进行施工,无证上岗万一出事谁负责呢?机械万一不能不合格就使用,出现事故谁又该为之买单呢?虽然基础施工周期短,但我们制定的制度还是要不折不扣的遵守的啊,而且还是要坚决的执行实施,才能尽可能的减少事故的发生。纵观历年来的事故来看,事故发生的频率还是在不断的上升,谁敢说我们没有制定各项制度,但是我们是如何实施、执行的呢?或者说每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数据应该是最好的回答吧!
总之基础建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将基础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如何将安全管理工作抓到细节,如何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这应该是今后我们该考虑的,如何在基础行业走的更远、更好的发展,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我们应该时刻反思着,还是那句话:“安全无小事,事事扣人心”。
编制人:唐国成、孙修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第5篇 安全管理方针和体制
所谓方针,就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所谓体制,是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的结构组成、管理权限划分、事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概念。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要有工作方针的指导以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从国家到企业的各级安全管理体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它的产生和确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安全第一”的提法,最早见于周恩来总理1957年对中国民航的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82年1月26日,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经大会讨论决定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这一方针是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安全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含义深刻。首先,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的统一,二者既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目的一致,又会出现暂时的、局部的矛盾:其次,保证安全占据企业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即“安全第一”,它还是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基本指标,是一项有“否决权”的标准;最后,“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也就是要把安全工作放在事前做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安全预测与分析、评价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设计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保证安全。
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由发展生产的经济规律决定的,是由重视人的安全需要决定的,也是由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长期和重要的任务,应当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坚持不懈,努力奋斗。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进安全法规建设,变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理顺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积极采取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坚持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不断进行安全管理改革,积极推进安全管理现代化,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建立一个衔接有序、运作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它脱胎于原来的“国家劳动安全监察、行政管逦和群众监督”的“三结合”管理体制,更加适合当前的实际。
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主要是由前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和从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这四个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实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其中,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群众监督就是广大广大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的四个方面,具有相同的目标,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只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不同层次结合起来,构成安全管理的完整体系,以便发挥出最大的管理效能。
第6篇 电力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
王小川
(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 成都 610061)
〔摘 要〕 介绍了电力体制改革后安全管理体系发生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问题,并结合四川电网实际情况对在电网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如何加强厂、网协调,共保系统安全运行,提出了应该做好的5项工作。
〔关键词〕 电力体制改革;安全管理;思考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已拉开帷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2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及4家辅业集团公司。现各网、省电力公司已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也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指狭义的电网)。
1 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
厂网分开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及安全管理体系都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电厂自身。
2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往往使1根管子的泄漏发展为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但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而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
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完全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这是十分脆弱和极不稳定的。由于电能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因此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 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的、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此外,还可以通过电机工程学会安全技术专委会牵头,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在川的发电企业参加,定期就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以及反事故措施等进行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在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电力体制改革使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而且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的大、中、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对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违反调度命令的情况应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 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
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设备事故,或者因发电厂事故引发或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3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和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并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则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而且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4) 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 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的补偿问题。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设备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对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而在系统备用容量不足时,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大,甚至造成大面积停电。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对发生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负荷时段的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属于强迫停运的,给对方的补偿再加倍。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让电网方和发电企业各自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以减少非计划停运。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企业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第7篇 论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电力安全管理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帏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以及4家辅业集团。从2003年1月开始,各网、省电力公司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分别与国电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就在川发电企业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移交、接收签字仪式,将除映秀湾电厂以外的所有直管电厂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由它们负责这些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指狭义的电网,以下无特殊说明皆是此义)经营企业。
一、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厂网分开以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也互相依存、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这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其自身。
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或系统内的电厂为了避免事故考核而坚持运行6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再停炉。结果往往是一根管子泄漏后,由于未能及时停运,造成多达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在目前的状况下,发、供电企业将各为其主,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而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职能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安全管理的职能并不偏重,而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向区域电网的派驻机构也没有到位,即使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也不见得就能一下子解决。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十分脆弱也极不稳定。由于电能不能廉价地大量储存,因此电能生产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重新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而且可能长期得不到缓解。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及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电厂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当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和预知到今天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情况有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而且也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前,四川省的发电企业分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四川华能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二滩电厂,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电厂,四川省电力股份公司下属发电企业,特殊企业的自备电厂,地方电力公司水电厂、地方小水电、小火电装机。由此看来,四川省已经是多家办电厂的局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比例已经很低。体制改革后,只是把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公司和华电集团公司,其余发电资产的归属并无变化。四川省电力公司原来就协调多家发电企业,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几乎没有变化。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当然也只有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牵头,搞好与并网电厂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与并网电厂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确保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都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由电网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的设备事故;或者发电厂发生事故引发或造成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发生的设备(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三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经过、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部94年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执行。
4、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但对系统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厂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第8篇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
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这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和从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
1.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国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
行使国家监察的政府部门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以及该机构监察人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审查发布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和经济制裁等,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因此,国家监察是由法定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开展的。
2.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安全管理也存在与国家监察在形式上类似的监督活动。但是,这种监督活动仅限于行业内部,而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业内部的自我控制活动,一旦需要超越行业自身利益来处理问题时,它就不能发挥作用了。
因此,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监察的性质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也不设立具有政府监督性质的监察机构。
3.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代表或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调控与监督检查的机制。企业要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就是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建议、揭发、控告或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可能采取像国家监察那样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手段,因此,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5.“四结合”体制之间的关系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在这四个方面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行业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开展帮助、指导和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它所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因此,国家监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群众监督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
第9篇 浅谈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被打破,施工企业面临着重新构建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任务。笔者就如何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
现代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目的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㈠ 要下大气力抓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不断提全员安全素质。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抓好骨干的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
2、强化生产运行岗位的技术培训。
3、抓常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
4、定期进行紧急救援、危急情况下求生和防护演练。
㈡ 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管部门必须狠抓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㈢ 要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㈣ 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安全管理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要在总结传统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㈠ 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施工中决策指挥系统,各级安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四同时”。
㈡ 安全监督体系的管理。安全监管体系是以安委会为龙头,单位(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再加上全体职工的群众性监督形成的安全监督体系,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主要着重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第10篇 农电体制改革后话农电安全管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供电所作为供电企业的派驻机构,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这将把农村用电安全问题一下子集中到供电企业身上,增大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如何针对体制改革后电力产权、人权的延伸,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规避农电安全风险,促进城乡电力一体化是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体改后有关农电安全的几个变化
1、角色的转变,管理范围的增大。农电体制改革前,供电企业的农电安全代表政府及行业施行宏观管理,改制后,供电企业既要抓农电安全宏观管理,更要抓农电安全的微观管理。角色的变化,管理范围的延伸,对供电企业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检验队伍、树立企业形象、事关农电事业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2、农电事故的责任的加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农电体改前,资产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出现触电伤亡事件后,只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改制后,供电企业成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就必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事实上,农电体制改革后,由于实行一片或一县一价,在农村到户电价里收取了维护管理费(包括电网维护费、乡村电工工资报酬、低压线损补偿摊销费),当出现农电触电伤亡的安全问题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子时,也要电力企业承担其民事责任。
3、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的加大。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环境是线长面广,布点分散。当电力资产移交后,供电企业对这部分电力设施的防护难度进一步加大,如:农村配电变压器、10千伏延伸线路和380伏、220伏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别突出。首先是来自大自然的威胁使维护管理难度大。其次是由于电力设施的分散性,电力设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频频盗窃的首选目标,给供电企业及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第三、由于资产属性的改变,架空线下地面障碍的清理难度加大。改制前,这属于各用电村的行为,改制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房、开挖及树(竹)障碍必将增加供电企业管理难度,尽管《电力法》、《供电设施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给予了支持,但在法制观念淡漠的农村,必然要让处于事故法律责任主体的供电企业付出艰苦的努力。
4、乡(镇)、村及农户的协调难度加大。城乡电网的一体化管理将原各乡(镇)所管电管站的人、财、物及农村集体资产交由供电企业,虽然对规范农电市场,杜绝“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有积极的作用,但必将影响部分乡(镇)、村及某些人的利益,使其对农电安全的重视度降低。表现在:对农电安全的宣传,对供电所的支持力度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事故的处理等方面。再加之供电企业对农电管理已过渡为一种企业行为,区域经营的垄断性、社会公益性以及政府和农民过高的期望(电价、服务),都会加大供电企业同辖区政府及农民的协调难度。
5、农电安全成本的增大。农村集体资产的移交,村级管电组织的取缔,供电所纳入县供电企业,都将增大企业对资产运行、维护费用和资产的折旧费、电力设备的增容投入费,以及农电安全引起的动辄几万、上百万的索赔。
二、规避农电安全风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 “安全生产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观点已成为供电企业管理和经营者的共识,供电企业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已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如何与体改后的农电安全工作很好结合,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人的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是实现安全稳定,促进供电企业发展的关键,也给供电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1、正确定位改制后农电安全工作。农电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要找准农电安全工作的重点及在整个电力生产、经营中的位置,把农电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防止配电变压器和家用电器因雷击过电压引起的损坏事故,防止电力线路的倒杆断线、电器火灾事故。体制改革前,对供电企业而言,这些目标是间接性的管理。改制后,则是供电企业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因此,供电企业应把农电安全工作视为与主网安全工作同等重要,把它作为供电企业的一把手工程。这不仅是供电企业观念的一次大转变,更是规避农电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
2、加强农电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改制后,过去的电管员,村电工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大部分成为了供电所人员,是农电战线的主力,这些人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整个农电的安全。首先要加强这部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其次要认真组织系统地学习安全工作规程,严格考试,持证上网;学习《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综合素质。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农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比如:划小考核单位,以供电所为农电安全管理单位,具体可落实到配电台区和具体线路,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
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农电安全服务体系。农电体制改革后,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原来民间的群众管电机构转变为由供电企业管理,这标志着对农村电力管理的规范化、收费的法制化、服务的标准化。面对广阔的农村电力市场,如何树立供电企业形象,完善农电安全服务体系,加强管理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在各供电所积极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建立事故救急队伍,做到排障处缺及时、物质供应及时、人员到位及时,在“快”和“好”上狠下功夫,在服务中体现“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
4、加大宣传,争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支持。电力安全具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人为的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供电企业在完善内部管理基础上要大力宣传用电安全知识,宣传《电力法》、《供电设施保护条例》,以提高农民的用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之自觉地支持和配合供电的农电安全工作,杜绝各类人为安全事故和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盗窃现象发生。农村电力安全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体制改革后,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乡(镇)管电组织移交供电企业管理,但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行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必须努力争取得到当地乡(镇)政府及村委对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营造良好的供电外部环境,从而更好地确保农电安全。
5、抓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农村电网薄弱,供电可靠性差,安全隐患多,大多数电力设施在八十年代前后由各村、社集资建成,当时,由于电力紧缺,在电力网规划上更多的是考虑农村的照明,因陋就简。随着农村电力需求的增加,配电容量小,导线截面小,供电质量低,电源布局严重不合理等,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农电安全。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电网改造的机遇,把农网改造的核心放在调整电网布局,改善电网结构,提高安全可靠性上。首先,对农村电网改造本着短半径、密布点、优化配置、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科学规划和精心施工。其次,要把农网改造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为此,要做到:(1)巩固一类,改造二类,消灭三类设备,提高供电可靠性。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为原则,重点是处理威胁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消灭三类设备。(2)有计划应用新技术,推动农网技术进步。农网发展和完善以及安全、质量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先进技术的进步,依靠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小型化变电站应积极推广新型设备,比如:自动重合闸、真空sf6断路器、新型熔断器、电压调整器、氧化锌避雷器等。(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农网改造应主要向农村低压电网倾斜。农网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加强管理和维护。首先是搞好设备巡视检查,及时处理;二是狠抓季节性工作,认真做好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工作都要在季节到来之前完成;三是设备检修要按期完成,质量达到标准;四是和用户签订安全供电合同、电力设施保护合同。总之,巩固提高是关键,强化管理是措施,安全供电是根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目的。
6、严格农电集体资产划拨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事关农电安全责任的划分,首先要对产权划拨范围界定。我认为用于农村照明的配变、线路,国家投资改造设施可实行无偿划拨,其它非集体电力资产和动力用户及季节性农业排灌用电设备不划拨,以缓解供电企业农电安全压力。其次,不提倡对未划拨的电力资产进行代管,代管就要承担这部分的管理责任及相应的安全责任。按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划拨供电企业应是自愿的,对不情愿上交的,供电企业就不一定要强迫上交。第三,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确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照明线路的分界点就是接户线最后的支持物,但在这次网改中,为实现农电营销“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营销方针,对农户实行了户改工程,进行集中装表,为方便管理,强化用户安全责任,其产权分界点应该设在电能表集表箱外,集表箱及以上属供电企业,并承担相应资产的维护、管理及安全责任。第四,严格签订安全合同。资产划拨及界定清楚后,农户或村社仍然有部分不属移交资产,应就资产移交签订安全用电合同,明确供电企业与用电村或户的安全责任,并经法律公证,使之达到规范化和法律化。
7、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减少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多年来发生的时间看,有将近90%发生在6至9月的雷雨季节;从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的范围来看,95%是由于低压线和接户线;从触电伤亡原因分析,80%以上是农民不懂安全用电常识所致。所以,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中心是6月至9月,重点是防止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工作的重点是对农民进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既要注意针对性
,又要注意普遍性,方法要灵活多样,消灭死角。设备的重点是及时检查、整修低压线路和接户线、配电台区漏电总保护器及家用漏电保护器运行状况。
第11篇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新体制的建立与实践
1安全管理新体制的提出
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是该集团公司的主力矿山,也属国内同行业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坑内矿山,为我国镍金属工业的发展和镍都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建矿初,依靠传统的手工凿岩、电耙出矿,年生产能力仅为几十万吨,如今已全部实行大型无规设备生产、皮带和竖井联合提升的、年产量二百多万吨的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但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及传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成为长期困扰二矿区安全生产及其发展的最大障碍。历年居高不下的伤亡事故,尤其是1984年和2000年先后发生了“11.21”和“7.9”特大火灾事故,不但给职工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制约着矿山的发展,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影响着公司改制、改组和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金川人说:“二矿安,则金川安。”为了消除事故,保障安全是金川人心中的大事,是关系着集团公司生存与发展关键。近年来,二矿借鉴了兄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成功的安全管理体制,结合现行生产经营机制现状,通过探索和调查研究,提出了构建以强化规章、以严执法为主体的新的安全管理体制,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大胆设想,并形成了初步方案。该方案自下而上经过职工反复讨论,2001年正式推行,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实践。效果显著。
2安全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
2.1构建强有力的安全执法机构,走依法管理安全的轨道
新的安全管理体制,确定了新的安全执法机构,建立了新的安全执法队伍。把分散在各基层单位的且未真正发挥专职安全作用的人员抽调到安全科,并成立了新的安全执法队,分设“四队三组”,即采掘安全执法队、辅助安全执法队、外来施工队伍安全执法队、安全督察队,安全技术管理组、通风消防管理组、安全信息管理组。对其执法职责、权限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职能进行了扩充和延伸,赋予其“安全立法、执法和督察”三位一体的职能。为二矿区以严治厂,以严执法,走法治安全的轨道,从体制上有了重要保证。
2.2安全执法和守法运行体系建设
安全执法与守法体系建设,是企业实现安全执法与守法规、范化、系统化的自我要求,是提高安全执法和守法质量及效果的重要保证。这是二矿推行安全管理新体制的一条基本做法,也是矿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推行安全管理新体制中,就非常注重这一做法,时刻把安全执法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目前已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安全执法和守法运行程序。如在12个生产工区就完善了“三检三撬”和“回采作业控制”等安全执法和守法程序,在安全执法队中确立了“盯面、跑线、管片”的安全执法工作方式及执法程序,其具体执法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安全执法与守法运作体系图
2.3完善部门安全运作机制,发挥整体管理优势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划分为责任区、责任片、责任段,明确其安全职责和任务,完善各责任区的管理机制、运作体系,建立责任区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区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责任区例会制,推行职能部门与责任区挂钩考核制,切实做到思想、组织、责任、措施、考核五到位。
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带着问题下井、带着问题升井”的原则,对机关各部门实行了“升入井填卡制”。入井时必须到安全信息组在“升入井卡”上填写下井去向、路线、要解决的问题; 升井时要把沿途发现的隐患或解决问题情况填写在“升入井卡”上,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若执法或督察人员发现部门下井不负责任或失职,致使沿途或所去地点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就要追究该部门人员的责任。
针对各部门具有交叉性、共同管理的工作特点,明确其在交叉性工作中关键的环节、职责、运作方式和考核模式,切实提高了把关质量,并对其进行了严格考核。若执法人员发现把关部门对关键的环节不负责任或失职,致使存在问题或隐患,则对失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该措施有效地规范了各部门的行为并增强了责任感。
2.4强化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制度体系防线功能
强化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制度体系防线功能,是新体制建设的要求。针对过去安全管理制度零乱、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在新的安全客理体制建设中,建立了一套适合新体制运行的较为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并保证其落实的配套制度。每制定一项制度,随之要有一项严格的贯彻落实标准和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形成了强有力的制度落实保证体系。
2.5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培育新世纪职工队伍
大力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积极探索安全文化教育模式,在矿区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和强大的安全文化场,使职工树立科学的安全意识、安全价值观念; 用文化场的效应引导、培养职工的安全思维、去规范安全行为;用两者的综合效果去培育和塑造职工的安全理念、安全品质。这是新体制运行的要求,是企业发展的时代需要。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安全文化教育模式 ,培育既懂安全文化知识、掌握安全技术,又懂管理的新世纪职工队伍,为企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3安全管理新体制带来的新变化
安全客理新体制运行使二矿区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新体制的成功运行,起到了“火炉”效应,不仅仅体现在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本身的,也不仅局限于事故下降、安全形势的好转,更重要的效应是带动了企业其他各项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带动了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3.1安全管理新体制的运行效果为矿山树立了安全形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安全管理新体制运行产生了一系列积极效果。如:作业现场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或控制;“三违”控制率、按标执行率、持证上岗率有了明显提高;职工的标准化意识、法制化观念显著增强;文明生产、厂风厂貌,职工的精神状态发生了较大改观;全矿各个岗位形成了浓厚的遵章守纪氛围;各类事故显著下降,改变了隐患多、险情多、违章违标多、事故多的被动动局。树立了安全形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2事故隐患能够及时被查出,又能及时被整改核销,现场作业安全系数明显提高
查隐患、抓治理是新体制运行的又一个突出重点,并时刻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来抓。新体制运行以来不断探索、优化检查形式、检查方法,不断完善整改核销的途径和措施,使检查质量及整改核销效果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身几个方面:
(1) 安全执法人员实行了“盯面、跑线、管片”的工作方式,8小时在现场作业不停地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隐患及时被查出又能及时被整改。
(2) 建立了“岗位班检、班组日检、车间周检、矿月检”四级安全检查工作体系,使检查工作和整改工作落到了实处。
(3) 建立了专业科室牵头,安监部门配合的专业性检查工作方式,每次专业性检查突出一个重点,抓住一个工艺环节,并且立足于抓薄弱环节、抓要害部门、抓危险岗位、抓事故多发地段。通过专业性检查发现一批事故隐患,治理一批事故隐患,完善一个系统,收到了隐患能查得细、查得深、查得透的良好效果。
3.3安全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发展的轨道
安全管理新体制的推行、为二矿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落实措施,并进行了认真付诸实施。一句话,制度怎么规定,考核怎么要求,就怎么执行,毫不走样,全矿上下形成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之必狠”的良好氛围。这标志着全矿各个岗位、每个员工都进入了新的遵章守法状态,标志着二矿的安全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发展的轨道。
3.4职工的安全文化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普遍提高
新体制以严格安全执法为主要内容,加大了对违章蛮干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让有“三违”行为的人“丢面子、丢票子、丢岗位”,从而有力的震慑了“三违”行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按章办事,成为职工的自觉行为。违规行为越来越少,工作现场到处井然有序。许多工区主任感慨地说:“大家安全意识高了,不安全的隐患少了,我们睡觉也安稳了。”
3.5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安全形势日趋稳定
安全管理新体制的推行,带动了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经营高速发展,安全形势日趋稳定,职工伤亡大幅度降低。两年实现了达产达标的奋斗目标,吨矿成本明显降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创造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好年头,为该矿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4安全管理新体制带来的启示
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所推行的新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对旧的管理体制的一次改革,是“与时俱进,变革思维、开拓创新”的生动实践,新体制的实践给企业带来了启示。
4.1制度创新是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基本促证
新体制推行所带来的显著效果证明,矿山伤亡事故是可以预防、可以控制、可以避免的,关键是要有完善、严格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落实措施。二矿在抓新体制推行中,就把抓制度落实作为确保新体制推行的第一要务,做到了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有一个配套落实措施,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监管办法。全矿形成了一个较严密的监控体系,使得事故隐患、“三违”现象为无立锥之地。
4.2抓安全必须有铁的纪律、铁的心肠、铁的手腕
安全生产事关人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必须严抓严管。职工的习惯性“三违”行为,是造成事故多发的最主要根源;而管理上的心慈手软,又是助长事故频繁发生的另一根源。要根治这些根源,就必须以严执法,二矿区新的安全管理体制的推行就很好地坚持了这一做法。实践证明,抓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敢动真,用“铁的纪律、铁的心肠、铁的手腕”“三铁式”面孔执法,克服“你好、我好、他好”的“中庸式”面孔执法。对执法中查出的“三违”现象,要执法如山,铁面无私;要认事不认人,对违纪的执纪,对违法的执法,决不心慈手软,更不要采取“下不为例”、“放一码”、“开脱一次”、“不了了之”的做法,要坚持对当事人采取“丢面子、丢票子、丢岗位、丢帽子”的做法。用矿长的话讲,“就是要让‘三违’人员感到切肤之痛,让他长记性;就是让‘三违’人员没市场”。只有坚持“三铁式”执法,克服“中庸式”执法,才能遏制住“三违”、控制住违标,抓出成效;才能激发出广大职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营造出浓厚的遵章守纪文化氛围。
4.3抓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小题大做”、“安全第一”永不松懈
从实出发,从解决问题入手,从细微处着眼,从不起眼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抓起,尤其注重抓小事,不以一点一滴为平凡,大事小事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新体制推行中:一要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小问题同大问题一样解决,往往“小题大做”;二要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小隐患同大隐患一样对待,一同治理整改;三要坚持不放过任何违标施工,轻微质量事故同严重质量事故一样分析,一样处理;四要坚持不放过任何违章者,轻微违章同严重违章一样处罚。从不轻小重大,受到了良好效果。
4.4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安全管理是一项既复杂,又涉及面广、难
度大的综合性工作,单靠安全部门人员孤军作战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广大职工共同参与,各部门联手行动,发挥整体优势,才能够创造出最佳管理水平。二矿区新的安全管理体制之所以收到显著效果,就是因为从机关到工区,从行政到政工,从班组到个人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严格的管理体系,做到了网络化管理。
5结束语
新体制运行虽然已初见成效,但这仅仅是开始,刚刚迈出第一步。在今后的运行工作中,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改进、完善、提高,而且每提高一步,都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因此,为了使新体制顺利运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搞好定位、找准切入点、把握关键点、盯住运行难点,以管理创新为突破口,抓好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培训教育创新、执法创新,实现跨跃式发展。
(2) 重点抓好各基层单位的自我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实行自我运作、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监督检查、自我考核奖惩、自我竞争激励,切实抓好自我管理体系的运行。
(3) 在今后的新体制运行中,用全新的概念、创新的观点,不断总结一套高效的安全执法管理体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安全执法运行体系,探索一套新体制运行的新途径、新方法。
(4) 完善一套富有竞争机制的考核模式,优化一套适应现行生产经营机制的整体思路,从而推动新体制的运行,满足严格执法、以严治厂和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需要,跟上公司改制改组、做大做强的发展要求。(高建科 赵千里 左福国)
第12篇 企业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在改革开放,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对如何搞好班组安伞管理,是当前必须探讨的一个课题。近几年来,虽然生产现场劳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随着我国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施行,生产的持续发展,施工技术和工艺的更新和提高,给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建筑市场经济需要和企业改革的形势,班组安全管理已成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一)班组所构成的群体意识对安全管理的影响
班组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细胞,是企业最基本的劳动组织,也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在用工制度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上岗聘用制、用工实行了双向选择,在企业中所构成的基本单位班组发生了质的变化,班组成员的构成呈现出更加紧密,特种作业一人多了种,形成了非正式群体向正式群体的过渡,把原有的非正式群体中的特征带到了班组,对班组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影响。同时,班组群体中具有各成员问相互依赖,各成员间在行为上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对方,各成员有着“我们同属这一群”的感觉,实际上也就是成员间有着共同的目标或需求的联合体特征。
班组在实行双向选择后,由于班组核心成员对班组成员的构成有着决定作用,使班组成员的素质差异明显突出。如员工的个性、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生理心理特点、纪律松严、设备状况、原材料工具性能等。当其成员接受企业的规章制度心理承受力发生变化时,就会影响班组的管理,尤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更为突出。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作为准则和班组群体中的约定成俗的行为规则会产生冲突,而当群体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聚积到一定量时,就会阻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
1班组安全心理因素的影响
由于班组内的安全心理因素的形成是班组内群体成员在工作的相互关系中形成的,因而具有内在和外在的联系。如:由两个安全意识差的成员在班组群体中会暴露出不安全或消极因索,相对两个安全意识较强的成员有意或无意识地经常同违章成员在一起,按操作规程操作会形成健康的、和睦的安全型群体.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班组群体中从众行为因素的影响班组群体中从众行为的产生,有二方面因素,一是由于生产条件客观环境的影响是班组群体成员在素质上的差异性。
(1)通过以往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当班组群体成员安全意识强,安全情绪稳定时,违章违纪现象就会减少发生的机会.而当班组群体安仝意识差,群体成员中安全情绪不稳定,小安全因素策积时间长时,班组内的违规违纪数就会不断增多,此时班组群体内就会创造一种不安全的环境,迫使班组成员受到较大压力而顺从群体中为安全的行为规范,使班组成员产生不安全从众行为。从事故概率来看,根据资料统计分析班组发生事故的概率在0.9以上,也就是说,10起事故有9起事故发生在生产班组。从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及所占比例为物质因素占17%,管理因素占87%,而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人为因素即班组在生产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的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居事故原尉之首位。
(2)从职工素质上看.不少班组成员由于社会因素一度失去学习技术知识的机会,上岗前又缺乏严格培训与当前大安全要求不相适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导致这类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这表明,由于班组成员中的违章违规作业造成事故,事故对安全生产带来内在威胁,这告诫我们:要变事故后管理为事前管理。
(3)从生产条件上看,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班组在处理生产活动中的人、物、环境和管理之间的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生产班组的劳动条件虽有了相应的发展和提高.但在硬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限于目前的经济情况, 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还不能满足安全发展要求,设备更新在经济上所承受的能力有限等。因此,生产条件存在的缺陷需要人采取措施来弥补,班组的安全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人为失误,可见,班组群体中的从众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3激励因素的影响
激励因素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足在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丁作中体现更为明显。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方面足宣传教育的精神鼓励,精神鼓励起到榜样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物质的奖励,企业奖励基金中的一部分作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奖。安全奖励基金作为激励班组群体的安全管理取得成效的奖励和作为奖励班组群体中的安全生产先进成员,物质奖励是作为精神鼓励的辅助手段。但是,当安全生产专项奖使用不合理时,如往奖励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对班组一视同仁只要不出事故,集体好我好大家好,变相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或者在职工违章违纪和事故处理不当,不但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引起消极因素增长。有的班组内个别出现违章或发生事故时,牵涉面过广,处罚面过大等,引起班组群体成员不满,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班组安全生产。
4.习惯行为足在生产操作单纯、机械重复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习惯具有省时省精神的作用。因此,在简单生产操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形成一种习惯动作,这些习惯动作往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带有违章动作的因素。把习惯动作在多次重复的过程中逐渐固定,遇到重复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习惯性动作,一时也较难改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会。也称:不安全行为。如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例:登高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带;水上作业不穿救生农;电工、电焊工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防用品等。这些长期在习惯动作中形成的动作埋下了事故隐患。对操作者本人和国家财产带来了危害。从近几年事故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事故通常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自身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往往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从分析的结果看,大都以责任心不强、纪律松懈、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为结论。
(二)班组群体中不安全因素转化的方法由于班组群体中受上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阻碍了班组安全管理,影响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此,需要认真分析班组群体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的原因、类型,加以正确对待,针对不安全行为的因素,采取有效的对策,使班组群体中不安全因素转化成安全因素,对策如下:
1安全心理因素的形成足同班组群体成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意识的强弱有直接关系。健康、积极的安全心理因素是通过有计划、定向的安全教育才能够形成的。因此,在安令管理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采用各种必要的安全有利安全生产良好环境的形成。
(1)激励班组群体成员安全话动的动机,改善班组群体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2)提高班组群体成员安全心理的一致性,消除班组成员工作上的隔阂,增强班组群体的凝聚力。
(3)合理劳动组织、奖励等刺激系统。工会与行政密切配合,抓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4)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专管成线,群管网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管理体制。
(5)经常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以事故案例的教训为安全教育内容之一,以增强和提高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及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6)恢复设置班组安全员制度,使班组安全员有职有权,对班组安全生产起监督、督促、检查作用。
2由于从众行为的实质是通过班组群体来影响和改变班组成员的观念和行为。企业领导在合理安排生产任务时,注意班组群体中的成员素质,对班组成员须采取合理配备,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以提高群体、整体安全意识,在班组这个群体中造就正常的安全生产环境,以便杜绝班组群体内违章违纪现象的出现。
3由丁激励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相当作用,要将激励因素以调动班组群体成员对安牟生产的积极性,把握住以下5个方面:
(1)经常把握住班组群体成员的安全意识和生产过程中的情绪表现及工作表现,尤其在节假日前后和思想动荡期(如效益、任务等)及时了解情况,把不安全因素转化为安全因素。
(2)实现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用班组民主管理的方法来调动班组群体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恢复班组内的民主评议,对安全工作献计献策,提合理化的建议等来激励班组群体成员的安全意识。
(3)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要搞好安全生产竞赛,必须做到目标明确,条件其体,优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增加集体荣誉感。
(4)正确运用安全生产专项奖励(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班组和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严重违章违纪或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但必须要有具体的考核标准,有奖有罚.奖励和处罚并重,使安全奖励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5)宣传教育对提高班组群体安全意识,调动班组群体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性起关键作用。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等激励班组成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4习惯行为虽然在有意或无意中逐渐地形成,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因此,要教育班组成员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按规控制,进行逐渐改掉不安全的习惯性动作,进行安全技术练兵或竞赛活动,使之列入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综上所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有各种各样,当前企业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过程中,在抓好班组建设的同时.重视各个环节中的不安全因素,充分发挥班组群体中的骨于和安仝员的核心作用,捎除群体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在班组安全管理中切实做到预测、预防、预控、防患于未然.促进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13篇 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
现代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目的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㈠ 要下大气力抓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不断提全员安全素质。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抓好骨干的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
2、强化生产运行岗位的技术培训。
3、抓常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
4、定期进行紧急救援、危急情况下求生和防护演练。
㈡ 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管部门必须狠抓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㈢ 要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㈣ 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安全管理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要在总结传统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㈠ 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施工中决策指挥系统,各级安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四同时”。
㈡ 安全监督体系的管理。安全监管体系是以安委会为龙头,单位(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再加上全体职工的群众性监督形成的安全监督体系,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主要着重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第14篇 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是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一致的早在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随之逐渐形成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三结合”的安全管理是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建立,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向市场,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面此,这套“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该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从以人为本出发,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1998年后,随着机构改革的深人进行,国家机构职能改革和转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这些行业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划归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但交通(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林业和军工等一些行业部门,仍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能,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目前,我国煤矿实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也是煤矿多种经济成分出现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后,进一步搞好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调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
一、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就是从企业领导到班组长,都必须为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提供安全健康保障,并对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有领导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处。
企业负责,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应该做到:
(1)在一切生产建设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依法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标准。
(3)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理、足额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干部。
(4)保证安全生产投,对改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目的所需资金必须予以保证。
(5)对新职工进行人矿的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教育确保职工具有较硬的、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6)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经常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
(8)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处理时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和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患职业病时能得到社会的救助。
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行业管理部门,即经济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自身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行业生产活动中,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审批等手段,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国家监
国家监察就是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罚,如下达监察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国家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这种强制监督,是通过安全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独立进行监察活动来实现的,因此,这种监察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寨
(2)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3)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对其安全设施条件进行验收。
(4)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可责令关闭。
(6)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①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②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7)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③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责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⑤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⑥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包括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奥论等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其中工会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是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依法对煤矿企业在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督企业行政做好安全工作,提高职工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存在忽视劳动安全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人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政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6)督促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劳动者遵章守纪
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煤矿企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劳动者遵章守纪,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职工在遵章守纪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三违行为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计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职工有责任去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纪律虽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井然有序地进行。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煤矿发生事故以后,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这是一名职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不容辞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设备的安全状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已查明的违反安全规程及准则的行为。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在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另外,煤矿职还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15篇 电力体制改革中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目前,国家正在加大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实现打破垄断,提高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这次改革自上而下,力度很大,将打破原有的“发、供、用”的格局,作为供电企业,沿袭原先的安全管理思路和手段,将不能适应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如何在新形势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是管理者所面临的一个严肃课题。
1必须明确利益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随着改革浪潮的推进,一些人难以适应改革中的阵痛,特别是在电力体制改革的优胜劣汰中被迫要下岗的人员,这些人在浪潮来前无动于衷,在浪潮来时束手无策,思想情绪波动很大,形成了潜在的安全薄弱点。在企业的改制或改组过程中,其组织机构、人员的一些观念都会发生相应转变,也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转变中和转变后安全管理上的盲点。克服上述问题,首先要加大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让职工充分了解其面临的形势,使其在知识上、思想上、心理上作好应变的准备;其次,对过去科学合理的成分不应抛弃,要继承和发展,在完善安全保证机制、强化安全监察机制、建立安全风险机制的同时,注意及时、准确地明确新增减岗位后的各方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
2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四个转变”,即变管结果为管因素,变事后把关为事前预防,变粗放型管理为严细型管理,变管事为主为管人为主。
采取现代安全管理手段,以可靠性管理和状态评估技术对设备进行安全预控,以安全性评价对电力系统进行安全预控,以安全责任制管理对各级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安全预控。
3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
随着城网改造、综合自动化改造力度的加大,无人值守变电站逐步增多,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广泛。目前,济宁电业局所有变电站已全部实行无人值守,继电保护微机化率、断路器无油化率逐年提高,对于这种变化,采用何种安全管理模式,要认真加以研究。对无人值守变电站,必须确定合理的操作半径、管理半径,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管理模式。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步制定检修规程和巡视、操作、监护、改定值的有关规定,同步加强检修运行人员的培训。
4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上
从安全工作的主体看,人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的计划者、执行者、控制者,但也往往是事故的引发者、责任的承担者、后果的受害者。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人,在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其中安全意识尤为重要。分析多种事故可以看出,各种严格的监督、科学的制度,如果没有安全意识做保证,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一个部门,在安全形势比较好时,往往会过于夸大监督和制度的作用,忽视安全意识的作用,因为这是管理者做出或制定的,是看得到、便于总结的工作成绩。在安全形势不好时,分析事故中才真正体会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所以管理者应高度认识到,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提前补牢而不亡羊,抓安全意识,就要实实在在,好大喜功、摆花架子,难保不发生事故。
增强安全意识仅靠灌输式的安全教育是不够的,必须造就一种警钟长鸣的氛围。要建立严密的安全网络,执行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进行“安全我一个,幸福我一家”情理教育。除此以外,还要大力开展“抓好一个活动,开好两个会,落实三个不”的“增强”系列活动。即抓好安全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落实“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的措施。
5坚持实事求是,要居安思危
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出现不安全隐患,即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再好,考核再细,制度再严,只要人员的安全意识稍有麻痹,就可能酿成新的事故。同时,今天在安全生产上所取得的好成绩也只能说明过去,不能反映现在,更不能代替将来。如果有点成绩就沾沾自喜、自以为是,极易在干部群众中产生自满情绪,造成安全管理上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