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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十大原则 第2篇某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第4篇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安全责任制 第6篇加强安全管理促进电力生产 第7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浅谈 第8篇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浅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理论 第10篇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电力生产建设临时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2篇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13篇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主责安全责任制 第14篇安全责任制: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 第15篇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第1篇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十大原则
①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领导要把安全和生产看成是一个整体,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步”和做到“五同时”。
②全面安全管理的原则,即做到全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五全”的安全管理。
③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④“安全第一”及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生产管理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对于企业评优、达标升级、业绩评估中,安全生产具有一票否决的原则。
⑤发生不安全事件要贯彻“四不放过”和“说清楚”的原则,克服过程不清、原因不明、对策不全、措施不力等问题。
⑥发电企业在生产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保”原则。即: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保不污染环境的“四保”原则。
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⑧“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及“四不伤害”的安全管理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要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尊重人权,珍爱生命。企业应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和保障劳动安全的工作条件,千方百计地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⑨ “四个凡事”的原则。即: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就是工作要落实到人,明确安全责任;凡事有章可循就是工作要有计划和措施,按规程制度办事;凡事有据可查就是工作要有记载,做好总结和存档工作;凡事有人监督就是工作要有检查评价和考核。
⑩外包工程及临时用工(包括外聘人员、雇佣工、劳务工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原则;”克服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错误倾向。
第2篇 某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起重事故也越来越多,其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技术管理不严密、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起吊工艺不合理、现场安全监护不力等。下面就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一般用于设备检修,闲置时间长,缺陷不易发现,易带病作业;人为损坏设备严重,如人为拆除限位装置,工作时歪拉斜吊等。起重设备一般与电厂“共存亡”,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老化,备品配件难以购买。同时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起重机械技术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老式起重机逐渐成为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1.2 起重机械的维修有2种途径:本单位维修和委托外单位维修。电力企业一般都不配备起重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起重机修理资质,本单位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委托外单位维修,一般可以保证修理单位的资质,但因目前起重机修理市场混乱,如果管理不善,电厂又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起重机修理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1.3 通常,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起重机却由起重工或检修工操作,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力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无法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
1.4 企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起重管理完全依赖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起重作业没有方案,现场作业缺少监督。如果企业把起重作业人员分配到各检修部门,虽然能使各部门的起重作业力量得到加强,但化整为零后,由于作业范围狭小和工作的单一,易使起重作业人员忽视对起重技能的学习,思想上也会麻痹大意,很容易出事故。
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的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而使起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因而无证操作和无证指挥经常发生。起重作业人员的稳定性差,一方面起重人员改行从事其它工种工作造成特殊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从事起重作业。
2.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在大多数电力生产企业中,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把起重设备等同于一般设备,无健全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定期检查制度,无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无起重机缺陷管理制度等,起重机械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2 起重机选型不当,特别是电厂规划设计时起重机选型不合理。第一,确定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时,规范要求按照机组大修时最大起吊重量选型,而很多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如何满足基建时电力设备安装的要求,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与国外起重机相比,国产的起重机都没有快慢速等微动功能,这就增大了起重吊装工作的难度。如汽机主厂房起重机,选用国产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由于定位不准和溜钩,有时不得不在吊钩上挂上手拉葫芦;第三,在燃料运输线上,检修用起重机也选用安全滑线供电,由于现场煤尘较多而使滑线积灰严重,导致起重机无法正常工作;第四,一些技术和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也被采用。
2.3 对一些设备事先没有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备;对另一些设备事先安装的起吊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检修要求或根本无法使用;起重机安装时不遵守起重机安装规范,如一些起重机的轨道无压板和轨道鱼尾板与垫板焊死,造成日后轨道无法调整,一些起重机没有检修平台,故障时无法及时进行修理等。
2.4 起重设备分布范围广,难以协调和统一管理。《安规》要求起重作业和起重机的操作都要由专职人员完成,但是由于起重机多、分布范围广、检修作业多,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少,因而无法满足实际检修和起重机操作的要求。
3.加强和改善起重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起重安全监督,使起重管理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3.2 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工程设计“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起重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签收,不投产。
(2) 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要把起重设备的使用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责任人(部门)必须确保起重机时刻处于性能完好的备用状态。加强缺陷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起重机修理部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修理许可证,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起重机维护社会化的办法,同时在企业内加强技术监督。 (3) 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四级检查:工作前的自检,部门会同班组定期检查,企业技术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检查,地方劳动部门的检查。并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和吨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标准和周期,没有劳动部门颁发《起重机准用证》的起重机,严禁投入运行。
(4) 加大对起重机的技术改造力度。 由于起重机使用年限较长,造成一些设备的控制系统老化、落后,不能满足主设备的检修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及时改造并淘汰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起重机,或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提高起重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3.3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
起重作业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3.4 加强人员管理。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职起重工,以及相应的钳工和安全人员,同时应保持起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3.5 加强考核。
严格考核是手段和保证,没有考核,所有规章制度都是一句空话。
第4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5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综合管理主责在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直接领导下,对综合管理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综合管理主责是综合管理安全第一责任人。
3.2 认真贯彻执行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综合管理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综合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编制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协助电力生产服务部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传递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指示,送领导阅批和下达单位、部室贯彻落实。
3.5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催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6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工作总结、事故报告、事故统计报表等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并随时提供查阅,协助办理安全书报、科技刊物的征订工作。
3.7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8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加强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班组管理和现场管理的措施,建立牢固的安全基础。
3.9 围绕安全生产上的难题,负责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抓好qc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加安全措施中的科技含量。
3.10 做好安全简报、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工作。
3.12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教育小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13 事故抢修、调查时,做好车辆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用车。
3.14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司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各种大型的安全活动。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xx
第6篇 加强安全管理促进电力生产
引言
东武仕水电站位于河北省磁县城西8公里的滏阳河上游,是利用东武仕水库灌溉和城市供水的坝后式水电站,装机容量2*3200kw;两条35kv并网线路,一条并入磁县二里铺变电站,另一条并入峰峰羊二变电站。近几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和十六大精神,我站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方面抓政治思想建设,一方面抓安全生产管理,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把制度落到实处
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是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落实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我站成立了以站长、生产副站长为正副组长、以班组负责人为安全员的电站安全生产小组;根据我站的实际情况,完善了“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安全规程)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尤其是“两票”在执行过程中更是严上加严,“两票”的签发和批准由生产科长担任。
2 注重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以人为本。我们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经行业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规程》培训,在培训中我们把“两票”作为重要内容来抓。首先,必须加强对执行“两票”的认识,充分认识“两票”是电力职工的生命线、安全线、效益线。其次,“两票”的填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填写必须绝对正确;“两票”的签发批准人必须承担责任,他们应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过硬的业务技术;执行“两票”的当事人(含监护人)必须逐项的一丝不苟地严密进行,对不合格的“两票”可暂缓或拒绝执行。严格地执行“两票”是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通过培训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了电力安全生产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 树立超前意识,防患于未然
我站装机容是邯郸市最大水电站之一,且技术力量比较雄厚,担负着邯郸市所有水电站的预防性试验和新电站的交接实验。每年春季对电站进行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整定校验;电气设备高压预防性试验根据设备的状况和试验的项目有的每年进行一次,有的两年进行一次,继电保护整定校验每年进行一次;而且机械设备在春季也要开展全面的维护、保养工作。工作中认真严格的执行了“两票”、“三规”,才有力的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设备管理和线路维护,促进安全生产
一是严把设备入口关,对采购的新设备,先试验,后安装,不合格的,决不允许投入运行;二是对设备进行挂牌管理,设置“设备缺陷记录卡”,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卡,不允许带病运行;三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且没有维护检修价值时及早进行更新改造,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两条35kv线路填写“线路质量状况卡”,半年一次;五是加强线路维护工作,根据“线路质量状况卡”,每年进行两次砍青,加固电杆拉线、拆掉鸟窝等工作。
5 深入开展“双百竞赛”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站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和市水电处开展“双百竞赛”活动。在“双百竞赛”活动中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预想测验和反事故演习、安全技术比武活动;通过事故预想测验,一旦发生事故,运行人员可根据预想的正确处理方案迅速处理,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不致临时慌乱出错;演习一般在现场进行,只能口述,并对设备做假动作,以免危及安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由生产科主持,生产全体人员参加,对本月的安全生产做一总结;把“双百竞赛“活动的十项条件做为安全生产主要内容来抓,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安全促生产,生产出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电力部门的经济效益。近几年来,我站在抓政治队伍建设同时狠抓安全文明生产,注重设备的更新改造,不断挖掘设备的潜力,在放水量不变的情况下,发电量逐年增加,促进了经济持续发展。
第7篇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浅谈
安全是电力生产的基础,要安全就要防止事故。实践证明,大多数事故是可以在总结经验教训,了解和掌握安全生 产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加以避免或得到控制的。下面就管理的含义、基础、对象、方法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1 安全管理工作的含义
拆开管理 这两个字来讲,“管”是治理监督,也就是约束,就是强制执行;“理”是事物的规律,也包含制度、法理、思路。对安全管理来说,这两个字就意味着,要深入现场和生产实际去发现问题;通过严格考核来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引导并促进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的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作方向,不断总结,制定修改制度规程,理清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管”和“理”必须并举。只“管”不“理”就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眉毛胡子一把抓 ,安全生产必然会陷入按倒葫芦起了瓢的混乱状态。只“理”不“管”就会出现制度、规定千千万,照样我行我素;思路、方法层出不穷,却总是有始无终,令不行禁不止,一条也得不到落实。这两种情况都不是有效的管理方式。
2 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管理的基础和落脚点是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首先要把电力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反事故措施、各种强制执行的规范作为生产和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标准。其次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目标和方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安全管理是否科学,首先体现在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上,而衡量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就要看其是否达到“严、细、实”。严就是严格,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严就是铁面无私;细就是周密细致,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实就是实实在在,不搞花架子,注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安全管理工作的对象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人和物。电力生产的安全既要求人的安全,又要求设备、环境、工具等的安全,但关键还是人的安全。这不仅是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宝贵的,更因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可在 生产活动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没有人的参与,生产就无从谈起,也更谈不上安全。因此安全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放在人的管理上。解决了人的问题,其它问题都可以解决,安全生产的基础才会牢固。
人的管理的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身上。古今中外的历史昭示出,对法律、制度破坏性最强的往往是那些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个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甚至随意破坏制度,胡作非为的管理者,就是一匹害群之马,就能毁掉一个集体。一个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大胆创新,事事模范遵守,而且能严格管理和约束部下的优秀管理者,能竖起一面旗帜,起到榜样的作用 ,能造就出一个蒸蒸日上朝气蓬勃的集体。因此只有管好干部和管理者,才能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才能使责任和压力层层落实和传递,一级替一级负责,才能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 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管理方式有强制性的各种奖惩和非强制性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了强制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往往更加直接有效。在人的觉悟和素质还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时,失去了强制的管理,思想工作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毫无意义。
实践证明,人的安全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强制管理,设备可靠性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强制性管理,以自觉自愿为前提的企业安全文化的培养也必须以强制性管理为基础。因为人的自觉性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外界约束下,首先明白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慢慢养成习惯,然后通过自我约束从习惯到自然,最后从自然上升到自觉。即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思想工作是各项工作的一个基础和重要的辅助手段,任何一个领导,作为一个集体的灵魂,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制定出宏伟蓝图。而要把蓝图变成宏图,必须通过思想工作,让大家理解认同,从而紧密团结在 一起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去实践。因此,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同时也应该是一个优秀的传道者。
强制管理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就是经济制裁。经济制裁实际上是利益分配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分配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和补充,它是调动积极性、落实责任制的关键。但要应用好这一手段,必须要一以贯之,不能时松时紧,而且要严得公平、严得合理、严得有情。
安全生产是一个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安全管理不能一劳永逸。一个企业高水平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创造, 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的建立,绝不是通过几个活动就能实现的,它要求各级领导以不断进取的思想对待这样一个永恒的主题,时时刻刻紧抓不放,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追求,不断实现更新、更高的理想目标。
第8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9篇 浅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理论
首先,分析近几年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历程,据全国电力行业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1起,死亡113人,平均每3天要失去一个鲜活的生命;2006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8起,死亡106人,平均每4天就有一位同事离开了我们;2007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9起,死亡79人,平均每5天就有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2008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责任事故29起,死亡49人;2023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1起,死亡57人。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2005年至2023年,全国电力行业每5天有一起人身死亡事故;这些都是惨痛的血的教训,从这些血的教训中可以基本判断,事故是除战争、瘟疫之外的人类大敌;风险无处不在,电力安全生产仍然任重道远,必须警钟长鸣,警示高悬;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其次,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理论,在1986年时,同志曾经有一个重要的论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一论述包含着深刻的安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哲学道理。
“隐患胜于明火”,就是要我们认识到隐患相对于明火是更危险的要素,要实现安全生产最关键、最重要的措施是要从隐患入手,积极、自觉、主动地开展隐患排查。
“防范胜于救灾”告诉我们,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中,预防为主是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最民智、最根本、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方法论;这就是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的理论基础。
“责任重于泰山”警告我们,电力生产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责任高于一切,即比泰山还重。
第三,怎样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事故的模型理论;目前事故模型理论主要有:因果连锁模型(多米诺骨牌模型)、圆盘模型、综合模型、轨迹交叉模型、人为失误模型、生物节律模型、事故突变模型等等。这里主要对应用较多的因果连锁模型(米多诺骨牌模型)和圆盘模型进行讨论。
因果连锁理论:按照事故链原理,事故是因为某些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出现了缺陷,这些不止一个的缺陷构成了整个安全体系的失效。就象“多米诺骨牌效应”,只要第一张牌倒下,就会导致第二张、第三张接着倒下,最终酿成大祸。该理论也被称为“多米诺骨牌理论”。该理论建立了事故致因的事件链这一重要概念。
我们玩过“多米诺骨牌”游戏的人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从中间随便抽取一张骨牌,形成豁口,就能避免后面的骨牌继续倒下。因此,要想打破连锁反应,切断事故链,只需要制止一连串事件中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而不是制止最后一个导致事故的行为。从这一理论出发,就得出了“任何事故可以预防”的结论。所以我们的安全工作就是要破坏其中的事件链,避免事故的发生。
圆盘漏洞理论,由质量管理学借用来的圆盘漏洞理论,是把“人、机、料、法、环”现场管理“五”要素当着五个圆盘,相互关联,共同穿在一根轴上;又分别按照自身的规律在各自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每个圆盘已经存在或正在出现不同的漏洞,不安全的因素就像一个不间断的光源,当这束光源同时穿透所有五个圆盘时,安全体系就失效了,事故就放生了。
把“人、机、料、法、环”分开来看:
-----人:指人为个体因素,如人的技能、人的经验、人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应变能力、责任心等等。
-----机:指设备、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如存在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安全设施不足或不规范等。
-----料:指材料本身有质量问题或者材料用错等。
-----法:指现场操作规程有误,规章制度不健全,标准规范理解存在偏差等。
-----环:指环境因素,包括维护、运行等工作环境、以及家庭、邻里等生活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噪声、振动、辐射等物理环境,也包括粉尘、气体、熏烟、蒸汽等化学环境。
在以上五个因素中,“机、料、法、环”都与“人”有关,都可以通过人为进行改善或改变,也可以影响人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圆盘理论中“人”是第一位的,只要人尽到责任,其它四个环节都可以解决好。
下面引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圆盘理论的应用:
-------纳雍电厂9.26人身死亡事故
2023年9月24日,纳雍二厂4号机组检修结束,启动过程中,需进行励磁参数实测试验,由于试验用临时电缆长度不够,不能直接从6kv开关室接到4号机励磁变处,在确定试验方案时,决定从4号机凝结水泵变频器旁路柜转接,选用6kv ⅳa段4号机a凝结水泵开关作为试验开关。
第10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力生产建设临时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1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立档案
合同签定前
2
发放“胸卡证”
开工前
6.附 则
短期合同工:指已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劳动合同(非本单位在册职工)的人员;
雇佣民工: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在施工现场附近临时雇佣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挖土工、搬运工、电缆敷设工等做一些辅助工作)。
借用工(外协工):指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
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13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主责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主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主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及要求
3.1 在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的领导下,对电力生产检修、代维代运、调试等项目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是电力生产检修、代维、代运、调试等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3.2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及时纠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协助部门领导建立、健全电力生产检修、代维、代运、调试等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负责对外部市场的代维代运、检修等项目管理;并对项目的资金进行预算控制。
3.5 参加对项目部的成立和项目经理的任命,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人员调配和协调,圆满完成所承接的项目。
3.6 负责组织对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档案、设施的安全负责,项目完结后负责整理工程有关资料档案并及时提交电力生产服务部。
3.7 协助项目工程款的收缴工作。
3.8 做好办公室的防火、防盗工作。
3.9 认真参加电力生产服务部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进入生产现场注意做到“三不伤害” ,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3.10 对公司项目部核算的准确性和一切事务管理的安全性负责。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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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安全责任制: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综合管理主责在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直接领导下,对综合管理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综合管理主责是综合管理安全第一责任人。
3.2 认真贯彻执行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综合管理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综合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编制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协助电力生产服务部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传递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指示,送领导阅批和下达单位、部室贯彻落实。
3.5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催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6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工作总结、事故报告、事故统计报表等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并随时提供查阅,协助办理安全书报、科技刊物的征订工作。
3.7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8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加强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班组管理和现场管理的措施,建立牢固的安全基础。
3.9 围绕安全生产上的难题,负责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抓好qc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加安全措施中的科技含量。
3.10 做好安全简报、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工作。
3.12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教育小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13 事故抢修、调查时,做好车辆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用车。
3.14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司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各种大型的安全活动。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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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及要求
3.1 受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领导,归口综合管理主管管理,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3.2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3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劳动人事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公司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电力生产服务部在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对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工资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3.4 熟悉掌握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标准和相关的知识。
3.5 正确履行本职工作,对电力生产服务部工资、奖金核算的准确性和综合管理的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工作,以及文件资料的收集、钱物保管及发放的安全负责。
3.6 负责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材料及其文稿打印和复印工作的质量负责。
3.7 在做清理保洁工作时,不得翻阅文件、信件等,对失密、泄密负责。
3.8 正确使用、维护好办公设备,做好办公室的防火、防盗工作。对其发生的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负责。
3.9 对劳动工资相关工作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的泄密负责。
3.10 进入生产现注意做到“三不伤害” ,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3.11 认真参加电力生产服务部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
3.12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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