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持证作业.
基坑开挖作业时应对各类地下管线进行有效防护,防止管线被挖断损坏导致漏水、漏电、漏气等,威胁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作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包括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流入施工现场,冲刷基坑边坡;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开挖土方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两人间距应大于2米。严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
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进行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按规定在基坑边沿设置防护栏杆;深基坑开挖应有专人进行监护。
基坑开挖作业中要随时注意土壁变动情况,发现裂纹或塌落迹象,要及时进行处理。夜间进行土方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基坑(槽)、沟边沿1m范围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置机械设备。
基坑(槽)、沟边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建(构)筑物安全;
开挖的坑(槽)、沟临近道路的,应设置红色标志灯,夜间警示。
第2篇 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 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 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 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 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 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 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 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 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 距离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 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 离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 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 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 工。
第二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 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 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 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 宽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业 第三十四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 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 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 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 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 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 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 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第3篇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号)
4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记录要求
6.1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7附表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第4篇 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 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 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 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 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 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 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 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 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 距离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 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 离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 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 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 工。
第二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 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 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 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 宽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业 第三十四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 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 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 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 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 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 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 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