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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任命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8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任 命 书

为建立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按照确立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指标,搞好体系的运行及与外部的联络,经研究任命□□□同志为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最高管理者:□□□(签名)

日期:

第2篇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标准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作业区域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6】69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2.2 钢政办发【2006】68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科是全矿安全教育管理主管单位。

4.1.1 负责承办生产岗位职工(新入矿人员矿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及管理人员(大班长、班组长、安全员)安全教育。

4.1.2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矿内日常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前安全活动、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包括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等。

4.1.3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和矿级的安全教育档案。

4.2 组织人事科是进行矿安全教育具体实施单位

4.2.1 负责编制矿级中、长、远安全教育计划。

4.2.2 负责落实安全教育经费、师资的配备和场地的安排。

4.2.3 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新入矿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名单。

4.2.4 负责汇总新入矿人员安全考试成绩,填入个人档案卡片。同时,对各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的“师徒合同”进行检查、督促。

4.2.5 负责组织新任科级干部的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在职科级干部和分配来的大、中专业毕业生,调入干部人员名单,汇总其安全考试成绩,并纳入干部考核管理。

4.3 矿属各单位

4.3.1 负责新入矿人员、作业区域、车间级、班组级的二级安全教育。

4.3.2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性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组安全活动日、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等。

4.3.3 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总结。

4.3.4 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5.1.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矿人员包括分配来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新分配来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5.1.1.1 矿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武钢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制度;

——矿发展史、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概况;

——安全生产知识,矿主要危险源点及事故应急知识;

——安全心理知识;

——工伤现场急救知识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公司及矿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主管矿长负责,组织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对新入矿人员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安全教学内容和落实教材,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矿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如未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向作业区分配,作业区有权拒绝接收。

5.1.1.2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生产特点和主要工艺流程,危险源点及要害部位;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矿和车间(作业区)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由车间(作业区域)主管领导负责,车间(作业区)安全人员、组织人事科派驻作业区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为24学时。车间(作业区)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班组。如未进行车间(作业区)级安全教育,不得向大班或班组分配,大班长或班组长有权拒绝接收。

5.1.1.3 班组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班组概况;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设备状况;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及使用规程以及岗位职责;三不伤害措施及班组工伤事故案例;创建安全合格班组的条件、计划与措施。

b 实施步骤:

由大班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

5.1.1.4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及时逐级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签字,经安全部门审查确认后,转组织人事部门归档。分配到岗位时,必须确定一名有经验的作业人员指导,并签订“师徒合同”,其中必须包含安全条款。

5.1.1.5 新入矿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各单位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效果定期进行抽查,时限为一年,并将跟踪动态管理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月在矿安全管理工作月报中报送矿安全部门。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者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组织人事科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按《武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5.1.3 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

5.1.3.1 凡离开本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生产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1.3.2 凡调换工种的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先进行调换岗位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凡调换同类性质岗位的操作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调换岗位。

5.1.3.3 培训内容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离岗期间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新规定;

c 新岗位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

d 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e 脱产期间,公司及本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案例。

5.1.3.4 具体实施办法

a 复工安全教育,先由车间(作业区)进行安全教育,再由班组进行安全再教育。

b 调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公司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换,按新入矿人员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矿内部单位与单位的调换,由调入的单位负责进行车间(作业区)、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车间(作业区)内部调换,由调入的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内岗位或工种变动由班组负责组织安全教育。

5.1.3.5 复工教育和调换工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

5.1.3.6 一人从事多工种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如果是特种作业则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1.3.7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岗。

5.2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5.2.1 矿级领导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九条负责组织培训。

5.2.2 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钢政办发【2006】69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条负责组织培训。

5.2.3 各职能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组织人事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按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培训。

5.2.4 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5.2.4.1 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原则由矿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职的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5.2.4.2 新任职的大班长,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矿安全部门,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培训;新任职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颁发合格证,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

5.2.4.3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本大班、班组和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及预防;工伤现场急救知识、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5.2.5 一般人员的安全教育

5.2.5.1 教育对象:除以上规定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5.2.5.2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公司和矿、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由各单位按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培训时间16学时。

5.3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5.3.1 班前安全活动。每天上岗前,班组长负责总结前一天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者熟知和掌握。

5.3.2 每周安全活动日。

5.3.2.1 各单位每周一升安全旗。每周一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组长主持,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3.2.2 活动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三不伤害措施,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和要求,安全文化知识,武钢安全合格班组标准,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3.2.3 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记录真实、形式多样化,参加者签字。缺席者由班长补课,并有补课记录。

5.3.3 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5.3.3.1 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重要手段,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全员要共同参与。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电视、局域网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5.3.3.2 围绕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全矿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并达到预期效果。

5.3.3.3 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

针对节假日职工思想活跃,领导精力分散,以及季节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5.3.3.4 矿安全环保科利用《安全简报》及时宣传报道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会议精神、安全管理知识等。各单位要将其作为安全活动日的学习资料。矿宣传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拍摄安全专题新闻,报道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播放安全教育电视片、举办安全展览等。

6 检查与考核

6.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6.1.1 矿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2 车间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3 班组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4 各单位未按期向安全部门报送新入矿人员跟踪动态管理情况,每人次扣单位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人100元。

6.1.5 新入矿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分配到岗位作业,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分配人员2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6.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3 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人员200元。

6.4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正副矿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作业区)负责人;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无故不参加培训,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扣责任人3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职工培训开班审批表

7.2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3 矿级安全教育登记台帐

第3篇 人力资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合理配置从事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人力资源,确保从事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有关人员意识和能力的需要。

(3)负责全面掌握职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情况,根据不同的对象、时期、场合、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公司员工培训的统筹安排,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工作的实施,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

(5)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6)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7)认真配合公司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提出合理化意见。

(8)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的加班加点进行监控。

(9)负责对公司提供劳务的相关方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施加影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供劳务期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10)在招用各类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工、临工)时,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11)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4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编制内容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编制内容

1)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对象;

2)记录编码:编码是每种记录的识别标记,每种记录只有一个编码;

3)记录顺序号:顺序号是某种记录中每张记录的识别标记,若记录为成册票据,印有流水序号,可视为记录顺序号;

4)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要求,确定编写内容;

5)记录人员:记录填写人、会签人、审批人等;

6)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一般应写清年、月、日;

7)记录单位名称;

8)保存期限和保存部门。

通常,组织需要有如下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示例):

1)设计评审、鉴定和验证记录

2)设备工装鉴定周期记录

3)特殊工序人员和操作监督记录

4)检验和试验记录(含测试报告)

5)计量器具校准记录

6)纠正措施验证报告

7)产品质量报告

8)用户申诉处理记录和情况报告

9)事故报告表

10)文件更改记录

11)人员培训记录

12)人员资格认可记录

13)体系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

14)体系的复审记录和复审报告

15)检验证书

除此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安全活动,增添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第5篇 管理人员一级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测试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对的在括号内划“√”,错的在括号内划“×”)

1.建筑业是事故的多发作业,但只要防护得当,事故就一定可以避免。( )

2.企业法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所管理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施工(工长)负直接责任。( )

3.提升井架吊篮配备了防断绳装置后,就不必须设职业健康安全停靠装置了。( )

4.模板支撑设计和编制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核后即可施工。 ( )

5.为了充分利用材料,外脚手架允许用竹及钢管共同搭设。( )

6.施工现场如果条件限制,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施工人员可以住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 )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分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

8.从职业健康安全的角度考虑,竹脚手架应该逐步淘汰,如若使用竹脚手架应进行特殊计算。

( )

9.外用电梯的架体与建筑物结构附着保证架体稳定,载重量一般为2000kg。( )

⒑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黄色。( )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43分)

1.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2.国务院(1993)50号文件中规定的我国目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六字方针是实行、、、。

3.《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标准,自起实施。

4.“三宝”、“四口”是指:、、、、、、。

5.建筑行业的六大伤害事故指、、、、、。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一般应采用系统,设置专用的。

7.提升井架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有、、、、等。

8.施工现场必须悬挂五牌一图。“五牌”是指、、、、,一图是指。

9.jgj59-99标准取消平网在建筑物外围的使用,改为立网应该使用式职业健康安全网,其目数是每10cm×10cm=100cm2的面积上,有目以上。

10.jgj59-99标准规定专业较强的、、、、、、等7个项目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11.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米时,不允许使用竹架,超过米时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

三、问答题:(共25分,每题5分)(答题另纸附上)

1.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2.《建筑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⒊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依据“一标三规范三标规程”是指什么

⒋ 我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什么,目标是什么

⒌ 什么是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简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核心和原则。

四、分析题:(1题12分,2题10分)(答题另纸附上)

1.某工地现场实行目标管理,其伤亡控制指标确定负伤率为3.6‰,现场施工班组有:木工班、钢筋班、砼班、架工班、机电班、泥工班、安装班、管理人员、治安保卫9个,请根据各种事故发生率高低,对该指标进行班组月度分解,以便检查考核。

2.某工地进行达标督查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分项没有进行责任目标分解,且保证项目小计算分38分,一般项目小计得分为35分,其他项目的得分情况是:文明施工85分,落地式脚手架85分,三宝四口82分,模板工程81分,施工用电78分,井架71分,施工机具80分,塔吊和起重吊装两项为空项,请问该工地这次达标督查的总得分(要求写出每项的得分),并评定其职业健康安全等级。

第6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规定

1.术语与定义

1.1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外协施工单位向业主交押的,为保证施工单位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紧急事故处理资金、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费用投入等的专项资金。

1.2 外协施工单位:是指业主严格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通过招投标引入的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施工资质和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能承揽公司发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目的与适用范围

2.1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实现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经营共同发展。

2.2 适用范围: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所有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

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3.4集团)有限公司外来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对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符合本办法。

4.1.2 负责核定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

4.1.3 负责审核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2外协施工单位:

4.2.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业主足额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2.2需要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时提出申请.

4.2.3工程项目完工,提出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3财务部

4.3.1负责足额收取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3.2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

4.3.2 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对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业务。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标准:

5.1.1地下井巷工程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5%交押。交押金额范围在50-300万元之间(即下限50万,上限300万)。

5.1.2地表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3%交押,交押范围在20-200万元间(即下限20万,上限200万)。

5.1.3 单纯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辅助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按照规定下限缴纳,合同总价低于50万元不设立上下限,按照合同总价5%缴纳。

5.1.4同一外协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施工项目,按其中交押金额最大的单个工程施工项目交押。

5. 2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范围:发生以下情况,外协单位因资金不足或抗拒支付等原因可以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2.1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2.2紧急事件处理费用。

5.2.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5.2.4重大隐患、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治理费用。

5.2.4 提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不足时。

5.2.4出现伤亡事故、重大环境事故受到业主、政府监管部门处罚。

5.3 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作为施工项目开工条件之一。

5.4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一次足额交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后,当年内补足使用部分,达到外协施工单位交押标准。

5.5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5.6工程项目施工结束,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由外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安全环保部审核,退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7 外协施工单位交押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在交押期不计利息。

6.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情况。未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得开工。

6.2 财务部定期向公司安委会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使用情况。

6.3 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第7篇 集团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

集团公司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实现集团公司的方针、目标,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3职责

3.1工会

3.1.1行使员工代表的职责,维护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

3.2劳动人事部

3.2.1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3劳动资源部

3.3.1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4劳动保护部

3.4.1负责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各种架子和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3.5行政保卫部

3.5.1负责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和对特种作业人员、女工、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3.5.2负责办公区和施工区消防、交通安全。

4工作程序

4.1劳动人事部、劳动资源部每年根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胜任情况、培训需求,形成培训计划,确保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识。

4.2劳动保护部、行政保卫部结合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各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与评价。

4.3.1劳动保护部每年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人员停止特种作业。

4.3.2行政保卫部每二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不适合特种作业病患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3.3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状况、体检情况及变动情况建立台账,每年进行分析、统计,严格执行支持性文件《**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4.4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

4.4.1行政保卫部每年应定期对作业人员的办公区、施工现场和生活卫生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管理程序》处理。

4.4.2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重视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责任,并做好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4.4.3有害作业现场应有相适应的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要有特殊护目玻璃的防护面罩或专用手持面罩,穿好防护长袖衣裤及绝缘鞋,戴好焊接手套。

4.4.4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岗位,应按规定配戴耳塞、耳棉、耳罩,减少噪声对听觉的伤害。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4.4.5有害作业现场必备急救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药品,并配备经培训上岗的专兼职急救员。

4.4.6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并及时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4.4.7有害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要做到按时按规定发放,并做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

4.4.8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9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职工,按规定要求每二年进行体检,对不适应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上述人员体检结果各级行政保卫部门必须留存归档。

4.4.10行政保卫部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本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4.5.1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女工“五期”保护(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

4.5.2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女工从事的作业活动,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防癌普查。

4.5.3集团公司、各单位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程序》执行。

4.5.4行政保卫部按规定要求,按时对食堂和汽车驾驶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

4.6食堂服务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4.6.1各单位要组织食堂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体检并定期复审,必须有健康证、培训证,方可上岗。行政保卫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6.2食堂卫生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

4.6.3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按行政保卫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7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监督

5.7.1建立和完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督促解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执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

4.7.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编制程序》参与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职业健康安全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7.3组织和协助主管部门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具有法人资格认证单位工会要作好集体合同中职业健康安全条款的协商与制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4.7.4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竞赛活动,宣传国家的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4.7.5制定和完善各级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监督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控制程序》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监督整改。

4.7.6按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参与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

工会意见。

4.7.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合法权益。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领导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7.8对不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照《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办理。

5相关文件

5.1《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qhse-c*-03)

5.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qhse-c*-04)

5.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qhse-c*-07)

5.4《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控制程序》(****-qhse-c*-36)

5.5《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qhse-c*-38)

5.6《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hse-c*-42)

5.7《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qhse-c*-43)

6.记录

6.1《职业健康安全竞赛考核表》(****-gh-01表)

6.2《工会参与事故意见书》(****-gh-02表)

6.3《职代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制度考核表》(****-gh-03表)

第8篇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要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1.1.2 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1.1.3 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1.1.4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有权监督他人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1.1.5 坚持每班对所负责的区域、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有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组织处理,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工作;

1.1.6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1.1.7 熟悉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首先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上级报告工作,不得发生隐瞒事故或迟报事故现象;

第9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10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包括下述步骤:认证申请及受理;审核策划及审核准备;审核的实施;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审批发证;认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证书期满后的复评审核。各步骤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认证申请及受理

(1)申请: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向认证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必要的信息;

c.申请方一般简况;

d.申请方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两年中的事故发生情况;

e.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f.申请方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g.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受理: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认证单位的有效文件后,对其申请进行受理,申请受理的一般条件是:

a.申请方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关登记注册证明,具备二级或委托方法人资格也可;

b.申请方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运行,并至少已做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

d.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应将全部要素运行一遍,并至少有3个月的运行记录。

(3)合同评审并签定合同:认证机构应就申请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确保:

a.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充分的理解;

c.针对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某些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申请方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专业等),对本机构的认可业务是否包含申请方的专业领域进行自我评审,若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对申请方的认证,双方则可签订认证合同。

2.审核策划和准备

主要包括确定审核范围、指定审核组长并组成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以及准备审核工作文件等工作内容。

审核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审核计划、审核检查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审核记录、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

3.审核的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又由文件审核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两部分组成。

(1)文件审核:文件审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是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从而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同时通过文件审查,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便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2)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目的主要是3个:一是在文件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了解现场情况收集充分的信息,确认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确定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重点;二是确定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可行性和条件,即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审核组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受审核方应按期进行整改,只有在整改完成以后,方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三是现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活动领域和限产区域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以便确认前期双方商定的审核范围是否合理。

(3)第二阶段现场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其主要目的是证实受审核方实施了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遵守了体系的各项相应程序;证实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应审核标准的要求,并能够实现其方针和目标。通过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要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通过现场审核作出结论。

4.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

现场审核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发现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事项。对这些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根据审核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加以实施和完成。审核方应对其纠正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5.证后监督与复评

证后监督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对监督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在特殊情况下组织临时性监督审核。获证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复评,获得再次认证。

(1)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是指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其目的是通过对获证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确保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地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体系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持续有效地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有效运行,从而确认能否继续持有和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复评: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用人单位进行的审核称为复评。复评的目的是为了证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第11篇 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as18000系列标准及由此产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是近几年又一个风靡全球的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制度。ohsas18000系列标准是由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n)等13个组织于1999年联合推出的国际性标准,在目前iso尚未制定情况下,它起到了准国际标准的作用。其中的0hsas18001标准是认证性标准,它是组织(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内审和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审核的主要依据。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简称“ohsas18001”

我国已于2000年11月12日转化为国标:gb/t28001-2001 idt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同年12月20日国家经贸委也推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并在我国开展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积极推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各类伤亡事故的总量较大,一直居高不下,特大、重大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患者也逐步增多。

(2)我国加快了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步伐,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严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安全生产法规,特别是在2001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强制性的法规要求和标准。

(3)“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健康和安全”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和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组织(企业)只有通过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对危险源进行源头识别和全过程控制,才能做到持续改进,持续守法。

ohsas18001标准由: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等4系构成。

标准规定了17个名词术语定义,其中“危险源”、“风险”、“事故”是具有18001特色的四个术语。

第4章是标准的主要内容,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结构与iso14001完全相同,亦由五个一级要素组成,下分17个二级要素,体现了pdca循环和管理模式。

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方法和步骤

组织(企业)建立0hsas,要依据ohsas18001要求,结合组织(企业)实际,按照以下六个步骤建立:

(1)领导决策与准备:领导决策、提供资源、任命管代、宣贯培训

(2)初始安全评审:识别并判定危险源、识别并获取安全法规、分析现状、找出薄弱环节

(3)体系策划与设计: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管理方案;确定体系结构、职责及文件框架

(4)编制体系文件: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

(5)体系试运行:各部门、全体员工严格按体系要求规范自己的活动和操作

(6)内审和管理评审:体系运行2个多月后,进行内审和管评,自我完善育改进

组织(企业)获得ohsas18001认证证书的条件

(1)按ohsas18001标准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覆盖标准的全部17个要素

(3)遵守适用的安全法规,事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接受国家认可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第三方审核并获通过。

第12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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