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标志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安全标志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安全标志在现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志的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3职责
3.1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各项目部所需使用的安全标志的采购工作。
3.2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保管、设置、日常管理与维护的检查督促工作。
3.3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程序
4.1安全标志的采购
4.1.1安全部门汇总、编制安全标志需求计划,提交物资部门进行采购。
4.1.2安全标志的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的规定。
4.1.3所采购的安全标志到货后,物资部门即提交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并保管。
4.2安全标志的设置
4.2.1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场所的危险特点,参照《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标准进行设置。
4.2.2在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4.2.3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针对场所危险和传递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确选择相应的标志类型。
4.2.4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4.2.5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4.2.6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4.2.7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并相距危险点适当的距离,以便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4.2.8多个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9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可多样化,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4.3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3.1使用安全标志应向安全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4.3.2危险场所已设置的安全标志,由设置者(或危险场所的作业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4.3.3安全部门在日常巡检应经常性对已设置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3.4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收回保管。
4.3.5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物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3.6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应及时调换。
4.3.7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及时调正,以防止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地注意、明白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
4.3.8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安全标志(或在安全标志上涂画),不得挪作它用。
4.4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
4.4.1各单位因管理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安全标志,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4.4.2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标志内容宜是《安全标志》中未规定的;
b) 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类型,应参照《安全标志》中第4条(标志类型)的规定;
c) 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所采用的安全色,应遵循《安全色》中第2条(安全色和对比色)的规定;
d) 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设置、日常管理、维护均遵守上述相应规定。
5记录
安全标志借用应形成记录,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2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基本要求、设置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检查与考核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环节涉及场所、设备、设施及特定区域的安全标志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l/t 1123-2009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
hc*3-076-fj31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1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为防止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误操作、人身伤害或外因引发的设备(施)损坏而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防护的总称。
3.2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3
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4
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5
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6
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7
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8
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9
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10
局部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施工区域的图形标志。
2 设置原则
2.1 安全设置基本要求
2.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环境的危险,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
2.1.2 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2.1.3 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2.1.4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2.1.5 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流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 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2.1.7 在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2.1.8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2.1.9 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统一。
2.2 标志设置的总体协调性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
2.2.1 电厂安质部负责安全标志设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2.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3 设置要求
3.1 设置方式
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可多样化、材质宜因地制宜,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3.1.1 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3.1.2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如广告牌等),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3.1.3 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标志尽可能只设置图形标志,不设或少设文字辅助标志。
3.2 设置地点
3.2.1 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按设置原则,在入口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戴安全帽、火灾报警电话等标志;
3.2.2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当心坠落标志;
3.2.3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3.2.4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3.2.5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3.2.6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3.2.7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3.2.8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3.2.9 梯子、梯道处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0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3.2.11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3.2.12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3.2.13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3.2.14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3.2.15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3.2.16 施工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当心车辆、限速、限高、限载等标志;
3.2.17 施工现场“五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8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宜设置:
3.2.18.1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息防尘”、“戴防尘口罩”等标志。
3.2.18.2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标志。
3.2.18.3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标志。
3.2.18.4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等标志。
3.2.19 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
4 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1 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管控、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4.2 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及时收回保管。
4.3 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污的安全标志,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4 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及时调换。
4.5 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及时调正。
4.6 任何人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它用。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多经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3 安全标志
3.1 安全标志分类
3.2 输配电常用安全标志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3.3 禁止标志
3.3.1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或制止人们想要做的某种动作
3.3.2 禁止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圆形带斜杠的禁止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3.3 禁止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圆形斜杠为红色,禁止标志符号为黑色,补充标志为红底黑字、黑体字。
3.4 警告标志
3.4.1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促使人们提高对可能发生危险的警惕性。
3.4.2 警告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正三角形警告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4.3 警告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正三角形及标志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矩形补充标志为黑框黑体字,字为黑色、白色衬底。
3.5 指令标志
3.5.1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5.2 指令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圆形的指令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5.3 指令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圆形衬底色为蓝色,标志符号为白色,矩形补充标志为黑框黑体字,字为黑色。
3.6 提示标志
3.6.1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6.2 提示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底牌,内为圆形提示标志,四周间隙相等。
3.6.3 提示标志圆形为白色,黑体黑色字,衬底色为绿色。
3.7 配置规范
3.7.1 禁止标志
3.7.1.1 禁止烟火
3.7.1.1.1 悬挂在蓄电池室门上。
3.7.1.1.2 悬挂在变电站控制室、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
3.7.1.1.3 悬挂在变电站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
3.7.1.1.4 悬挂在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
3.7.1.1.5 标志牌底边距地面高1.5m。
3.7.1.2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
3.7.1.2.1 悬挂在变电站户外高压配电装置构架的爬梯上。
3.7.1.2.2 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和电抗器等设备的爬梯上。
3.7.1.2.3 悬挂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爬梯上和配电变压器的杆架或台架上,铁塔及较容易爬上的电气设备上。
3.7.1.2.4 标志牌底边距地面1.5m-3.0m。
3.7.1.3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
3.7.1.3.1 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3.7.1.3.2 悬挂在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3.7.1.3.3 悬挂在控制屏上的标志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可以只有文字,没有图形。
3.7.1.4 禁止吸烟
3.7.1.4.1 悬挂在变压器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
3.7.1.5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
3.7.1.5.1 悬挂在主控、网控、计算机、通信、调度室和变电站入口的门上。
3.7.1.6 施工现场 禁止通行
3.7.1.6.1 悬挂或放置在检修现场围栏旁。
3.7.1.6.2 悬挂或放置在禁止通行的检修现场入口处。
3.7.1.7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
3.7.1.7.1 悬挂在变电站的微机保护设备、高频保护室。
3.7.2 警告标志
3.7.2.1 止步 高压危险
3.7.2.1.1 悬挂在室外带电设备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
3.7.2.1.2 悬挂在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
3.7.2.1.3 悬挂在高压试验地点安全围栏上。
3.7.2.1.4 悬挂在室外带电设备构架上。
3.7.2.1.5 悬挂在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梁上。
3.7.2.2 当心触电
3.7.2.2.1 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上。
3.7.2.2.2 悬挂在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3.7.2.3 当心坠落
3.7.2.3.1 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
3.7.2.3.2 悬挂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3.7.2.4 当心落物
3.7.2.4.1 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3.7.3 指令标志
3.7.3.1 必须戴安全帽
3.7.3.1.1 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3.7.3.2 必须系安全带
3.7.3.2.1 悬挂在高差1.5m-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
3.7.3.2.2 悬挂在高处作业场所。
3.7.3.3 注意通风
3.7.3.3.1 悬挂在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3.7.3.3.2 悬挂在六氟化硫开关室、蓄电池室、油化验室入口出及其他需要通风的地方。
3.7.4 提示标志
3.7.4.1 从此上下
3.7.4.1.1 悬挂在现场工作人员可以上下的铁架、爬梯上。
3.7.4.2 在此工作
3.7.4.2.1 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3.8 设备标志设备标识分类
3.8.1 输配电常用设备标志一般有线路名称、杆号标志、相位标志;变压器(箱式变等)、开关、刀闸等设备的名称及编号标志。
3.8.2 为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产权管理,根据运行工作实际,增加双电源标志、产权维护分界点标志、杆塔埋深标志等。
3.9 配置规范
3.9.1 线路杆塔标志(名称、杆号牌)
3.9.1.1 线路每基杆塔应悬挂线路名称、杆号牌。
3.9.1.2 相邻近、平行线路的每基杆塔、交叉跨越线路交叉点两侧杆(各两基)需悬挂线路名称、杆号牌及色标牌。
3.9.1.3 跨越公路的两侧杆塔标志宜面向公路悬挂。
3.9.1.4 同杆架设多回线路应采用带色标的标志牌以示区分;标志设在巡视易见的一侧,同一条线路标志应设在一侧。
3.9.1.5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2 相位标志
3.9.2.1 输电线路:起始杆塔每相;终端杆塔每相;换位杆塔及其前后第一基杆塔每相。
3.9.2.2 配电线路:每条线路起始杆塔;分支杆;转角杆。
3.9.2.3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3 变压器(箱式变等)的标志
3.9.3.1 每台变压器应有名称和运行编号标志。
3.9.3.2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4 开关、刀闸的标志
3.9.4.1 柱上开关、道闸的标志包括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
3.9.4.2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4.3 开关标志牌安装在开关支架上,方向同该条线路标志牌相同(补充说明)。
3.9.5 双电源标志
3.9.5.1 悬挂在双电源(高压或低压)的分界点,提示潜在危险性。
3.9.6 设备分界点标志
3.9.6.1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宜悬挂分界点标志牌。
3.9.7 杆塔埋深标志
3.9.7.1 电杆上应有永久性距杆根距离的可视标志。
3.9.7.2 对未设置永久性标志的电杆,可以采用涂、刷的方式,划出红线,在红线右侧表明杆塔埋深尺寸。
3.10 安全防护:安全防护包括有安全帽、安全工具箱、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栏、临时提示遮栏、孔洞盖板、爬梯遮栏和防止动物板。
3.11 配置规范
3.11.1 安全帽
3.11.1.1 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3.11.1.2 蓝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3.11.1.3 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3.11.1.4 白色安全帽为外来人员使用。
3.11.2 安全工具箱
3.11.2.1 配置在变电站及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3.11.2.2 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挡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3.11.3 固定防护围栏
3.11.3.1 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
3.11.4 临时防护遮栏
3.11.4.1 临时升降口、孔洞。
3.11.4.2 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部位、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3.11.4.3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3.11.5 临时提示遮栏
3.11.5.1 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3.11.5.2 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3.11.5.3 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3.11.5.4 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3.11.5.5 防止其他人员靠近的高压试验场所。
3.11.5.6 事故现场防护。
3.11.5.7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3.11.5 孔洞盖板
3.11.5.1 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徐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3.11.5.2 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3.11.6 爬梯遮栏
3.11.6.1 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3.11.6.2 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3.11.7 防止动物板
3.11.7.1 配电室、电缆夹层、继电保护室等进出口门上。
3.12 安全防护的规格严格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2 本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
4.3 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的条款执行。
4.4 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安监部。
第5篇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管理办法
1、目的
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并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尽快作出反应,以减少或避免发生事故。
2、适用范围
炼钢厂各单位。
3、引用文件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96《安全标志》
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
4、定义
4.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示、提示等。
4.2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
4.3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边框、以图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示特定的安全信息。
5、管理主要内容和要求
5.1安全色的含义
5.1.1红色
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应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吸烟标志,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位等。
5.1.2黄色
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应涂以黄色标记。如:当心火灾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
5.1.3蓝色
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等。
5.1.4绿色
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凡是在可以通行或安全的情况下,应涂以绿色标记。
5.1.5红色与白色相间隔的条纹
红色与白色相间隔的条纹,比单独使用红色更为醒目,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如:交通防护栏、隔离墩等。
5.1.6黄色与黑色相间隔的条纹
黄色与黑色相间隔的条纹,比单独使用黄色更为醒目,表示特别注意的意思。用于起重钩、单板拖车排障器、低管道等方面。如门式起重机门架下端、坑口防护栏杆。
5.1.7蓝色与白色相间隔的条纹
蓝色与白色相间隔的条纹,比单独使用蓝色更为醒目,表示指示方向,用于交通上的指示性导向标。
5.1.8对比色
(1)白色
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背景色以及安全通道、交通上的标线用白色。
(2)黑色
禁止、警告和公共信息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用黑色。
5.2安全色的使用
5.2.1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消防用具以及绝对禁止进入的危险地域内的护栏等为红色。
5.2.2吊车及一切吊具、卷扬机、操作台、低矮的过梁、坑道边缘、ⅱ类受压容器(不含球罐)、设备传动轴等危险处为黄色;吊车主梁中心、吊车与吊钩的滑轮架、机车防撞器与防护栏杆等为黄黑间隔条纹。
5.2.3车间内安全通道栏杆、太平门为绿色。
5.2.4各种管道刷色应按附表1、附表2的要求,并在明显、交叉拐弯处用异色画箭头(→)表示通往方向。
5.2.5油库、火药库、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区域用明显的永久性的白底红字“严禁烟火”标志。
5.2.6厂区公路道口防护栏杆用红白间隔条纹。铁路道口防护栏杆用黑白间隔条纹。
5.2.7几种常用气瓶外表漆色如下:
氢-深绿色, 氧-天蓝色, 乙炔-白色,氨-黄色, 氯-草绿色,氮-黑色,二氧化碳-铝白色。
5.2.8配电装置、电气设备上的导体母线,以及模拟盘上的模拟母线均应按规定的颜色涂色。
5.2.8.1导体母线的相色有如下规定
三相交流母线: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单相交流母线与引出相颜色相同;单立的单相母线,一相为黄色,一相为红色。
直流母线:正极-赭色,负极-蓝色。
直流均衡汇流母线及交流中性汇流母线:不接地者-紫色,接地者-紫色带黑色条纹。
封闭母线:母线外表面及外壳内表面-无光泽黑色,外壳外表面-无光泽灰色。
5.2.8.2模拟母线涂色的规定按附表3执行。
5.2.9车间内部安全标语统一用白色红字,其规格可根据车间大小自定(尺寸适合,位置醒目)。
5.2.10各单位在安排设备检修、大修、基建需要涂漆防护时,应按本规定执行。
5.3安全色的检查与维护
涂有安全色的部位,应经常保持清洁,如有变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的颜色规定时,应及时重涂,以保证安全色正确、醒目。各单位至少一年检查一次。
5.4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5.4.1禁止标志
5.4.1.1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5.4.1.2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5.4.1.3禁止标志的颜色:
带斜杠的圆边框为红色,图像为黑色,背景为白色。
5.4.1.4禁止标志共有二十八类,包括: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明火作业、禁止拍照、禁止放易燃物、禁止用水灭火、禁止启动、禁止合闸、修理时禁止转动、运转时禁止加油、禁止触摸、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跳下、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禁止靠近、禁止吊篮乘人、禁止堆放、禁止架梯、禁止抛物、禁止带手套、禁止穿化纤服、禁止穿带钉鞋、禁止饮用、禁止燃放鞭炮。
5.4.2警告标志
5.4.2.1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5.4.2.2警告标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5.4.2.3警告标志的颜色:正三角形边框图像为黑色,背景为黄色。
5.4.2.4警告标示共三十类,包括: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化学反应、当心感染、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伤手、当心吊物、当心坠物、当心落物、当心扎脚、当心车辆、当心冒顶、当心瓦斯、当心塌方、当心坑洞、当心烫伤、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当心裂变物质、当心激光、当心微波、当心易碎屋顶、当心滑倒、当心火车。
5.4.3指令标志
5.4.3.1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5.4.3.2指令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
5.4.3.3指令标志的颜色:图像为白色,背景为蓝色。
5.4.3.4指令标志共十五类,包括: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帽、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工作服、必须穿救生衣、必须穿防护服、必须用防护装置、必须用防护屏、必须加锁。
5.4.4提示标志
5.4.4.1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5.4.4.2提示标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
5.4.4.3提示标志的颜色:图像、文字为白色,一般提示标志的背景颜色为绿色、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的背景颜色为红色。
5.4.4.4提示标志有方向性,共十三类,包括:太平门、安全通道、紧急出口、安全楼梯、可动火区、避险处、火情警报按钮、火警电话、灭火器、消防水带、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
5.4.5补充标志
5.4.5.1补充标志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时,可以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当横写在标志的下方时,其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如竖写时,则写在标志框的上部。
5.4.5.2补充标志的颜色
横写时,禁止标志背景为红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字体为黑体;警告标志背景为白色,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为黑体;命令标志背景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字体为黑体。竖写时,背景均为白色,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均为黑体。
5.5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检查与维护
5.5.1凡是威胁员工安全与健康,需提醒人们注意的场所、部位,都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5.5.2安全标志牌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大家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5.5.3安全标志牌不易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5.5.4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不符合安全色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6标识牌管理要求:
5.6.1标识牌具体制作和挂牌要求:所标识牌四角均匀各打一个孔,悬挂在醒目的地点,对于并排管道可以将字竖写,但必须按同一高度悬挂固定。
5.6.2标识牌应经常保持整洁、明亮,如有变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和逆反射系数低于70%的要求时,需要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的正确、醒目,以达到安全提示的目的。
5.6.3区域内所有阀门管道必须进行标识,并将标识牌统一固定在阀门正上方,按照各类介质的对管道一米内进行刷漆,并用箭头标识清楚介质方向。
5.6.4标识牌注明介质名称(煤气、氧气、氮气、蒸汽、空气、水等),蒸汽要注明生活用气或生产用气;水阀门要注明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且必须注明用途、责任单位、责任人。
5.6.5标识牌搭配要求:氧气阀门:蓝底白字;氮气阀门:黄底黑字;
煤气阀门:黑底白字;蒸汽类、消防及保安水:红底白字;其它水阀门绿底白字。
5.6.6按照阀门标识牌尺寸大小具体要求如下:
(1)凡总管网阀门在dn350以上,标识牌: 250mm×350mm。
(2)凡管网阀门在dn250---dn100之间,标识牌:150mm×300mm。
(3)凡管网阀门在dn100以下,标识牌:120mm×200mm。
6、考核
6.1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应作为各单位安全工作一项重要内容。
6.2炼钢厂对各单位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每年检查一次,并纳入安全专业管理考核。
第6篇 建筑工地安全标志标语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管理人员姓名各工种负责人姓名
项目经理砼工
项目技术负责人钢筋工
施工员木工
技术员架子工
安全员电工
质检员起重工
预算员机械操作工
材料员电焊工
资料员
安全员
施工单位电话建设单位电话
安全监督部门电话:
第7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统一、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2. 适合范围
管理区域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志
3. 管理规定
3.1按照消防范围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志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3.2各种标志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秩序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志的完好性。
3.3标志名称及作用
3.3.1公共设施的标志
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志,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他用是为人们提示所在楼层。
应急指示灯标志: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楼通道衣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烟标志:在管理黄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目标吸烟标志牌,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消防器材标志: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是提示人们该方向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时使用。
火警电话标志:在各层通道内分 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提示人们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3.3.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志
消防供水管道的标志: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道,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消防栓的标志: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志: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志。
3.3.3消防机房的标志
消防水泵的标志: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的编号、功率等字样标示。
消防水箱的标志: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示。
排送风机的标志: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监控中心标志:监控中心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打官司钮等具体的字样标示。
3.3.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志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志。
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志。
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志。
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志。
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系统图的标志。
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志
第8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第9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 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 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 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 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 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 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 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 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 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第11篇 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发生,起到预防作用。为做好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真正让安全标志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色使用规定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1、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2、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3、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用途:指令标志等。
4、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标示标志,安全通道,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5、红白间隔条纹:含义禁止越过。
用途: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6、黄黑间隔条纹:含义警告危险。
用途: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二、安全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醒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
4、提醒标志是向人们提醒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安全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和有爆破、腐蚀等易损坏的地点或物体上,以免物体位置移动和标志牌受损坏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和损坏不起作用。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要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的地方。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清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四、安全标志牌配备要求
1、配电室: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检修(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设备正在检修(反)、当心触电、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门外)、高压危险、必须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当心电弧。
2、空压机房:当心噪音、当心机械伤人、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护耳器。
3、水泵房:当心噪音、当心触电、禁止跨越。
4、提升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安全帽、必须装防护罩。
5、主风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当心触电。
6、溜井:当心粉尘、防止坠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防护鞋、当心坠入溜井、溜井标识牌、当心车辆。
7、井下发放站:禁止烟火、当心爆炸、当心火灾、禁止穿带钉鞋、禁止穿化钎服装。
8、井口: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入井、禁止人物同罐、必须穿工作服。
9、各中段马头门:5米侯罐牌、禁止跨越、先上后下,不要拥挤、放下安全链,抓稳扶手(罐笼内)。
10、风门:标识牌、推拉(风门上)、禁止同时开启二道风门。
11、低压变压器:当心触电。
12、刀闸箱:当心触电、电压标志牌。
13、天井梯下口:请抓稳扶手、当心脚下、防止坠落。
14、天井口、切割井口:防护栏(网)、当心坠落、请勿靠近。
15、封闭巷道:永久密闭牌(地点、时间、编号、材料)。
16、暂不作业巷道:防护栏、禁止入内、正在通风禁止入内、防止中毒。
17、主要作业地点:当心中毒、当心噪音、注意粉尘
18、线路:电缆线分叉点(电压标志牌、用途标志牌)、配电室出线处(电压标志牌)、独立的配电柜出线处(电压标志牌)。
19、安全通道标志牌:交叉路口(主巷道与上水平斜坡、主巷主要叉路口)、主巷每隔200―300米、穿脉大于150米(穿脉底部叉路口)。
20、道路标志:各水平巷道主要交叉路口、主要弯道处。
21、名称标识牌:值班室、空压机房、提升机房、主风机房、配电室、水泵房、信号室、发放站等主要场所名称标识牌。
22、主运输巷道:每一个穿脉口挂“穿脉标志”;主巷每隔200―300米挂“车辆限速遇人避让”;安全标语;温馨提示。
五、标志牌规格要求
安全标志牌:25cm*35cm;安全通道:24cm*40cm;电压标志牌:12cm*8cm;配电室工作牌:20cm*10cm;入、回风巷道,危险区域,禁止入内、通行,禁止入内正在通风、溜井标识牌:30cm*40cm(横向);5米侯罐牌:30cm*60cm;推、拉(风门上):园型φ10cm;用电作业提示牌:10cm*20cm;道路标志:40cm*60cm;名称标识牌:40cm*60cm。
六、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规定
安全标志牌使用的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要严格执行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规定。
第12篇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志管理规定
1、为了使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安全设施和标志。
3、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设施使用计划、安全设施、标志产品的采购、收存、保管、使用,对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环保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编制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计划,并上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当施工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领取、设置及维护管理,公用区域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困难位置的设施)的设置任务由项目经理部调度安排。
6、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在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空作业下方有安全网”。
7、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后,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组织定期检查,将查出的问题对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复查整改结果。
8、.安全防护设施谁使用谁负责维护。常用安全设施被损坏不能使用,由使用该设施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9、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其它施工作业单位设施的,应事先上报安全环保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毕或停工后时,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恢复。
10、配合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在作业完成后,施工队上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施工队应该及时拆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完好的应交安全环保部收藏备用。
11、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使用安全标志的标准,提出安全标志的制作委托计划或采购计划,上报项目经理批准。有触电风险的场所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安全标志牌。
12、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安全标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标志牌上加企业标志或其它文字、图案、符号。发放时要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13、安全标志应重点考虑在风险场所及风险作业区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区)如道口作业、特殊风险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带电区、带电或运转设备处等。
14、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它所表示的内容。
15、如发现安全标志变形、破损或图案脱落、变色,使用单位负责修整或更换。
16、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