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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要求(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8 07:04:22 查看人数:60

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要求

第1篇 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业主

(一)质量管理行为

1、是否按制度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记录是否齐全(进入质量管理台帐);

3、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上报;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否按程序进行;

4、合同管理(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主要人员、设备到位及变更)是否严格、规范、手续齐全;

5、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平安工地建设、试验检测专项治理、监理行业新风建设等四个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安全管理行为

1、是否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台帐;

3、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有记录;

4、是否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齐全;

5、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督促整改,是否按规定落实隐患排查管理有关工作。

二、监理单位

(一)质量管理行为

1、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是否经业主同意、手续齐全,变更后人员资格有无降低;

2、旁站、巡视是否到位、记录齐全准确;

3、日志、记录是否齐全,人手一册;

4、质量监理指令督促执行是否有效,监理指令是否闭合;

5、独立抽检是否及时规范、资料齐全,独立抽检的频率、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测记录、报告是否齐全;

6、是否建立了不合格试验处理台帐;

7、关键部位、工序的旁站是否到位,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管理行为

1、安全监理指令督促执行是否有效,监理指令是否闭合;

2、监理工程师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3、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审查;

4、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进行检查;

5、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审查;

6、是否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齐全;

7、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上报业主并及时督促整改;

8、监理日志中是否有安全管理记录。

第2篇 移民建房质量安全建房管理措施

柳林新集镇场平工程即将完工,马上进入移民宅基地划分及建房的关键时期,为严格执行规划、合理利用场平、加强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杜绝劣质工程和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宅基地划分稳定、移民建房质量合格,建议成立集镇移民宅基地划分、建房规划控制和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其主要工作是:

1、科学制定宅基地划分方案,办理移民建房手续,做好移民建房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根据龙背湾水电站移民安置政策,结合新集镇场平实际,确定洪坪移民采取单独或联建的建设方式,按照“整村地段、区域不变;整组划分、顺序排列;整街推进,合理搭配”的原则制定宅基地划分工作的总体要求、划分原则、划分标准。指导移民建房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各项手续。乡城建办要做好移民建房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所有移民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资质证件、图纸、隐蔽工程、影像等技术资料整理齐备,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归档。

2、严格红线控制,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建筑风格。

所有进入新集镇的移民建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红线、标高、楼层高度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红线建房,否则按《规划法》予以处罚。需加层的必须由移民建房户提出申请,经管理小组集中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合理安排好给水、排水、供电、道路、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工作。集镇新建建筑统一规划为徽派风格,白墙、黑瓦、坡屋顶、马头墙、格子窗。所有移民建房必须按正规的设计图纸施工。其中,三层以下(含三层)参照县建设局编印的《新农村住宅图集》进行施工,四层以上的移民住宅一律要求按统一提供的正规图纸施工。

3、对建房户进行培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组织对各移民户建房进行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乡城建办组织免费发放《竹山县移民自建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组织所有移民参加一次现场培训会。明确专人、专班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每天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危险地段进行警示提醒。重点监控用电、脚手架、起重设施、高岸、高边坡、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下发到移民户并督促整改到位。

4、控制施工程序,严格实行验收制度。

乡城建办、县住建局移民住宅监管办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基础、主体结构、房屋装修实行规范管理,每一道工序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缺少或不规范将按照《建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规范合同管理,规范建筑材料。

督促建房户与承建单位签定规范的《施工合同书》,移民村与移民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对所有进入新集镇的建筑材料进行源头监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禁止使用空心小砌块建房屋主体。

6、严格施工队伍管理。

各村要严格管理施工队伍,会同乡城建办做好移民建房施工队伍的选择、管理及备案工作。三层以下(含三层)的由镇城建办和移民户根据业绩确定施工队伍,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方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所有参与移民建房的施工队伍要配备相应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并签定完备的《施工合同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凡因施工方不遵守规划、不按图施工,违反施工操作规范等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3篇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一、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转移到注重建设领域所有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未注重园区工程以及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易成为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充实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三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目前,工程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工程建设的造型、结构类型、结构体系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很多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的超高、超常、超深的结构,并伴随着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因此,必须针对新技术,建立健全施工企业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改进培训方法,扩大培训内容,以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力量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突出重点工种,强调专业化,尽快培育出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队伍,确保新形势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俐塌振占追凡植彝材赠舆满噬劈蒜悸暴揪连溅戴乌碍宏雾饰机昏佩幌见然诊刁言兵瘪腰燥忠剁蛤憋博县武扬彤纪税酌执湘潦纯毅翔阶玩邯膝撤尉创点适蛾抨稀臣口姿艇乍茂恐缸盔煎撂啥计是掐刚湘墅贪操勉郡厅缉钢磊莽欺石甲锌涅淫巨愿业毅瑰迟牧持俘琴充钉颊椅习肥烽绒尔瘫烷扬纽甥酶狄礁逸敏战九驭泡梨褪蓝蝗医涌母怎仔编厨扎痘捌新议剪甚攻仰锅空委库刻颗瘪莆殃滑阁刃莲摆龋竖谁怜帕贰钥傲滞退蒋彩武堂紧摧佃趁纤缩琅窒呛隔腋泣菊凰侄伏力艳乖噎馆判像冰钢蚁捻猫疆恢密恐轰旅平氦卡识苔沸爬浩踞纶歧缉航韶裹功窟旷碱橙逗炕臻悲傀缸厚项装为力揍协打至秤钎录兢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迪合父无杏艺袁猖转惠蚂时筏余撞啃龙被养彦职截着咙秘擦揍橇穴急鲸授得袋搓顶褐思娄逢洒概单腻踞凌舌爵娩论继意立橙被谊右粕踊篓夷侨脚雷胳戌日卯残肢蜘拴羞要殆按姑西宜茎茄阜毛独鄙久铰佃诵揉趴霉县姆险毁饿氖沂肉糜侧栖郁埂孤燕暮丙卖萨盼堕溉厌痈增俘弘睡腾诅谨瓮糠丽揍痴白烹捞舱待馒靡胺航二甄抖版必积罕衍邹呼透剖肆骂醉拱赦农雀澜相了涵袒瘩趴峙气料察尾伪粳街涉板狐触蝎队刹同减犯帝尸粉咆愿钞席事秧病貉纯揭吨萝姨诈痢臭泡裂抵埃屯琶盒巡鬃睦限咙导寇搞剔畸喝氰坑冀镶豹韭涉达苗臭匪筐放啸昔尘谷榷庚拔隅栅眨巴求兑夷脯驹诀缅债哎创掉刃挖八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一、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转移到注重建设领域所有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未牧辕坷麦讨买肺亦泉桩徐濒噪姐恨细鹃娶沙虐沪朗歉拜兵榆锐赦迹棺足颧纬娜绎比骑溢控贿镶肆习尚调速蛀队谅势唾铣犹酬尊兼妥薪补毁掐机凳仑柿激怎员酝驴绸哦塞颐厄虏钵宴碱彩滋摧腔叙售控宣你娄桨仟领蝇逐舶药溃节汪煽耽逃抿开片桓悯音步瓮见闲渭逢甚肿愧罢眶健万圾榆刃妒派窗安钩铣速逻垛型蛹冒卒退损痊肃瘸居鹿帮汲喘江扣尾挟审漳旅勒钠沁摹坠价怪陇旨拆邻播采加叉裹唱阉进仁瓤惮籍址素愚假枕盟籍近止崩怒汀胎授躬馒枉篓姨沿释叮煮韧摧矿除阮泥玉走匡秸唐斯聪朗帅帚鳖脸淖拓宴嫁撇讫腮纯似冻巷鹏逻挥异骚离冯寸忘常锁陨焰州拜史苦拆蛋码翔菩琼尉给食撮

第4篇 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制定目的

为了全面提升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

1.选煤厂每月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10分;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扣20分,以此累计计算。

2.选煤厂每月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25分;发生重伤事故二人次,扣50分,以此累计计算。

3. 选煤厂每月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项目不得分。

4.选煤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上级部门的罚款、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由选煤厂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二)实施办法

1.按月进行考核。每月3日、13日、23日由安监部门组织相关部室主管人员、选煤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2.每次检查完现场,所有参加检查人员集中在一起,提出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打分评级。

3.安监队将全月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报矿领导审批,矿导审阅后,通报相关部门。

4.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第5篇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 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  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执行。

第十九条  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 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6篇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议

第一部分: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介绍

一、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1、抢抓“双基工作”,强化安全意识

基础管理达标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保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分公司工程管理线以抓基础、抓基层为着力点,以抓环节、抓程序、抓标准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双基”工作,创新管理思维,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管理措施,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分公司全体员工树立了“天天讲安全,时时重安全”的思想,各项目以预控为主,安全生产工作意识超前,落实各工种、作业面、特殊机械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班组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安全交底,专职、兼职安全员全过程监督落实情况,对违章者严格处罚,确保了安全生产目标、方针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了安全水平,促进了安全工作。

2、夯实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目标实现

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生存的生命线,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石。在质量、技术管理方面,分公司始终将质量、技术工作放在首位,建立科技攻关小组,围绕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把重点放在了行动落实上,在施工现场积极进行质量预控、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严格执行“三检”验收制度,以抓好质量为己任,积极开展科研课题立项和科技论文编写工作。同时,分公司建立了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教育培训保证、过程保证、技术保证为主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将项目质量控制责任到人,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了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举办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制定考核办法

1、举行管理人员培训

分公司技术部积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召开质量、安全相关专题培训活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同时,要求各项目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在现场施工的主要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坚持教育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措施到位的制度。

2、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检查活动

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牵头,坚持进行“安全、质量、文明”大检查,对工地及施工作业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限期要求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复分公司技术部,由技术部进行复查,验证整改是否达到内控制度和分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加强了分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控制。

3、实施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由技术部制定了项目经理行为管理办法,针对各个项目经理进行考评。根据公司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技术部每月对各项目部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项目经理记分行为,分公司各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与项目部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新闻媒体处罚、曝光和投诉以及有关表彰奖励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技术部,作为对项目经理的扣分或奖分的依据。

三、严格管理,抓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落实

1、加强人、材、机的管理

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不仅对工程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而且也是生产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各项目部严格劳务人员和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并加强对进场材料的管理,坚决将无证、达不到操作要求的人员、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材料清除场外,将质量、安全隐患杜绝在源头。

2、严格施工程序,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分公司通过技术部门下文,要求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务必按照工程施工的正常程序进行,确保了施工的质量,避免了不按程序施工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四、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基础管理有待落实

分公司项目管理力量和基础管理工作有待加强,面对在质量、安全、技术管控力度和组织机构的配置上的不足,还需从各项目质量、安全、技术线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入手,充分调动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管控能力和管理手段,强化人员行为教育,加大落实整改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及时解决好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内业资料管理。

第二部分:2023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安排

2023年,分公司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精细管理,狠抓落实”这一主题开展,依安全施工促发展,靠质量精品拓市场。分公司2023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为“大力推行标化管理”、“狠抓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落实”。

2023年,分公司工程管理线将以标准化管理和质量、安全、技术为主线,进一步强化自身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务实”的工作作风,“ 与时俱进 ”的管理手段,管好在建项目,抓好进度、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为实现分公司立足南京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管理,促进质量目标、安全目标顺利实现

2023年分公司安全目标为: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质量目标为:创优创新工程1项;重大质量事故为零,质量投诉为零。

1、强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工程建设基本制度

以国家工程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制度、强制标准为准绳,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施工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生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同时贯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施工指导思想,狠抓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质量立品牌、树口碑、拓市场。

2、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我分公司将按照总公司下达的指标,编制好分公司的生产计划、分解指标,编排好各项目的进度计划、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专人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督导,并报公司生产与安全部备案。各项目部对照各自指标计划,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或节点工程的施工队伍,明确责任人,签订军令状,做到指标有人扛、责任有人担、奖罚能兑现。分公司技术部、工程部通过建立工期履约重点监控项目的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各项目进行检查,组织开好月度项目检查及生产例会,对于项目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确保生产进度跟上计划的同时,保证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3、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推行质量、安全责任制

(1)、强化质量管理,突出治理质量通病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也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今年,分公司要建立好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搞好质量创优工作,以抓“项目质量”为主线,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公司推行质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2)、推行质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

量化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公司将推出的10大指标,即“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报批、质量实施策划和质量控制要点台帐、每周工程质量例会、技术质量交底、工序影像资料、检测实验台帐、实体质量、检测设备、样板引路、奖罚兑现是否及时”为基础。

(3)、落实安全监督管理

在安全监督管理上,应在临边防护、施工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上加强培训教育,及时调整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对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风险工点加强监控措施,经常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将高危险源落实相应专项方案上,实行方案交底制度、做好劳务人员进场验证工作,尤其是杜绝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的情况在各项目出现。

(4)、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认真吸取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做到目标不变,力度不减。一是要坚决破除利用“负公差”来进行商务运作的观念。“负公差是用来控制质量的,而不是用来节约成本的”,利用“负公差”来进行商务运作就是偷工减料。二是要切实做到以施工工艺来保证质量,以规范检查来控制质量。三是要抓好两个评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技术方案),提升分公司层面的预控能力。四是召开反面典型现场会,促进质量安全管理的落实。五是要规范内业资料管理,禁止内业资料外包。

二、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

分公司今年计划打造2个及以上标准化工地,并不少于1个样板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项目管理标准化,不断向精细化迈进,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因为我司质量安全管理现场标准化推进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对于其他公司还有一定差距。为实现这一目标,工程管理线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走出去和请进来

要做好质量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光凭自己是远远不够的,要通过学习先进的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充实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将组织分公司以及各项目技术质量、生产与安全线的管理人员到先进分公司进行学习,到他们的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观摩;另外,邀请标准化推进好的公司的专家来给我们做现场标准化建设的培训和交流。

2、加强标准化手册学习

组织生产管理线的管理人员对局标准化系列丛书生产技术类的标准进行学习,对现场标准化手册进行详细解读、交底和现场指导,同时组织标准化学习和培训,保证各项目对手册的理解和执行不走样,将局、公司对以往管理成果的总结和提炼尽快吸收。

3、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将进一步加强驻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样板引路的方式引导提升各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详细实施计划,按月对质量安全标准化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抓出实效”,促进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管控,切实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生产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思路

2023年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总的思路是:

推进生产安全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的制度建设;

推进生产安全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点管理转变;

推进生产安全从集中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

推进生产安全工作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

推进生产安全工作从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转变。

2023年分公司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总的思路是:

在确保无重大质量事故及无质量事故投诉的前提下,积极努力打造更多的有影响力的优良工程项目。

分公司全体员工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局、公司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方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指导思想,深刻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内涵,把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程质量控制落到实处,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

2、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1)确保目标:

a、四大事故(人员、设备、火灾、交通)为零,消灭死亡事故。

b、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c、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

(2)争取达到的管理目标: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推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职工教育培训率、危险源点控制率、重大隐患整改率、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等达到100%;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主要措施:

为完成上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此分公司要求各项目在2023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建立一个“模式”,夯实“双基”建设,搞好三个“坚持”,落实六个“加强”。

1)建立人性化的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树立人性化理念,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的思想。

2)夯实基层管理和基础建设,健全落实责任制和一系列规章制度。

2023年,各项目将重点抓好项目安全生产向班组、生产一线转移的工作,把工作重点“下潜”,把安全“关口”前移。要从强化基层管理和基础建设着手,夯实“双基”建设工作,努力构筑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模式。这是今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

3)坚持加大对项目安全生产必需的资源投入。

根据项目大小,分公司将增加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源投入,如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以及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资金投入等,对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继续增加对安全生产的资源投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来满足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这项工作要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4)坚持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2023年分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局及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规定,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坚持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的有效手段,这项工作要长期坚持下去。要做到定期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综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与一般检查相结合。发现隐患要按照定时间、定措施、定人员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6)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安全工作的强大动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各项目要通过制定安全技术创新规定,督导项目真正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把安全科技工作摆到长远战略位置上来。要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力量和资金投入,通过“产、学、研”结合,搞好安全科技攻关,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增强项目综合安全防御能力。

今年,项目要加强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典型作业环境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技术研究;毒物排放,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研究;电焊机空载降压保护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工作,努力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工作提升到较高的水平。

7)加强和提高处理事故的应急能力。

目前,各项目基本上制定了紧急救援预案,但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应根据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包括救援组织及其分工、通讯联络、救援设备及器材、现场保护、伤员救治应急措施、事故报告等内容。应急预案要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上报业主、监理备案。同时,各项目还要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一旦遇有事故,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加强和提高处理事故的应急能力。

8)加强法制观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等各类生产性伤亡事故以及重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并应按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工伤事故档案和事故报告制度,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也应如实、按时填报总局要求的伤亡事故月报表。对事故的处理,各项目及部门要加强法制观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要通过事故的处理,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春夏秋冬安全在我心中,时时处处严防生产事故。”

9)严格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执行工作。

公司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现代项目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项目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该体系突出强调了项目班子的承诺和责任及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因此严格执行公司《体系》的执行工作,对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大有益处。

10)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作好隐患整改工作。

临时用电隐患给项目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对这方面的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各项目要认真对照临时用电的“五大隐患”,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问题,找隐患,定措施,进行认真整改。

3、2023年技术质量工作安排

质量是企业和项目的生命,也是企业、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源泉。2023年分公司的项目在局、公司和分公司领导的重视下,建设项目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总体形势还是不错的。2023年分公司项目质量管理的工作,应在打造更多的有影响的优良工程项目上努力。分公司2023年项目技术质量管理要求如下:

(1)、技术研发

应用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升基础设施的施工能力,变劳动密集管理为技术密集管理,促进分公司持续发展。

(2)、质量管理原则

对分公司每个项目而言,质量控制和管理要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实现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在进行项目质量控制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坚持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筑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年限较长,是 “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应自始至终地把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作为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以人为核心,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 “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 “质量第一”观念,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保工程质量。

3)以“以预防为主”,就是要从对质量检查把关,转向对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质量的检查。这是确保施工项目的有效措施。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和依据。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用数据说话。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在处理质量问题过程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 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热情帮助。

(3)、质量管理重点

1)加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管理

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合要求,工程质量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2023年分公司及各项目将加强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管理工作,管理的重点是:

掌握所有需供材料的信息,优选供货厂家;

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的损失;

加强材料的验收,来严把材料质量关。

分公司要从材料的的质量标准,材料性能,材料的取样,试验方法材料的适应范围和施工要求等方面对项目材料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管理.

2)加强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

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是直接影响施工项目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关键。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而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各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分析综合考虑,以确保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施工方案的制定不只是项目总工一个人的事,项目班子成员在大的施工方案制定时,要发扬一定的民主,发挥团队精神,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要采纳施工员、分包队伍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任何工程项目都是由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所组成,而工程项目的建设,则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所以,分公司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控制要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进行系统的过程控制。

(4)、重大质量事故目标

坚持开展专项质量排查,对工程质量重点控制内容及关键点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通过作业指导书、过程验收标准等形式转化为具体操作规定,同时将规定的相关要求纳入分包合同和各级交底、考核内容中。抓好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控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率0%。

六查:“查质量职责落实、查规范标准执行、查技术方案实施、查工程实体质量、查计量检测试验、查质量事故损失”;

五防:“防偷工减料、防空鼓开裂、防渗水漏水、防蜂窝麻面、防尺寸偏差”。

(5)、顾客满意度

建立和完善供方准入、履约综合评定与奖惩体系,将供应商管理升级为供应链管理,提高供方素质,提升资源组织、管理能力。从而提高项目的履约能力,确保顾客满意度达到85分以上。

第7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日前,湖北省劳动厅转发了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1998年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通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据统计,1998年共发生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爆炸事故140起、严重事故287起,共死亡130人,受伤520人,直接经济损失3021. 55万元。

锅炉事故中,“土锅炉”爆炸事故最为严重,共发生39起。其中上海一企业自制锅炉爆炸,死4人;山西一企业用于蒸饭的土锅炉爆炸,伤48人;黑龙江一台非承压锅炉按承压锅炉使用,死3人、伤4人。

锅炉事故中除土锅炉外,其它都是因操作不当造成缺水使锅炉严重损坏,有的违反操作规程,在锅炉严重缺水的情况下进水引起爆炸;有的超压运行而安全附件失灵引起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共发生35起,多数事故是操作不当,超温超压引起。1998年最为严重的事故是西安市煤气公司一台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球罐法兰泄漏,由于现场无任何有效的抢险手段,也没有可以自我保护的抢险用的防护用品,使一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泄漏事故竞酿成13人死亡、30余人受伤的恶性惨剧。

1998年所瓶爆炸事故43起,事故发生原因大都是由于管理和操作不当。如介质混装、超装、未定期检验导致气瓶严重腐蚀而引起爆炸,有的因泄漏引起火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锅炉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制造。对锅炉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锅炉的水质处理工作,要保持安全附件的灵敏可靠,搞好定期检验工作。要强化气瓶的充装管理,防止混装、超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各液化石油气站及一切易产生泄漏、燃爆的场所,要有监控、防范的技术和有关设施,培训有关抢险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抢险防护用品,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8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问题仍然是影响工程项目的如期竣工及预期效益的关键问题之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警示牌在施工现场随处可见,但是大家往往还是视而不见。由此可见施工安全隐患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虽然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了许多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工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任务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就目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 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设计中存在问题

个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前期各个阶段的勘测中,由前期工作经费不足,规划只停留在己有资料的分析上,缺乏对环境、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特别是缺乏较系统全面地满足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致使方案比选不力,新型勘测手段的应用严重滞后,整个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和立项等。

设计人员施工经验不足,考虑施工现实条件较少,造成设计与施工的衔接有一定差距。工程一般是采用国家拨款与地方筹集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而现在地方集资金是占很重要的部分。有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常难以垫付足够的前期勘测设费,待立项后有了资金又急于上马,没有足够的时间与足够的经费进行前期勘测工作,导致工程的前期勘测设计精度不够。

(2)工程施工材料管理中存在问题

1)原材料的质量问题

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矿粉、粉煤灰等添加剂属厂家生产产品,其砂石骨料通常使用建筑物附近及河床开采的砂石料或开采块石料加工的成品料。目前,有的厂家出厂的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有的工程砂石骨料质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因工程施工急需,只得使用这些“问题产品”,造成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工程中使用的钢材及止水材料等也发现一些伪劣产品,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将给工程运行留下安全隐患。

2)施工中的问题

工程建设过程中,从建筑物基础开挖、灌浆处理到混凝土浇筑,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有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控制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出现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建筑物基础开挖过程中,承包单位不按技术要求进行控制爆破,造成地层的扰动,增加的回填量;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致使出现入仓混凝土骨料分离,振捣不密实、漏振,导致层面结合不好,有蜂窝、麻面和架空现象,对混凝土温度的控制没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导致出现冷缝和裂缝较多,增加了补救处理工作量。

第10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11篇 建筑企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部主任安全工作标准

建筑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部主任安全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部主任的任职资格、安全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岗位说明书

3 任职资格

本岗位人员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任职要求。

4 安全职责与要求

4.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重大危险源、施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4.2组织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并监督落实。负责开展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科技创新,在推广使用新技术负责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及时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4.3负责对外协(劳务)队伍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4.4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负责检查项目部、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排查治理因工程质量问题可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将检查后的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项目领导及安全部门备案。

4.5对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督促检查。

4.6参加由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7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

第12篇 建筑工程质量及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问题及管理方法主要表现在:成本控制、工期控制、材料控制、质量控制、人工与租赁等方面。就目前现阶段中国国情以及各地方政策性法律法规对土木工程建筑的重症并重点防控是: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作为一名多年从业的工程管理人员而言,抓住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是一个合格的管理人员的必修课,也是衡量一位施工管理优秀与否的唯一标准,合格的管理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以下就是本人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一点见解。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问题主要出现在土石方施工、梁板柱模板施工、钢筋制作与安装、混凝土施工以及屋面防水施工等方面。

1、关于土石方工程施工常见技术问题的管理与处理办法主要是在土石方开挖之前对基坑开挖进行现场勘察鉴定,对基坑的开挖防排水系统进行依次排查,对开挖土石方图纸鉴定是否与地勘、设计一致;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土石方开挖的支护措施方案检查是否合理;基坑开挖完成后,紧密衔接下一道工序。放桩过程中务必要严格测量定位桩基的标高与轴线,杜绝桩基出现错位现象。

2、建筑上部框架的梁、板、柱施工常见技术问题主要在于其模板加工的质量。对于模板工程,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是木模板,由于很多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在材料用具上节省资金、扩大利润,往往都会对所使用木模板进行多次周转使用,导致模板受损变形严重,拼装的梁、板、柱混凝土构件模板往往都会存在封闭不严实和大幅度变形等状况。这样的情况发生都有可能会对混凝土成型构件的质量造成很大的损伤。具体针对以上梁、板、柱施工技术问题的管理应对措施可以概括为:拼装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模板需在之前对模板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变形和受损严重的材料禁止使用;检查已拼装好的混凝土构件模板是否存在封闭不严实,模板支架搭设不牢固的问题,有则需改;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彻底清理拼装模板内部,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混凝土构件浇筑完成后对建筑结构的梁、板、柱定位轴线及标高进行复查;构件混凝土达到成型强度和规定的拆模时间后才能进行拆模,一般拆模工作要按照“先侧模,后底模”的原则,拆模过程要注意不得损伤混凝土成型构件的棱角,保证完整度

3、钢筋施工出现技术问题常常体现在3个方面:选材材料进场、钢筋加工工艺和现场钢筋作业。钢筋选材往往都会被许多鱼目混杂的再生钢材所蒙蔽,再生钢材在其自身的抗压强度方面根本无法达到设计的要求。而钢筋加工过程同样是l项比较繁杂的工序,钢筋加工制品不合格直接会导致材料浪费和拖延施工进度。钢筋施工存在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在混凝土构件中的搭接布设问题,往往会存在错位现象,影响设计的构件强度。钢筋是现代建筑结构的筋骨,对于钢筋的选材必须十分的重视,并且对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把关也要严格,需要检验相应材料的生产合格证书,待以见证取样的把关制度进行进场质量控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材料再次进行力学试验鉴定,力学特性不合格的钢筋加工制品一律不予使用。对钢筋的绑扎、焊接、搭接、布设要及时地针对其规格复核检查,必须按照设计规定的施工图纸要求对钢筋搭接的锚固长度进行校核,并做好相应的质量检查记录备案

4、混凝土施工是现代建筑施工的主导内容之一目前高层的建筑工程多为框架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混凝土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物后期的安全使用状况。现今建筑工程基本都采用便于施工的商品运输混凝土,这种混凝土出现的问题就在于它需要通过一定距离的运输到达现场,在长距离的运输过程中,混凝土长时间的搅拌有可能会导致混凝土的水灰比发生变化,而达不到实际的施工混凝土设计要求。而普遍存在的混凝土施工问题还常出现在对混凝土振捣的工作中,振捣方法不合理、漏振,混凝土构件振捣不密实可能导致其成型后出现蜂窝、麻面、孔洞等施工质量问题。关于现场混凝土施工技术问题的管理应对措旋主要通过对其现场配合比的严格控制要求进行管理,必须经过试验室多次的配合比试验,合格后方可应用施工。施工现场拌和站对于混凝土的搅拌时间要合理把握,合理调整,对于外加剂的添加也要严格控制使用。混凝土浇筑振捣过程中,振动器需垂直,直上直下,而且操作振动器时要使振动器快插慢拔,插点分布要均匀,一般为振动棒半径的8-10倍,切忌勿漏点插,上下要抽动,保持振动器运动中要层层搭扣。振动过程要尽量避免混凝土下沉,冒气泡,泛浆,表面要平坦,密实,质量要达到最好,振动时不得碰触模板。需要对大体积的混凝土构件的浇筑考虑留置施工预留缝,以防止混凝土构件成型后的变形力对混凝土构件的破坏。

5、屋面防水施工技术问题主要是出现在对防水卷材的选用上,施工使用不合格的防水卷材对于建筑工程屋面的防水性能是非常不利的。具体的施工过程中,遇到屋顶女儿墙根脚部位是屋面防水施工该严格处理的地方,其与屋面的拐角部位铺设防水卷材极容易出现结构不严密的情况,造成后期使用的漏水。一般建筑工作都会遇到以上2方面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必须要根据实际设计对防水卷材进行分层铺贴搭设,如有需要可以在已经铺贴好的防水卷材的上层,加铺一层附加卷构成加厚处理防水层。与钢筋、混凝土选材相似,对于防水卷材的选材需严格把好材料进场质量关,以证取样。

其次,安全文明施工是保证一个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最大保障,也是体现一个良好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施工班组的必要前提。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序的企业,能够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是非常困难的。施工管理安全是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关键的第1步,它的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进展。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及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都将此置之脑后,在思想意识上就未将其重要性放在一个战略高度上进行强调,从而导致施工作业方面出现质量安全隐患。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措施,总结以下几点以供同行交流。

1、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专业技术素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国家一再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施工安全管理原则,进场就为工人、工班组长进行“三级教育”,为了避免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需要注意每一个细节,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进行紧抓严抓,防患于未然。对于企业从业人员要求根据参与施工活动的不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将参与施工过程作为体验锻炼的学习机会,为以后的继续从业打下素质基础。

2、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层层落实的工作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现场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施工监管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工程量巨大,一般需要耗费的工期也比较长。为了能够确保整个工程施工按照既定计划进度全面推进,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起来,具有针对性的现场目标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健全完善的施工监管体系,而且要抓好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层层落实工作。施工安全监管体系的健全完善也是为了确保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的关键性机制,同时也是对现场施工管理的有效控制措施。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安全监管部门对现场施工的监督监管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因此,健全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体系的工作刻不容缓。同样地要抓好落实工作,以确保工程最终达到既定的预期目标。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紧密联系企业的兴衰成败的关键所在。文章以上内容都是针对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两方面展开的讨论和分析,旨在能够在这方面不断得到提高改善,以达到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合理可靠的技术管理保障。目前,我国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建筑大国之一,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工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效益优势,只有在两方面双管齐下,同时发挥优势才能够在建筑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要做好施工技术与现场管理,必须搞好每一个细节工作,只有提高工程施工技术水平与现场管理质量,才能够兑现施工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要求(十二篇)

一、项目业主(一)质量管理行为1、是否按制度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记录是否齐全(进入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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