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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9 12:54:01 查看人数:66

安全管理体制

第1篇 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一、国家安全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设在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权力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劳动安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的权力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法制性监督,纠正和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

现在,国家已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安全法规,只要遵章守法,安全生产就有了基本的保证。然而,这些法规只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和禁止怎样做,却没有规定一旦违反了这些法规,造成了损失,将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也没有解决怎样做才能使之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换句话说,就是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不能真正发挥出法的强制作用。

为了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就不但要制定、发布大量确定行为规则的法(法律上称之为实体法或主法),而且还要制定、发布如何执法的法(程序法或助法),还要指派一个有权威的执法机构依据程序法去实现实体法,才能把实体法潜在的强制力变成现实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法制的威力来。国家制定安全监察法规(即程序法),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此法进行安全监察活动,把法制的威力实际体现出来(即实现实体法),实现监督的职能。在监察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种信息,反馈给各级决策部门,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行业(部门)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部门)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入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

3)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5)参与组织对本行业(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对本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

7)组织本行业(部门)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     (部门)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部门)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

三、工会监督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管理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职工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等。

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群众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那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四、安全生产法中对监督管理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制度建设上讲,也是规范、约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乃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为此,《安全生产法》设专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发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组织作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任不明、审批不严和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可、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为了保证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能够切实有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法律应当赋予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职权,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如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工会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在明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上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对工会组织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基层群众组织的监督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

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2篇 小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涉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这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个原则。

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对特种作业进行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等。

2、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

3、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有安全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其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

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依法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履行群众监督职能,发动职工群众查事故隐患、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落实到每一个职工。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负责是对其本身的安全负责,是一种自我约束。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企业内部本身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闭环反馈系统,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内因,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外因。也就是说,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群众监督。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将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活会议上,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即“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推陈出新,建立最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

第3篇 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是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一致的早在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随之逐渐形成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三结合”的安全管理是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建立,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向市场,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面此,这套“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该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从以人为本出发,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1998年后,随着机构改革的深人进行,国家机构职能改革和转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这些行业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划归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但交通(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林业和军工等一些行业部门,仍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能,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目前,我国煤矿实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也是煤矿多种经济成分出现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后,进一步搞好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调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

一、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就是从企业领导到班组长,都必须为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提供安全健康保障,并对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有领导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处。

企业负责,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应该做到:

(1)在一切生产建设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依法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标准。

(3)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理、足额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干部。

(4)保证安全生产投,对改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目的所需资金必须予以保证。

(5)对新职工进行人矿的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教育确保职工具有较硬的、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6)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经常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

(8)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处理时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和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患职业病时能得到社会的救助。

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行业管理部门,即经济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自身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行业生产活动中,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审批等手段,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国家监

国家监察就是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罚,如下达监察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国家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这种强制监督,是通过安全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独立进行监察活动来实现的,因此,这种监察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寨

(2)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3)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对其安全设施条件进行验收。

(4)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可责令关闭。

(6)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①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②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7)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③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责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⑤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⑥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包括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奥论等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其中工会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是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依法对煤矿企业在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督企业行政做好安全工作,提高职工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存在忽视劳动安全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人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政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6)督促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劳动者遵章守纪

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煤矿企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劳动者遵章守纪,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职工在遵章守纪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三违行为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计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职工有责任去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纪律虽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井然有序地进行。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煤矿发生事故以后,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这是一名职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不容辞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设备的安全状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已查明的违反安全规程及准则的行为。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在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另外,煤矿职还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4篇 校园安全管理体制规定

学校安全管理体制

**学校在本学期末为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特开展了“平安校园零事故”创建年活动,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实施“三包、六岗”制度。

“三包”实现常规管理全覆盖

校级领导承包年级。**学校实行学校领导承包制,期限为初中三年。承包年级的领导必须全程跟踪年级全面的教育教学与策。承担该年级的所有荣誉和不足,参加并指导班主任例会工作。指导年级主任抓好年级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年级主任大胆开展工作,出了问题,承包领导要勇于担责。

中层领导承包班级。中层领导包班级是满足中学确保特殊班级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承包班级的“511工作措施”,即:一周一次与任课教师和学生谈心;一周一次听课;一月召开一次教师会;一月组织一次班级活动。科任教师承包学生。以班主任为核心,任课老师对问题学生进行承包,全面了解学生各科学习、思想品德、心理行为等各方面的表现,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经常与学生家长、其它科任教师联络,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指导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引导学生参加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减轻班主任工作负担,促进班级和谐稳定。

“六岗”实现常规管理无缝隙

夜间及假期领导带班、值班岗。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和人身安全,学校制定了领导夜间及假期带班,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领导带班,明确责任并签定责任状。

校内外学生维权岗。在学生中秘密设立安全信息员,再教育处设立安全信息情报处,在校园内设立举报箱;在校外南外环和燕山路北口处设立上下学领导、教师值勤岗。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或学生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并及时化解、处理。

课间文明值班岗。在各楼层的楼梯口、卫生间、活动区三个重点部位分别设立教师值班岗,每个课间值岗教师都提前到岗监管学生课间行为,严禁学生串班、串楼层,规范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确保课间楼内安定有序。

课堂教学巡视岗。分管教学领导及教学处干事在每节课前分布道各楼层检查有课教师是否提前三分钟进课堂、进班点名、检查学生学习用品、接打手机、坐着讲课、擅自离开课堂、空课、课堂秩序等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行为,并对课堂进行宏观评价;做好记录,通报全校,纳入考核。

职工出勤、坐班检查岗。值周领导每天上、下午在开校门前手持点名册,站在校门口对教职工上班进行签到考勤,检查记录教职工办公室卫生、教师坐班、备课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勤及每次检查结果都要通报全校并月末汇总公示。

上下学校门口监督岗。监控学生上下学时的行为,洞察学生思想动态,规范学生不良行为,规范学生仪表,检查学生携带物品,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易碎和危险品带入校园;负责接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家长;监控校门口交通秩序及学生所乘工具;负责静校。

“三包、六岗”工作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学校常规管理更加严谨,实现了“一岗双责”体制下的全员管理,有效保障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并且有效确保了“责任安全零事故”形成的可能性,使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均受益。

第5篇 企业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在改革开放,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对如何搞好班组安伞管理,是当前必须探讨的一个课题。近几年来,虽然生产现场劳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随着我国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施行,生产的持续发展,施工技术和工艺的更新和提高,给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建筑市场经济需要和企业改革的形势,班组安全管理已成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一)班组所构成的群体意识对安全管理的影响

班组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细胞,是企业最基本的劳动组织,也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在用工制度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上岗聘用制、用工实行了双向选择,在企业中所构成的基本单位班组发生了质的变化,班组成员的构成呈现出更加紧密,特种作业一人多了种,形成了非正式群体向正式群体的过渡,把原有的非正式群体中的特征带到了班组,对班组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影响。同时,班组群体中具有各成员问相互依赖,各成员间在行为上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对方,各成员有着“我们同属这一群”的感觉,实际上也就是成员间有着共同的目标或需求的联合体特征。

班组在实行双向选择后,由于班组核心成员对班组成员的构成有着决定作用,使班组成员的素质差异明显突出。如员工的个性、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生理心理特点、纪律松严、设备状况、原材料工具性能等。当其成员接受企业的规章制度心理承受力发生变化时,就会影响班组的管理,尤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更为突出。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作为准则和班组群体中的约定成俗的行为规则会产生冲突,而当群体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聚积到一定量时,就会阻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

1班组安全心理因素的影响

由于班组内的安全心理因素的形成是班组内群体成员在工作的相互关系中形成的,因而具有内在和外在的联系。如:由两个安全意识差的成员在班组群体中会暴露出不安全或消极因索,相对两个安全意识较强的成员有意或无意识地经常同违章成员在一起,按操作规程操作会形成健康的、和睦的安全型群体.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班组群体中从众行为因素的影响班组群体中从众行为的产生,有二方面因素,一是由于生产条件客观环境的影响是班组群体成员在素质上的差异性。

(1)通过以往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当班组群体成员安全意识强,安全情绪稳定时,违章违纪现象就会减少发生的机会.而当班组群体安仝意识差,群体成员中安全情绪不稳定,小安全因素策积时间长时,班组内的违规违纪数就会不断增多,此时班组群体内就会创造一种不安全的环境,迫使班组成员受到较大压力而顺从群体中为安全的行为规范,使班组成员产生不安全从众行为。从事故概率来看,根据资料统计分析班组发生事故的概率在0.9以上,也就是说,10起事故有9起事故发生在生产班组。从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及所占比例为物质因素占17%,管理因素占87%,而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人为因素即班组在生产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的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居事故原尉之首位。

(2)从职工素质上看.不少班组成员由于社会因素一度失去学习技术知识的机会,上岗前又缺乏严格培训与当前大安全要求不相适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导致这类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这表明,由于班组成员中的违章违规作业造成事故,事故对安全生产带来内在威胁,这告诫我们:要变事故后管理为事前管理。

(3)从生产条件上看,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班组在处理生产活动中的人、物、环境和管理之间的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生产班组的劳动条件虽有了相应的发展和提高.但在硬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限于目前的经济情况, 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还不能满足安全发展要求,设备更新在经济上所承受的能力有限等。因此,生产条件存在的缺陷需要人采取措施来弥补,班组的安全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人为失误,可见,班组群体中的从众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3激励因素的影响

激励因素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足在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丁作中体现更为明显。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方面足宣传教育的精神鼓励,精神鼓励起到榜样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物质的奖励,企业奖励基金中的一部分作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奖。安全奖励基金作为激励班组群体的安全管理取得成效的奖励和作为奖励班组群体中的安全生产先进成员,物质奖励是作为精神鼓励的辅助手段。但是,当安全生产专项奖使用不合理时,如往奖励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对班组一视同仁只要不出事故,集体好我好大家好,变相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或者在职工违章违纪和事故处理不当,不但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引起消极因素增长。有的班组内个别出现违章或发生事故时,牵涉面过广,处罚面过大等,引起班组群体成员不满,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班组安全生产。

4.习惯行为足在生产操作单纯、机械重复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习惯具有省时省精神的作用。因此,在简单生产操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形成一种习惯动作,这些习惯动作往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带有违章动作的因素。把习惯动作在多次重复的过程中逐渐固定,遇到重复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习惯性动作,一时也较难改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会。也称:不安全行为。如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例:登高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带;水上作业不穿救生农;电工、电焊工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防用品等。这些长期在习惯动作中形成的动作埋下了事故隐患。对操作者本人和国家财产带来了危害。从近几年事故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事故通常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自身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往往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从分析的结果看,大都以责任心不强、纪律松懈、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为结论。

(二)班组群体中不安全因素转化的方法由于班组群体中受上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阻碍了班组安全管理,影响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此,需要认真分析班组群体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的原因、类型,加以正确对待,针对不安全行为的因素,采取有效的对策,使班组群体中不安全因素转化成安全因素,对策如下:

1安全心理因素的形成足同班组群体成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意识的强弱有直接关系。健康、积极的安全心理因素是通过有计划、定向的安全教育才能够形成的。因此,在安令管理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采用各种必要的安全有利安全生产良好环境的形成。

(1)激励班组群体成员安全话动的动机,改善班组群体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2)提高班组群体成员安全心理的一致性,消除班组成员工作上的隔阂,增强班组群体的凝聚力。

(3)合理劳动组织、奖励等刺激系统。工会与行政密切配合,抓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4)利用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专管成线,群管网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管理体制。

(5)经常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以事故案例的教训为安全教育内容之一,以增强和提高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及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6)恢复设置班组安全员制度,使班组安全员有职有权,对班组安全生产起监督、督促、检查作用。

2由于从众行为的实质是通过班组群体来影响和改变班组成员的观念和行为。企业领导在合理安排生产任务时,注意班组群体中的成员素质,对班组成员须采取合理配备,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以提高群体、整体安全意识,在班组这个群体中造就正常的安全生产环境,以便杜绝班组群体内违章违纪现象的出现。

3由丁激励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相当作用,要将激励因素以调动班组群体成员对安牟生产的积极性,把握住以下5个方面:

(1)经常把握住班组群体成员的安全意识和生产过程中的情绪表现及工作表现,尤其在节假日前后和思想动荡期(如效益、任务等)及时了解情况,把不安全因素转化为安全因素。

(2)实现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用班组民主管理的方法来调动班组群体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恢复班组内的民主评议,对安全工作献计献策,提合理化的建议等来激励班组群体成员的安全意识。

(3)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要搞好安全生产竞赛,必须做到目标明确,条件其体,优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增加集体荣誉感。

(4)正确运用安全生产专项奖励(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班组和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严重违章违纪或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但必须要有具体的考核标准,有奖有罚.奖励和处罚并重,使安全奖励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5)宣传教育对提高班组群体安全意识,调动班组群体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性起关键作用。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等激励班组成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4习惯行为虽然在有意或无意中逐渐地形成,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因此,要教育班组成员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按规控制,进行逐渐改掉不安全的习惯性动作,进行安全技术练兵或竞赛活动,使之列入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综上所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有各种各样,当前企业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过程中,在抓好班组建设的同时.重视各个环节中的不安全因素,充分发挥班组群体中的骨于和安仝员的核心作用,捎除群体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在班组安全管理中切实做到预测、预防、预控、防患于未然.促进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6篇 农电体制改革后话农电安全管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供电所作为供电企业的派驻机构,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这将把农村用电安全问题一下子集中到供电企业身上,增大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如何针对体制改革后电力产权、人权的延伸,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规避农电安全风险,促进城乡电力一体化是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体改后有关农电安全的几个变化

1、角色的转变,管理范围的增大。农电体制改革前,供电企业的农电安全代表政府及行业施行宏观管理,改制后,供电企业既要抓农电安全宏观管理,更要抓农电安全的微观管理。角色的变化,管理范围的延伸,对供电企业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检验队伍、树立企业形象、事关农电事业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2、农电事故的责任的加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农电体改前,资产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出现触电伤亡事件后,只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改制后,供电企业成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就必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事实上,农电体制改革后,由于实行一片或一县一价,在农村到户电价里收取了维护管理费(包括电网维护费、乡村电工工资报酬、低压线损补偿摊销费),当出现农电触电伤亡的安全问题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子时,也要电力企业承担其民事责任。

3、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的加大。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环境是线长面广,布点分散。当电力资产移交后,供电企业对这部分电力设施的防护难度进一步加大,如:农村配电变压器、10千伏延伸线路和380伏、220伏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别突出。首先是来自大自然的威胁使维护管理难度大。其次是由于电力设施的分散性,电力设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频频盗窃的首选目标,给供电企业及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第三、由于资产属性的改变,架空线下地面障碍的清理难度加大。改制前,这属于各用电村的行为,改制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房、开挖及树(竹)障碍必将增加供电企业管理难度,尽管《电力法》、《供电设施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给予了支持,但在法制观念淡漠的农村,必然要让处于事故法律责任主体的供电企业付出艰苦的努力。

4、乡(镇)、村及农户的协调难度加大。城乡电网的一体化管理将原各乡(镇)所管电管站的人、财、物及农村集体资产交由供电企业,虽然对规范农电市场,杜绝“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有积极的作用,但必将影响部分乡(镇)、村及某些人的利益,使其对农电安全的重视度降低。表现在:对农电安全的宣传,对供电所的支持力度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事故的处理等方面。再加之供电企业对农电管理已过渡为一种企业行为,区域经营的垄断性、社会公益性以及政府和农民过高的期望(电价、服务),都会加大供电企业同辖区政府及农民的协调难度。

5、农电安全成本的增大。农村集体资产的移交,村级管电组织的取缔,供电所纳入县供电企业,都将增大企业对资产运行、维护费用和资产的折旧费、电力设备的增容投入费,以及农电安全引起的动辄几万、上百万的索赔。

二、规避农电安全风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 “安全生产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观点已成为供电企业管理和经营者的共识,供电企业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已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如何与体改后的农电安全工作很好结合,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人的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是实现安全稳定,促进供电企业发展的关键,也给供电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1、正确定位改制后农电安全工作。农电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要找准农电安全工作的重点及在整个电力生产、经营中的位置,把农电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防止配电变压器和家用电器因雷击过电压引起的损坏事故,防止电力线路的倒杆断线、电器火灾事故。体制改革前,对供电企业而言,这些目标是间接性的管理。改制后,则是供电企业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因此,供电企业应把农电安全工作视为与主网安全工作同等重要,把它作为供电企业的一把手工程。这不仅是供电企业观念的一次大转变,更是规避农电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

2、加强农电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改制后,过去的电管员,村电工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大部分成为了供电所人员,是农电战线的主力,这些人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整个农电的安全。首先要加强这部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其次要认真组织系统地学习安全工作规程,严格考试,持证上网;学习《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综合素质。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农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比如:划小考核单位,以供电所为农电安全管理单位,具体可落实到配电台区和具体线路,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

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农电安全服务体系。农电体制改革后,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原来民间的群众管电机构转变为由供电企业管理,这标志着对农村电力管理的规范化、收费的法制化、服务的标准化。面对广阔的农村电力市场,如何树立供电企业形象,完善农电安全服务体系,加强管理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在各供电所积极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建立事故救急队伍,做到排障处缺及时、物质供应及时、人员到位及时,在“快”和“好”上狠下功夫,在服务中体现“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

4、加大宣传,争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支持。电力安全具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人为的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供电企业在完善内部管理基础上要大力宣传用电安全知识,宣传《电力法》、《供电设施保护条例》,以提高农民的用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之自觉地支持和配合供电的农电安全工作,杜绝各类人为安全事故和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盗窃现象发生。农村电力安全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体制改革后,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乡(镇)管电组织移交供电企业管理,但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行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必须努力争取得到当地乡(镇)政府及村委对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营造良好的供电外部环境,从而更好地确保农电安全。

5、抓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农村电网薄弱,供电可靠性差,安全隐患多,大多数电力设施在八十年代前后由各村、社集资建成,当时,由于电力紧缺,在电力网规划上更多的是考虑农村的照明,因陋就简。随着农村电力需求的增加,配电容量小,导线截面小,供电质量低,电源布局严重不合理等,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农电安全。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电网改造的机遇,把农网改造的核心放在调整电网布局,改善电网结构,提高安全可靠性上。首先,对农村电网改造本着短半径、密布点、优化配置、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科学规划和精心施工。其次,要把农网改造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为此,要做到:(1)巩固一类,改造二类,消灭三类设备,提高供电可靠性。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为原则,重点是处理威胁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消灭三类设备。(2)有计划应用新技术,推动农网技术进步。农网发展和完善以及安全、质量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先进技术的进步,依靠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小型化变电站应积极推广新型设备,比如:自动重合闸、真空sf6断路器、新型熔断器、电压调整器、氧化锌避雷器等。(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农网改造应主要向农村低压电网倾斜。农网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加强管理和维护。首先是搞好设备巡视检查,及时处理;二是狠抓季节性工作,认真做好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工作都要在季节到来之前完成;三是设备检修要按期完成,质量达到标准;四是和用户签订安全供电合同、电力设施保护合同。总之,巩固提高是关键,强化管理是措施,安全供电是根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目的。

6、严格农电集体资产划拨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事关农电安全责任的划分,首先要对产权划拨范围界定。我认为用于农村照明的配变、线路,国家投资改造设施可实行无偿划拨,其它非集体电力资产和动力用户及季节性农业排灌用电设备不划拨,以缓解供电企业农电安全压力。其次,不提倡对未划拨的电力资产进行代管,代管就要承担这部分的管理责任及相应的安全责任。按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划拨供电企业应是自愿的,对不情愿上交的,供电企业就不一定要强迫上交。第三,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确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照明线路的分界点就是接户线最后的支持物,但在这次网改中,为实现农电营销“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营销方针,对农户实行了户改工程,进行集中装表,为方便管理,强化用户安全责任,其产权分界点应该设在电能表集表箱外,集表箱及以上属供电企业,并承担相应资产的维护、管理及安全责任。第四,严格签订安全合同。资产划拨及界定清楚后,农户或村社仍然有部分不属移交资产,应就资产移交签订安全用电合同,明确供电企业与用电村或户的安全责任,并经法律公证,使之达到规范化和法律化。

7、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减少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多年来发生的时间看,有将近90%发生在6至9月的雷雨季节;从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的范围来看,95%是由于低压线和接户线;从触电伤亡原因分析,80%以上是农民不懂安全用电常识所致。所以,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中心是6月至9月,重点是防止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工作的重点是对农民进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既要注意针对性

,又要注意普遍性,方法要灵活多样,消灭死角。设备的重点是及时检查、整修低压线路和接户线、配电台区漏电总保护器及家用漏电保护器运行状况。

第7篇 急需加强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主任 秦春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建筑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呈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整个中国几乎成了一个巨大的建设工地,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由于建筑业的发展迅速,加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上的不健全,员工安全素质跟不上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多起震惊全国的桥垮、楼塌、高处坠落、建筑物火灾等特大事故,造成了巨大生命与财产的损失。2004年5月12日,河南安阳市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工地68m高烟囱的施工上料架发生倾翻倒塌,在料架上施工的30余名工人从空中跌落,造成21人死亡、10人受伤的特大事故。2004年5月5日,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导致正在库房理货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造成15人死亡。建筑业是一个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从我国意外伤亡事故统计资料表明,建筑工程领域的伤亡事故数目,仅次于交通、矿山。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秦春芳主任。

问:近来,我国连续发生河南郑州陈砦“5.5特大冷库货架倒塌事故和河南安阳上料架倒塌等特大事故,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请问这在建筑业事故伤害中属于哪一类它有什么特点

秦春芳:我国建筑施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基本上分为五大种类,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高处坠落是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临边、洞口、龙门等(井字架)、塔吊等安拆及陡壁施工等作业,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标准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由于高处作业四周临空,风力大,且垂直交叉作业多,因此是一项十分复杂、危险的工作。

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防护不当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在建工程的梁、板柱倒塌,挖掘沟、坑、洞时的塌方拆除工程时坍塌等情况。因此,2004年5月5日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房内货架坍塌是一起典型的质量责任事故。而河南的上料井字用的架倒塌事件严格来讲,属于高处坠落事故。近年来,因高处坠落而死亡的人数,在建筑业生产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建筑高处坠落事故,由于发生频率高,死亡率大,因而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首,约占全部事故的40%以上。因此,研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的特点,分析事故成因,寻找事故发生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极为紧迫的。

问:《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1年多了,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标准也较完善。可是,重、特大事故却时有发生,您认为发生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秦春芳: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建筑行业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建筑施工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这是区别其他产业部门的根本点。一旦开工后建筑工人就要围绕着建筑物展开上上下下的生产活动。不安全因素随着工程形象进度的进展而改变;加上高空、露天、交叉作业,作业的环境和条件又都比较差,事故多发是必然的。

从主观原因上讲,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们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力度不够。目前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应的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健全的,大部分的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所导致的。建筑业农民工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上来看,建筑施工一线生产人员农民工所占的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八十以上,包括它的管理人员,都是从农民工直接转换过来的。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不断的向城市转移。由于建筑工人的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低,所以安全培训的工作量相当大,加上施工进度紧等要求,施工企业对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只能是走走过场,对施工管理人员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也远远不够的。

其次,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已经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在建筑施工中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但目前还没能执行。如设计人员应和施工单位共同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但实际施工中,这两方面是完全脱节的。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在设计人员设计时并未考虑,都是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和处理的。

问:您长期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针对目前建筑业发生的各种事故,您认为,我们应该着重做好哪些工作,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秦春芳: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先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深度。建筑行业这个培训,应该从两方面来抓。从管理部门来讲,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从企业上来讲,应该是加强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人员的责任制,要明确到位,落实到位,考核到位。培训工作应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全方位就是企业或现场里所有岗位都应该进行培训;全过程是从开工到竣工结束,整个过程都需要培训,也就是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过程,每一个人都要培训;全员,就是所有的员工。都要进行培训。只有做到了这三全,生产才能不出问题。

其次,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经常进行不定期的、随机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按照“定人、定时间、措施“的原则进行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以便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从目前发生的一些事故当中看,很多问题出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这个环节上,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职责落实的法律要求,要严肃认真的进行,不能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在正式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各留一份。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交底,二是要将操作者在这项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明,以保证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上述两项交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千篇一律口号化。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针对作业条件的变化具体进行。是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已经明确了的要求。

第四,要认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目前,已经颁发的建设部的安全技术规范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七本,特别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易发和多发事故的部位、环节、工序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只要在施工中遵照执行,就可以大量的消除、减少和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最后,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对建设工程所应负的责任的落实情况,对那些违反了条例并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总之,只要我们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监管,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深度,是可以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的。(本网摘自'安全'2004.3期)

第8篇 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

现代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目的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㈠ 要下大气力抓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不断提全员安全素质。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抓好骨干的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

2、强化生产运行岗位的技术培训。

3、抓常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

4、定期进行紧急救援、危急情况下求生和防护演练。

㈡ 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管部门必须狠抓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㈢ 要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㈣ 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安全管理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要在总结传统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㈠ 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施工中决策指挥系统,各级安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四同时”。

㈡ 安全监督体系的管理。安全监管体系是以安委会为龙头,单位(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再加上全体职工的群众性监督形成的安全监督体系,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主要着重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第9篇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

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这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和从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

1.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国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

行使国家监察的政府部门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以及该机构监察人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审查发布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和经济制裁等,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因此,国家监察是由法定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开展的。

2.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安全管理也存在与国家监察在形式上类似的监督活动。但是,这种监督活动仅限于行业内部,而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业内部的自我控制活动,一旦需要超越行业自身利益来处理问题时,它就不能发挥作用了。

因此,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监察的性质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也不设立具有政府监督性质的监察机构。

3.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代表或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调控与监督检查的机制。企业要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就是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建议、揭发、控告或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可能采取像国家监察那样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手段,因此,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5.“四结合”体制之间的关系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在这四个方面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行业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开展帮助、指导和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它所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因此,国家监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群众监督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

第10篇 电力体制改革后的湖南电网安全管理

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厂网分开后,原有网厂间的行政、资产关系将不复存在,原可通过行政命令来保证的电网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加强电网和电厂的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从根本上而言,应以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调度关系为纽带,坚持经济上互惠、技术上协作的原则。现结合湖南电网的情况,重点分析省级电网中保电网安全的措施。

1 湖南电网当前的情况

湖南电网中有4级调度管辖,即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这4级调度中,网调与省调,省调与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互相交错,给电网的运行调度指挥带来极大的不便。

湖南电网500kv网架刚刚形成,正处在500kv网络初期。目前,湖南电网220kv网络配套改造、建设的过渡时期。目前,湖南电网220 kv网络还无法找到合适的开环点,500 kv与220 kv为复杂的电磁环网运行方式。由于电磁环网的抗事故能力差,极易造成事故传递或扩大。而电网固有结构下的现行调度方式,给尽早发现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点,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准确、及时的处理事故,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增加了难度。

2建立中的3级电力市场及与之相应的电网公司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中国将以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起省级、区域级和国家级3级电力市场体系。与3级电力市场相适应,将出现3级电网公司,即省级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

省电网公司作为3级电网经营企业中最基础的一级,将改制为隶属区域电网公司或其控股、吸收省内地方股东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其职责如下:

(1) 省电网公司中的电网高度与市场运行机构,负责省电力市场的运行与省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2) 省电网公司直属的地方供电企业作为省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继续实行内部电力市场,负责地区电网的调度和运行,向县(市)配电公司和直供用户供电。

(3) 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水平,除关系到发电厂各自效益外,同时将直接影响到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效益。为此,在厂网分开的过渡阶段,发电厂要与电网公司在电网安全管理上形成默契的配合和继承关系。主要是持续安全管理的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的连续性。因此省电网公司不仅负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而且必须承担此责任,对进入市场运作的独立发电公司的运行有一定的指挥管理责任。

3 湖南省电网内各单位的安全责任

各发电厂与湖南省电力公司分离后,网厂双方既是建立在一定行为规范基础之上的相互平等关系,又是调度与被调度的关系。在新体制下,网厂双方要以调度关系为纽带,以并网协议为规范,以共同发展为宗旨,坚持经济上互惠、技术上协作的原则,合理分配并切实履行各自在保证电网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在与新电力体制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尚未出台前,必须援用现有的相关规程和管理规范。

3.1 省电网公司的安全责任

(1) 现阶段负责组织省级电力市场,确保省级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省级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营,牵头制定保证省电网安全的技术措施。

(2) 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3) 组织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

(4) 对电厂制定、落实反事故措施提出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 归口统计、上报省电网内发电厂事故报告。

(6) 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

3.2 发电厂的安全责任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 认真按《电力法》规定,制定发电厂内部安全责任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与安全技术有关标准。

(3) 服从调度命令,遵守调度规程,确保电网安全。

(4) 凡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设备选型和机组运行方式安排,应征得省电网公司或其电网调度部门的同意。

(5) 因发电厂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由于发电厂引发、造成扩大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省电网公司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发电厂应积极提供资料。

(7) 发电厂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除向所属发电集团公司报告外,应及时向省电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电力体制改革后省调对电厂运行的管理

湖南电网的运行管理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为确保电网安全,在厂网分开后,应继续加强对电厂的调度运行管理。有关管理规定除继续执行《电网调度条例》、《湖南电网调度规程》、《省电网继电保护检修运行规定》外,还将通过《并网协议》和《发电市场运营规则》加以明确。

(1) 电厂重大设备检修计划必须征得省调的同意。设备停复役,必须经省调的许可。机组解、并列必须得到省调的批准,由网调调度的电厂,其重大检修计划应报省调备案。

(2) 继电保护、通讯、自化、计量设备的运行标准应补充技术要求,继续执行。继保自化设备的整定和改造,原则上仍维持目前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宜有较大的变动。

(3) 强化电厂值班员的培训和考核,其上岗资格应经省调考试合格;对不合格者省调有权要求取消其上岗资格。

(4) 为保证调度命令得到及时、严格的执行。对于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值班人员以及默许、纵容值班人员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有关领导,应依据《电网高度管理条例》和《湖南电网调度规程》及双方签订的《并网协议》进行处罚。

(5) 进入发电市场竞价上网模式以后,按市场报价排序日发电运行方式,同时必须通过电网的安全稳定校核。如不能满足电网实时安全运行方式时,应作出调整和修改。

5新的调度管理模式探讨

为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积极推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更科学地管理电网,对华中电网现行的调度体系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对于即将成为区域电网调度了湖南省电网中过多的设备(从500kv网络到220 kv并网发电的电厂等),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影响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调度管辖范围进行重新划定。划定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电力市场参与者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对电网的统一调度,发、输、配电环节分级管理。在电网安全及电力市场的秩序受到威胁时,上级电网调度机构可以干预电网的运行及电力市场的运作。可以考虑按照生产环节来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1) 华中网调。调度省电网间的联络线,负责省间电力的交易,调整区域电网的频率,控制省电网间联络线的功率在稳定范围内,确保区域电网的安全,并为各省电网提供事故支援。

(2) 湖南省调。调度省电网内500 kv及 220 kv的变电站及重要联络线,负责省内电力市场的运行,保证省电网(输电网络)的安全。

(3) 发电厂。负责厂内并网联络线开关以下部分,包括其机组、变压器、母线及厂用电设备。

(4) 地调。负责地区配电网络(220 kv变电站降压变压器的高压侧开关以下)。

(5) 县调。负责县级配电网络(110 kv变电站降压变压器的高压侧开关以下)。

其结果是:

(1) 使华中网调真正转变成区域电网的管理者,使其在区域电网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2) 使各省调对本电网内的安全、经济负责,并通过华中网调与其他省调进行商业化营运的有关协作。例如在调频的问题上,可采取控制各省间联络电力、电量可采用协议合同的方式或采用华中网调提出控制方案由省调执行的方式。

(3) 使华中网调不再直接调度湖南省电网内部的设备,不再直接干预湖南省电网的运行,与湖南省调之间的不够协调的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4) 明确了湖南省调与地调、地调与县调之间的界限,致使在正常的电网操作或事故处理时,都可各司其职,互相不干扰,计量和实际控制也很方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管理,这就为将来分别过渡到输电公司和配电公司打下了基础。

(5) 湖南省调与发电厂的关系也得到很好处理,省调只调度发电厂的出力,厂内的运行方式可由其自行决定,扩大了电厂的自主权,打破了原来省调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

安全是电网运行的基础,目前电网的结构、电源的布局很难与短时间内有较大的变化,而电力体制改革又带来了管理方面的新问题。因此,电网运行管理人员要积极研究解决电网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广大用户提供连续、优质、廉价的电力。

第11篇 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实践证明,常规的安全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企业复杂的安全状况,必须研究、探讨新的安全管理方式,以确保农网的安全供用电。

1 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变化

1.1 供电单位性质变化

改制后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原供电局改为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电力部门不再行使政府管电的行政职能。

1.2 安全管理范围变化

县局供电部门常规安全管理范围一般指10 kv及以上电力设施,农村配变的低压出线为用户产权分接点。在农村电网实行“二改一同价”之后,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 kv延伸到农村220 v。

1.3 安全管理内容变化

传统的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是线路、变电两部分工作。通过“二网”改造和新技术的应用,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大大提高,线路和变电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相应减少。但改制后,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以及电力设施违章建筑增多,已成为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1.4 技术要求变化

传统的线路,变电技术都比较简单。近年来,电力部门普遍应用计算机新技术,变电、调度、配网逐步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对电力事故的处理从技术上提出新要求。

1.5 工作要求变化

电力部门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环境,供电紧缺、停电频繁。改制后电力管理走向市场,用户的供电服务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设备检修也要承诺保证停电时间,因而安全与生产关系的处理难度增大。

2 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1 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组织调查问题

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第一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宜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因为受害者家属认为既是电造成的伤害,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因而常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立即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第二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加调查。

根据上述情况,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察和电力部门共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并坚持事故处理公正原则。

2.2 对触电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

交通伤亡事故与触电伤亡事故的性质相比,交通伤亡事故多数是在受害者没有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由肇事者造成的伤亡责任,而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者。就性质而言,同样的伤残程度,后者赔偿数额小于前者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截然相反。究其原因,处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有法可依,而后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依据,故使电力事故处理存在很多困难。

2.3 农村电力设施通道保护问题

目前农村10 kv供电线路通道违章建筑十分突出,有的农户在高压线下盖房子,且愈盖愈高。尽管房子紧靠10 kv裸铝线,存在随时可能发生触电伤亡的严重隐患,尽管供电部门及时给违章者发放了违章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政府,但还是长期得不到解决。其原因是,改制后的供电部门成为企业,失去了一些政府管电的职能,但相应的工作却得不到当地政府的配合,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支持违章建筑者逼电力线路改道。

鉴于上述农村电网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改制后由经贸委代表政府行使管电的职能,由其牵头,会同公安、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周边的违章建筑进行及时处理。

2.4 电力设施的被窃及破坏问题

近年来,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的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这些情况基本上发生在农灌设备、工程施工设备以及其它临时性用电设备。原因是这些设备具有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的特点,不用时设备闲置无人看管,容易被盗,被破坏。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对农灌、生活加工等一些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的电力设施,其产权不要划归供电企业,更符合实际。

2.5 农村安全用电问题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每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高达10 000人左右,其原因十有八九是漏电保护器未装、漏装或失效。实践证明:完善农村低压电网三级漏电保护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有效技术手段。因此,改制后的农电安全工作要将提高漏电保护器三率(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作为重点。下面笔者对农电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措施:

(1) 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后,供电部门应该重新明确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以用户电能表为界,电表进线端以上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表以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负责;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行为人负责。

(2) 用户要按计量点的产权划分,认真落实表计以下的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用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认真做好表计以下的安全用电工作。

(3) 县电力部门应建立漏电保护器检修点,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因漏电保护器故障造成触电伤亡事故,引起法律纠纷,要求厂家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质量、检修、维护三包,漏电保护器检修点的技术工作应由厂家负责。

3 改制后县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1 进一步加强常规安全管理工作

(1) 调整管理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因各县供电企业的机构设置不统一,管理体制不顺,在具体工作中存在安全、消防、保卫三部分扯皮的现象。根据业务特点,消防管理与安全管理的要求、方法相似,同时很多事故的调查处理又离不开保卫工作的配合。因此,安全、消防、保卫合为安保科的管理体制更符合供电企业实际。

(2) 建立以各级行政第一把手为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建立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 在常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对原有的管理制度统一进行整理、修订,对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安规》试卷、工作票、操作票等通用资料按标准化要求进行规范管理,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推行危险点控制、安全性评价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不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用真空开关等新产品替代油开关,减少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事故,提高供电设备可靠性。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变电、调度、配网自动化,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实现变电所无人值班智能化管理,减少人身事故的发生。

(5) 大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不断适应新技术的要求,提高职工操作技能,提高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工作质量,避免各种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6) 积极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各方面关心、爱护职工,激励职工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2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1) 农村低压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参照常规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工作,每年开展春季、冬季安全大检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低压安规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在施工时要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做到及时检查、按期试验。

(2) 建立、健全农村漏电保护器的三级保护,提高漏电保护器三率,并建立漏电保护器检修中心,技术工作由生产厂家派员负责,及时对保护器故障进行检修,确保农网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

(3) 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根据历年的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很多事故的发生同死者不懂安全用电知识有关,电力部门要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对常规的安全知识、典型的事故案例以及用电法律、法规的宣传,可运用电力职工电影放映队在农村循环放映的方法进行。在农忙季节继续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同时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依靠村委会通过广播、墙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3.3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 建立严格的电力线路巡查、考核制度。线路责任人对10 kv线路每季度进行 一次巡查,对线路通道违章建筑要求供电所及时向违章户发送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政府;对违章地点挂上违章建筑的安全警示牌,为防止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因电力部门未及时发送违章整改通知书而发生事故,则应承担过错责任,直接追究设备主人运行管理责任。

(2) 继续发挥村电工的安全管理作用。改制后,村电工主要负责计量表以下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由于农村低压电网归属供电企业,低压设施保护工作面广、困难多,因而可由村电工负责低压电力设施缺陷汇报工作,每月由供电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统一建立缺陷汇报制度,及时向电力部门汇报设备缺陷,以便电力部门进行及时整改,保证低压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3)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制宣传。通过政府管电的职能部门采用电视、广播、公告等方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开展法制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12篇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新体制的建立与实践

1安全管理新体制的提出

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是该集团公司的主力矿山,也属国内同行业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坑内矿山,为我国镍金属工业的发展和镍都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建矿初,依靠传统的手工凿岩、电耙出矿,年生产能力仅为几十万吨,如今已全部实行大型无规设备生产、皮带和竖井联合提升的、年产量二百多万吨的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但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及传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成为长期困扰二矿区安全生产及其发展的最大障碍。历年居高不下的伤亡事故,尤其是1984年和2000年先后发生了“11.21”和“7.9”特大火灾事故,不但给职工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制约着矿山的发展,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影响着公司改制、改组和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金川人说:“二矿安,则金川安。”为了消除事故,保障安全是金川人心中的大事,是关系着集团公司生存与发展关键。近年来,二矿借鉴了兄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成功的安全管理体制,结合现行生产经营机制现状,通过探索和调查研究,提出了构建以强化规章、以严执法为主体的新的安全管理体制,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大胆设想,并形成了初步方案。该方案自下而上经过职工反复讨论,2001年正式推行,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实践。效果显著。

2安全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

2.1构建强有力的安全执法机构,走依法管理安全的轨道

新的安全管理体制,确定了新的安全执法机构,建立了新的安全执法队伍。把分散在各基层单位的且未真正发挥专职安全作用的人员抽调到安全科,并成立了新的安全执法队,分设“四队三组”,即采掘安全执法队、辅助安全执法队、外来施工队伍安全执法队、安全督察队,安全技术管理组、通风消防管理组、安全信息管理组。对其执法职责、权限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职能进行了扩充和延伸,赋予其“安全立法、执法和督察”三位一体的职能。为二矿区以严治厂,以严执法,走法治安全的轨道,从体制上有了重要保证。

2.2安全执法和守法运行体系建设

安全执法与守法体系建设,是企业实现安全执法与守法规、范化、系统化的自我要求,是提高安全执法和守法质量及效果的重要保证。这是二矿推行安全管理新体制的一条基本做法,也是矿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推行安全管理新体制中,就非常注重这一做法,时刻把安全执法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目前已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安全执法和守法运行程序。如在12个生产工区就完善了“三检三撬”和“回采作业控制”等安全执法和守法程序,在安全执法队中确立了“盯面、跑线、管片”的安全执法工作方式及执法程序,其具体执法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安全执法与守法运作体系图

2.3完善部门安全运作机制,发挥整体管理优势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划分为责任区、责任片、责任段,明确其安全职责和任务,完善各责任区的管理机制、运作体系,建立责任区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区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责任区例会制,推行职能部门与责任区挂钩考核制,切实做到思想、组织、责任、措施、考核五到位。

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带着问题下井、带着问题升井”的原则,对机关各部门实行了“升入井填卡制”。入井时必须到安全信息组在“升入井卡”上填写下井去向、路线、要解决的问题; 升井时要把沿途发现的隐患或解决问题情况填写在“升入井卡”上,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若执法或督察人员发现部门下井不负责任或失职,致使沿途或所去地点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就要追究该部门人员的责任。

针对各部门具有交叉性、共同管理的工作特点,明确其在交叉性工作中关键的环节、职责、运作方式和考核模式,切实提高了把关质量,并对其进行了严格考核。若执法人员发现把关部门对关键的环节不负责任或失职,致使存在问题或隐患,则对失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该措施有效地规范了各部门的行为并增强了责任感。

2.4强化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制度体系防线功能

强化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制度体系防线功能,是新体制建设的要求。针对过去安全管理制度零乱、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在新的安全客理体制建设中,建立了一套适合新体制运行的较为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并保证其落实的配套制度。每制定一项制度,随之要有一项严格的贯彻落实标准和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形成了强有力的制度落实保证体系。

2.5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培育新世纪职工队伍

大力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积极探索安全文化教育模式,在矿区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和强大的安全文化场,使职工树立科学的安全意识、安全价值观念; 用文化场的效应引导、培养职工的安全思维、去规范安全行为;用两者的综合效果去培育和塑造职工的安全理念、安全品质。这是新体制运行的要求,是企业发展的时代需要。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安全文化教育模式 ,培育既懂安全文化知识、掌握安全技术,又懂管理的新世纪职工队伍,为企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3安全管理新体制带来的新变化

安全客理新体制运行使二矿区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新体制的成功运行,起到了“火炉”效应,不仅仅体现在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本身的,也不仅局限于事故下降、安全形势的好转,更重要的效应是带动了企业其他各项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带动了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3.1安全管理新体制的运行效果为矿山树立了安全形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安全管理新体制运行产生了一系列积极效果。如:作业现场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或控制;“三违”控制率、按标执行率、持证上岗率有了明显提高;职工的标准化意识、法制化观念显著增强;文明生产、厂风厂貌,职工的精神状态发生了较大改观;全矿各个岗位形成了浓厚的遵章守纪氛围;各类事故显著下降,改变了隐患多、险情多、违章违标多、事故多的被动动局。树立了安全形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2事故隐患能够及时被查出,又能及时被整改核销,现场作业安全系数明显提高

查隐患、抓治理是新体制运行的又一个突出重点,并时刻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来抓。新体制运行以来不断探索、优化检查形式、检查方法,不断完善整改核销的途径和措施,使检查质量及整改核销效果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身几个方面:

(1) 安全执法人员实行了“盯面、跑线、管片”的工作方式,8小时在现场作业不停地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隐患及时被查出又能及时被整改。

(2) 建立了“岗位班检、班组日检、车间周检、矿月检”四级安全检查工作体系,使检查工作和整改工作落到了实处。

(3) 建立了专业科室牵头,安监部门配合的专业性检查工作方式,每次专业性检查突出一个重点,抓住一个工艺环节,并且立足于抓薄弱环节、抓要害部门、抓危险岗位、抓事故多发地段。通过专业性检查发现一批事故隐患,治理一批事故隐患,完善一个系统,收到了隐患能查得细、查得深、查得透的良好效果。

3.3安全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发展的轨道

安全管理新体制的推行、为二矿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落实措施,并进行了认真付诸实施。一句话,制度怎么规定,考核怎么要求,就怎么执行,毫不走样,全矿上下形成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之必狠”的良好氛围。这标志着全矿各个岗位、每个员工都进入了新的遵章守法状态,标志着二矿的安全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发展的轨道。

3.4职工的安全文化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普遍提高

新体制以严格安全执法为主要内容,加大了对违章蛮干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让有“三违”行为的人“丢面子、丢票子、丢岗位”,从而有力的震慑了“三违”行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按章办事,成为职工的自觉行为。违规行为越来越少,工作现场到处井然有序。许多工区主任感慨地说:“大家安全意识高了,不安全的隐患少了,我们睡觉也安稳了。”

3.5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安全形势日趋稳定

安全管理新体制的推行,带动了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经营高速发展,安全形势日趋稳定,职工伤亡大幅度降低。两年实现了达产达标的奋斗目标,吨矿成本明显降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创造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好年头,为该矿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4安全管理新体制带来的启示

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所推行的新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对旧的管理体制的一次改革,是“与时俱进,变革思维、开拓创新”的生动实践,新体制的实践给企业带来了启示。

4.1制度创新是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基本促证

新体制推行所带来的显著效果证明,矿山伤亡事故是可以预防、可以控制、可以避免的,关键是要有完善、严格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落实措施。二矿在抓新体制推行中,就把抓制度落实作为确保新体制推行的第一要务,做到了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有一个配套落实措施,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监管办法。全矿形成了一个较严密的监控体系,使得事故隐患、“三违”现象为无立锥之地。

4.2抓安全必须有铁的纪律、铁的心肠、铁的手腕

安全生产事关人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必须严抓严管。职工的习惯性“三违”行为,是造成事故多发的最主要根源;而管理上的心慈手软,又是助长事故频繁发生的另一根源。要根治这些根源,就必须以严执法,二矿区新的安全管理体制的推行就很好地坚持了这一做法。实践证明,抓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敢动真,用“铁的纪律、铁的心肠、铁的手腕”“三铁式”面孔执法,克服“你好、我好、他好”的“中庸式”面孔执法。对执法中查出的“三违”现象,要执法如山,铁面无私;要认事不认人,对违纪的执纪,对违法的执法,决不心慈手软,更不要采取“下不为例”、“放一码”、“开脱一次”、“不了了之”的做法,要坚持对当事人采取“丢面子、丢票子、丢岗位、丢帽子”的做法。用矿长的话讲,“就是要让‘三违’人员感到切肤之痛,让他长记性;就是让‘三违’人员没市场”。只有坚持“三铁式”执法,克服“中庸式”执法,才能遏制住“三违”、控制住违标,抓出成效;才能激发出广大职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营造出浓厚的遵章守纪文化氛围。

4.3抓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小题大做”、“安全第一”永不松懈

从实出发,从解决问题入手,从细微处着眼,从不起眼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抓起,尤其注重抓小事,不以一点一滴为平凡,大事小事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新体制推行中:一要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小问题同大问题一样解决,往往“小题大做”;二要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小隐患同大隐患一样对待,一同治理整改;三要坚持不放过任何违标施工,轻微质量事故同严重质量事故一样分析,一样处理;四要坚持不放过任何违章者,轻微违章同严重违章一样处罚。从不轻小重大,受到了良好效果。

4.4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安全管理是一项既复杂,又涉及面广、难

度大的综合性工作,单靠安全部门人员孤军作战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广大职工共同参与,各部门联手行动,发挥整体优势,才能够创造出最佳管理水平。二矿区新的安全管理体制之所以收到显著效果,就是因为从机关到工区,从行政到政工,从班组到个人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严格的管理体系,做到了网络化管理。

5结束语

新体制运行虽然已初见成效,但这仅仅是开始,刚刚迈出第一步。在今后的运行工作中,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改进、完善、提高,而且每提高一步,都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因此,为了使新体制顺利运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搞好定位、找准切入点、把握关键点、盯住运行难点,以管理创新为突破口,抓好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培训教育创新、执法创新,实现跨跃式发展。

(2) 重点抓好各基层单位的自我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实行自我运作、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监督检查、自我考核奖惩、自我竞争激励,切实抓好自我管理体系的运行。

(3) 在今后的新体制运行中,用全新的概念、创新的观点,不断总结一套高效的安全执法管理体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安全执法运行体系,探索一套新体制运行的新途径、新方法。

(4) 完善一套富有竞争机制的考核模式,优化一套适应现行生产经营机制的整体思路,从而推动新体制的运行,满足严格执法、以严治厂和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需要,跟上公司改制改组、做大做强的发展要求。(高建科 赵千里 左福国)

安全管理体制(十二篇)

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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