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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模式(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26 18:48:01 查看人数:28

矿山安全管理模式

第1篇 矿山安全管理模式

1) 管理组织学模式。即,矿山安全组织机构要有合理的设置,安全机构职能应有科学的分工,做到安全管理体制协调高效,管理能力自组织发展、安全决策和事故预防决策的有效和高效。

2) 专业人员系统模式。即,①遵循专业人员资格保证机制:通过发展学历教育和设置安全工程师职称系列的单列,对矿山安全专业人员进出要有具体严格的任职要求;②建立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网络系统:矿山企业内部从上到下(班组),要设置全面、系统、有效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3) 安全投资结构模式。即,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要研究矿山安全投资结构的关系,正确认识预防性投入与事后整改投入的关系,尤其要研究矿山安全的“减损效益”(减少人员伤亡、职业病负担、事故经济损失、环境危害等)与矿山安全的增值效益(即安全的“贡献率”)之间的关系,用安全经济学理论指导矿山安全管理系统的优化。

4) 国家安全管理模式。即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构建国家监察——行业协调——企业自律——工会监督的矿山安全管理体制。

第2篇 岩金地下矿山安全管理

一、概述

当今安全生产工作得到空前重视,特别是矿山企业安全更是企业的生命线,矿山安全工作始终是矿山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下矿山由于其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固有的危险性大,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一个矿山的安全管理是否合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岗位作业工人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开采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矿山能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本文仅对安全管理中的几个方面进行评述。

二、岩金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

矿山通风系统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井下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井f施工进度影响很大,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其改造费用和防治矽肺病所发生的费用远大于建设初期通风系统的一次性投入费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对地采矿山企业非常重要。

1.通风系统设计

岩金地下矿山通风系统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拟定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计算和分配矿井总风量;计算矿井通风总阻力;选择矿井通风设备;确定局部通风方式。

以星溪金矿为例,介绍通风系统设计内容。星溪金矿采用平硐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抽山式,矿井总风量为各工作面的所需有效风量和各条风路上的漏风量的总和,所配给的风量必须符合关于氧气、沼气、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个浓度的规定;关于最高风速和最低风速的规定;关于空气中粉尘安全浓度的规定等。井巷通风阻力的计算宜选择达产后通风容易和通风困难两个时期通风阻力最大的风路,沿着这两条风路,分别计算各段井巷的通风阻力,得出这两个时期井巷通风总阻力。通风设备的选择包括主扇和局扇,所选用的主扇必须既能满足通风困难时的要求,又能做到在通风容易时使用合理。

2.通风系统改造

随着矿山生产的不断进行,通风系统会出现各种问题,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有必要对原通风系统进行改造。仍以星溪金矿为例,原通风系统存在以下问题;供风量不足;风量分配不合理,有漏风现象;深部作业供风不足炮烟难以及时排出;系统风流不稳定,有污风串联现象。针对上述问题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增加矿井总供风量;增设通风构筑物,调节风量分配;采场及独头巷道用局扇辅助通风;浅部作业中段采用小分区通风系统。采用以上技术措施后通风效果得到极大改善。特别是采用小分区通风系统后矿井总通风阻力大大减少,深部中段供风量增加,通风效果等到很大的改善。

三、岩金地下矿山粉尘防治

井下作业产生的粉尘如不能及时排出、排净,会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严重的会引起矽肺病,因此地下矿山除加强通风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其他防尘、除尘措施。以星溪金矿为例介绍防尘措施。

1.通风除尘

通风除尘是稀释和排出工作地点悬浮粉尘,防止过量积累的有效措施。井下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保证各工作面有贯穿风流,通风困难的作业点采用局扇辅助通风。尽量将风速控制在1.5~2.0rn/s之间,此时粉尘浓度将降到最低值,风速再增高时将扬起沉降的粉尘,使风流中含尘浓度增高。

2.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简单易行,费用小,效果好是矿井防尘的重要技术措施。湿式作业主要以湿式凿岩和洒水防尘为主,凿岩是井下产尘的主要环节,是防尘工作的重点,因此井下必须坚持湿式凿岩,同时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对矿(岩)和作业面帮、顶进行喷雾洒水。此外,“水炮泥”和水封爆破加工简单,操作方便,降尘效果显著值得推广。“水炮泥”就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部分炮泥充填于炮眼内,经验表明水炮泥爆破比泥封爆破工作面粉尘浓度降低40~70%,同时还能减少爆破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水封爆破是将炮眼内的炸药先用一小段炮泥填好,再给炮眼口填一小段炮泥,两段炮泥之间的空间用水注满,其作用和“水炮泥”相同。

3.个体防护

采取以上防尘措施后,仍有少量的粉尘悬浮于空气中,甚至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所以加强个体防护是综合防尘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防护的主要工具是防尘口罩,井下所有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而且防尘口罩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

第3篇 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展望

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法律确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实施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同时也确定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所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权,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而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是一种失职行为。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明确施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上下责权分明(系统外左右职责清楚)的分级监察基本模式,是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执法主体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进行自身建设所必需的一项工作。

2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势在必行

2.1实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控制矿山事故,特别是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有20多万个矿山企业,就煤矿企业来说,有3000多个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有近8万个乡镇集体、联办和个体煤矿。

从目前的现状看,一是矿井数量多;二是生产条件差别大,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方式落后,且绝大多数矿井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监察对象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比较复杂。如煤矿企业,从隶属情况看,既有煤炭部直管企业,也有省、市、县所属的地方国有企业,还有为数众多的乡镇煤矿和其他系统的一些煤矿企业。从企业分布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属地关系比较单一,但部分企业也存在同一企业的不同矿井分属不同的县、市和地区的情况;四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0~1994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283起,死亡5379人,平均每年57起,死亡1076人;1995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8204起,死亡10100人,其中煤矿死亡6206起,死亡7975人,发生一次死亡率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68起,死亡1195人;1996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8536起,死亡12200人,其中煤矿6702起,死亡10014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84起,死亡1562人;1997年全国煤矿到6月底已经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50起,死亡921人。由此可见,矿山伤亡事故,特别是煤矿伤亡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扭转当前矿山生产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一方面要求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组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另一面要强化各级劳动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通过加大监察和执法力度,促进《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扭转当前矿山,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针对上述情况,在目前的体制和条件下,如何根据监察对象的特点,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要求,分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对象和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力量的作用,促使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努力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也就是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制度,对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万为迫切。

2.2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促使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

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和监察人员数量少的实际问题。就监察工作而言,基本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即处理随机事件所花费的精力太大,表现在对具体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上的伸缩性和弹性比较大,缺少规划性、制度性和责任性,这十分不利于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按《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我国目前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劳动系统内部其上下级的责任制的落实、监察业务的分工,无论从监察对象,还是从工作的任务上,都应该予以明确,以避免各级劳动部门矿山监察工作上下一样粗。否则,将导致所履行的监察职责既存在重复交叉,互相影响,又存在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是将导致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如1995年3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乡三矿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1人,劳动部门受到了处分,原因是市(区)劳动部门职责不清,新华区劳动局既没有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也没有配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没有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监督监察职责。因此,只有职责明确,才能落实责任,促使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有效地发挥现有的监察力量,调动各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明确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任务,形成规范化的分级监察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3矿山安全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的基本模式

所谓矿山安全分级监察,简而言之就是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履行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的逐级落实。就是针对各类监察对象的特点、性质及规模,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的特点、性质及规模,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并按监察程序实施以相应的监察方法等。

考虑到我国各类矿山的颁及其特点,结合目前各地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总结近几年劳动部对部分产煤地市实施的煤矿分级监察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做法,下面从监察范围、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等3个方面对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模式作以下概括性的表述。

3.1监察范围

3.1.1县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主要侧重于县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县属矿山(含国营和集体)和乡镇矿山,未建立监察机构又无专业人员分管这项工作的,由市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

3.1.2市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高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主要侧重于市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下的矿山企业。

3.1.3省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虽包括省内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但主要侧重于省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3.1.4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监察对象虽包括全国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但主要侧重于国家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3.2监察职责及任务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主要有: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及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等等。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按现有的单行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别是各地的矿山安全实施办法执行。

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其任务,但必须出具委托书,其根本目的是上下级分工不分家,有分工有合作,既不留空白,又不至于重复。

3.3监察工作方法

3.3.1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对各类监察对象的巡回监察和抽查为主,并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映矿山安全情况和动态。

3.3.2市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对各类监察对象实施以定点定人联系制度为主,做到随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向下具体指导和监督。

3.3.3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专业性监察和重点监察为主,做到随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既要检查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又要对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区域性的矿山安全法规,确保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社会公正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3.3.4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对全国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其矿山安全监察职责主要是综合管理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监察员的培训和检测检验工作(虽然不是垂直机构,也应从领导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角度出发);调查全国矿山安全状况,统计分析矿山事故的趋势,组织研究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提出控制防止伤亡事故的对策;研究拟定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划、计划及重要的矿山安全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各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并发布规范国家矿山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监察和随机性抽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如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批复等。

4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试点情况

4.1试点工作的成效

自1993年以来,原劳动部实施了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并且始终得到了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1993年4月21日,原主管安全的令狐安副部长在《关于十个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的报告》上批示:“很好,能提前半年完成更好……”,同年9月份,李伯勇部长在《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工作”和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研讨会议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会议开得很好,煤矿分级监察工作抓紧进行,取得经验后,尽快推广”。1994年9月14日,王建伦副部长在《煤矿安全分级监察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的汇报》上批示:“会议开得很好。分级监察实质上是规范监察行为,谁监察,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相互关系是什么,依法监察十分必要……”。在这几年的劳动部重点项目论证会上,综合计划司有关负责同志和与会的有关专家,连续对该项目都给予了较好的评价和支持。通过对唐山、大同、晋城、焦作、锦西、辽源、淮南、重庆、乌鲁木齐等20个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1.1通过近几年的试点工作,使试点地区的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了更明确的职责划分,也逐渐探索了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煤矿的监察内容和工作方法,初步确定和装备了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各类煤矿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所必备的检查手段,如仪器、仪表等,确定了两级劳动部门为现场监察服务工作所必须的技术图纸、资料等。

4.1.2通过试点工作,使各级劳动行

政部门明确了监察范围和任务,落实了责任,形成了制度,使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控制煤矿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如,重庆市劳动局在分级试点工作中,从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入手,充分发挥了各级政府以及市、县两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在机构改革中,区(县)政府根据劳动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又进一步调整和充实了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力量。劳动部门在分工清楚、工作中心突出的基础上,对煤矿的安全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开展以后,矿产量每年上升11%,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了5.4%,煤矿的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21.75%,煤矿的安全生产面貌有了明显的好转。河南省焦作市在分清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突出抓了劳动部门矿山安全机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乡镇煤矿为安全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了区县矿山安全队伍的建设。针对乡镇煤矿事故比较多的情况,对乡镇煤矿实施派驻监察,充实了人员,使该地区乡镇煤矿的事故大幅度下降。乌鲁木齐市在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楚的基础上,狠抓了市、(县)区煤矿生产现场检查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安全装备建设,配备了用于煤矿安全检查所必须的风表、瓦斯检查仪、报警仪、绘图工具等,解决了工作之急需。锦西市在实施分级监察试点工作中,对监察范围内的各类煤矿建档、建卡,健全和完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对重大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析、追查、跟踪负责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晋城市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室在工作中加强了劳动部门的自身建设,完善了对国有煤矿和重点煤矿的巡回检查制度,专门研制了煤矿安全和伤亡事故分析和处理软件,建立煤矿安全信息分析和反馈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总之,近几年实施的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做到了投资少,时间短,见效快。通过试点,一方面在试点的地区解决了劳动部门“监察谁,监察什么,怎样监察的”问题,规范了工作,使煤矿监察工作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强化了对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和垫法力度,出现了煤矿伤亡事故得到控制和下降的良好形势。据统计,在20多个试点的地市中,大多数地市的煤矿伤亡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同时,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也值得各地借鉴,在总结各地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制度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劳部发[1995]398号),已在全国施行。所以煤矿安全试点工作,既是贯彻《矿山安全法》,规范各级劳动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工作之必须,也是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劳动部门的监察力量和监察手段,强化对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进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有效方式。

4.2扩大煤矿安全分级试点工作的设想

为进一步推广分级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分级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的40个重点产煤地市中,再选择20个(每个地市投入10万元)不同类型的地市扩大和推广这项工作,争取覆盖全国主要产煤省区。

4.2.1按照《矿山安全监察规则》,在试点的地区进一步施行推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4.2.2明确市、县矿山安全机构工作职责、任务及其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形成监察制度;进一步研究和确立对国有煤矿和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监察的制约手段,研究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特别是控制乡镇煤矿瓦斯事故的措施。

4.2.3对重点地区,特别是对煤矿的安全条件差,乡镇煤矿又较多的地市,集中探索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方法,研究和制定对乡镇煤矿现场安全检查的制度。

4. 2.4根据不同监察对象和工作任务,在地市两级的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煤矿现场检查所必须的安全仪器、仪表,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使地(市)、县(区)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

4.2.5加强地(市)、县(区)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内部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信息收集、处理及反馈制度,为各类煤矿监察工作提供相关的档案和有关图纸资料,如瓦斯分布图、矿井水文地质、井上下对照图等,并使之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总结探索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如何对煤矿安全起到区域性运筹帷幄的作用,研究和探索如何承上启下,管什么,怎么管等。

5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制度,走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化的道路,是实现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长治久安之计,而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最根本的保证措施。

不进行分级监察,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处于大家都管又都不管,大家都有责任又都没有责任的状态。只有分级监察,才能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使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真正履行好国家赋予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通过分级负责,使属地管理得以实现,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因此,为了使《矿山安全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加强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逐级落实责任制,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第4篇 矿山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规定,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管理生产负责,即实行自主安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运行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矿山达到“正规生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目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2、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应设专职(兼职)安全员,要求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能处理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4、矿长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取得资格证书,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5、企业应对本单位的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7、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和危险区内,应加强安全管理,并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8、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改善露天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企业必须补充和完善基础资料和图纸资料,如地质报告、开采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矿区地质地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开采现状图和剖面图)。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值班、交接班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做好安全大检查,并要求建立各项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

11、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12、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相应的药品,职工必须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13、矿山规模较小,无条件成立专门救护队,但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的演练和训练。

14、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演练,企业发生伤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指挥和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伤亡或重大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5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第6篇 某矿山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矿山实行三级安全管理;

(2)建立各类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特点,应在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之前,建立矿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矿山生产设备管理档案。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设备种类,制定各类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矿山各部门均应建立生产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每台设备落实到人;

(4)建立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均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5)健全矿山生产的各种图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矿山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请有资质单位作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

(8)请有资质单位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第7篇 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3、行驶速度不超过2m/s;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

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1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

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第8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规范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按照《安全秤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矿山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矿山企业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都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全安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要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经理)、负责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的副矿长(副经理)和负责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要求主要负责人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和任职单位瑟实际相符合。

三、特种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所有特种作业岗位都应设置具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9篇 严格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为汲取非煤矿山发生爆破安全事故的教训,要坚持把做好采石场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格组织督查爆破公司作业现场,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督促公安部门严格民用爆破公司爆破审批制度,要求爆破公司严格执行5个“确保”:

一是对采石场提供爆破作业时,确保全面清理现场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并做好爆破警戒,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避炮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二是确保根据岩石的性质和结构认真核算并严格控制装药量,切实杜绝违章放炮现象;

三是确保炮孔的数量、排间距、行间距、倾角和开采的台阶高度和边坡角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四是确保对无证非法开采、违规越界开采和存在浮石事故隐患的采石场不提供爆破作业;

五是加强对爆破手的安全警示教育,确保爆破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凭经验作业和违规作业的行为。

第10篇 加快推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改革发展之管见

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领域,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和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直接指挥协调下、在全国煤炭战线和非煤矿山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近十几年来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取得了大幅度双下降的成绩。但由于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加深、地质条件环境的不断变化、煤炭经济形势的起伏,以及一些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和培训不到位、管理水平不够高、生产安全技术不够先进等多方面因素,矿山事故仍时有发生,较大以上多人事故还没有得到完全有效遏制,矿山生产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任重道远,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完善,矿山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的管理和有效利用需要改进,协调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仍需要加强。

一、当前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原地方所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近年来响应国家资源整合、去产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政策,许多资源不良、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难以整改到位的小煤矿被兼并重组或被淘汰关闭,原来为其服务的一些地方煤矿救护队因而没有了服务对象,有的小煤矿被国有大煤矿企业兼并,但原有的地方煤矿救护队并没有被兼并整合,这些队伍的生存已成为现实问题。我们知道,培养一个合格的救护队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高,要经过几年的学习锻炼、摸爬滚打和实战训练,才能培养出一个合格的煤矿井下救护队指战员。如果这些救护队随着周围小煤矿的兼并重组或关闭而自行解散,对于我们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来说,是一种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浪费,既浪费这些队伍现有救护指战员的人才资源,也会浪费这些救护队原有救援装备和设备器材。

此外,还有一部分地方矿山(煤矿)救护队因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装备设备相当落后,不能很好的胜任抢险救援任务,其生存发展也成为必须面对和考虑解决的问题。

(二)地方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保障的相关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非煤矿山的应急救援保障还不够有力和规范,有的地方矿山救护队(尤其是非煤矿山救护队),总体来说救援能力不够强,人员、器材、装备配备力量达不到相应救护队等级的标准化要求。有的非煤矿山与当地(非煤)矿山救护队签有救护协议,有的与地方煤矿救护队签有救护协议。但对于非煤矿山救护协议,没有严格统一要求,协议价格还没有相应的统一规范和标准。

(三)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抢险救灾的相关问题

不论是煤矿救护队还是非煤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救灾是难免的事情。当地社会出现应急灾情,政府在调动消防、武警力量的同时,有时也会调动当地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这种跨行业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按说是社会上所有救护力量职责范畴内的应有之义,当然也应包括当地矿山救护队义不容辞的参与。问题是所涉及的一些事情,如救援产生的费用问题、一旦发生救护队员伤亡的治疗理赔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明文规定和政策。

(四)矿山救护队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的相关问题

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跨地区发生了较严重的当地救护队难以单独胜任的重大以上矿山事故;一类是跨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比如曾经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九寨沟地震)。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联合抢险救灾行动。而这种跨地区救援行动,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每个抢险救护队和队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因而存在参与抢险救灾矿山救护大队的具体责权利问题、远程奔袭过程中道路交通的协调问题、救灾现场统一调度指挥问题。

三、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管理和有效利用问题

(一)应急救援设备管理问题

多年来为救护队投入的大量新型救援装备和大型设备,存在生产厂家多、型号繁杂、缺乏统一性能技术标准、缺乏使用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包括“正压氧呼吸器”“气体分析设备”“惰性灭火设备”等,这就造成救护队员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存在某些不安全隐患,或直接影响设备性能的发挥和安全保障。

(二)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利用和系统配置问题

在应急救援中如何利用好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如何在实施救灾中合理配置各种装备设备,使这些装备尤其是新装备更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解决问题的参考思路和建议

(一)原地方所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建议可由总局救援指挥中心发出呼吁和倡议,然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监局的救援指挥中心分别去搭桥。

一是可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中心出面搭桥,提议国有大煤矿企业救护队对面临生存发展困难的地方煤矿救护队进行有选择的收编,对其原有救护队指战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收编入队,并按国有矿救护队的队规和标准继续训练调配使用人员。对原地方救护队的可用装备,可同时考虑一并接收。如国有煤矿企业同意此意向,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中心搭桥,经国有大煤矿企业和地方救护队所属上级双方,就收编人员和接收装备统筹考虑协商一并解决。

二是由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救援指挥中心出面搭桥,提议地方政府部门或所属救护队对面临生存困难的地方煤矿救护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收编,包括其指战员和可用装备,统筹考虑一并协商解决,以加强保留的地方救护队的人员与装备力量,这不论是对矿山抢险救援还是对当地社会抢险救灾,都是一支更有力量的队伍。

三是解决目前地方矿山救护队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思路,建议从三个渠道分别投入:一是当地政府应在应急处置方面为当地所属矿山救护队列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技术培训,这也是政府为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救灾所给予的一种保障性投入;二是矿山救护队所属企业的资金投入;

三是救护队自身与附近煤矿和非煤矿山签订救护协议所得。当然签订这种救护协议的费用标准,应由上级进一步明确规范。

四是建议总局层面对各地政府提出对矿山救护队合理布局的倡议和要求。按照目前《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和救援实际需要,矿山救援队的设立应以100km 以内为服务半径,最好在30 分钟之内能赶到事发矿井。为达到这样的要求,各地方政府应通盘考虑矿山救护队的合理布局问题。实在满足不了要求的,应考虑设置驻矿救护队。

(二)地方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保障的相关问题

建议不论地方非煤矿山与煤矿救护队还是非煤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要建立健全严格相对统一的要求和协议价格规范和标准,确保双方责任和权利相对合理。对于非煤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不够,人员、装备力量达不到相应救护队等级标准化要求的问题,按上面所建议的三个渠道,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抢险救灾相关问题

建议政府在对当地矿山救护队列有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对矿山救护队参与社会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服务,应专门制定明文规定或政策,对救援产生费用明确超过某个额度由政府给予超额补贴,对救护指

战员为抢险救灾而发生伤亡的治疗理赔费用给予明确的说明。

(四)矿山救护队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的相关问题

因为这种跨地区救援行动,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每个参与抢险救护队和队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建议一是由总局救援指挥中心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商,专门建立“跨地区远程抢险救援机制”,为救护队远程奔袭过程中的道路交通,提供便利通行相关规定;二是制定明文明确“参与跨地区抢险救灾矿山救护队的责权利”;三是明确规定抢险救灾现场的调度指挥权限,以便高效协调各救护队分工合作提高抢险救灾效能。

(五)矿山救护装备设备器材市场准入制度和准

用制度相关问题

建议国家总局层面建立“矿山救护装备设备器材市场准入制度和准用制度”,并为此建立实行“矿山救护设备装备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矿山救护设备装备器材进入市场采取行政许可制,从设计、制造、维修、维护保养、具体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其安全性,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准用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加强对矿山应急救援设备的安全规范管理和使用,消除设备器材本身和使用过程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六)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利用和系统配置问题建议

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实施救灾中,要结合所用各种设备器材的特点。一是要考虑各类设备装备的有效使用范围(技术参数、有效时间等)。二是要有相应的措施和其他装备合理配套使用,通过系统配置,

才能使关键设备更好地发挥作用。如在使用正压氧呼吸器实施救灾时,根据正压氧呼吸器面罩可视度低的问题,必须配套使用照明设备、气体检测仪器、通信设备、自救设备。再如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和抑爆时,必须配套使用色谱化验设备,随时检测灭火和抑爆效果,以便调整灭火方案。再比如虽然《矿山救护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救护队必须配备的“最低救援装备”,但不能教条、机械地认为按《矿山救护规程》中的“最低救援装备”配备就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就可以开展救援行动。《矿山救护规程》中之所以说是“最低救援装备”,就是表明救护队还要根据自己所服务的矿山地面地下具体条件和事故具体情况,系统的配备“最低救援装备”之外的所需装备,做到每一个救灾细小环节都不能出现装备性能的空白点,确保安全施救和成功施救。

第11篇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我市露天矿山因违章爆破作业多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工艺落后、职工爆破安全知识和救护知识缺乏、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盲目施救等造成的。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监管工作。我市露天矿山点多面广,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难度大。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工艺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也比较严重。因此,安监部门要将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结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行为,确保爆破作业各环节全部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二、做好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全面加强对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做到严格执行。二要编制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审批的爆破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必须适合矿山生产实际,开采过程中的炮孔布置、装药量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种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三要加强对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凿岩、装药、起爆、避炮、边坡浮石处理、盲炮处理、爆破警戒等各环节都必须达到安全要求。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作业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统一的爆破时间,指定专人负责爆破指挥。四要加强爆破后的通风工作。要汲取近几年露天矿山爆破后发生炮烟中毒事故的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爆破后的通风工作。深凹露天矿要把防止中毒窒息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完善通风措施,同时,都必须要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仪表并正确使用,因不使用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峒室爆破时平峒或小井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米、平峒长度超过20米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五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加强对申领、发放、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无爆破安全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护知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加快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市区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中介优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培训、指导、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要推广由专业化爆破队伍承担矿山凿岩爆破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专业化爆破队伍作为采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业。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浅孔排炮爆破等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力度,彻底杜绝不分台阶、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开采方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矿山企业要针对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加大对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爆破作业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爆破作业,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三证一照”制度,证照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有关证照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无爆破安全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护知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加快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市区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中介优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培训、指导、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要推广由专业化爆破队伍承担矿山凿岩爆破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专业化爆破队伍作为采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业。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浅孔排炮爆破等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力度,彻底杜绝不分台阶、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开采方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矿山企业要针对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加大对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爆破作业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爆破作业,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三证一照”制度,证照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有关证照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12篇 数字化矿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数字化矿山安全监控系统为集团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提供了高效、稳定、快捷的瓦斯实时监测数据,公司领导在办公室、会议室可以随时查询各矿井瓦斯、通风、井下风速、风量的实时数据,各相关领导随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对策,系统同时还可以查询矿井瓦斯综合报表、瓦斯变化分析曲线、井下传感器动态示意图、矿山地质图形、地质储量三维立体图形查、井下巷道公布图,并实现了风机视频监控等各项功能,做到了矿井安全监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信息准确、反应灵敏。七煤集团数字化矿山安全监测系统,公开了井下瓦斯变化的全过程,为安全生产的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持,实现了矿井瓦斯重点排查跟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跟踪,系统功能包括:

1、数字化矿山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2、矿井风机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3、井下巷道风流、风速、风量实时监测管理系统

4、gis网络数字煤矿安监管信息系统、

5、gis网站煤炭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

6、矿山地质图形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地提供了完备的安全监测与信息管理,建立了煤矿信息基本数据库,对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等实现了动态网络监测,实现了矿井通风安全多级监管、统一监测的目的,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数字化矿山安全监控系统为集团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提供了高效、稳定、快捷的矿井环境实时监测数据,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可随时查询各矿井瓦斯、温度、一氧、负压、粉尘、井下风速、风量的实时数据信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指挥策略,系统支持矿井瓦斯变化分析曲线、井下传感器动态示意图、矿山地质图形、地质储量三维立体图形查询、矿井图,做到了矿井环境安全监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信息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矿山安全管理模式(十二篇)

1) 管理组织学模式。即,矿山安全组织机构要有合理的设置,安全机构职能应有科学的分工,做到安全管理体制协调高效,管理能力自组织发展、安全决策和事故预防决策的有效和高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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