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管理员
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检查职工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深入采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矿长报告。
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2篇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3篇 生产费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职责
(1)在设备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1)负责对技改和修理项目计划的汇总及全过程管理与协调;
(2)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及文件;
2)负责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等修订工作;
3)督促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的执行。
(3)对本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评制度;
2)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做好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1)督促各专业完成有关技改、重大非标管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2)负责各类技改、修理费用管理报表的编制、上报;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和经济性评价等有关生产费用管理的工作;
(5)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4篇 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主要岗位责任
1、 具体负责编制本项目部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细则、体系、分解安全目标和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 具体负责对进入现场的机械的准入检查(包括本公司调入、外租、分包队自带的整机和待安装机械零部件的检查),检验合格证的审查,并对不合格的机械缺陷提出整改单,对整改反馈的验收确认,并填写检查表;报请监理复查合格后,登记准入台帐。
3、 具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安拆队伍的资质审查、核实,并登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帐。
4、 具体负责按要求建立规范的机械台帐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帐,掌握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掌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5、 负责或参与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安装告知,并留存备查。
6、 具体负责机械现场巡检、专检、月检和重要吊装、安拆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督等,并做好记录、小结。
7、 具体负责组织编制现场机械危害辨识、防范措施、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改进工作。
8、 具体负责本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管理。
9、 具体负责提出本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及奖惩建议,并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5篇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场所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建立层级分明、管理科学的责任制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罗湖家园网(luo
第三条 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由副总经理、车技部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员工组成。
领导小组是乐山市速达运输的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市交通局、运管处、运管所等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批示。
(二)研究部署协调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三)研究决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召开公司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在车技部,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2、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实际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5、负责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第6篇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工作,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安全监理的直接负责人。
2、认真执行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划中专业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根据情况可制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赋予实施。
3、参与审查专业安全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是否合格,提出意见,对其他有关委托内容负责进行审核,监督落实。
4、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专业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使纠正。问题严重需要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解决处理。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做好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工作中记录好内容,保管好资料。
第7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经常性的组织全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教育部门、设备部门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督促车间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布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厂长处理。
6、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议与试车工作,使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8、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9、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第8篇 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检查职工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深入采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矿长报告。
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9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4、参与制订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5、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巡回检查施工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6、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要及时提醒班组做好安全交底,并实施旁站式监管。
7、负责项目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抓好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8、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协助项目经理(建造师)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各工种换岗教育,并记录在案。
10、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复查。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11、监督施工现场各种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健全安全管理台帐。
13、专职安全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红底黄字“专职安全监督员”袖标。
第10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附表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11篇 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职责
⑴安全员负责本项目安全业务工作。
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制度、上级指示、决定,并督促检查其执行。
⑶配合项目经理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检查工地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落实情况。
⑷负责安全内业台帐收集整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安全档案、资料齐全。
⑸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修订,检查收集工长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⑹配合有关部门和本项目其它管理人员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自身防护能力,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⑺参加组织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政府和上级开展安全活动,制止、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促进安全达标进程。
⑻配合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有害物品防范工作,防止煤气和食物中毒,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⑼上传下达有关安全文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工伤事故年月报表。
⑽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调查,分析、研究。
⑾做好工地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遇有严重隐患有权暂停生产。
第12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目标、指标的实现。
2、监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环保设施,包括:安全、环保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环保告示牌、安全、环保宣传栏、危险源标识牌、环境因素标识牌等。
3、督促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学习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活动,指导新员工、调岗人员的上岗前培训,监督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做好相关的安全、环保培训教育记录。
4、督促开展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辩识活动,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的记录,监督各项预防措施的实施,督促施工方案在本项目中的落实。
5、督促开展专项施工的安全、环保技术交底活动,做好相关的记录,监督各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
6、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参加各类安全、环保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环保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7、协助开展各项安全、环保活动,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的安全、环保责任,督促落实防台、防洪、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
8、负责典型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场所、交通要道等处所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设置。
9、负责对作业队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指导作业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拟订外包工程的安全环保合同,负责外包工程的现场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监督。
10、参加生产调度会,向直接责任人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保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1、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过程控制的各种台帐、表报和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总结。
12、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13、参与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4、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项目部副经理报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