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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3 13:36:09 查看人数:16

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1篇 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状

1、执行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材料及产品采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购材料、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2、对劳动保护用品和用于安全防护的产品及脚手架材料,须严格审查其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并按月填报《劳动保护用品购置明细表》,接受技安部门监督检查。

3、对回收再利用的或租用的有关安全防护用品和脚手架材料,须进行检验。

4、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库房管理规定及材料码放标准,做好材料的码放和存储,保证安全。

5、贯彻落实市建委、集团公司创建达标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标准,参加创建达标与文明施工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措施,并规范相关内业资料。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材料人员签字: 年月日

第2篇 采煤队支护材料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了解各种型号支柱及顶梁的结构性能,做到合理使用。

2、清楚工作面柱、梁、鞋、销的数量、型号,经常检查柱、梁是否完好,失效柱梁要及时安排更换,保证正常使用。

3、要做到腿勤、手勤、嘴勤,及时清点工作面柱梁,对号入座,发现丢失、埋柱,督促当班及时处理。

4、损坏的柱梁要及时运出,联系升井更换。

5、督促工作面支柱全承载。

6、按作业规程规定,合理配备工作面支柱数量,做到工作面不缺柱,不积压支柱。物料要分类挂牌,码放整齐。

第3篇 建筑公司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暂电设施、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常州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2、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温州市和公司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抽样送交常州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对公司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认真执行常州市文明安全施工有关标准,做好施工现场料具管理,保证安全。

第4篇 煤炭管理科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业务知识,了解掌握井下使用各种材料的规格、型号及用途。

2、做好本科材料计划、领取、发放管理工作,对各种材料消耗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坚守岗位,生产急用材料做到及时领取发放。

4、领取材料必须执行检验制度,所有材料必须保质保量,并有一定的备用量。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各种材料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领导反映,协商解决。

6、做好材料管理工作,杜绝跑、冒、漏现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争取降耗增效,使利益最大化。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材料管理员

一、负责设备材料的领取、收发、等工作,努力做到优质服务。

二、进库物质,严格查验,保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三、仓库物资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确保账目相符,清晰明了。

四、加强“四防”管理,保证物资安全。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变质。

五、检查库房防火、防潮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管理部门

1、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暂电设施、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常州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2、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温州市和公司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抽样送交常州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对公司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认真执行常州市文明安全施工有关标准,做好施工现场料具管理,保证安全。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设备材料管理人员

1.制定本项目所有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要领和安全管理制度。

2.对各类机械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执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3.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设备运转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5.参加对各类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6.认真执行本项目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7.确保供应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材料,对现场使用钢管、扣件、脚手板、竹笆片、夹板等材料,必须保证质量。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工作。

9.加强仓库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规定。

第8篇 施工管理办公室分管材料计划统计稽核员安全职责

1.1按施工预算书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计划;

1.2按项目经理部提出暂设、备料计划编制暂设、备料计划;

1.3按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现场经济签证及时增、减材料计划;

1.4按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1.5报表印章齐全、手续合理、亲自报送;

1.6搞好材料资金动态月份统计,与财务帐目相符;

1.7搞好单位工程安全材料月份统计,通报及时;

1.8对库存安全物资全面稽核,每月抽查;

第9篇 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知识培训材料

食品卫生工作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基础,食品卫生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一)、食品卫生法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⑵《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⑶《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⑷《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⑸《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是在食品企业自身管理基础上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7个方面:

1、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工程验收。

2、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许可制度: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职工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⑶利用新资源、新材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生产企业投入生产前应报请审批;⑷生产保健食品前按规定报请国家批准;⑸用于食品及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对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实施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实行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卫生许可证制度。

5、对食品标识(标签)或说明书实行规范性和强制性管理。

6、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卫生监督和检验。

7、对违反食品生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食品卫生基本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1、《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⑴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⑶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⑷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⑺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⑻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⑼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五条规定: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⑵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⑶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⑷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冷藏设备;⑸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⑹食品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⑴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⑵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⑶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⑷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⑸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⑹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⑺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⑼超过保质期限的;⑽防病等物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⑾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2、《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六条规定:⑴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⑵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⑶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⑷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⑸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⑺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⑻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⑼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食品卫生监督要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行业:⑴一般内外环境卫生状况;⑵必要的与加工工艺相适应的操作场所设置;⑶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合理设置;⑷更衣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污水排放设施;⑸产品配方、原辅料、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⑹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情况;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情况;⑻是否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⑼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二)食品批发零售行业:⑴一般内外环境卫生状况;⑵进购和批发时索取和提供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情况;⑶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销售;⑷食品标签是否完整符合标准要求;⑸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情况;⑹销售散装食品卫生防护设施;⑺是否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⑻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三)饮食行业及集体食堂:⑴一般内外环境卫生状况;⑵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情况;⑶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及登记台帐建立情况;⑷食品及原料的保管储存;⑸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效果;⑺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情况及个人卫生素质;⑻是否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⑼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一)餐饮业概念: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二)管理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⑵《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⑶《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⑷《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⑸《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⑹《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三)管理规范要求:

1、环境卫生:选址在地势干燥、给排水供电方便、不易污染、距有害污染源25米以上的区域。

2、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地面应便于清扫冲洗和防滑(排水坡度不小于1.5%);墙壁有1.5米以上的瓷砖墙裙,灶台、案板、清洗池等应瓷砖化(或不锈钢化);门和窗应严密,并设置易于拆洗的纱门及纱窗;炉灶为隔墙烧火外扒灰式;天花板应便于清扫,防止灰尘积累和长霉或脱落。

3、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及设备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⑴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小于8㎡,与餐厅比应大于1:2;

⑵均应设置在室内,并成独立隔间,不得露天操作;

⑶流程布局要合理,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挑捡、清洗)→半成品加工(切配)→烹调→成品供应(备餐)”程序设置布局,不得往返以免生熟交叉污染;

⑷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食品的清洗池应分别设置,每类至少2个,并分别有明显标识,不得相互交叉混用;

⑸加工销售冷荤凉菜应当符合“五专”要求,即专间、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及专用冷芷设施;

⑹餐用具清洗消毒池(桶、盆)应单独设置,一般设置3个池,不得与食品清洗池(盆)混用;

4、原料采购:

⑴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⑵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批量采购米、面、油、肉、佐料、预包装食品等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按要求建立登记台帐,以便于溯源;

5、食品保管贮存:

⑴食品仓库应单独设置,保持通风干燥和整洁,门口设置防鼠板;

⑵库房内设置数量足够的食品存放架(台),食品存放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均在10㎝以上)并应定期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

⑶配置数量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分开保存;

⑷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和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做卧室居住,禁用肥料袋、饲料袋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盛装食品及原料;

6、食品加工制作:

⑴食品及原料应新鲜,无腐烂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染官性状异常;

⑵蔬菜类、肉类、水产品类应分池清洗,切配案板、砧板分开使用;

⑶加工制作生食品、熟食品的台案、砧板、用品用具等应严格分开;

⑷熟食应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大于70),隔夜或隔餐的应充分加热;

⑸各种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后都应及时清洗、消毒和妥善保洁;

7、自身卫生管理:

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⑵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指定食品卫生管理负责人,强化自身管理;

⑶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检查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状况,按期申换卫生许可证;

8、从业人员卫生素质:

⑴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职业道德,

⑵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一年一次体检),如出现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疥子,咽喉疼痛,耳、眼、鼻益液,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治疗,暂停接触食品工作;

⑶自觉接受和学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

⑷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10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

1.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材料采购部门提供材料需要计划,企业 材料供应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订货或市场采购,按计划供应给项目经理部,采购供应部门应对供货方进行考核,签订供货合同,确保供应工作质量和材料质量。

2.材料供应部门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材料。

3.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不合格的材料应更换、退货。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5.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备案证明书(重印件)和材料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数据)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试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

6.材料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库材料应按型号、品种分批堆放,并分别编号、标识。

(2)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存放,派专人负责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

(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做好标识。

(4)有保持期的库存材料应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并做好标识。

(5)易损坏的材料应保护好外包装防止损坏。

7.应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应办理手续,填写领料单,注明超耗原因,经有关人员批准。

8.建立材料使用监督制度,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建立监督记录;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分析处理。

9.建立材料使用台账,记录使用和超节状况。

10.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设施用料,包装物及容器应回收,并建立回收台账。

11.建立使用工具发放回收记录,应有发放记录内容,发放日期、价值,接收人签字,回收日期。对于丢失损坏按价值由责任人赔偿。

第11篇 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管理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供应和核算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负责全监区的材料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对小仓库的库存材料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领取、发放材料要有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3条 增强责任心,做到物尽所用,杜绝浪费。

第4条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井下各种材料的使用情况。

第5条 及时向监区提交本月的材料计划。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对分管材料库了解不清,造成因缺少材料影响监区生产的,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为能做好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浪费的,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12篇 机电科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安全法规、指令及“三大规程”。

2、深入现场了解材料、配件使用安全状况,收集信息。

3、严格把验配件、材料质量关、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4、及时反馈配件、材料库存状况,落实配件、材料计划的及时到位,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5、落实开展自我保安、联保、互保工作。

6、做好配件、材料库存、管理、发放、防火、防盗工作。

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十二篇)

1、执行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材料及产品采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购材料、产品的安全性负责。2、对劳动保护用品和用于安全防护的产品及脚手架材料,须严格审查其产品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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