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做法
施工生产中所使用的爆炸物品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如果管理使用的好就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管理使用的不好,被不法分子掌控和利用,就会危害公共安全,引发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社会政治的不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项目自上场以来,始终将爆炸物品严格管理、严密防范、趋利避害,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发挥着巨大的生产力作用。
一、隧道工程概况
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法
隧道施工难度大,爆炸物品使用量大,同时在周边有许多铁矿、金矿等矿山企业,涉爆案件时有发生,社会环境极为复杂。项目自上场以来,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威胁,为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万无一失,项目部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建库,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网络组织,明确领导责任。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安质部、物资部、涉爆'五大员'、涉爆作业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涉爆作业队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为强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环节的责任目标,建立了严格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为了加强对隧道施工过程的全方位监督,项目部投资四十万元在炸药库、隧道内安装了两套监控装置,并同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台进行联网,坐在值班室便可以直接监控到掌子面的作业情况;为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购置了专门的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并派政治可靠的押运员进行押运;为防止在领用、清退环节发生爆炸事故,为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配备了9套防静电服,在雷管库安装了静电放置器,增强了硬件保障。
2、现场副经理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对爆炸物品使用的追溯制度进行全面监督,认真核查每一个环节,确保安全的使用爆炸物品。
3、安全总监负责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协调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事宜,组织检查炸药库、爆破点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的召开,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安质部长负责编制《爆炸事故预案》、《爆炸物品盗抢预案》《火灾事故预案》等,并组织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总结经验,同时组织对'五大员'进行业务培训。
5、物资部长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运输、回收、销毁手续的办理工作,同时对炸药库的业务进行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炸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好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原始记录的考核和控制。
6、驻项目公安民警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对炸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及炸药库和爆破点的治安检查工作,指导安全员对出入炸药库和爆破点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二)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项目从开工伊始,就结合社会上涉爆案件、重特大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案例进行加强教育培训,以案说法,以案警醒,形成教育制度经常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对依法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抓好'四个教育':
一是抓好新上场工程任务意义的教育。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等形式,对参建全体员工进行思想教育,使大家了解该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全身心的投入到施工中去。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热起爆、机械起爆、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主发装药)发生爆轰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10、煤矿许用炸药抗爆燃性:指炸药本身所具备的、对其产生爆燃现象的抵抗能力。
11、常用的起爆方法:电力起爆法、非电起爆法和混合起爆法三大类。
12、民爆器材销毁的基本原则:销毁方法因销毁对象而异;少量多次,限量处理;及时、彻底;分类进行。
13、民爆器材销毁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燃烧法、化学分解法、溶解法等。
14、爆炸法一次销毁量:炸药不超过2㎏,雷管不超过1000发。
15、不安全操作行为一般称为违章操作行为,简称违章。
16、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地实现目标的社会活动。
17安全教育的原则:科学性与系统完整性、教育性、普及性及目的性、通俗性、直观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性与反复性。
18、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原则: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19、仓库值守人员的基本要求:⑴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⑵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⑶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⑸接到报警信号后,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20、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1、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 主要负责 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2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3、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4、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5、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7、从事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8、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30、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32、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4、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35、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3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37、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⑴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⑵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9、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0、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1、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42、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
43、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
44、企业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进出仓库检查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安防人员。安防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45、民爆物品仓库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整齐、稳固、标志清晰、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应符合以下要求:⑴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⑵仓库内装运通道应满足不同的运输方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通道宽度、清点通道宽度、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50089规定。⑶堆放工业炸药、索类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米;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
46、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过程应在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7、一次销毁量(不包括工业雷管)不宜超过2㎏,周围环境允许且已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允许适当扩大销毁药量。
48、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49、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50、为应急救援配备的器材和装备不应移做他用,器材和装备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状态。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把好购买关。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施工所在地、县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 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然后持证购买。不得自制或通过不正当关系和非法渠道私下买卖交易。
二、把好运输关。保证运输安全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指定专人、专车运输,并有专人监督,不能将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放在一起运输,途中不得随便拐道,随便停留。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 、把好储存关。库房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配置人防、犬防、技防等防盗、防火、防爆设施。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和其它杂物。保证库存物资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把好使用关。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非常重要和细致。主要有:审批、领料、装填、爆破、检查等环节。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失控。确保安全。
四、把好清退关。清退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是防止爆炸物品流失、消除隐患的重要关口,所以当天剩余的少量爆炸物品必须退回库房保管。剩余的爆炸物品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也不准放置材料库内,更不准乱丢乱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拿、私藏和转让、转卖或赠送他人。避免后患。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构筑管理防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严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建立严格的各级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环环有人抓,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
六、搞好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开展爆炸物品的安全防范教育,是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涉爆人员应坚持经常性地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作到自觉遵守《 民爆管理条理》 和其它法律、法规。积极同一切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做斗争,保证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安全。
七 、搞好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纠正,不留隐患。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中铁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的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规定。
1)、管理
1、各工区(工区经理)负责人对本工区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2、逐级逐人签订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实行检查追究制。
4、库房看守、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洒嗜好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禁止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
5、爆破员、安全员、看守员、保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6、各工区要将涉爆人员名单上报审查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7、严格清退制度,禁止将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区宿舍或藏匿、买卖、馈赠他人,换取他物,一旦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对当日当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未经批准,将本工区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区使用。确需要调配的经公安分处同意,物资部门开据内部调配单,方可办理。
9、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10、库房要按照规定建设,配备灭火、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避雷设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严禁库房超标准存放。
11、库房看守、保管员不得少于三人;配备防护器材。
12、库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2)、使用
1、严禁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业时,放炮要有作业记录;每炮完毕,爆破作业人员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交安全、值班人员签字后备查;记录数字要大写。
3、安全人员要核查领取到现场的爆炸物品是否与申请数量相符。
4、装炮过程中,严禁烟火、严禁撞击、严禁使用铁器捣炮眼;严禁一边钻空一边装药。
5、每排炮作业完毕及时将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库。
3)、申请领取
1、由工区按照每周使用计划量,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工区长(工区经理)签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门签字备案后到物资部门开据出库通知单,保管员凭物资部门开据的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发放。
2、库房保管员对出库爆炸物品要严格登记,按照要求详细登记编号和数量,严禁漏登或不登。
3、每个工区(班组)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人员专人至库房领取爆炸物品,专人签字。
4)、购买办理使用手续
1、根据施工需要,定点设库;统一标准建库。
2、爆炸物品由局指统一采购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统一办理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8篇 爆破器材库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10篇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1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 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 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库
第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 购买、运输
第十条 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 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 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储存
第十五条 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 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 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 领、用、退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 管库人员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 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 监炮员
第二十六条 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 监炮员职责
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药孔数和实际爆破进行核对。
3、保证现场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器材被盗、抢、丢失;
4、钻孔前检查作业面,发现有危石、有害气体超标、支护破坏、温度异常、通道不畅等情况要在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在未达到规程、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条件时禁止点炮。
6、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清理,对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进行处理。
7、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库前,清点数量,确认领、用、退三数绝对相符,填写《退料单》。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认真填写监炮日志。
第九章 爆破员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效的二证(身份证、爆破员作业证),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劳务人员的爆破员严禁在无正式职工在场的情况下单独领、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条 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没有监炮员在场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电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不放;
6、没有发出放炮信号不放。
第三十二条 爆破员必须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认真清理,发现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丢、留在施工现场。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将爆破任务交由其它单位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查验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了解其同类施工业务的完成情况;
2、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施工前对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
4、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措施到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指挥部将本《办法》作为对项目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