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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13:36:15 查看人数:49

培训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培训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条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学、练、比'活动,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是安全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负责编制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四、负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职工经过安全培训,必须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考核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负责抓好本中心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2篇 急需加强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主任 秦春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建筑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呈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整个中国几乎成了一个巨大的建设工地,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由于建筑业的发展迅速,加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上的不健全,员工安全素质跟不上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多起震惊全国的桥垮、楼塌、高处坠落、建筑物火灾等特大事故,造成了巨大生命与财产的损失。2004年5月12日,河南安阳市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工地68m高烟囱的施工上料架发生倾翻倒塌,在料架上施工的30余名工人从空中跌落,造成21人死亡、10人受伤的特大事故。2004年5月5日,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导致正在库房理货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造成15人死亡。建筑业是一个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从我国意外伤亡事故统计资料表明,建筑工程领域的伤亡事故数目,仅次于交通、矿山。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秦春芳主任。

问:近来,我国连续发生河南郑州陈砦“5.5特大冷库货架倒塌事故和河南安阳上料架倒塌等特大事故,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请问这在建筑业事故伤害中属于哪一类它有什么特点

秦春芳:我国建筑施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基本上分为五大种类,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高处坠落是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临边、洞口、龙门等(井字架)、塔吊等安拆及陡壁施工等作业,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标准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由于高处作业四周临空,风力大,且垂直交叉作业多,因此是一项十分复杂、危险的工作。

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防护不当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在建工程的梁、板柱倒塌,挖掘沟、坑、洞时的塌方拆除工程时坍塌等情况。因此,2004年5月5日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房内货架坍塌是一起典型的质量责任事故。而河南的上料井字用的架倒塌事件严格来讲,属于高处坠落事故。近年来,因高处坠落而死亡的人数,在建筑业生产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建筑高处坠落事故,由于发生频率高,死亡率大,因而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首,约占全部事故的40%以上。因此,研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的特点,分析事故成因,寻找事故发生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极为紧迫的。

问:《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1年多了,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标准也较完善。可是,重、特大事故却时有发生,您认为发生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秦春芳: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建筑行业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建筑施工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这是区别其他产业部门的根本点。一旦开工后建筑工人就要围绕着建筑物展开上上下下的生产活动。不安全因素随着工程形象进度的进展而改变;加上高空、露天、交叉作业,作业的环境和条件又都比较差,事故多发是必然的。

从主观原因上讲,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们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力度不够。目前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应的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健全的,大部分的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所导致的。建筑业农民工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上来看,建筑施工一线生产人员农民工所占的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八十以上,包括它的管理人员,都是从农民工直接转换过来的。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不断的向城市转移。由于建筑工人的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低,所以安全培训的工作量相当大,加上施工进度紧等要求,施工企业对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只能是走走过场,对施工管理人员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也远远不够的。

其次,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已经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在建筑施工中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但目前还没能执行。如设计人员应和施工单位共同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但实际施工中,这两方面是完全脱节的。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在设计人员设计时并未考虑,都是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和处理的。

问:您长期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针对目前建筑业发生的各种事故,您认为,我们应该着重做好哪些工作,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秦春芳: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先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深度。建筑行业这个培训,应该从两方面来抓。从管理部门来讲,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从企业上来讲,应该是加强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人员的责任制,要明确到位,落实到位,考核到位。培训工作应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全方位就是企业或现场里所有岗位都应该进行培训;全过程是从开工到竣工结束,整个过程都需要培训,也就是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过程,每一个人都要培训;全员,就是所有的员工。都要进行培训。只有做到了这三全,生产才能不出问题。

其次,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经常进行不定期的、随机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按照“定人、定时间、措施“的原则进行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以便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从目前发生的一些事故当中看,很多问题出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这个环节上,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职责落实的法律要求,要严肃认真的进行,不能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在正式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各留一份。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交底,二是要将操作者在这项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明,以保证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上述两项交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千篇一律口号化。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针对作业条件的变化具体进行。是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已经明确了的要求。

第四,要认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目前,已经颁发的建设部的安全技术规范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七本,特别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易发和多发事故的部位、环节、工序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只要在施工中遵照执行,就可以大量的消除、减少和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最后,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对建设工程所应负的责任的落实情况,对那些违反了条例并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总之,只要我们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监管,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深度,是可以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的。(本网摘自'安全'2004.3期)

第3篇 物业安全服务管理常识培训-消防常识

火情种类

根据燃烧物及其燃烧特性,火灾可分为四类。

1.一类火灾,燃烧物为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纸张、衣物、棉、麻、毛等。

2.二类火灾,燃烧物为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

3.三类火灾,燃烧物为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氢气、甲烷、乙炔等。

4.四类火灾,燃烧物为可燃金属,如钠、镁、锂、钾、钛、锆、铝镁合金等。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

1.扑救第一类火灾,应选用清水、泡沫、干粉等类型灭火器。

2.扑救第二类火灾,应选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类型灭火器,如第二类火灾燃烧物中含极性溶剂,则不可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3.扑救第三类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类型灭火器。

4.扑救第四类火灾,需使用由物质设计单位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选择或特制的灭火器材。

5.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类型灭火器。

扑救方法

燃烧的必要条件有:可燃物、助燃剂和燃点。

扑救方法也可根据燃烧条件,分为以下四种。

1.冷却法:消灭燃点条件,利用灭火剂直接接触可燃物,使可燃物温度降至燃点以下,即停止燃烧。一般使用水作冷却剂,除灭火外,在火场上还经常使用水冷却的方法防止未燃物燃烧;也可用此方法防止器物受热变形甚至爆炸。

2.窒息法:消灭助燃剂条件,通过阻止空气流通,或施用不可助燃气体的方法,降低火场氧含量,使燃烧物缺氧而无法燃烧,该方法适用于可封闭空间内的火灾。要阻止空气流通,除关闭门窗或设备上原有的挡板部件等,常用于覆盖燃烧物的不燃或难燃材料有湿麻袋、湿棉被、石棉衣被、砂土、泡沫等;常用的不可助燃气体有二氧化碳等;在必要且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用水淹没(灌注)灭火。

3.隔离法:消灭可燃物条件,隔离或转移燃烧物附近的可燃物质,使燃烧停止,该方法适用于各种火灾。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转移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关闭设备或可燃气体、液体流通管道上的阀门;排出器物、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液体;阻止可燃气体、液体扩散或对其分流;清除火源周围可燃性物品,形成空白地带阻止火势。

4.抑制法:抑制可燃物条件,利用化学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使可燃物与助燃剂的化学反应被打断,而停止燃烧。可选用干粉灭火器,将足够量的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同时采取措施为火场冷却降温,以防火势蔓延。

拨打火警电话

拨打119报警时,要镇定,讲清火灾发生的详细地址、起火点、燃烧物、火势情况、报警人联系方式,并最好能派人到醒目地点接车。

火场防爆

1.发生火情时首先确定是否有发生爆炸的可能性。

2.准备进入密闭空间扑救时,要先触摸金属门把手,如已经很热,即有爆炸的可能,扑救人员不可冒然开门或扑救时站在门口的正面。

3.容器内易燃易爆物质着火时,先尽快关闭阀门或对容器进行水冷却。

4.如发现油桶等已膨胀至椭圆形,此时爆燃危险极大,扑救人员尽量远离油桶,尤其不得停留在油桶接口处或正面,尽量加强冷却措施,保护油桶。

5.如竖立的液化气瓶气体泄漏发生燃烧,发现火焰由橘红转为银白,声音由“吼”声转为“咝”声,则应立刻判定,即将发生爆炸,此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参看“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应急方案”),并疏散现场人员。

物业人员所需了解的其他消防知识

1.了解本公司的消防系统及其分布。

2.熟知各种救火设备的所在位置。

3.会报火警。

4.懂得基本的灭火器使用方法。

5.懂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方法。

消防设备的使用

灭火器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清水灭火器

1.灭火剂成分:

清水,添加剂(如抗冻剂、润湿剂、增黏剂等),使用液化二氧化碳加压。

2.应用范围:

大多数扑救场合。

3.使用方法:

距燃烧物10米处,直立放好灭火器,取下保险销,击打开启杆顶端的凸头,水射出时立即提起灭火器,并托住灭火器的底圈,对准火势最旺处喷射;随水流喷射距离的逐渐缩短,使用者需要相应靠近燃烧物,使水流能够持续喷射于火势旺处,直至灭火结束。

4.注意事项:

喷射过程中,灭火器需大体保持直立,如倒置或平放会使得加压气体泄出,导致无法喷射。

空气泡沫灭火器(又名机械泡沫灭火器)

1.灭火剂成分:

空气泡沫灭火剂。

2.应用范围:

主要用于扑救汽油、柴油、食用油、油脂等b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也可用于扑救如木材、纸张、棉竹丝等a类物质的初起火灾;另外,抗溶空气泡沫灭火器还可用于救甲醇、乙醚、丙酮等极性溶剂引发的火灾,不可用于扑救水或带电物质的火灾。

3.使用方法:

距燃烧物6米左右,拔出保险销,紧压开启压把,同时握住喷枪,泡沫喷出同时立刻对准火势最旺处喷射;如燃烧物为可燃液体,并呈流淌状燃烧,应由远而近地使喷出的泡沫覆盖在燃烧的液体上;如可燃液体是在容器中燃烧,应对准容器内壁喷射,利用沿壁淌下的泡沫覆盖可燃液体,不可直接对可燃液体进行喷射,以防扩大可燃液体燃烧范围;随喷射距离的逐渐减缩,使用者需要相应靠近燃烧处,使泡沫能够持续喷射于燃烧物上,直至灭火结束。

4.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中不可松开开启压把,不能将灭火器倒置或平放,否则会中断喷射,不适用于扑救电器火灾和轻金属火灾。

干粉灭火器

1.灭火剂成分:

干粉。

2.应用范围:

主要用于扑救电气设备及可燃液、气体的初起火灾,应用比较广泛,常见于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实验室、变配电室、工矿企业、车船及其固定停靠地及公共建筑等场所。

3.使用方法: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先上下颠倒摇动灭火器,使干粉松动,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处,放下灭火器,根据干粉灭火器的类型不同,使用方法也略有不同。

①内装式或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拔下保险销,握住喷嘴,同时用力按下压把,即喷射干粉灭火。

②外置式干粉灭火器:握住喷嘴,握起提环,压住提柄,干粉即可喷射。

(2)推车式干

粉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距离起火点10米处,放稳灭火器,拔出保险销,打开二氧化碳钢瓶;同时,另一人迅速取下喷枪,展开软管,一手握住喷枪枪管,喷嘴对准着火点,另一手钩动扳机,喷出干粉灭火。

4.注意事项:

灭火过程中,灭火器应大体保持直立,不能倒置或平放,否则不能喷粉,在室外使用时需注意顺风使用。

二氧化碳灭火器

1.灭火剂成分:

液态二氧化碳。

2.应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扑救电气、油类及酸类物质引发的火灾。

3.使用方法:

(1)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距离起火点约5米处,放好灭火器,握住喷筒根部的手柄,将喷筒对准火焰,然后压下压把,即喷射出二氧化。如燃烧物为可燃液体,并呈流淌状燃烧,应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二氧化碳激流;如燃烧面较大,可左右摆动喷筒,直至灭火结束;如起火液体位于容器内,操作者应对准容器上部内侧喷射,避免二氧化碳直接喷击液面,以防扩大火灾面积。

(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距离起火点约10米处,停好灭火器,卸下安全帽,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至最大位置,同时另一人迅速取下喷筒,展开软管,双手紧握喷筒手柄,对准火焰喷射,具体灭火方法同手提式灭火器。

4.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中,手提式灭火器需保持直立,不可倒置或平放;若无防护手套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喷筒或金属管,避免冻伤;室外使用时需注意顺风使用,遇大风时,灭火效果差;在小面积室内使用此类灭火器后,操作者要迅速离开,以防发生二氧化碳窒息,需打开门窗通风。

消火栓的分类及使用方法

消火栓的分类

消火栓是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物业人员可使用的通常为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的组成及使用

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箱通常设置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其中消火栓连通建筑内消防供水管道,出口外接水带、水枪;发生火情时,打开消火栓箱,取出水带、水枪,按下启动按钮,按开启方向旋转阀门手轮,即可喷射水流灭火;灭火后,把水带清理干净,整理好放回箱内,水枪卡回枪夹,关好箱门。

消防设备的维护

灭火器一般的保养

1.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温度保持在4~45℃范围内,避免受潮、暴晒及强辐射。

2.按原厂规定,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

3.灭火器一旦被开启,就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

4.再充装须由专业部门按原厂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剂品种及各项标准值。

5.再充装前,须按规定,对其器头、筒体等主要受压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6.不合格的灭火器不准自行修复使用,须经专业维修部门修复,修复后经消防监督部门认可并加以标记,注明维修日期及维修单位名称。

干粉灭火器的保养

1.同一般保养各项。

2.确保喷嘴塞盖不脱落,各连接件不松动,保证密封性能;如定期检查中发现灭火剂结块或贮气量不足,需及时予以更换或补充。

3.对充装后的贮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4.灭火器满5年也需进行水压试验,按设计压力1.5倍,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保养

1.同一般保养各项。

2.保证车架操作性能良好,保证各部件装置一切良好,保证灭火剂无结块,贮气量充足。

3.满5年需进行水压试验,干粉贮罐试验压力2.5mpa,二氧化碳钢瓶试验压力22.5mpa,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以后每隔两年,进行水压试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保养

1.同一般保养各项,存放温度不宜超过42℃。

2.对重量实行年检,按灭火剂年泄漏量规定,手提式灭火器需小于或等于额定充装量的5%或50克(二者中取小),推车式灭火器需小于或等于充装量的5%,如有超过,及时检修,再按规定重新灌装。

3.满5年需进行水压试验,以后每隔两年,进行水压试验等检验,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撞击。

消火栓的保养

1.定期,如每月末及节假日前,检查消火栓是否一切状况良好,确保箱门、门锁、水枪、水带、转盘等完好灵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确保接口垫圈完好。

3.定期为阀杆加注润滑油。

4.定期放水检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出水。

5.对于室外消火栓,定期清理启闭杆端部周围;检查专用消火栓钥匙是否合用,转动起闭杆,加注润滑油擦除关键部位积锈,确保闷盖内橡胶垫圈完好;最后打开消火栓,确保供水正常,放净锈水后关闭擦干,若有漏水现象及时进行检修。

常见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油、气着火时,应使用窒息法灭火,迅速切断油、气源,尽量用湿棉被、麻袋等覆盖着火物质,使火熄灭;如不能迅速灭火,立刻转移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2.电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不能确定电路绝对无电的情况下,不可用水扑救。

3.发现火情,尽量关闭门窗,阻止对流,以防扩大火势;灭火后则应尽量通风,使烟气散尽,防止复燃。

4.实验室、仓库等处着火时,应边灭火,边尽可能抢出尚未燃着的药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甚至发生爆炸。

5.燃烧物中有塑料或化学物质时,要防止中毒,采用相应防护设备,火情紧急时可用湿毛巾掩住口鼻交替进入灭火;但需注意,化学物质失火应尽量选取正确的灭火剂灭火,如扑救过程中发现扑救效果差甚至起反作用,应立刻停止扑救,改为重点抢出未燃烧物质,并隔离火场,等待专业消防人员到场,介绍着火物质,听从指挥配合扑救。

6.燃烧物为贵重物品时,尽量不采取用水扑救的方法。

7.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避免直接冲击液面,导致火势扩散或火苗四溅。

第4篇 厨房安全管理意识培训

厨房安全管意识

(1)为了确保厨房的生产安全与厨师个人的安全,避免或及时防止各类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2)所有在岗厨师在上岗前对各种机械设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

(3)各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改变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设备一旦开启作业,操作人不准随意离开现场,对电器设备、高温作业的岗位在作业中随时注意观察机器运转和油温等变化情况,发现意外应及时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厨师长。遇到故障不准随意拆洗设备,应及时报修,由工程部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厨师使用的各种刀具应严格加强管理,作业中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应将刀具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准随意拿刀具吓唬他人或用刀具对指他人。收台后应将刀具放置固定的工具内存放,厨师不准随意把刀具带出厨房。

(5)个人的专用刀具应标有记号,不用时应放置固定位置,不准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随处乱放,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刀具持有人负责。

(6)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乱动,定期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7)每天收台后要逐一检查油路、阀门、气路、燃气开关、电源插座与开关的安全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严禁私自进行处理。

(8)整理卫生时严禁用湿抹布擦拭电源插头,严禁私自乱接电源,不准带故障使用设备,下班后做好电源和门的检查工作。

(9)厨房如果发现被盗现象,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上级处理,并及时协助领导了解情况。

(10)掌握厨房和餐厅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其使用方式。

(11)对线路每天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超负荷用电及电线老化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汇报。

(12)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通知总机和消防中心,报告火灾发生部位、火势大小和报警人员姓名、部门。设法灭火,并根据火情配合保安人员组织引导客人安全疏散 。

(13)以上规定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参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理。

第5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x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6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se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三) 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5、负责做好全公司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要按照hse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hse培训

第二十七条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hse管理体系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第二十九条 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条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七章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五条 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八)其他安全活动。

第八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hse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7篇 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8篇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与创新

“十一五”以来,铜川矿业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煤矿开采技术不断提高,矿井综采、综掘新设备、瓦斯预抽、瓦斯监测监控、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新设备、新工艺的广泛应用,职工安全技术素质以及个人安全素养对矿井实现安全“零”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和创新安全技术培训的形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是公司实现安全“零”目标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公司近年来安全培训方面的一些好的做法,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剖析,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寄希望为公司实现安全“零”目标提供强大的智力和人才保障。

一、公司职工安全培训问题与现状

1、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煤矿就业门槛底。矿井招收的一线临时工,来自农村的居多,文化程度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技能差,虽然经过了公司四级培训机构、二级培训机构的反复学习和培训,但是,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成绩不明显,致使“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陕北矿业公司的崛起,其煤矿开采条件好,井下安全保障高,工资薪酬待遇优厚,造成我公司技术人员的流失,一些熟练工种、技术岗位人员出走,致使安全技术人员青黄不接,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矿井的安全生产。

2、培训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跟不上培训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实训设备陈旧,硬件设施配备不够,影响培训机构可持续发展;二是培训基础设施差,为学员服务的配套设施如学员公寓、学员餐厅设施简陋,不能满足学员住宿就餐需要。三是一些四级培训机构资质培训教室、展室、实验室年久失修,无法满足教学;四是师资力量紧缺。师资队伍没有形成梯次结构,专职、兼职教师人才匮乏,部分专业教师紧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仍需进一步加强。

3、安全培训效果差。近年来,公司可以说培训投入资金不少,安全培训人员数量多,达到了全员培训,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学员必知必会、应知应会知识掌握不够,实际操作技能差;现场办班存在问题。学员正常出勤无法保证,学员学习积极性不强,下班后精力不集中,学习疲于应付,替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现场办班的效果,致使安全培训未真正收到实效。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三项岗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为职工安全培训提出更加严厉要求。同时,随着我公司“十二五”期间煤炭产能的扩大,人力需求量不断增加,可以说职工安全培训形势严峻,培训任务任重道远。基于以上问题和不足的存在,结合公司多年来安全培训工作运行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以往好的做法认真予以落实,对存在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和创新,全面促进职工安全培训健康发展,为实现企业安全“零”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流的安全培训机构

1、加强安全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标准落实好机构、师资、场所、计划和经费,购置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升级培训教学软件,打造硬件设施一流的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和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积极创建全国煤矿安全培训系统一级安全培训中心。

2、强化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充实教师队伍,重视教师的培训,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教学评比活动,引导教师树立现代教育培训理论,运用现代教育培训模式,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深入煤矿一线,加强实践,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能力。到“十二五”末,二级培训机构高级职称者达到教师总数80%以上,四级培训机构有资质的专职或兼职教师达到100名以上。

3、深化教材和课件建设。根据国家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推广应用,开发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鼓励教师编写生动形象、引人入胜的煤矿安全培训多媒体课件,继续开展优秀课件、教案评比活动。

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一流的职工队伍

1、突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安全培训中心要按照职责范围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有序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三项岗位人员”上岗持证率100%

2、深化班组长培训。必须继续做好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工作,煤矿班组长仍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核心,以提升班组长安全管理水平为重点,强化超前防范、操作技能和现场管理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班组长安全综合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加强全员培训。各四级培训机构认真做好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强化措施的实施,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上级培训下级”的安全培训模式,对职工培训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并突出对新工人上岗前、转岗职工换岗位前的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重视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流的干部队伍

首先,注重管理业务和能力的培训。通过安全培训机构的定期业务培训和煤炭远程教育培训网的知识更新培训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其次,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干部学历和职称;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历和职称达标计划,将不具备煤矿主体专业学历和无学历的干部纳入达标计划,学历和职称达标纳入安全管理机构和个人考核内容。第三,强化人才引进,充实矿井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加大安全工程专业学生的招聘力度,每年在矿井安全管理干部补充需求的基础上,增加招聘计划。实现安全管理干部满足“十二五”期间矿井安全管理需要的前提下略有储备。

五、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创新,建设一流安全培训模式

1、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内容。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培训教师要经常深入矿井,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完善培训课程设计,更新培训内容,做到培训内容合理化、规范化,趣味化,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改进培训方式。在坚持和完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培训内容和不同学员的特点,灵活运用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多种方法开展培训,做到培训方式多样化,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创新培训手段。做到安全培训与实践紧密结合,实行矿井矿处级领导轮流安全培训授课制度,根据自己分管专业不同,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制定有特色教案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以提高培训效果。

4、实行区队自主培训。区队根据生产实际,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和集中学习时间对职工进行自主培训,坚持开展每日一题、安全点评、隐患分析、风险评估、“岗位描述”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活动。

5、创新安全培训内容。强化风险防范教育。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操作标准化水平和风险意识的培训,使职工在每一个工作流程中,开展每项操作前,熟知可能存在风险是什么,如何预测,怎么控制和消除风险,提高职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防范能力,从而实现生产过程安全“零隐患”。

六、学习他人先进经验,建设一流的安全高效矿井

1、全面学习推广王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认真组织好王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转变观念、提高意识,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消化吸收。同时,与集团公司联系,分阶段、分梯次赴王村矿进行实地培训学习,全面提升安全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水平。

2、学习借鉴他人之长,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出阶段性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创建成“示范矿井”,引领其它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共同提高。其它矿井选择一个单位、一项工程,率先建成本单位“示范点”,以此带动全矿学习创建工作发展。

七、实施安全文化创新,有益补偿职工安全培训效果

一是开展安全文化理论研究,推动安全文化理论创新,构建安全文化理论体系;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在矿区唱响“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文化主旋律,为煤炭生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安全文化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和综合技能;不断丰富安全文化建设载体,创新安全文化建设内容,征集安全文化合理化建议,繁荣安全文化作品创作,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矿井,树立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完善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体系;四是深入开展精细化管理、井下工厂化治理、质量标准化建设、班组建设等工作,打造安全文化建设精品工程,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五是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表彰激励,着力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运行机制。

总之,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一个极其繁杂的系统工程,使每名职工都成为一个本质安全人,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这就要求企业及培训机构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大胆常识,勇于探索,努力构建职工安全培训的长效机制,才能保证公司安全“零”目标的持续实现。

第9篇 ehs环境安全健康管理工程师培训内容

ehs环境安全健康管理工程师培训

课程背景:

中国在崛起,全球的制造中心向亚洲的中国倾斜。整个中国就象一部巨大的机器,日夜不停地轰鸣,源源不断地向世界各国输出着“中国制造”。然而,在如此让全球仰慕地景气的背后,我们的国人付出的是沉重的代价,其一是生命与健康的损失,其二是环境的破坏。每年在伤亡事故上的损失相当于gdp增幅的1/5,有13万个家庭承受着由于事故而失去亲人的痛苦,中国的酸雨是世界上最严重的,中国境内的大河没有一条是干净的。是不是经济景气一定要以生命健康和环境破坏为代价

课程收益:

本次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各级主管人员掌握安全管理的一般方法,通过事故案例学习实战经验,了解事故致因理论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以及必要的与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

使学员掌握“危险源”辨识的方法,从根本上转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在环境管理方面,学员将学习有关国家、国际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污染源的辨识。

掌握危害与风险的辨识、评估及控制.结合世界级工厂安全管理方法,掌握内部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审查方法,结合实际工厂案例,对现场及作业设计提出改善思路,从根本上预防安全, 掌握工厂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自我安全的保障方法与技巧。

课程大纲:

一、ehs管理的内涵再认识

1、理解ehs管理

(1)ehs(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含义

(2)制造型企业ehs的管理趋势

(3)解析世界500强企业的管理的方式

2、ehs管理关联的理论指引

(1)现代安全生产系统理论

(2)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3)事故致因理论和海因里希事故理论

(4)职业安全健康费用模型

3、企业ehs管理者的角色认知与定位

(1)专职主任、经理的职责

(2)领导与部门管理的职责

4、ehs的管理艺术和特点

(1)主题、活动,有心栽花与无心插柳

(2)文化、氛围,草色遥看近却无

5、ehs法律框架及法律法规体系特点

(1)环境法

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2)职业安全卫生法

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及劳工补偿、职业病、sop

(3)灾害与紧急管理法

自然灾害(雷、洪、震、旱、疫)、紧急状态法、紧急管理机制、消防法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管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控制

(1)管理职责、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风险控制

案例:狼性 pk 人性

二、运用管理职能有效推进ehs

1、人际关系管理的基准点

(1)合情、合理、合法管理与领导支持

(2)分散风险与转移矛盾焦点

(3)违章作业与落实制度

2、ehs管理体系

(1)方针、宗旨

(2)目标、计划

(3)文件、制度、流程

(4)ehs管理体系结构、职责

(5)ehs体系审核、评价、改进与认证

3、管理技术与技能创新

防错管理、标准化、确认制、高效会议、数码报告、举一反三、预防机制

4、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动机与意识,行为与习惯,能力 pk 信誉,帮助与合作,本能与潜意识

5、五项基本管理原则

主线、对错原则、是非点、工作导向

6、换位思考与心中的天平

7、工作提高、改进的工具

pdca与sdca、系统化、过程方法、erp、8s、6sigma、ie

8、国际标准与管理经验

iso14000、ohsms、sa8000、ohsa18000等国际标准,人权验厂,产品安全认证

游戏:杰出经理人管理法则

三、环境(e)管理技法

1、5s及现场改善与ehs管理

大扫除、运动战与管理工具

2、物品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物质属性,容易引发事故的物品管理

3、环境保护

公司的环保承诺、三废管理、许可证管理

4、工业卫生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评估与健康危害因素控制

5、管理流程

方框图、流程图、趋势图

6、作业环境、过程的安全隐患

电、力、热、光、声、磁、辐射、腐蚀、粉尘等

四、健康(h)管理技法

1、劳动防护、保护

2、产品毒害与健康管理要素

3、健康保障

体检、工种分析与营养保健

4、操作细节与安全生产

5、职业病防治管理

五、安全(s)管理技法

1、三级安全管理

2、有效的生产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逃生演习,安全生产竞赛、标准化管理

3、消灭不安全的行为与习气

猜测、滥用、敷衍、浮躁、差不多、浪费、呆滞

4、行为安全检查、监察、管理

5、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管理

6、仓储安全保障措施

案例:三种安全事故

六、ehs管理实务

1、人机工程管理应用

2、机械防护、电气安全管理

否定过去、成绩与陷阱,鹰的重生

3、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与二次容器、搬运工具、运输器具

4、化学品安全管理

msds、屏障、隔离、锁止

5、内部交通安全管理

地沟、车间通道、道口、危险地段、自用车辆

6、办公室的安全

门禁、网络、档案、机密

7、特殊场所安全管理

密闭车间、井下、高空、野外作业

8、个人防护用品

游戏:寻找最佳方法

七、应急、预备管理与事故处理

1、企业的应急处理方案、计划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预备管理、事故管理、应急计划

2、事故禀报与救援程序

3、如何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

4、专项工作组、mft与mrb

5、有关善后、预后和改进措施的管理技法

6、安全记录、备案、档案的制作方法与管理措施

案例:六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八、ehs与和谐管理

1、人本观念下的和谐

2、企业发展与可持续经营之本

3、努力与成绩

九、自由问答、互动(q&a)

第10篇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规范

1 公司安环部对每位职工要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要详细记录每位职工所接受的教育培训情况,职工档案和考试成绩试卷应保存完好。

2 档案记录要实事求是,不得造假。公司安环部要对各车间的档案及记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3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安环部和车间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工作调动要及时将档案转存。

4 职工调动填写“职工调动记录表”(附表一)随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一并转入相应车间。

5 职工各种考试试卷力求内容相对丰富,禁止内容过少或长期使用同一份试卷。

第11篇 工程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培训考卷

说明:本试卷共50题、均为选择题;每题2分、共100分;请在每题后的( )内填入答案,对填“√”、错填“×”。

1、“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是指施工时不用车辆就行。( )

2、 只有安全防护人员需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无须进行安全培训即可上道作业。()

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作业防护牌、手旗、信号灯、响墩、安全防护线绳等。()

4、当日上道施工作业计划当日10:00点之前向临时调度所申报。()

5、无施工计划或行车计划不明及施工计划未经临时调度所批准不得上道施工。( )

6、驻站联络员可自主决定施工计划销点工作。()

7、不能在计划施工点内完成施工任务时,现场施工负责人不能擅自延点。()

8、计划行车时间段的前后各30分钟内不得上道施工。()

9、所有上道使用的小型车辆(平板车、单轨车、轨检小车等)要全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加锁保管。()

10、小型车辆(平板车、单轨车、轨检小车等)上道施工,只要经过保管人员同意就行。()

11、已铺轨区段,线上作业禁止使用手扶拖拉机或农用机动车辆。()

12、只要施工需要,即可设置临时道口。()

13、临时道口必须设有专人看护,确保人员、车辆通过临时道口的安全,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 ()

14、未封闭的栅栏口必须设立禁止通行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15、每个上道作业点必须有现场负责人及正式职工带队进行全程监控作业,确保施工及行车安全。()

16、上道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带班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当日的行车计划,现场防护人员可不带。()

17、必须执行“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18、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在行车计划点前30分钟内清除影响行车安全的侵限机物。()

19、施工结束后,即可撤除防护信号,办理销点。()

20、由于施工区段离驻地远,施工人员可顺路搭乘工程列车。()

21、上道施工人员可在道心行走,但必须注意瞭望,确认无列车通过。()

22、沿线堆放的物料和小型工机具等必须置于左、右线路中心3米远以外,临时堆放物高度不得超过1m,且要堆放平稳、牢靠,防止坍塌。()

23、站台铺面铺设施工作业不在正线上,不需要提报施工计划。()

24、在工程线限界内的上部进行雨棚施工作业,必须提报施工计划。( )

25、铺轨后,综合接地及轨道板连接线施工也必须提报施工计划,按要点施工程序执行。( )

26、工程纠缺影响工程线行车时,也必须提报施工计划。( )

27、工程线巡道是行车单位的事,上道施工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就行。()

28、如施工需要,可搬动道岔改变线路方向,以方便推小车。()

29、防护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其他上道作业人员可不穿。()

30、桥梁线间防水属铺轨后需施工的工程项目,无需提报上道施工计划。()

31、上道施工有防护人员防护,作业人员可不必管有无行车。()

32、因施工需要,作业用的小机具可暂时放在轨道板上。()

33、路基电缆槽盖板施工不在轨道上,可随时施工。()

34、只要有上道施工计划就可上道施工。()

35、非施工作业期间,机具、物料等不得上道,严禁发生侵限。( )

36、必须严格按《技规》线路建筑限界有关规定搭设施工作业平台,日常加强巡视检查,防止歪斜坍塌。( )

37、只要上道施工计划批准了就可上道施工。()

38、上道施工作业必须有监理在现场监控。( )

39、因施工准备不足,即可不上道施工,也无需销点。()

40、发现工程线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时,应立即组织抢修。()

41、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

42、上道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配带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

43、当地村民从铺轨后的线路上横穿通过,可不管。()

44、铁路工程线和营业线区别大了,没必要管太严。()

45、上道施工必须得到和确认有允许施工的调度命令。( )

46、严禁施工人员坐、卧、钻车底和翻爬工程列车。( )

47、工程线铺设后,无施工作业时任何人员不得无故上道。()

48、大型机具上道施工必须有专项防护措施。( )

49、上道施工的安全防护人员位置在距作业区段两端各500m的地方。()

50、轨检小车上道无需提报施工计划。( )

第12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

(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培训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条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学、练、比'活动,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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