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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程序(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0

动火安全管理程序

第1篇 动火安全管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程序,不影响设备检修、抢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

一、申请动火单位应在动火作业12小时以前将动火内容及地点汇报至设备部(特殊抢修作业除外),同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动火作业准备工作,违者罚款100元/次。

二、设备部接到各单位动火申请后根据情况安排具体的动火作业时间,设备部每天16点以前将具体的动火作业时间通知给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动火单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所在单位厂安全员,安全员接到通知后根据动火作业等级通知相关领导、安健环部安全员、动火分析人员,违者罚款100元/次。

三、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接到设备部具体动火时间通知后,必须在动火作业时间前15分钟落实、完成各项安全措施并办理好动火作业证,违者罚款200元/次。

四、动火分析人员接到安全员做动火分析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动火现场,30分钟内完成动火分析结果。违者罚款200元/次。

五、安全员应在动火作业前30分钟赶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完成情况。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前20分钟赶到现场确认签字,违者罚款200元/次。

六、动火人员及检修人员应在动火作业票办理好以前准备好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动火作业所需的其他工具。违者罚款100元/次。

七、动火证签发半小时后还未进行动火作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3

第2篇 动火作业二级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3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4篇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盖隔离。

3.4.5严格按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3.4.6动火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一人单独操作,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其他

4.1固定动火区域审核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部。

4.2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安全环保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

4.3固定动火区域内的机械及电气设备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备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齐,安全环保部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将进行处罚。

第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5.5.14 动火作业双方应指派监护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5.6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单位人员),按照本程序5.3条款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中应包括安全监督,审查内容包括:

5.6.1 确认动火作业的详细内容;

5.6.2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动火作业部位的工艺流程图、作业人员资质等;

5.6.3 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及要求,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5.6.4 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6.5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5.6.6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5.6.7 其他。

5.7 现场核查

5.7.1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5.7.1.2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5.7.1.3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5.7.1.4 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5.7.1.5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5.7.1.6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5.7.1.7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7.1.8 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7.2 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且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 安全设施

作业前双方应确定动火所需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其完好性。

5.9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4 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5.10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10.1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5.10.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5.10.3 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总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且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5.11.2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2.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

5.12.1.4 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相关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2.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批准人编号,避免与其它装置或区域发生重复。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5.12.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确认,由接班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5.13 安全职责

5.13.1 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职责

5.13.1.1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1.2 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3.1.4 批准人应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该责任在书面委托授权人后仍然承担。

5.13.2 属地单位职责

5.13.2.1 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5.13.2.2 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负责审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3.2.4 审查和批准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为每次动火作业指派专人监护,并对该次动火作业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专门的培训;

5.13.2.6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2.7 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有关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复本(参见《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3.3 作业单位职责

5.13.3.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3.3.2 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

5.13.3.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3.4 动火监护人职责

5.13.4.1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在承担监护任务前应接受本次动火相关安全措施的培训,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

5.13.4.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5.13.4.3 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责任批评教育,及时制止;

5.13.4.4 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13.5 动火作业人

5.13.5.1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5.13.5.2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13.5.3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14 监督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程序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安全监督保留相关记录。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 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 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 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 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6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7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

3.1执行部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

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四、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4.7、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

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部位

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

级动火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由年月日时分起

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项目部

2023年9月13日

第8篇 脱硫吸收塔内部动火过程中的风险辨识及安全管理

摘 要:脱硫系统是发电厂极为重要的环保设施,脱硫系统中的吸收塔一般采用衬胶作为防腐材料,由于衬胶属于易燃物质,因此吸收塔内部动火属于高风险作业,必须要充分辨识作业风险,并要具备完善的安全预控措施,方能将风险降低至最小。本文结合******公司#6机组脱硫吸收塔内除雾器改造施工工程,分析了施工中的作业风险点,提出了施工过程中安全管控的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关键词:脱硫吸收塔 内部动火 风险辨识 安全管理

1   改造工程简介

******100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一炉一塔脱硫装置。每座吸收塔各配有四台ksb浆液循环泵,各自对应吸收塔的四组喷淋层,每层喷淋装置布置有170个中空锥双向喷嘴。喷淋层上部设有两级屋脊式除雾器,用以分离净烟气夹带的雾滴。为提高除雾器效率,本次项目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造:1)在屋脊式除雾器下方增装了一层rpt的管式除雾器;2)在第二层屋脊式除雾器的上表面增加手动冲洗管道。

施工部位主要集中在脱硫吸收塔内部的净烟气出口侧,29~31m 高度狭窄空间进行,本项目的特点是工作量大、作业面狭小、施工环境差,且防火要求比较高。

2 脱硫吸收塔改造过程中的作业风险点分析

脱硫吸收塔改造工程重点工作有:拆除部分屋脊式除雾器;剥除开孔及吊点位置的衬胶;吸收塔壁开孔(动火);焊接吊点挂钩(动火);吊装新增刚梁及部件;焊接梁和密封板(动火);冲洗水管进塔口开孔(动火);冲洗水管进塔口焊接(动火);所有焊口打磨(动火);喷砂处理;衬胶作业;安装管式除雾器和冲洗管道。改造工程中容易发生脚手架坍塌、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人员气体中毒、火灾事故,因此需要加倍做好安全预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1 作业危险点之一:脚手架坍塌

施工中需要在吸收塔内29米标高处搭设作业平台,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引起脚手架坍塌、人员伤亡:1)脚手架架板、架杆、扣件、绑丝等材料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2)吸收塔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未及时修整缺陷;3)拆除的旧除雾器等设备直接放在脚手架架板上未及时运出;4)制作、安装的除雾器板,钢梁等材料集中放置或吊装中不慎掉落在脚手架架板上。

2.2 作业危险点之二:高空坠落

施工中有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作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引起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导致人员伤亡:1)出入的爬梯安装固定不牢固、梯阶间距过大;2)脚手架架板规格不符合要求,有空心板、探头板等;3)安全带系挂不正确或未系挂安全带;4)作业人员作业用力过猛;5)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6)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佳。

2.3 作业危险点之三:物体打击

施工中需要进行拆卸、吊装、焊接等作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物体打击,导致人员伤亡:1)高处作业现场杂乱,工具、物料、设备等从高处掉落;2)人为从高处乱扔工器具等物材;3)除雾器材料吊装时捆绑不牢固,索具、拉链等发生断裂,吊件坠落;4)安装除雾器或拆除脚手架时,通过抛接方式传递物体等违章作业;5)对表面喷沙打磨时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操作方法不正确。

2.4 作业危险点之四:触电

施工中需要的照明行灯、电焊机较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触电:1)电焊机电源线、照明行灯的电源线、临时电源柜电源线有裸露;2)电焊机没有可靠接地,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3)电源盘、插座、开关不合格;4)作业人员的着装和防护用具不符合要求。

2.5 作业危险点之五:人员气体中毒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气体中毒:1)通风措施实施不到位,通风不畅;2)防腐衬胶作业人员未偑戴具备活性炭和微粒过滤的呼吸装备、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3)焊接、气割、衬胶作业人员过多,浓度超标;4)吸收塔内部更换衬胶,塑料件等部件时使用化学物质。

2.6 作业危险点之六:火灾

因吸收塔内部采用衬胶防腐,所有增加除雾器梁及冲洗管道进出塔接口都需要在塔壁上进行气割、打磨及焊接等动火工作。而衬胶属于易燃品,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火灾:1)电焊或气割部位的下方所有可能落到焊花的部位防火毯铺设不全面;2)电焊作业与气割作业交叉作业多,掉落焊渣损坏乙炔、氧气软管;3)长时间气割、焊接作业,动火点周围的壁板热量大量积聚,引起未剥离的衬胶着火;4)作业环境温度高,超过 33℃;5)作业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未穿着棉制、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6)安全带的挂钩、卡环没有使用绝缘胶布缠密严实;7)未使用防爆型行灯;

3 安全预控措施

针对脱硫吸收塔改造施工高风险作业多,尤其在吸收塔开孔、壁板焊接和后期进行衬胶作业时最容易发生火灾、人员气体中毒事故,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安全施工的安全预控措施,确保改造施工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1 改造施工前的预控措施

3.1.1 预控措施之一:制定符合施工实际的各项施工方案

结合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现场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一级动火方案、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气体中毒、火灾等事故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实际施工前,做好各项方案及预案的审核批准工作,确保各项方案预案准确、有针对性。

3.1.2 预控措施之二:安全资格审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对全体参加改造施工的队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外委承包商必须具备高空作业、衬胶防腐作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和连续近三年来的安全生产业绩;外委承包商员工与其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焊工证、起重工证、高空作业证等特种作业证和安全员资格证。凡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把入厂关,杜绝无证施工、无证管理、无证操作。全体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吸收塔改造施工的风险预控措施、有关吸收塔改造施工规程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安全交底工作。

3.1.3 预控措施之三:施工工器具、防护用品核查

施工所使用电动工器具(电焊机、打磨工具 、起重机、卷扬机、空压机、风管、电源箱、电缆卷轴)、气割工具等检验合格,标贴电厂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及合格证标签。施工人员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防坠器、防砸防扎劳保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静电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人员配备紧急救护用的洗眼器等紧急救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对讲机和防爆照明手电。

3.1.4 预控措施之四: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布置

开工前对吸收塔施工现场全部用隔离围拦进行隔离,只留一个出口由专人负责进出管理。按脱硫区域检修平面布置图要求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对内部易燃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吸收塔逃生出口设有专用指示灯。电气工器具的电源开关设置在吸收塔外面并设置明显标志。电焊机、电源箱作好防雨措施,电焊机可靠接地,并装有漏电保护器。吸收塔可靠静电接地已落实,吸收塔内部照明使用低压防爆灯具照明,变压器及开关放置在人孔门外部。在吸收塔作业面的人孔门外侧设置监护人,在气割、电焊、衬胶防腐作业期间增加监护人员。氧气瓶、乙炔瓶立放固定,防震圈齐全,气瓶距离 8m,距离明火10m。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牢固、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在吸收塔中部、顶部靠近气割、电焊、衬胶作业面的人孔门处、除雾器处接临时消防水管并配备消防报警装置,消防水阀门有人负责保证随时好用,消防水压力正常,随时进行施救。吸收塔内部作业面和人孔门外各放充足的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用过的消防器材随时更换。动火作业期间,作业面平台、除雾器之间铺满防火毯、封堵严密。

3.2 改造施工过程中的预控措施

3.2.1 预控措施之五: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合理安排动火等施工计划,尽量将动火作业压缩在同一时间段,减少风险的持续时间。每天开好班前会,发现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精神疲劳、喝酒的人员,严禁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结合每天的工作对全体施工员工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必须在交底栏内签字,做到“作业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

施工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全面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落实执行情况,确认无误后,由运行许可人汇报值长进行工作许可手续,值长及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准予动火开工后,由值长批准,许可相应工作票。严格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火种、手机等进入现场一律收缴代为保管。对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全、安全工器具、现场安全措施、逃生通道检验不合格不允许开工。每天关注天气情况,遇到大雨天、大雾天、6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止防腐喷涂作业和在吸收塔外部进行的一切作业。盛夏时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认真监督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施工。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每天随时检查脚手架、临时爬梯、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喷沙设备、防火毯、灭火器以及防爆照灯具等布置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针对改造施工是在吸收塔内部较高位置受限空间进行和防腐喷涂作业期间可能发生人员中毒和火灾的情况,在防腐衬胶作业前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气体中毒、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每位施工人员全部掌握。

3.2.2 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3.2.2.1 预控措施之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安全措施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由具备高空作业的脚手架搭设专业人员进行。脚手架需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防坠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安全带挂钩随着脚手架高低逐步调整。临时拆卸的围栏或孔、洞及时用架杆固定好,并设警示,防止高空坠落。

3.2.2.2 预控措施之七:吊运作业安全措施

吊机吊装区域内,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吊装时操作人员精力要集中并服从统一的指挥号令,严禁违章作业;卷扬机专人操作、专人指挥,钢丝绳运行中不得挂卡。吊装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吊运通道,在吊装前应先进行一次低位置的试吊,以验证吊挂点的安全牢固性,吊装的绳索应用软材料垫好或包好,以保证构件与连接绳索不致磨损。构件起吊时吊索必须绑扎牢固,绳扣必须在吊钩内锁牢,严禁用钩挂构件,构件在高空稳定前不准靠近。为便于拆除、安装方便的临时吊钩点要焊接牢固,不得变形。

3.2.2.3  预控措施之八:焊接、气割作业安全措施

所有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动火负责人、监护人在施工前认真学习、掌握吸收塔防腐衬胶作业、除雾器材质的特性;熟悉消防器材部署情况;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尤其是逃生通道。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设置焊接、照明等检修临时电源,进入吸收塔内的电源电压等级(低于 36v)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应使用防水电缆和防爆灯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临时电源;氧气、乙炔供气处有专人负责开关。焊接、气割作业必须穿着专用防护工作服装,戴专用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手套湿透时应立即更换。焊接、气割作业人员不得进行交叉施工作业。工具和焊条筒等小件装入工具袋。衬胶作业期间不能进行焊割作业。保证检修作业安全。

随时检查整个吸收塔施工作业区域防火毯覆盖情况,做到防火毯架板铺满、脚手架架板、除雾器等可燃、易燃物品上。在离焊接点500mm处的衬胶必须清理干净,在焊接点下方400mm左右处固定一个焊渣收集框,框内满铺防火毯;如动火时向塔外喷溅火花时,必须做好外侧防止火花四溅的措施。

监护人员随时检查、清扫施工现场可燃物品;每天施工结束再次进行全面检查、清扫做到工完场清。发生火灾险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拉响手动报警器听到报警器响起立即切断总电源、关断气源,组织、指导人员疏散、逃生;吸收塔内部人员立即戴好随身携带的口罩或面罩,沿着逃生引导绳向离自己最近通道撤出,4min 为最佳逃生时间;消防人员打开水门用消防水枪进行灭火,其它安全人员配合或用灭火器辅助灭火。安全管理人员向当班运行主值、值长汇报,准确报出地址、着火材料、数量、被困人数、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若火险重大,值长立即汇报公司领导以决定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火被扑灭后迅速查清原因,整改合格后才可开工。

3.2.2.4 预控措施之九:衬胶作业安全措施

吸收塔筒壁内需要进行防腐衬胶, 衬胶施工使用的丁基胶水是极易挥发、燃点很低的物质, 胶板也是易燃物质, 如有疏漏, 就可能引起火灾。

衬胶作业前的检查:1)气体浓度检测设备已悬挂到位;2)所有喷沙、衬胶作业人员、监护人在施工前认真学习、掌握吸收塔防腐衬胶作业的规范;熟悉消防器材部署情况;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尤其是逃生通道。3)对进入喷沙区作业人员进出进行严格登记,严禁一切非衬胶施工人员进入。内部工作人员收缴手机、对讲机和任何火种,统一登记、保存。进入吸收塔塔内喷沙、衬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佩戴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或面罩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喷沙时要注意防止沙粒溅伤他人。 4)打磨操作工应安全防护,并向其提供新鲜过滤空气。切勿让金属件、工具或其它物品掉落在衬里表面,以免对衬里里物理损坏。

4 结束语

脱硫吸收塔内部动火作业改造施工中存在大量高危风险作业,经过认真分析、消除、预防施工作业中危险因素,辨识出六条重大风险点,针对性落实九项预控措施,实践证明是非常有利于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同时更有效、更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脱硫吸收塔改造施工安全可控、能控、在控。

第9篇 安全用气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10篇 石油化工检修过程中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主要有精馏、吸收、离心、和加热、压缩、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多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的更新速度快、及时调整,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很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做好申请、变更、批准、施工、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某个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设备,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为便于管理,可以设立固定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 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进行适度清洗置换,没有可燃物; 设备、管道及周围l5米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卸压和卸料

为避免设备管道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将设备内物料接入符合要求的产品贮存场所,在退料过程中严格控制退料速度符合规定,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三是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 隔断与此台设备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其他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必须保证盲板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压力,同时密闭不漏;盲板应安装在法兰的进口侧;盲板厚度应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应有突耳,并用明显的颜色予以标记;要用有符合规定的盲板材料。

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换处理后,其内外部必须仔细清洗。因为,有些可燃易爆介质被吸附在设备及管道内壁的积垢或外表面的保温材料中,液体可燃物会附着在容器及管道的内壁上。如不彻底清洗,由于温度和压力变化的影响,可燃物会逐渐释放出来,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从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热水蒸煮、碱洗、酸洗,使设备及管道内壁上的结垢物等软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种方法清洗应根据工艺技术的特点确定。用蒸汽和清水对设备及其连接的管道(指切断隔离点与设备连接管)交叉清洗,原则要求不少于二遍;碱洗是用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其清洗过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碱片或液碱分批逐渐加人,同时缓慢搅动,待全部碱片或液碱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须伸至液体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碱液泡沫溅出。禁止先放碱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热水),因为烧碱溶解时会产生大量的热,涌出容器管道会灼伤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适量盐酸并搅拌。先碱洗后酸洗,也可交叉进行,目的是除去设备管道内的氧化铁积存物和酸碱及油类物质。

对于用酸碱清洗法不能除尽的垢物,可用木质、黄铜(含铜70%以下)或铝质的刀、刷等方法铲除 。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对地面、地沟和周边设备用蒸汽和清水冲洗干净。

五是置换

做好隔绝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内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 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氩气等。置换的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上入口进,从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下入口进,从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时应注意置换的不彻底或两者相互混合。置换气体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并有水从最高点溢出。

六是通风与检测

应打开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风冷却,也可以用鼓风机对设备内部进行强制通风,通风冷却的同时可增加设备内部的氧气含量。

动火检测分析就是对设备和管道以及周围环境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动火分析不但能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过程中动火条件的变化情况。在置换作业过程中和动火作业前,应不断从容器及管道内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气体样品进行分析,检查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实施焊割,动火前半小时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否则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以使数据准确可靠。焊割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正常是不超过2小时。若有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换并取样分析,直到合格为止。

气体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则应小于0.2%;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操作者需进入内部进行焊割的设备及管道,氧气含量应为18%~21%。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围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检测仪自动检测。

在容器及管道内需采用气焊或气割时,焊、割炬的点火与熄灭应在容器外部进行,以防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内。

七是审批

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设备及管道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到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证。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洗置换的措施。对有较大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特殊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共同制定审查动火方案并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八是动火

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特殊作业动火主要有带压不置换动火和登高焊割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就是严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气体的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然后让它以稳定的速度,从管道口向外喷出,并点燃燃烧,使其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燃烧系统,并保持稳定地连续燃烧。然后,即可进行焊补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法不需要置换原有的气体,有时可以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间短,有利于生产。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可燃气体的容器与管道的外部焊补。由于这种方法只能在连续保持一定正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控制难度较大,而且没有一定的压力就不能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也有较大风险性。因此,为增加安全保险系数,一般化工企业原则要求不准使用此办法动火。

登高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主要是在各种塔器和车间外部管架上动火。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险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其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还应注意相近车间的地沟中有无可燃液体流出。

九是监火

监火人必须是本岗位二操以上人员,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备用浇灭火花的水管或蒸汽管。戴好安全帽。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扫与验收

动火结束后,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拆除盲板,连接好相关管道,同时要防止物料泄漏溅落。监火人要会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车间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是设备试压

对动火维修以后的设备及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查焊接点泄漏情况。试压方式主要有水压和气压。对密封要求较高的设备管道在气压试验过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检查,也可以在惰性气体中加入体积比为1%的氨气,在检查点贴上硝酸银试纸,如试纸发黑则是泄漏点。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均应视情况缓慢进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况不动火

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六级以上大风,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如果不是生产非常急需,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掌握石油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为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冬季如何做好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

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等危险性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存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物品。一般来讲,化学危险物品在夏季易发生事故,冬季的气候条件同样能引起化学危险物品的诸多危险。

首先,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在冬季,尤其在北方,气温较低,人们为了御寒,在生产、储存场所,经常把门窗关闭得严严实实, 使现场通风条件较差,而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液体在此条件下仍会挥发,这就会使其局部范围内积聚,在空气中可燃气体成蒸汽浓度达到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引起爆炸引起火灾。同时,因密闭较严,安全出口不畅,泄压面积不够,更容易造成惨重损失和伤亡。

其次,防止雨雾侵入。冬季雨雪天气,对于遇水或受潮后易引发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和运输要特别重视。

第三,做好防静电工作。冬季,天干物燥,空气相对湿度小,化学危险物品尤其是液体、气体,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极易产生静电,而对气体、液体来讲,其点火最低能量很小。 所以在冬季,防止静电危害显得更为重要。冬季来临,应对静电接地点进行测量,使其接地电阻符合要求;进入此类场所的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并且在进入前,采取提前将静电释放等方法防止静电危害。

第四,雨雪天气,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行车安全。冬季多雨雪天气,会造成交通状况恶劣,尤其对汽车运输在雨雪天气行车时,首先应注意提前检修车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尤其是制动、方向操纵、方向指示等部分,必须保证绝对良好;其次,恶劣天气的行车,要保持低车速,特别遇有通过泥泞、积雪、结冰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告标志的,车辆行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并避免使用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保持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离。

第五,采暖保温要求。冬季气温较低,对于低温下易冻结而发生危险的物品,用什么方法保温、怎样解冻要特别小心,严禁采用明火取暖,对于必要采暖场所,应按要求采用水暖,并保持安全距离。化学危险物品受冻时,严禁明火烘烤,只允许用温水或蒸汽缓慢化冻。另外,对于家庭用液化石油气罐钢瓶,冬季充装不宜过满,因室内外温差较大,当钢瓶由室外进入室内时,钢瓶会因受环境温差影响使内压升高而膨胀,引起爆炸事故。

第11篇 小区消防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工作制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小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1)需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诺遵守小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2)管理处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序,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签署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等场地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广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五)相关表格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申请表

动火审批申请登记表

第1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动火安全管理程序(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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