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
a.高处坠落事故b.物体打击事故c.各类坍塌事故 d.物体打击事故
2、安全的组织管理是指()
a.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b.设立安全的管理机构c.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利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d.把安全管理作为组织目标的一部分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质量第一、兼顾安全c.安全至上d.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4、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a.减少安全投入,节约安全成本 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c.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的单位承担。
a.相应施工承包资质b.制造能力的厂家c.检测检验人员d.维护保养经验
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兼职 b.专职c.业余d.代理
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a.马上报告有关部门b.找有关人员协商c.立即制止d.通知项目负责人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
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并保持安全距离。
a.集中设置b.混合设置c.相邻设置d.分开设置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a.安全责任人b.保卫责任人c.义务消防队d.消防安全责任人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
a.拒绝接受施工交底 b.修改施工交底和施工方案c.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d.修改工艺规程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
a. 清点数量 b.定期检查c.查验d.验收
1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10日 b.20日c.30日d.40日
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后方可任职。
a. 考试b.考核c.考试合格d.考核合格
1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
a.平安保险 b.人寿保险c.第三者责任险d.意外伤害保险
1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a.范围 b.程序c.期限 d.季节
1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a.负连带责任b.负相关责任c.负总责任d.不负责任
18、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中,要距离明火()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时不得碰撞。
a.10米b.8米 c.5米d.3米
19、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配备2只10升灭火器。
a.80m2 b.100 m2 c.120 m2d.150 m2
20、以下不属于安全管理基本原理的五个要素的是()。
a.政策 b.组织c.调查 d.业绩测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60分,少选每题只得0.5分,错选、多选均不得分)
1、以下属于成功的安全管理政策都具有的观念的是()。
a.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b.对人力和资源的保护是降低损失的重要途径c.大部分的事故和事件不是由“粗心的工人”造成的,而是由于控制不当导致的d.对于管理者而言,安全同效益和质量有着同样的重要性e.成本对项目而言远远比安全重要
2、安全生产的目的包括( )
a.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促进经济发展d.减少项目成本e.加快项目进度
3、目前出现建筑施工事故的类型是()。
a.高处坠落b.各类坍塌事故c.物体打击事故d.起重伤害事故e.触电事故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有()情况的,应当立即制止。
a.违章指挥b.检查c.详细记录d.违章造作e.观察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关安全的()。
a.安全技术措施 b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c.售楼方案d.施工经济技术措施e.作业材料选购方案。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a.施工队伍负责人b.施工队伍安全员c.作业班组d.现场安全员e.作业人员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 )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a.施工资金b.周围环境c.季节d.气候e.作业人员调整
8、职工的( )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a.膳食b.配件库c.饮水d.休息场所e.危险品库
9、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a.毗邻建筑物 b.生态环境c.构筑物d.施工照明e.地下管线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a. 设置消防通道b.配备消防水源 c. 配备消防设施 d. 配备灭火器材 e. 请消防队员驻防
1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批评b.教育 c.检举d.报警e.控告
12、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 )共同进行验收。
a.主管部门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d.出租单位e.安装单位
13、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哪几个基本要素()
a.政策 b.组织c.评审 d.调查e.业绩测量
14、以下属于被动监测系统的识别内容的是( )。
a.目标的完成情况 b.伤害及病例 c.财产损失d.危害e.标准中的疏漏
15、安全组织管理措施包括( )。
a.企业或者项目内部的控制方法b.保证个人、安全员和班组顺利合作的方式 c. 企业或者项目内部交流的方式 d.员工能力的培养 e.制定安全管理计划
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的()所需费用。
a.安全作业环境 b.技术改造措施c.安全施工措施d.质量保证措施e.返工材料变更情况
1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a.规章制度 b.操作规程c.不成熟经验d.劳动纪律 e.强制性标准
1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a.零配件 b.保险 c.限位 d.节油装置e.制造工艺
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照片d.产品构造图 e.设备履历书
2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a.范围 b.区域 c.任务 d.权利 e.义务
三、案例题(每题5分,共15分)
1、某建设工程已委托某施工单位为总承包单位,该施工单位提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承担主体施工。所有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如果有了事故也有分包单位上报,并已签订了分包合同。
(1)主体工程可以由分包单位自主承担。()
a.正确 b.错误
(2)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
a.正确 b.错误
(3)此事故由分包单位上报。()
a.正确b.错误
(4)国家有关规定,事故统一由建设单位上报。 ()
a.正确b.错误
2、某小区十号楼地下室有一电气设备,该设备一次电源线长度为10.5米;接头处没有用橡皮包布包扎,绝缘处磨损,电源线裸露;安装在该设备上的漏电开关内的拉杆脱落,漏电开关失灵。某工程公司在该地下室施工中,付某等3名抹灰工将该电气设备移至新操作点,移动过程中付某触电死亡。
判断题:
(1)本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违章操作,移动电气设备未切断电源。()
a.正确 b.错误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正确 b.错误
单选题
(3)下列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
a.电工 b.木工c.水暖工d.瓦工
(4)下列关于特种作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b.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c.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d.特种作业人员可不考核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情况
3、某公司在一工地用吊篮进行外装修作业时,施工人员指派一名抹灰工升吊篮,由于吊篮未挂保险钢丝绳,在上升时突然一个倒链急剧下滑,吊篮随即倾斜,由于一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从吊篮坠落死亡。
判断题:
(1)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业时吊篮未挂保险钢丝绳和工人未系安全带。()
a.正确 b.错误
(2)高处作业吊篮必须设置保险锁。()
a.正确 b.错误
(3)作业时工人将安全带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
a.正确 b.错误
选择题
(4)下列关于施工员布置这项工作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事故责任在于设备,与施工员无关
b.可以安排未经培训的抹灰工造作吊篮的升降
c.施工现场的工作布置由施工员安排,没有违章指挥
d.抹灰工对施工员的违章指挥可以拒绝 接受
四.问答题(5分)你作为一名项目管理、施工技术人员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2篇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1 总 则
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
2.1 方案编制
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2. 2 审核论证
2.2.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2.2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2.3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2.2.4 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2.2.5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3 验收管理
3.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3.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
3.2.1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3.2.2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2.3 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3.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 施工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4.1.2 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1.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1.4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搭设管理
4.2.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4.2.2 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4.2.3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4.2.4 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2.5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4.3 使用与检查
4.3.1 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荷载要求。
4.3.2 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4.3.3 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二)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三)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四)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五)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六)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4.4 混凝土浇筑
4.4.1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4.4.2 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4.4.3 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5 拆除管理
4.5.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4.5.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4.5.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4.5.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5 监督管理
5.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5.2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3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
6 附 则
6.1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3篇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综述
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电行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体系,从源头上保障了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1992年原能源部能源安保「1992]748号文“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附件2《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及部制订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1997年4月,原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了“关于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通知”(水电规设[1997]0014号),并有附件“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篇(第十二篇)的组成与内容”。
2001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中指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通知进一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己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2001年5月28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中明确规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等各阶段的工作方法、报告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003年5月21日,水电行业发布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水电顾办[2003]0023号),进一步规范了水电建设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专题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内容、程序、评审、备案和“三同时”管理要求。
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重申:“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311号)明确:“水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2005年5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及时发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明确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就此成立了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验收办)。
安全验收办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二级机构,接受国家安监总局主管司的监督与指导,具体负责国家安监总局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以及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日常工作。2005年7月6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出“关于加强水电、风电工程审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规人[2005]0007号),明确安全验收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专家组实施建设单位上报资料的预审查工作。
(2)负责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专题审查,主要包括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及备案稿的审核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向国家安监总局的备案工作。
(3)参加与水电站安全有关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4)从事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有关方面的研究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
(5)承担水电、风电行业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技术档案和安全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评价信息、技术交流工作。
(6)指导水电、风电行业勘测、设计、咨询、评价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三同时”、有关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与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作出以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在水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工作,必须由熟悉水电水利行业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技术特点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前完成。
在水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原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召开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会时,对《专篇》进行专题审查。审定的《专篇》应作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依据。
在水电建设工程招标设计阶段,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条款。
在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等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的依据。
各阶段的成果经评审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备案。
迄今为止,水电建设工程在安全预评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并正在逐步完善的、适合于水电行业特点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促进了水电建设工程的本质安全性。
第4篇 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是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因素的科学论断。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有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安全和质量是密不可分的
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仍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四、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内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和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意愿和理念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方可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而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的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度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建设少事故,无事故。
七、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的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施工企业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坚持文明施工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业具有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政策及施工方式,并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同时安全生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第5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
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概述
安全科学与技术是研究科学和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所产生的伤害与损失问题。安全科学的研究目标是将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或者损害的后果控制在绝对最低限度内,或者至少使其保持在可容许的限度内。
人类预防事故的“三大对策”,是安全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管理科学是安全科学体系中重要的分支科学,是安全科学体系中重要和实用的二级学科。
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有安全系统论原理、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事故预测与预防原理、事故突变原理、事故致因理论、安全经济学原理、安全哲学原理、安全法学理论、安全行为科学理论、安全文化建设等。
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有安全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无隐患管理法、安全经济技术方法、安全评价、安全管理的计算机应用、本质安全技术、安全决策、事故判定技术、危险分析方法、系统危险分析、故障树分析、危险控制技术等。
现代安全管理的特点是:从传统的事故管理转变为现代的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变事后型管理为预防型管理);从传统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从传统的被动的安全管理对象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的安全管理动力;从传统的静态安全管理转变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从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程式转变为现代主动、主导、超前的安全管理程式;从传统的外迫型的安全指标管理转变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从过去企业只顾生产经济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管理等。
安全系统科学原理。系统科学最基本的原理是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
在事故预防过程中安全系统涉及两个系统对象:事故系统和安全系统。
事故系统涉及四个要素,通常称“4m”要素:人(men),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最直接的因素;机(machine),机器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产生的直接因素;环境(medium),不良的生产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同时对机械设备产生不良的作用;管理(management),管理的欠缺。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管理,因为管理对人、机、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安全系统的要素是:人,人的安全素质(心理与生理素质、安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物,设备与环境的安全可靠性(设计安全性、制造安全性、使用安全性);能量,生产过程能的的安全作用(能的有效控制);信息,充分可靠的安全信息流(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是安全的基础保障。
认识事故系统要素,对指导我们通过打破事故系统来保障人类的安全具有实际的意义,但是,这种认识带有事后型的色彩,是被动的、滞后的,而从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则具有超前的和预防的意义,因此,从建设安全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安全原理更具有理性的意义,更符合科学性原则。
安全控制是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控制的原则包括:闭环控制、分层控制、分级控制、动态控制、等同控制以及反馈原则。另外,能量控制理论也是预防事故的重要理论,因为事故的本质是“能量的不正常释放或转移”。
安全信息是安全管理和控制所依赖的资源,是反映人类安全事物和安全活动之间的差异及其变化的一种形式。安全信息原理主要研究安全信息定义、类型,以及安全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和交流等技术。
安全协调学原理是从协调理论出发,安全管理在组织机构保证、人员保证和经费保证等发面应遵循基本的协调学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要求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职能要有科学的分工;事故、隐患要分类管理,要有分级管理的思想;安全管理的体制要协调高效,管理能力自组织发展,安全决策、事故预防决策要有效和高效,事故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功能和效率等方面要有总体的要求和协调。一个健全、合理的能充分发挥组织机能的安全工作组织应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人员选择与配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信息沟通和外界协调。
人员保证的协调原理是指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系统飞专兼职人员网络,形成从上至下,全面、系统、有效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网络,并合理界定组织中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
安全生产经费保证的协调原理是指安全投资结构的比例协调,要进行科学的安全技术经济评价、有效的风险辨识及控制、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经济奖惩等。
第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8篇 建设工程深坑作业安全管理方案
现正处于高温多雨季节,深坑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制定如下的安全方案:
1、严禁工作人员酒后深坑作业。
2、严禁在土质疏松处进行深坑作业。
3、对深坑作业的工作同志进行体检,若体检合格适应深坑作业的方可安排深坑作业的工作。
4、严禁恶劣自然天气和高温天气进行深坑作业。
5、严禁在深坑内进行危险性较高的机械操作、电气作业和进行有毒气体排放的工作。
6、雨季过后经过安全检查允许进行深坑施工的方能施工。
7、对深坑工作人员严禁超时工作和加班工作。
8、随时安排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和指挥。
9、进行深坑安全预防和急救教育。
第9篇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谈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定
建筑工程一直以来由于其产品固定和单一,作业条件恶劣、结构庞大,高空作业多,施工队伍流动性大、参差不齐等特点,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内容复杂,难度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尤其明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该条例。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作业人员多且杂。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对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尤其重要。怎样的机构设置才是科学合理的呢?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章节内容的分析,我将施工单位在项目上的安全职责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统筹,二是履责,三是兼管。项目管理对应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项目领导层、职能部门管理层和现场作业层。项目领导层设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两个岗位,职能部门管理层设安全部长、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三个岗位,现场作业层设群众安全监督员岗位。
一、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灵魂人物,是一个项目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职位一般为项目经理,经理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成本等与项目管理相关一切内容。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任务多,责任重,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中众多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二、安全总监是安全管理机构的统筹人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在身,必须推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但作为整个项目的掌舵者,精力有限,抓大、抓多,必然无法抓细、抓实,所有事项不可能都能亲力亲为。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职位,作为项目经理安全事务助理,接受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职位就是安全总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用了19条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要求,规定了人力、财务、合同、材料设备、技术、安全等专业的安全职责。也就是说,一个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都有对应的安全职责。有职责就需要履行,也需要有人协调和监督。安全总监属于项目领导层,有督促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履职的职权。
安全总监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领导项目各职能部门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确保安全监督有效、到位,项目安全总监应专职,特别是不能由与安全生产有冲突的岗位人员兼任。安全总监应由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担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有能力和权力指挥各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安全职责。
三、安全部长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执行队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上即为安全管理部门,在各个施工单位的名称不同,有叫安全部、安质部,也有叫安全环保部的。安全部门负责人是这个机构的统筹者,接受项目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安全总监形成ab角关系。
安全部门负责人一般称为安全部长,具体负责项目安全事务的落实,主持项目安全部门的具体工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进行梳理和分解,安排项目管理人员逐项落实。联系项目各职能部门,维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向安全总监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四、安全工程师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技术担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的安全职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覆盖广、技术性强、专业性高,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很高,需要有扎实的安全管理技术基础的人员才能完成。
但是目前各地区对于安全员报考要求普遍偏低,主要就两条要求:一是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二是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低门槛导致安全员行业的人员技术高低不平,安全员队伍整体专业能力偏低。很多项目的安全员技术能力不够、经验不足,导致项目安全管理隐患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设立安全工程师技术岗,专职处理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通过设置岗位要求,将经验足、技术高的安全员从一般安全员中脱离出来,专职安全技术管理。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又可以培养安全技术人才,构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才梯度。
五、专职安全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力量
专职安全员也叫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完成责任片区的安全管理任务,主要针对具体的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对现场人员的行为、物的状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员接受安全部长的工作安排,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一线具体的执行者。
六、群众安全监督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延伸
在现场作业管理层设立群众监督员,是为了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安全管控。群众安全监督员,来自于项目作业层,使操作人员人员的作业行为一直处于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下。
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工点多,作业流动性强。一名专职安全员需要监管多个作业面,时间和空间上都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在一线作业人员中间选择一些安全意识、作业规范的人员,赋予安全监管职责,可以时刻的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作业环境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职安全员监管不连续的漏洞。
第10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
a、1月1日b、2月1日c、7月1日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a、土木工程、建筑工程b、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c、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应由()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5b、15c、30
5、()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a、设计单位b、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c、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6、()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工程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c、建设单位
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c、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a、出租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a、项目经理b、监理人员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总承包单位 b、建设单位c、现场施工单位
1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 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c、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1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5b、30c、10
13、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a、1b、3c、5
14、()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
1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a、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各有关专业部门
18、()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c、总承包单位
1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工程总承包单位 b、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2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万元以上50万元b、5万元以上10万元c、10万元以上20万元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1年b、3个月以上1年以下c、2年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3倍以上5倍b、1倍以上3倍c、5倍以上10倍
2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以上50%以下b、10%以上20%以下c、50%以上100%以下
2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a、1b、3c、5
26、本条例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a、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b、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7、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项目经理 b、技术负责人c、主要负责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a、定期安全检查b、专项安全检查c、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担主要责任。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3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施工单位项目经理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负责上报事故。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
3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a、分包单位 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
3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4、施工单位在编制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及()的专项施工方案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a、脚手架工程b、起重吊装工程c、高大模板工程
3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如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无法确定,可暂不列入工程概算。()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都可以承包拆除工程。()
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暂时使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6、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适当收取审查费用。()
1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
20、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发生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3、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无法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可以免除处罚。()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本条例执行。()
2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承担监理责任。()
2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查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答题卡
姓名:单位: 分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选择题(请在正确答案上打“√”)
1、 abc 2、abc 3、abc
4、 abc 5、abc 6、abc
7、 abc 8、abc 9、abc
10、 abc11、abc12、abc
13、 abc14、abc15、abc
16、 abc17、abc18、abc
19、 abc20、abc21、abc
22、 abc23、abc24、abc
25、 abc26、abc27、abc
28、 abc29、abc30、abc
31、 abc32、abc33、abc
34、 abc35、abc .
二、判断题(请在正确的题目后面打“√”,错误的题目后面打“×”)
1、()2、()3、()4、()5、()
6、()7、()8、()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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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如何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在经济建设中,有些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有忽视安全生产的倾向,有的甚至见利忘义,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致使重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暴露了少数部门的管理漏洞,和一些领导干部在安全问题上的麻大不仁,以及在安全管理上的极端形式主义。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公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路工程项目顺利施工,按期竣工,确保质量和创造最佳效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有些地区公路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思路。
一、强化施工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论述,既符合唯物的辩证法,又揭示了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而且能够给人以深刻的教育和启示。贯彻落实这一个重要论述,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首要问题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安全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使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安全就是效益”的道理。掌握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在公路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实施措施,由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开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施工中,要强化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评讲安全施工情况,做到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及时发现、消除事故的苗头,督促员工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安全总结教育,对发生事故或发现事故苗头的,认真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制定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对好的经验,成功的做法要及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以更好的指导公路工程的建设,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促生产”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其次,建立对领导干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奖罚和提拔使用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安全生产否决制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追究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要按有关法纪,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三,按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层层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奖罚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关键工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责、权、利、效”相结合。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使安全生产进入有序可控状态。
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保护单位财产不受损害,确保公路施工场外的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只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用具,才能确保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施工。
(1)要根据公路工程特点,从中找出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像沥青加温站、拌合站、路基施工放炮段、施工穿村镇路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公路建设安全生产。
(2)深入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作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是不封闭交通的施工路段,既要确保施工机具、施工人员的安全,又要确保行车、行人的安全,必须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出既不影响通车,又不影响生产,又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3)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改进生产设备质量,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生产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整治,积极采用新的安全生产装备,用科技手段和先进装备保证安全生产。同时配备、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及安全施工标志,封闭交通标志,职工的专项劳动保护用品等。
四、加强安全检查监督,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早就明确提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作为公路施工企业,就必须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的所有岗位、人民、设备和全部生产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控制,要坚持每天检查考核,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和布置安全管理工作。要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每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同时,加大监督力度,采取单位内部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揭露安全生产中的矛盾问题,增强单位、施工队(班组)安全生产的压力和动力,使每个人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要督促每个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保障公路建设安全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五、克服安全生产形式主义,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
一些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究其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造成的,但深层原因是安全管理松驰。突出表现在(1)有些施工单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过分强调抓施工进度,让工人加班加点,疲劳作战,放松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抓安全工作经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2)有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没有针对性,满足于一般要求,一般号召,以上级会议、文件来落实,没有行动。(3)有些单位不解决实际问题,习惯于大轰大鸣,雷声大、雨点小。致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控制。(4)有些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或呈事故苗头没有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而是弄虚作假,为赢得上级的满意,说假话,报喜不报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过且过,致使没有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也没有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 ,制定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沉重的教训能使我们警惕,因此,作为施工单位增强四个意识对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极为重要。一是增强实事求的意识,要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二是增强政治责任意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形式主义问题;三是增强忧患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始终挂在心上,对安全生产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居安思危、稳中识患;四是增强奉献意识,抓安全生产要肯于吃苦,不怕困难,克服贪图享受的拜金主义思想,做到尽心尽力,勇于奉献。
安全生产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抓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要从严要求,从狠着手,从细操作,依法管理,按章办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安全生产心中有数,狠抓落实,不搞浮夸、虚假的东西,克服形式主义。因此,安全生产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
六、强化施工安全要强点,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以防车祸、防高空坠落、防爆破塌方、防触电、防机械事故、防中毒为要点,围绕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将施工安全要点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管理,避免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进度,要避免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忽视安全而造成事故的现象发生,要以安全生产保进度,以安全生产促进度。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避免为追求短期效益,将安全生产工作当做可有可无的事情,或不重视安全投入,致使安全措施经费欠缺,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控制及解除。
公路工程的施工,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人员多,工程复杂,机械种类繁多,外部影响因素多,不仅涉及企业内部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而且涉及公路沿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是,只要多方齐抓共管,强化单位内部安全教育,建章立制,强化检查监督,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克服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将会得到极为有效的控制,从而更大地发挥公路的投资效益。
第12篇 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 <>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 安全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层层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开发区建设局对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具体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通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局在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对现场开工准备工作进行现场勘察(标准见附表),勘察合格的,予以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下强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三)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应加强安全旁站监理,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承担监理责任。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出租单位安全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条 拆装单位安全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 <>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 <>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 <>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各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1、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不少于3人。
2、劳务公司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 <>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配备按贵州省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 制度建设及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区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在持上岗证件的同时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安全生产 <>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托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场地至少容纳50人。教学设备应具备黑板、桌椅、电视机、dvd机、书报刊物等,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每周不少于1-2个课时,每课时45-90分钟,每个工人每月不低于4个课时的学习培训。
第六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章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日检。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日志制度。安全日志按单位工程填写,由安全员进行记录;项目经理对安全员每日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时起到竣工验收时止,逐日记载,不许中断。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备。对未落实安全日志制度或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施工高度达到2米后,必须扎设脚手架防护,应高于作业层一步架,工程外墙抹灰、贴面砖未完成前严禁拆架。高层、小高层应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高度上扎设宽6米上斜平网,夹角450,平网网口规格为15mm*15mm,平网上铺设2000目安全密目网,且不超过10米扎设一处。
(一)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停用超过1个月以上。
5、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排水沟、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cm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提倡每步脚手架间加设拦腰杆。
9、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提倡采用工具化、定型化卸料平台。严禁在脚手架斜挑上料台、超荷载堆料等。
10、悬挑式脚手架严禁使用钢管做为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安全平网,首步架体上方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平网设置处外挂红、白相间警示色带。
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必须进行封闭。脚手架杆件(内外立杆、横杆)一律均匀喷涂黄色漆,剪刀撑杆件、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应涂红、白相间警示色,连墙件(拉结点)杆件外端涂刷8cm长的红色漆。
13、脚手架外侧使用经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密目式安全网,立网超出檐口1.5米,女儿墙1米,安全网若有破损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非专用网绳捆扎,工程施工阶段严禁拆除安全网。
(二)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单位安装,使用前必须到市、区安监部门备案。
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三) 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1.5米以内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四)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和水平向、竖向剪刀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五)“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每不超过10米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带储存和使用时,避免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应牢固,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六)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编写。
2、施工临时用电严格执行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动照分设、压缩配电间距的原则。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开关箱内严禁使用铡刀开关。
4、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pe线)。
5、总配电箱(配电柜)三相四线制电源进线工作零线(n线)的重复接地电阻值宜与电源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电阻值(≯4ω)保持一致。保护零线(pe线)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重复接地应对角设置不少于2根接地线,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震动性机械设备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7、施工现场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重复接地与其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当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以及高架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滚球法”确定和安装防雷装置,接闪器(避雷针)应设置于其最顶端,可采用φ20以上钢筋、圆钢,长度应为1-2m,其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8、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匹配。
9、外电线路达不到安全操作距离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及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等检测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
用;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七) 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5、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6、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达不到安全距离要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严禁起吊物超越施工围档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7、塔吊作业必须有信号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吊砖必须使用吊笼,物体不得超出吊笼以外,严禁使用平板吊砖。
8、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严禁松钩。
(八) 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置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4、吊篮必须使用国家登记备案的准用产品,购置前要认真核实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件,购买后要仔细核验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资料,严禁使用私制的简易吊篮。
5、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吊篮平台上方应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连接在安全绳上,安全绳严禁与吊蓝用同一地锚或配重装置。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
7、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吊篮须经安全检查核吊后才能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8、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选用吊篮钢丝绳,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9、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及防倾斜装置,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10、吊篮每天使用前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对安全锁、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部位、安全绳和钢丝绳、配重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检查记录要及时归档备查。
11、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九)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7、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乙炔瓶、氧气瓶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10、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开关箱,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
(一)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二)安全警示
1、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器材每处不少于两具abc型 灭火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4)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八章 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人员应戴胸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项目负责人配戴白色安全帽;安全员配戴红色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施工(晚10点至明晨6点)噪声扰民,遇有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
6、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急救人员。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7、建设、施工单位应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8、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9、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施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10、施工现场不得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11、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12、施工中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清理建筑物内散料、垃圾时要集装处置,不得凌空抛扬。
13、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并在生活区设置与集体宿舍有明显区分的农民工家属“探亲房”。“探亲房”使用材料、配备设施以及搭建数量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4、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现场围栏、临建设施标准化、场容卫生管理标准化、施工信息管理标准化等施工现场管理内容。标准按照烟台市建筑施工指导图集、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指导图集以及相关规范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安全处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迟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