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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安全管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3

检维修安全管理

第1篇 检维修安全管理

1.安全措施编制

1.1一切检修、大修项目均应在检修或大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1.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的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安全可靠;

1.4设备检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由检修单位编制,上报设备部和安环部审核,交由主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2.施工组织

2.1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2.2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作业证;

2.3有两个以上外协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管理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4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2.5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气检修等分别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3.施工现场管理

3.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3.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断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3.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沙尘暴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3.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6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3.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4.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4.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4.2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4.3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4.4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5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4.6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4.6.1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4.6.2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6.3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6.4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原劳动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5.拆除工程

5.1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2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拟拆除的建筑物内水、电、汽设施与系统断开:对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5.4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5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方法,并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石棉瓦屋顶拆除时,必须系安全带,铺设并固定跳板。

6.检修组织与管理

6.1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6.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6.4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6.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6.6“设备检修作业证”按《安全生产作业证制度》执行。

7.检修安全通则

7.1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作业证”的要求,车间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7.2检修车间与生产车间位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7.3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7.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7.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7.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办公区域的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7.7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7.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7.9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化工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8.检修准备

8.1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起动牌或上安全锁;

8.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8.3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9.检修完工后处理

9.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9.1.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9.1.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9.1.3清理现场;

9.1.4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9.2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9.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9.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2篇 生产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为了使所有参加检修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车间及全厂的安全负责,强化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及维修单位在检维修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制度适用于任何工程施工过程。

3.职责:

各参检部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各部部长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进入现场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指定安全责任人。

(1)安全部安全职责:全面负责检修现场安全工作,指导修正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负责定期对新建、技改、扩建等工程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负责动火、登高、进入有限空间等安全作业票据的审核、出具及监督。

(2)设备部安全职责:负责设备安装及吊装等有关工作的安全技术指导。

(3)生产部安全职责:负责盲板表的检查与落实,负责下水系统的检查工作,负责检修期间水、电、汽、风的供应工作和各装置的协调工作。

(4)项目部职责: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安全部提出的施工现场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反馈。

(5)技术部安全职责:组织技术方案、技改项目的同时,兼顾相关安全环保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

(6)参检车间安全职责:负责本车间员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安全部提出的施工现场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反馈。

二、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

1.检修项目六定,即定检修方案、检修人员、安全保护措施、环保措施、检修质量、检修进度。

2.检修现场管理要有施工进度表、施工人员安排表。

3.装置停工检修要制定停工、检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详细交底。

4.检修人员对使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准备,并对检修现场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5.确定检修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网和用火、防火人员,以及安全保卫值班人员。

6.人员在进入现场前,主管领导要做好思想动员、安全意识和遵守纪律教育。

7.外委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协调施工中的问题。

8.停工吹扫阶段,由于装置运行时间较长,存在问题较多,所以要求每条管线和所有塔器都要吹扫蒸洗干净,才能保证动火安全,要求每位操作员在车间指定负责人和班长的统一指挥下,严格按照停工方案进行吹扫,不留一个死角和盲头。具体措施如下。

(1)管线、塔器、冷换设备的吹扫,必须严格依照扫线原则进行,(先重油、后轻油、先上后下)。

(2)每班操作员必须把吹扫的管线及吹扫情况填写清楚,交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岗位负责人需经常与岗位人员一起进行检查,防止疏漏。

(3)岗位与岗位之间管线连接处不能遗漏,死角盲头处需拆法兰的一定要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4)吹扫重油管线时要集中蒸气吹扫,防止吹扫不干净,留下隐患,吹扫较长的轻质油线及气体管线也要集中蒸气吹扫。

(5)轻油线、液态烃线、瓦斯线必须保证足够的吹扫时间,严禁就地排放,特别是轻油与液化气线需先用水顶后方可吹扫,与外单位处需打上盲板,严禁蒸气串入液化气罐。

(6)如果在检修动火期间,因管线、容器等未吹扫干净出现事故,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装置检修期间锅炉进行检修,所以无蒸汽,装置内所有的管线(包括未用过的管线)在停气前彻底吹扫干挣,确保检修的动火安全。

(8)具体管线吹扫依据停工方案严格执行。

三、装置检修前安全要求

1.和塔器等设备相连的可燃物料管线,在进入检修前,必须全部加好盲板或断开,并由专人负责,检查验收后,进行测爆,要求将测爆记录、氧含量化验记录、盲板表存入检修记录档案。

2.下水井、地沟、地漏全部冲洗后封闭严密,地面设备、平台上的油泥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3.重点检修项目,检修单位要发动群众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检修用的工具(如:气、电焊工具和起重用的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现场堆放材料应整齐、消防栓处严禁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不准堵塞交通和消防通道。

6.安全设备护具(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安全灯、线等),消防器材准备齐全完整。

7.检修施工的临时安全器具配齐,安全措施制定齐全。

8.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思想和安全教育。

9.要害设备要规定专人负责组织检修。

10.检修前有关负责人组织一次细致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1.班长指定为本班的安全员,师傅是徒弟的安全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如其他工作与安全相抵触时,应以安全工作为主,检修前组织本班人员学习。

12.实行安全否决制,无论干什么工作在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

四、检修现场安全规定

装置检修,既有交叉作业,又有高空作业,且动火面广,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人员工伤等事故。所以要求全体参检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事事时时想着安全,严格执行检修中的有关安全规定。

1.检修场所(或交叉作业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否则勒令退出检修现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2.严禁饮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装置吸烟。

3.未办理登高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空(垂直距离2米以上)作业,经检查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不得登高作业。高处作业严禁从高处往低处扔工具、材料、垃圾等物件,拆卸法兰、螺栓等要随手放好,严禁落物伤人。

4.未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容器、塔器、反应器、下水井等有害缺氧场所。进入设备作业,必须指派专人现场监护,进入设备时间不宜过长,要经常轮换休息。

5.凡进入有毒有害的部位检修,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切实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6.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及清除设备内的残渣,沉淀物等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7.设备内使用工作照明电压为12伏。

8.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如无法避免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工作。

9.设备吊装时无关人员应全部撤出吊装区。

10.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线,管架等做吊装支架点。特殊情况下,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1.班长为本班的安全员,当分配工作时,班长必须指定各小组的安全员。(实习人员具体落实到人,师傅要对实习人员的安全负责)。

12.严格用火制度,未经办理动火手续的不得动火,没有专人监火和相应安全措施的不得动火,动火前必须重新测爆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13.监火人不得擅自离开用火现场,若有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附近的其他监火人员,长时间离开要向领导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理;监火人员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4.动火区域严禁刷漆,严禁用汽油和有机溶剂擦洗设备、地面、工具等。

15.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和设备。

1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24小时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非有关人员的随便出入。值班保卫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7.装置检修后,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由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可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18.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员工行为准则》。

19.在检修期间装置的水、电、汽、风由车间统一管理,任何人不经过车间负责人同意不准开停。

20.在检修过程中,如果某一管线或设备,需要用蒸汽吹扫时,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的认真检查,确认向别处不串蒸汽,附近无人,做好联系和通知工作后,才能开汽,否则不准开汽,以防伤人。

21.因检修现场有外来施工队伍,人员较杂,要求本车间参检人员本着“三不伤害”的原则与他们搞好协作,避免与人发生冲突。能纠正违章,以保证检修安全进行。

22.生产装置安全员检修期间仅限于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兼职,责任等同于车间主任。三修车间安全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工作,但要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23.车间主任为本车间安全现场第一职责人,确保安全检修工作顺利进行。

五、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持证施工。服从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协议》之规定。具体安全要求如下:

1.检修办公室有权力指派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行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

其中包括:

(1)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确认。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

(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

(5)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

(6)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对进行放射源安装、维修及现场无损伤作业的施工队伍,审查其是否有放射作业资质登证。

(8)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其施工资格。需要招标的项目按招标程序进行。

2.施工单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点管辖部门安全技术人员现场安全教育,明确装置的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有关注意事项。

(2)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及其复印件交安全管理部门核查备案。

(3)工程部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其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③ 施工单位要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④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⑤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和安全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施工要求,为所管辖的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品。

⑥ 施工单位制定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厂方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⑦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的责任。

(4)后勤安保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凭“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及本人身份证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

(5)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部门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工程部及检修办公室。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

3.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

(2)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3)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4.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1)必须佩带由本人照片的“临时入厂证”,在指定区域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

(2)严禁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

(3)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4)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用火要向用火所在单位(区域)或施工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用火。

(5)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油和有毒有害溶剂洗机具、相互作用配件、衣物,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6)严格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告知车间同意,经车间及安全部等部门监测合格,并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厂内破土作业必须向安全部、工程部(或专项项目部)提出申请、审批,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8)严格执行《厂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现场需要设立临时电源时,必须向电修车间(或专项项目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电修车间负责接电、送电、拆除电源等,不允许外来施工人员随便接用电源。

(9)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焊机接线要规范,严禁将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或金属框架上。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大型吊装作业要有施工方案,并报设备部、安全部和工程部审批,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11)严格执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或安全警戒区,严禁抛扔物件。

(12)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外,其它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道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必须办理施工手续。

(1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废料摆放、堆放要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巡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4)严禁乱用消防水。施工临时用水、用汽、用风要经施工主管部门同意。

(1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要劳保用品穿戴整齐,用火、进入设备等、临时用电、破土、高处作业、进入生产装置等必须自觉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6)监火人员不在动火现场时严禁动火作业。

(17)临时用电缆必须做好保护,电缆接头绝缘良好,用电设备接线良好。

(18)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拉近于地面的联轴节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19)各种气瓶存放和使用时,距明火十米,并且避免阳光曝晒,搬运时不许碰撞,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

(20)进行电气焊、电气割等工作前必须清除处所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用防护措施。

(21)拆除施工中拆下的材料,必须用吊绳或者起重机及时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施工现场一天一清。

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1.公司参检人员的处理

(1)执行违规责任连带制度,有违规行为凡在10米距离内且可视情况良好,车间监护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不及时指正,则视为违规。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出现事故,未造成伤害,查到后检修办公室通知该员工所属部门,由本部门将罚款落实到人,结果报安全部,重复发生违章加倍处罚。

(3)安全部将违纪情况、处罚情况,在检修例会通报。

(4)本部门检修负责人对违纪情况在检修例会上汇报,必要时做检讨。

(5)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按《xx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6)本部门内部查出违纪,按本部门制度执行,情节严重者可报安全部。

2、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处理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出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视情节,一次处罚金100~200元,重复发生违章加倍处罚。罚金数额由检修办领导小组视情节,参照以往案例决定,施工队领导要参加。

(2)安全部将违纪情况、处罚情况,在检修例会通报。

(3)施工队负责人对违纪情况在检修例会上汇报,必要时做检讨。

(4)屡次违反规定或出现事故造成伤害,停止施工,进行整顿。

(5)检修办人员及参检人员都有权对外来施工人员违纪行为进行指正,通过安全部处罚。

(6)外来施工人员违纪,周边10米范围内参检人员未及时制止,负连带责任,处罚同上。

(7)检修期间,所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罚款,由安全部负责出具罚单,经检修办公室主任、安全部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罚单一式三联,检修办、安全部、资产财务部各持一联,罚金从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七、附则

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车间体系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体系运控的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广大职工用安全、保安全的自觉性,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车间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1、轻苯产品槽产品储存量不允许超过40立方米。轻苯班组成员要加强巡检、协调,及时将产品外送。为防止产品槽空置时间过长设备老化或内部产生硫化亚铁自然现象,造成设备事故,产品槽应循环使用并在操作记录中注明。若产品储存量高于40立方米或产品槽未按规定循环使用,车间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将考核轻苯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如果被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并通报,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轻苯班组承担;

2、检维修作业需要动火的,必须签订动火报告、临时检修作业票;大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完整的检修安全方案,并在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需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车间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之前班组必须用便携式测氧仪进行测氧,测氧过程需要两人进行并记录监测数据签字确认,测氧(大于18%)合格后车间方可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好各项救护措施,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导管呼吸器,雷雨天气严禁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此项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1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4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3、检维修作业或相关方作业,所在班组必须派人监护(单人班组可以实行巡检),动火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并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1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班组认真学习并执行。

第4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3检修前的准备

3.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3.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安全教育内容

4.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5.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6.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6.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6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7.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8.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8.5设备科应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终审审批。

8.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科、 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9 相关文件/记录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5篇 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6篇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统一设备点检、维护、检修(以下简称“检维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设施工和技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规范、受控,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xx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1.3  本细则适用于xx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及检修协作单位、工程建设及技改施工承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引用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2  本细则涉及的国标、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3  职责

3.1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检维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相关单位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修订本细则。

3.2  设备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3  技改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工程建设和技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4  各产权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检维修协作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严格执行本细则。

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

4.1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2  建立健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  相关方单位有效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各级部门及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4  经常性、实效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高。

4.5  深入推进tnpm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强。

4.6  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协同作业管理机制,与相关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

4.7  所有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均有危险因素识别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5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通用细则

5.1  合法性管理要求

5.1.1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方各类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业务。

5.1.2  相关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

5.1.3  相关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5.1.4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1.5  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小甲方)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5.2.1  根据设备检维修及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及施工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5.2.2  检维修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及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5.2.3  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2.4  检维修及施工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5  根据作业需要办理相关动火票、操作牌、停送电、停介质泄压置换等手续。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或施工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原则上应切断动力电源。

5.2.6  检维修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逐一确认作业条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5.2.7  作业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不受厂界限制,任何人发现现场违章违制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5.2.8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针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检查要求:

5.2.8.1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检维修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2.8.2  应对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8.3  对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2.8.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2.8.5  作业完毕,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及施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9  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2.10  因作业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及围栏,作业完成后应恢复正常。

5.2.11  作业完成后,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2.12  作业完毕后应“三清”现场,将检修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废旧物资合理安置,并按分类规定放置到废料中,使作业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

5.2.13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在岗位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5.3  作业人员通用行为规范

5.3.1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停送电、操作牌、动火票、停送介质及置换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噪音、强光、热辐射、粉尘、烟气和火花、刨屑、碎片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分别戴上护耳器、防护眼镜、头盔和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5.3.3  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登高架设、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4  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阻拦,不得擅自冒险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触动无关的开关按钮和开闭阀门。

5.3.5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如发生危险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5.3.6  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经批准的作业内容变更、停工后重新恢复作业时,均应重新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和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交底。

5.3.7  作业人员在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3.8  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

5.3.9  作业中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含需置换未合格的);传动设备动力电源未切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5.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场所通用规范

5.4.1  生产、检维修、技改施工现场之间及危险作业部位应采用围栏、安全警示带等物品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作业区域。

5.4.2  应将检维修及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等影响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滑跌措施。

5.4.3  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

5.4.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4.5  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摆放必须符合5s的要求,重心稳定,防止倒塌伤人。

5.4.6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夜间及阴暗处所要有足够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强光源时,应采取措施发生火灾。

5.4.7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4.8  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5.4.9  作业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饮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5.4.10  在危险性较高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生产操作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  点检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6.1  点检组应纳入正规的班组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班组四件事”等活动,提高点检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强点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

6.2  点检人员应树立“项目负责人即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履责意识,对自身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本质化安全及其维护、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6.3  点检人员应加强负责区域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积极协调整治隐患,督促并检查相关人员提高设备制造、安装、检修及改造的质量,增强设备本质安全性能。

6.4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点检人员独自在现场开展点检工作,应增强自保意识,熟悉点检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和防范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

6.5  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从事点检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员(同组组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或施工方人员)形成互保,并携带有效相应报警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入点检作业区域。

6.6  点检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

6.7  点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范要求

6.7.1  检查传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7.2  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旋转机构或移动的产品等上方跨越。

6.7.3  检查压延机、冲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7.4  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栏杆,不得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不动”。

6.7.5  对点检过程发现的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危及安全的带“病”设备设施,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牌。

6.7.6  位于高度超过2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防坠落用具。

6.7.7  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需要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

6.7.8  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

6.7.9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

6.7.10  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

6.7.1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和采取防静电措施。

6.7.12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例如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设置冲洗水等。

6.7.13  在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止卷入导致的机械伤害。

6.7.14  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高空时,必须对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坠落措施。

6.7.15  在上下楼梯时应把稳扶好,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

7  日常维护作业(含零星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日常维护作业除应执行通用安全管理细则“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7.1  维护人员(机、电、仪)应定时上岗巡检负责维护的设备,主动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的情况。

7.2  维护人员发现缺陷应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须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与操作人员一道落实临时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设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明确设备设施维护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7.4  维护班组负责人根据需维护设备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决定派遣合适的维护人员,并指定小组负责人。小组负责人应在现场召集开展kyt(安标卡)活动,辨识危险因素,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7.5  在落实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泄压置换合格、增设止挡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始维护作业。

7.6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在设备控制(操作)台和维护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巡回检查或值守,严防其他人员误操作。

7.7  操作岗位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维护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创造和安全作业环境清理,以及做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7.8  维护作业结束后,维护人员与操作岗位人员配合做好试车工作。双方共同确认缺陷消除后,完成“三清”退场任务后,才允许拆除现场。

8  检修(定修和日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8.1  作业前准备

8.1.1  检修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8.1.1.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的检修内容、组织安排、(设备、备件、材料)准备、危险因素辨识、防范措施制订等。

8.1.1.2  产权单位设备室、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室专业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并启动检修准备工作。

8.1.2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联合建立检修管理组织对各专业间的作业内容、进度及安全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

8.1.3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检修单位与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8.1.3.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8.1.3.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8.1.3.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8.1.3.4  检修作业项目内容、人物、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8.1.3.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8.1.4  检修单位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作业条件确认。

8.1.4.1  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清理,杜绝无证操作现象;

8.1.4.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对检修作业涉及到的作业人员已开展安全教育;

8.1.4.3  相关的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等手续已办理;

8.1.4.4  组织作业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8.1.4.5  检修场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定置管理工作,设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备品备件及废物(件)堆放场地;有地坪保护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护好地坪;

8.1.4.6  对检修相关设备、工艺进行状态确认,满足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作业;

8.1.4.7  其它需经产权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符合检修作业安全的条件。

8.2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细则

检修作业除应执行“5通用安全管理细则”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8.2.1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按照检修方案无条件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

8.2.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文明检修情况,逐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8.2.3  现场安全检查不受厂界限制,均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行为及异常状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检修作业。

8.2.4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待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继续检修作业。

8.2.5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传递各类安全信息,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处置。

8.2.6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完成后参与试车及修复工作,期间应继续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试。

9  设备a/b类检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9.1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及产权单位督促检修及施工单位制订完善的检修、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和修订,产权单位应组织制订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9.2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应对参与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9.3  产权单位组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签字确认工作。

9.4  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前,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所有参与检修和施工的单位召开准备会议,清理检修及施工安全条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9.5  产权单位抓好配合检修及施工的点检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含生产协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检修及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9.6  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检修及施工安全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情况,针对具体的检修工作计划,研究措施,强调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记录。其中,年修按天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

9.7  针对年修,产权单位牵头组织安全执法检查队,每天组织联合执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规范检修及施工作业行为。

9.8  针对年修,公司安保部参加安全协调会,参与执法检查,并组织专项安全督查,出督查通报。

9.9  检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9.9.1  在生产区域与检修及施工区域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及检修(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区域。

9.9.2  多单位、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由小甲方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上层平台作业人员无条件为下层平台作业安全创造条件。当作业条件不具备,不能确保检修、施工和生产安全时,必须进行沟通协调,不得冒险蛮干,必要时停止一方作业。

9.9.3  检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落实电气防触电、能源介质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装作业防倒塌及坠落、高空作业防掉物及坠落、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

9.9.4  涉及多家参修单位的作业,各方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并由小甲方统一组织和领导。

9.9.5  夜间检修及施工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9.9.6  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公司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9.7  加强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检修及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工机具等要摆放合理、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生产、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

1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0.1  建设工程施工开工条件

10.1.1  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已审查通过;

10.1.2  工程合同已签订;

10.1.3  工程《安全环保协议》已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订;

10.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门安全技术方案已报批,并批复;

10.1.5  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安全及综合管理人员资质已确认符合要求;

10.1.6  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记录;

10.1.7  开工报告已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开工通知。

10.1.8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落实并入驻。

10.2  施工安全管理

10.2.1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10.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1.2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建立项目部各岗位、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2.1.3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2.2  安全教育管理

10.2.2.1  施工单位对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10.2.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10.2.2.3  每天施工前针对当日施工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10.2.2.4  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10.2.3  安全检查管理

10.2.3.1  施工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及季节特点,对施工现场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a.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b. 作业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c. 现场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d. 坍塌及沉降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e.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气电焊、施工电气、半密闭(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f.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

10.2.3.2  产权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10.2.4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现场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出监督管理。

10.2.5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

10.2.6  能源介质作业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质必须由产权单位指定接点,不得擅自乱搭乱接,使用能源介质时必须执行xx公司《能源管理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10.2.7  动火作业管理: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需要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xx公司《动火管理标准》执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2.8  交叉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时,工程项目部须组织技术、安全及相关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业,或协调相关分包单位采取交叉作业部位的防护措施。

10.2.9  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开挖、大型构件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脚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电梯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实施;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工程项目部及产权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0.2.10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

10.2.10.1  隐患下发:产权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施工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0.2.10.2  隐患整改及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接收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产权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产权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

10.2.1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技术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事故应急准备、响应与救援

11.1  应急准备:检修及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检修及工程内容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11.2  应急响应与救援:按xx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标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2  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不符合项按xx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

1.1  安全帽

1.1.1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

1.1.2  安全帽不允许歪戴、帽沿戴在脑后方。

1.1.3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1.1.4  安全帽须定期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磨损和缓冲衬垫坏等情况立即更换。

1.1.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1.1.6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不能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1.1.7  室内带电作业时,须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8  炎热天气作业不可用遮阳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

1.2  安全带

1.2.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1.2.2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临时钢筋等)拴挂。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3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1.2.4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1.2.5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1.2.6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1.2.7  1.2.7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1.2.8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2.9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1.3  防护鞋

一般作业人员要穿戴劳保鞋,不得穿戴胶鞋;电力施工人员要穿戴绝缘鞋;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要经常对防护鞋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破损和潮湿的劳保鞋。

1.4  防护手套

1.4.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劳动保护手套。

1.4.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1.4.3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1.4.4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1.4.5  焊工手套是是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1.5  防尘口罩、面罩

1.5.1  作业场所除粉尘外,还伴有有毒的雾、烟、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不足18%时,应选用隔离式防尘用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尘用具。

1.5.2  淋水、湿式作业场所,选用的防尘用具应带有防水装置。

1.5.3  劳动强度大的作业,应选用吸气阻力小的防尘用具。有条件时,尽量选用送风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整理或更换。此外,应注意检查各连接处的气密性,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看接头、管路是否畅通。

1.5.5  佩戴要正确,系带和头箍要调节适度,对面部应无严重压迫感。

1.5.6  复式口罩和送风口罩头盔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免增大阻力。电动送风口罩的电源要充足,应按时充电。

1.5.7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脏污时,可用肥皂水洗涤。洗后应在通风处晾,切忌曝晒、火烤,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等。

第7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检维修管理,保障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设施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3 gb 2894 《安全标志》

3.4 mn-01-02 《 设备检维修管理办法》

4释义

4.1 检维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职责

5.1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细则,并组织执行。

5.2 公司生产管理部监督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的全程监控管理,包括设备检维修前的设备倒空、置换、委托分析、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检维修过程安全监护等。

5.4检维修作业单位负责制定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核查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设备检维修作业监护人由申请单位指派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的人担任。

5.4.3 现场hse责任人

负责检维修作业现场hse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违章行为和意外情况,应及时制止作业。

现场hse责任人由申请单位指派,一般是班组兼职安全员,涉及风险性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由本单位hse工程师或主管担任。

5.4.4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设备检维修方案、安全措施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5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4.6 申请单位批准人

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检维修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申请单位批准人由申请单位指定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对安全生产与安全作业具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担任。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6.1.2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1.3当设备检维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前,须按规定先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6.1.4《设备检维修作业票》作业期限由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情况下需与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6.1.5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申请单位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6.2 检维修前的安全要求

6.2.1检维修前,申请单位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2.2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2.3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6.2.4 检维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维修组织落实、检维修人员落实和检维修安全措施落实。

6.2.5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6.2.7 申请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6.2.8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维修安全要求。

6.2.9 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10 对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6.2.11 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6.2.12 对检维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6.2.13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维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6.2.14 对检维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6.2.15 应将检维修现场影响检维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6.2.16 应检查、清理检维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6.2.17 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2.18 检维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6.3 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3.1 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3.2 检维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3.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维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6.3.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3.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维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维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3.6 夜间检维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维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6.3.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申请单位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维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4 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4.1 因检维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4.2 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4.3 检维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 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8篇 强化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炼化装置具有高温、 高压、 易燃、 易爆、 有毒有害等安全特点, 而其日常检维修作业通常是处于 “边生产、 边检修” 的状态, 期间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进一步强化检维修作业的安全, 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在认真分析查找的基础上, 针对公司在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过一系列整改、 提高, 重点狠抓了如何确保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的时效性、 规范性及可操作性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年的实践运行, 新的安全管理机制已逐渐形成, 其优势逐步呈现, 截至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现就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做以下论述。

1 明确施工中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现场检维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充分体现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确保现场检维修管理的时效性、 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公司按照中油集团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及股份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 重新修订完善了 《克石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克石化公司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 《克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和 《克石化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 。

上述四项制度和以往做法最大的不同就是, 着重突出了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在修订后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中, 改变了以往作业票由基层单位安全人员一手操办、 作业票上仅有安全人员签字审核的模式, 转变为各类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同时, 按作业等级增加了主管生产、 设备、 技术部门人员审核签字的程序。由此, 将原来的现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单纯依靠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来负责, 改变为谁负责项目谁来负责安全, 只要现场检维修作业中涉及到的工艺流程、 生产运行、 施工方案等, 必须由主管专业部门对其安全负责把关, 通过增加专业审核, 加强了监督管理, 降低了现场施工作业的风险。四项新制度的执行, 为克石化分公司现场检维修作业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

一直以来公司现场检维修作业票的部门审核确认主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现场科负责, 并且直接负责工业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安全现场科定员只有3-4人, 每天忙于现场气体检测、 开票, 没有更多精力用于作业及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2005年4月,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检维修安全监督, 切实落实施工管理责任, 防止事故发生, 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了加强, 将安全现场科更名为安全监督中心,直属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定员增为9人, 并重新修订了安全监督中心的工作职责, 目的是让安全监督人员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渐解脱出来转型为咨询和监督人员, 这也是公司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的再次深化。

同时, 安全监督中心的成立, 意味着公司的安全管理理念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以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 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通过建立安全监督机构, 使安全监督人员真正成为裁判员, 大家有精力和时间对各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 安全技术知识等进行系统学习和熟悉, 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加强对各类检维修施工作业工作的各项技术统计分析能力, 保证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工作的组织落实, 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合分有度、 互相约束的管理监督运行模式基本形成。

3 启动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

随着安全监督中心的成立, 新的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已正式启动。首先, 增强了日常临时检维修作业的计划性, 改变了以往施工作业的随意性, 针对日常检维修施工作业建立了周计划制度,要求各基层单位在每周五前填写下周的 《日常检维修施工作业计划申请票》 , 并要求基层单位按照公布的计划表时间进行施工, 这样不仅减少了基层单位进行各类作业的随意性, 还增加了基层单位分析风险、 降低风险的主动性。

第二, 安全监督中心对每周的用火作业等各类作业票进行统计和技术分析, 并在公司内部网上进行公布, 使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公司整体状况以及本车间安全状况有动态和量化的认识, 并对进一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第三, 工业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将逐渐移交到化验室, 增加了安全监督人员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验证程序, 规范了气体检测的管理办法, 使气体检测具有了代表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四, 加强了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文档的集中规范管理。公司为基层单位配备统一的文件夹, 要求检维修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火人或监护人持有, 文件夹中必须放置检维修施工作业票证、 风险识别控制措施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问卷等文档。这样使现场监护人的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同时又为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了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有效的检查途径。

第五, 加强了对施工作业的过程监督, 加大了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的违章处罚力度。安全部门定期在各类生产会议和公司内部网上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的 “三违” 行为公布曝光和进行处罚, 不仅使当事人受到教育, 还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 作用。

4 强化对日常检维修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为强化炼化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素质, 公司组织所有基层单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以及监护人安全学习和上岗考试。另外, 对相关方日常相对固定的检维修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强化学习和考试, 所有人员考试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未通过考试的不允许参与检维修作业活动。通过强化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参检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为安全检修奠定基础。

另外, 安全监督中心运行半年以来, 着重加强了对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管理。通过强化事前控制、 过程监督和应急控制, 使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得到切实改善。克石化分公司在总结多年实践基础上对检维修作业项目风险管理进行了融合和创新, 使之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更符合基层生产的特点。公司将炼化过程中检维修作业类别归并为五类, 并对每一类检维修作业细化了风险管理程序, 明确了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各专业处室和公司领导的工作内容和安全责任。在风险识别过程中, 将以往主要由安全人员负责, 变为由基层项目负责人主管、 各技术人员、 安全人员、 施工方共同参与的方式, 增加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在抢修中发生事故, 特别是在第五类 “突发异常情况时需要抢修施工作业项目” 风险管理程序中, 明确要求抢修作业前, 由车间领导 (节假日、 双休日、 夜间由车间值班干部) 组织填写 《抢修项目 (过程)作业计划书》 , 并经四个生产处室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现场审批后, 再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方可组织抢修施工作业。突出了越是紧急任务越是要按程序执行的原则, 从而确保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本质安全。

5 结 语

完善的安全制度、 明确的监督机制, 无疑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再好的制度和机制, 也要靠具体的人员来落实。因此, 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素质以及安全责任心, 就能更加发挥制度和机制的作用, 这也是公司需要长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安全工作。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加强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模式, 我们相信, 通过安全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 一定会确保企业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

第9篇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体系运控的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广大职工用安全、保安全的自觉性,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车间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1、 轻苯产品槽产品储存量不答应超过40立方米。轻苯班组成员要加强巡检、协调,及时将产品外送。为防止产品槽空置时间过长设备老化或内部产生硫化亚铁自然现象,造成设备事故,产品槽应循环使用并在操作记录中注明。若产品储存量高于40立方米或产品槽未按规定循环使用,车间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将考核轻苯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假如被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并通报,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轻苯班组承担;

2、 检维修作业需要动火的,必须签订动火报告、临时检修作业票;大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完整的检修安全方案,并在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需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车间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之前班组必须用便携式测氧仪进行测氧,测氧过程需要两人进行并记录监测数据签字确认,测氧(大于18%)合格后车间方可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好各项救护措施,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导管呼吸器,雷雨天气严禁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此项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车间发现违背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1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4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3、 检维修作业或相关方作业,所在班组必须派人监护(单人班组可以实行巡检),动火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并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1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第10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 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 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 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 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图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 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 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 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 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 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 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 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 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 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 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 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 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 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 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 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 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 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 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 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 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 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 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 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 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检修的组织

4.2.1.1 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 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 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 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 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 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 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 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 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 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 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 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 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 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 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 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 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 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 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 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 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 大检修的验收

4.2.4.1 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 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 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 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 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 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 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 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 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 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 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 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 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 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 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 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 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 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 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 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 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 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 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 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 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 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 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 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 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 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 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 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 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 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 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 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 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 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 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 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11篇 石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 修 管 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1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3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4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

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6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7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部的统一监督检查。

8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9 装置停工由生产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10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1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2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13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14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15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16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17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17.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17.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17.3 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17.4凡是检修项目,公司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公司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18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19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20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保卫科要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21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22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3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4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25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检维修安全管理(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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