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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时应事先报学校实验管理科审批。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要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织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 电离辐射 标志牌。
十、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实验管理科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一、教师在学生开始使用放射源进行实验前必须把实验的注意事项告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检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
第2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时应事先报学校实验管理科审批。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要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织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 电离辐射 标志牌。
十、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实验管理科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一、教师在学生开始使用放射源进行实验前必须把实验的注意事项告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检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