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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机关食堂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食堂管理规定【1】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中午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人员。
5、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二)炊事员职责:
1、负责日常饮食的采购和加工,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以经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三)管理人员应对采购人员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记账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第三条 机关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承担工作人员中午就餐。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后9时前先到值班室确认中午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内划签名签到,食堂按签到供餐。
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后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当天就餐费用在工资中照扣。没有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的,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要求供餐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当天常规就餐双倍的费用。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当日就餐签名表上的名单依次分餐,并做好标记。对未签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记录。
(四)在餐厅就餐人员应根据自己用餐量取餐,避免浪费,主副食品不得带出食堂,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
第四条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二)每餐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擦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六)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机械用具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第五条 炊事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四)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五)不能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第六条 加强机关食堂规范化管理
(一)机关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由办公室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二)成立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加强食堂管理,提出改进饮食服务的意见,监督食堂开支情况。
(三)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有对机关食堂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每位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反映。
(四)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注重听取每名干部职工对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促进伙食改进。
(五)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发现食堂管理和服务中存在问题,可随时召开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机关食堂管理规范,服务良好。
机关食堂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为机关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食堂受本单位机关后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业指导;
(二)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行政经费支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五)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副食品供应政策。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货、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第七条 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销路畅。搞好单项核算。
第八条 销售工作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销售服务规范,改善销售方式,合理设置销售窗口和摊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三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加强质量检查与考核,建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实施质量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建立质量检查档案,组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质量自查、互查活动。
(四)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五)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食堂实行核定管理费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食堂管理费收入包括:机关拨入的定额补助费,外单位人员的搭伙费,以及食堂在保证职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月拨给。行政单位联合办食堂或共用一个食堂的,按此规定执行。
外单位人员(包括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应交纳搭伙费,其标准可略高于机关支付的人均补助费定额。
食堂在保证日常就餐外,为满足机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扩大服务项目所提供的食品,应按一定比例向服务对象加收管理费。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食堂管理费的支出范围: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杂费、劳动用品费、差旅费、水电费、燃料费、购置费、维修费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
房屋维修费、取暖费、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长休人员工资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开支。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行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食堂职工加班应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又无法安排倒休的可发加班费。平日和公休日按机关日平均工资的100%发给,法定节假日按机关日平均工资的200%发给。
第十五条 食堂管理费收支结余用于建立食堂基金,留给食堂使用。食堂基金分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具体比例,发展基金为20%,福利奖励基金为80%。
食堂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用餐条件、增加服务项目、节日伙食补助和弥补亏损等方面的开支;福利奖励基金用于发放书报费、洗理费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以及按规定发放奖金和上交奖金超额费。
第十六条 食堂职工的奖金,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全年人均奖金限额不超过机关二个半月的平均工资,由福利奖励基金开支。发放将近超限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向行政财务部门交纳奖金超额费。
第十七条 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资产要设置帐卡,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食堂会计核算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会计制度》。
第五章 食品成本核算与内部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成本按制做食品实际耗用的主料、辅料、调料等原材料的进价计算。制做食品所开支的水电费、燃料费,不计入食品成本,由食堂管理费开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有汇总,每月有结算,盈亏有分析,堵塞各种漏洞,降低食品成本,为合理制定和调整食品价格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食堂为保证职工正常就餐需要所提供的食品,以食品成本作为定价标准,年累记盈亏不超过2%。年终如发生伙食亏损,由食堂管理费弥补;如有盈余,应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二条 食堂在保证职工正常就餐以外,扩大服务项目,为满足职工不同层次需要所提供的食品,按食品成本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定价。主要标准是:
(一)对外加工食品、承办职工宴席,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20%。
(二)小炒、客饭、糕点、卤酱制品,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10%。
(三)自购农副产品和未经加工的食品,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5%。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要求,劳动条件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
需要补充人员时,应经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同意招工。新招的工人不论是合同制工还是临时工都要经过医院体检,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疾病的,不得录用。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重视劳动保护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要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注意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各类人员培训规划,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列入职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职工升级、调资和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结合食堂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法,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工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学先进、讲奉献,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职工的奖惩办法,职工的奖金分配应与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对有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违章违纪的职工,应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八章 职工伙食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机关后勤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代表由各就餐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食堂工作汇报,提出改进食堂工作的建议。
(二)配合食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食堂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收集就餐职工对食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加强食堂与就餐职工的情况交流,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并与食堂主管部门一起完成群众满意率的调查工作。
第九章 考核与评比
第三十条 食堂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同时要接受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的定期考核与评比。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由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食堂工作考核评比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劳动效率与经济效益、安全与卫生等四个方面。
第三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组织的考核作为评比中央国家机关先进食堂的依据。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先进食堂的,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职工食堂,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6]国管财字238号通知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 s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1)
为了规范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安全、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 食堂用餐规定:
1、用餐标准:局机关食堂每天为局工作人员提供三餐,其中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各1元。
局机关食堂不接受外来人员就餐。
2、用餐时间:早餐时间为7.30-7.50,午餐时间为12.00-12.30,晚餐时间为下班半个小时以内。
请所有局干部就餐人员按规定时间用餐,超过规定时间不再供餐。
3、就餐人员实行报饭制度:每天上午10点、下午4点前将各部门的就餐人员数量上报厨房。
用餐需使用局总务统一印制的餐票,食堂人员见餐票付饭,严禁用现金代替餐票。
严禁外带,就餐一律在餐厅就餐。
4、公务接待有局办公室安排,填好接待单,做好登记,接待标准和陪客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5、就餐人员要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喧哗闹事;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扔杂物,倒饭菜和废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打饭,不得乱扔食物,就餐完毕后,应将食物残渣倒入指定的垃圾桶中,并将餐具洗涮干净,放入碗柜;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用品。
不得随意损坏。
6、就餐人员尊重重食堂工作人员,如有意见应向总务反应,不
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需穿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和防滑的平底鞋。
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头发干净整洁,不留长指甲,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餐饮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应礼貌待人,不与就餐人员发生争吵,积极提高饭菜质量。
3食堂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饭菜质量,每周饭菜要多种多样,做可口的饭菜。
要自制手工纯碱馍,要自己压面条。
4、食堂工作人员平时要保证厨房和大、小餐厅的卫生整洁,做到工作台面以及炊具、餐具干净整洁,无污点。
5、食堂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电源、燃气、门窗是否关好,确保安全。
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2)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给干部职工提供方便、节约、卫生、优质的服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食堂管理
第一条 机关食堂的宗旨是:坚持“服务第一”,努力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法官培训接待和干部职工生活,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第二条 机关食堂由行政装备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食堂运行中的一般事项由行装处协调解决;重要事项视情况汇报主管院长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机关食堂的人员招聘、物品购置、材料管理、食谱安排、就餐标准、费用核算均由行装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机关食堂采用独立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即所购餐料全部投入使用,不盈利,做到帐目收支平衡。
日常经费由管理人员按机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干部职工存贮消费数额合理预算后,每月初填写经费申请表,由行装处处长审批并呈送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财务核拨。
第五条 机关食堂设立经费、料、物等管理账目。
会计建立经费总帐、食物分类帐和粮秣帐,出纳建立经费明细帐和食物明细帐。
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为加强对食堂的管理、经费核算、物品采购、消耗等事项的监督,成立由行装处处长、管理人员、厨师、各部门内勤组成的食堂监管工作小组,定期征求就餐者意见、建议,强化对食堂各环节的监督,增强食堂运行的透明度。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七条 机关食堂每个工作日供应早、中、晚餐,供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培训人员等就餐。
第八条 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就餐实行单位补助为主,个人承担为辅的补助方式,就餐者持院内统一配发的储值卡刷卡结账,年底储值卡结余归个人,院里补助结余归全院职工所有。
第九条 采取吃则补助,不吃不补助的方式,每人每月按23天计算,早餐3.5元(个人负担0.3元),午餐6元(个人负担0.7元),下午就餐人员按成本价供应,由个人平均每人4元。
每人每月早、午刷卡各23次,若家属、子女就餐或带走饭菜,每餐最多刷卡三次,晚餐不限。
第十条 晚餐的就餐者须在每天5:00以前向食堂预定。
食谱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上级来院工作人员、下级来院汇报工作人员、本院有关会议及培训人员就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早餐时间为7:00一8:00;午餐12:00—13:00;晚餐5:50—6:50;超过时间一般不再供应。
第十二条 就餐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在餐厅内猜拳酗酒,不擅自进入操作间,不与厨师及服务人员发生争执。
要讲究卫生,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等要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倒入洗涮池。
洗涮
碗筷要节约用水。
遇有问题及时和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解决。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原材料由管理人员和厨师采购、登记后交厨师入库,当月核算、记帐。
采购时要严把价格、质量关,做到帐目健全、清楚。
每季度决算、年底总决算。
并向全院职工公布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要及时入账,选购食品要按照好中选优、价廉物美、勤采勤购的原则,进行选购、登记、验收、入库,合理保管。
出库时根据使用情况登记核算,严格把关,杜绝铺张浪费。
保持库房整洁,谨防潮湿、霉变、鼠害等。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厨师、服务人员采用聘用制。
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扣薪或解聘。
第十六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烹调技术,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做到饭菜品种花样多,色、香、味俱佳。
视季节和货源情况,及时调整菜单,定期进行运行分析,改进不足。
管好用好餐厅固定资产、设施、服务用品和消耗用品,定期保养设备。
设备出现故障要随时报告管理人员。
不准外借物品和私自安排人员用餐。
第十七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洗手剪指甲。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体检,并有合格的
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聘用员工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法》,把好饭菜质量关,对食堂储存的食品要经常查看,防止腐烂变质,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做好防火、消毒和安全用电、煤气等工作,按规范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 操作间肉类、菜类等食品及刀、案、抹布等用具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
每顿餐后由服务人员及时打扫餐厅和楼道卫生,每周星期五下午彻底打扫食堂卫生,对食堂用具进行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机关食堂运行情况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