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发票收据的管理制度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
为 了加强学校发票与收据管理,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使发票与收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行政事业性发票与收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发票与收据”(以下简称“票据”)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收据。
第二条 本通知内容适用于学校内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
学校各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条 根据我校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学校所需的票据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等申请领购,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购、发出、收缴制度。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拆包清点,认真核对,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存放,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使用时按顺序领发。
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
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
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收费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领用票据的收费项目须提交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备案(校内收费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提交会议议题批复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根据领用部门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任 何部门收款时必须按照《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并执行收费人与开票人职责分离规定。
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部门收款人须在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交款人须在收据的交款人处签字,收据联须盖学校财务专用章,不得 用行政章收款。
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
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确认;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 各 收款部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票据金额总数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
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
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并且在存根上加盖名章,然后将存根交财务处票管 员,票管员须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将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
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校内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包括:
(一)用票部门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领购票据;私售、倒买、倒卖、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开具作废票据,虚开票据;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未按规定用途开具票据,未按规定全额上交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等。
(三)丢失票据,损(撕)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等。
(四)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财务处进行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公司财务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三)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